论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摘要】要解决婚内侵权之诉所面临的司法难题,根本途径在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
本文从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方面对确立婚内侵权责任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结合我们可以肯定,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现实可行的。
一者,相关立法规范和司法裁判已经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参考;二者,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设想更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选择路径。
一、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的确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着手,通过新的对应的制度创设以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
对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形式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为了克服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弊端,笔者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
非常财产制,是与普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作出的分类: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有的学者也称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1]非常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出现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其侵权行为所致的婚内损害时,配偶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被侵权配偶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实际上,非常财产制并非是新的婚姻法制度,在当今多国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已经广受青睐。
《意大利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法定财产制之中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瑞士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一般规定”之中,称其为“特别夫妻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有制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别其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的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也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
最新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
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异性民事主体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共同体。
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受到限制。
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而言,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并不鲜见。
然而因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为司法实务人员,拟从司法实务视野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一些探讨。
一、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从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状况看,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在当前社会中,承担连带责任是我们经常会听到的法律规定之⼀,这也是民事责任的⼀种。
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如果双⽅是夫妻关系的,有连带责任吗?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吗民法典中,在⼀定情形下夫妻关系有连带责任。
如果此债务是双⽅签订的,或⼀⽅签订的债务,⽽另⼀⽅追认的情况下,此债务属于夫妻双⽅共同债务,离婚后,妻⼦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如果只是是丈夫个⼈的债务,⽽妻⼦并不知情,或知情后,妻⼦并不追认的债务,那么离婚后,妻⼦是⽆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民法院在认定当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明⽂规定或当事⼈之间⽆明确约定的,⼀般不能判由当事⼈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当事⼈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种:1、因保证⽽承担的连带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的⽅式有⼀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论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婚 姻关 系的夫 妻一 方 , 以作 为 或者 不 作 为 的方 式 违
收 稿 日期 :0 8— 9— 0 2 o 0 2
故意, 过失不构成侵权。“ 故意或过失 , 因任何一种 均足 以构 成侵权 行 为 , 以背 于善 良风 俗 加 损 害于 但 他人 之侵权 行为 , 则应 以 出于故 意为 限。 _( ”l聊’ J 第三 , 内侵 权 的 内容 具 有特 定 性 。婚 内侵 权 婚 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两 个 方 面 : 是 夫 妻 问基 于 婚姻 成 一
于人 身关 系而产 生 的财 产 上 和精 神 上 的权 利 , 而不 是社会 公共 利益 或 受公 法 所 保 护 的利 益 , 种权 利 这 义务 具有 法定性 、 确定 性 。婚 内侵 权具 有 以下 特征 : 第一 , 内侵权 的主体 身份具 有特定 性 , 婚 即侵权
夫 妻侵权 , 就从 这一 概念 的字 面意思来 理解 , 它是 以 主 体为对 象而 提 出的 , 即 强调 这 一 侵权 行 为 的主 也
国现行 婚姻 法在 追 究婚 内侵权 行 为的 民事责任 上仍存 在不 足 , 不能对 受 害人 进行 有效救 济。 因此 , 构建婚 内侵权 民事责任 制度 , 定不 同的侵 权救 济 方式 , 利 于消除 夫妻 间侵 权行 为不 予赔偿 的法 确 有
律误区, 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 有利于婚姻家庭 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 的要 是
求。
关键词 : 内侵 权 ; 婚 侵权 行 为 ; 民事 责任
中图分类号: 9 3 D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3 O ( 0 9 O O 0 0 1 2— 6 0 2 O )7一 16— 3 6
论婚内侵权案件民事救济制度
弃了夫妻一髓主羲 , 由于没有明碓规定夫妻之 同侵榷行届的民事救清制度,夫妻之同的侵榷行届遗是有 但 增 减。我园现行 《 婚姻法 》第 4 保规定引起揖害赔偾的责任主髓馑限于雄婚 6 富事人中的 遇错方 , 同睛规定祗有夫妻同的侵槿行届尊致靛婚才能提}损害赔偾 , } { 也就是脱夫妻之同的侵榷行羁是以雄婚届绦 件 的 ,否则 不能提 起损 害赔 债之 拆 , 起 了法院也 不受 理 , 理 了法 院也不 舍支持 。如法 释 [0 13 受 2 010虢 《 最
维普资讯
20 0 6年 3月 , 第二 卷 , 3 ( 第 1 期 ) 第 期 德 0
中圉律 师和 法睾家
J un l f hn a y r n ui ,S N 14 —6 5U A o ra o C iaL w e dJ rtIS 5 87 9 ,S a s
一
、
豁 免 原 则 的 成 因
( ) 统立 法例 的影警 一 傅 畏 期 以东 , 律普遍 采 取夫妻 一髓 主羲 的立 法髓 例 , 法 允斡配偶 可 以 自由的魔理 婚 娴内部 事耢 中的 同题 , 承恝婚 娴 中的许 多事 可 以不展 格依 照法 律规 定魔理 .夫 妻之 同侵榷 行 焉的 民事 责任豁 免就 是其 中 的一 侗 重 要方 面 。中 困 自古 以柬就 有 “ 家网一 髓 ”的立法 思想 ,焉逋 虑喜制 主蓑 集榷 的需要 ,届髓 现统 治者 的 略和 睿智 ,多采取 屈 法入 褴 的治困 方略 ,不 馑 “ 届妻纲 ” 三 徒 四德 ” 祝祝 得 相首 匿 ” 夫 、“ 、“ ,而且 在 司法 寅践 中畏期 受着 “ 法不 入 家f ”瓿 念 的影 馨。夫妻 鞠 系成 立後 竖方 人格 互相 吸收 .逭 獯吸 收也绝 非是 夫妻 ¨ j 笺方 封等地 融 合 ,寅 耍是妻 子 的人格 被丈 夫吸 收 ,妻子 魔 于夫榷 的支 配之下 ,必然 尊致 财窿 上的吸 收 ,故 鳖方 的地 位是 不平 等的 。雎然新 中圜的第 一部 《 娴法 》反封性 别歧 祝 ,全 面贯微 男女 平等 原一路2虢 二楼 ,邹 鳊:580 6 ll0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专业:电子商务(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但遗憾的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凸显了法律缺失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关于如何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刘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清晰的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并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杨春福在《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受害配偶会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当属应有范畴。
姜虹在《夫妻侵权责任探讨》一书中指明,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
李银河、马亿南在《婚内法修改论争》一书通过数据显示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呼吁我们要大家对受害者的保护,加大法律的覆盖面。
孙若军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指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最初创设是基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的婚姻契约观念。
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余东晖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指明我国现行婚姻法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驶,限定于离婚发生时是一大缺陷。
李秀华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一书中说明了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周旺生在《立法学》一书中提出法制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法制应当具有统一性,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统一。
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
理 。 这 在实践 中彻 底否 定 了婚 内侵 权者 承担 民事赔 偿责 任 的可 的 民事 责任 不 去追究 。 是我 国《 姻法》 ” 但 婚 在第 l 7条规定 了夫妻 能性 。 对于 受害人 来 说 , 出离 婚和要 求赔 偿是两 个独 立 的权 婚姻共 同财 产制 的同时 , 第 1 条 又规 定了夫 妻个人财 产 , 但 提 在 8 另外
妻 间可 以通过 协商 解 决, 在不 能协 商解 决时 , 为法律 没有 提供 道歉 等人 身性责 任 , 时侵权 责任 的实现就 与当事 人的财 产状 况 因 这
待 、 弃 家庭成 员 等婚 内侵权 行为 的时 候, 遗 正是 这些侵 权行 为严 财 产赔偿 受 害人 的财产 损 失与精 神损 害 , 完全 行得 通 。另外 , 婚 重 伤害 夫妻感 情 、 导致 家庭不 和睦 。对这 些婚 姻冲 突 , 时候夫 有 内侵 权 民事责任 的责任 承担 方式不 仅包括 赔偿损 失, 还会有 赔礼
案 件, 于 当事人 基于 婚姻 法第 四十六 条提 出的损 害赔 偿请 求 , 对
有学 者认 为 , 国多 数夫妻 实行 共 同财产制 , 内赔 偿没有 我 婚
不 予支持 ” 第 3 规定 “ 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 款 在 当事人 不起诉 离 实 际意义 , 审判 实践 中也难 以操 作 。长期 以来 的司法 实践 中, 对
L g l ytm n o i y e aS se A dS ce t
论我 国婚 内侵权 民事责任制 度 的确立
姚 秋 英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Ke y wor s:n rn e i ri g d I f g n ma ra e;c mp ns t n frd ma e;ma ra e lw i o e ai a g o o rig a
一
婚 内侵权 损害赔 偿 是指 在 夫妻 关 系存 续期 间 , 夫 妻一 方基 于对 方 的侵 权 行 为 而 要 求 对 方赔 偿 的
制度。
( ) 内侵权损 害赔偿 的特 征 一 婚 1主体 上 的 特 殊性 。仅 限 于 具 有 合 法 婚姻 关 . 系 的夫妻双 方 中的某 一方 提 出 , 妻关 系外 的第 三 夫 者 只能作 为共 同侵 权 主体 而存 在 ; 具有 合 法夫 妻 不 关 系 的男女 之 间发 生 的侵 权 行 为 不 能被 认 定 为 婚 内侵权行 为 , 非法 同居 的男女 之 间发 生 的侵权 行 如
oh rp ry t o e s t h a g a e y t e lg ls se t e a o c mp n ae t e d ma e c us d b h e a y t m. Ch n t i a’S“Ma ra e La ’o h rtltr ri g w’ n t e ma a o t i d ma e fls h n ma y o h r v so sf rt e mara e o h ri st r vd r fe tv y o e if a g s o e st a n ft e p o ii n h rig fte pate o p o i e a mo eef ci ewa fr l o e lw e u r st e e tb ih n fma tli f n e n a g sr ltd t he s se ,whc s t oe ta d s f— a r q ie h sa ls me to r a n r g me td ma e e ae o t y tm i i ih i oprt c n a e
论夫妻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 , 应尽量避免 法律 的参 与 , 损害赔 偿
制度在婚姻内适 用 , 不仅无 助于感情 的维护 , 更多 时候是 对
我 国婚姻法规定 , 夫妻有 相互 忠实 的义务 , 夫妻有 各 自 使用 自己姓名的权 利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 、 工作 学习和
社会活动 的 自由, 夫妻双 方有平 等 的婚 姻住 所决 定权 , 夫妻
收 稿 日期 :0 l 0 2 1 一 3一l 0
感情的进一步伤 害 , 至有 可 能是夫妻 亲密 关 系的彻 底破 甚 坏。 生 活中夫妻发生侵权行 为 , 往往并不 导致离婚或不会
作者简介 : 顾其银 (9 6一) 男 , 16 , 国家林业局 警官 ̄i 中心副教授 , ) l l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民商法 、 马克思主义理论 与思想政
一
、
夫妻侵权责任 的界定
双方有实行计划 生育 的义务 , 妻有相 互扶 养 的权 利和 义 夫 务, 夫妻之间有 日常家 事代 理权 。此外 , 还包 括一 切伦理 道 德上的义务。我国《 婚姻法 》 定 , 规 夫妻离 婚 时可 以有 条件 地请 求侵害方 承担侵权责任 , 当事人不请求离婚则不 能向 但 法院单 独提起侵权诉 讼 , 即必须 以离婚 为前提条 件。《 婚姻 法》 4 第 6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导致 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 : 一 ) 婚 的; 二 ) 配偶 者 与 他人 同居 的; ( 重 ( 有
Ju 《 f ii r n e 哲学社会科学版) ora o Qqh i ri ( h& S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S n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t P i o c) l a U v (y s i
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先看这样 一个 案例 : 丈夫将 妻 子打 伤 , 子不 起 诉离 妻 婚, 只是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 , 请求丈夫 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 向其支付医疗费 、 工费等共计 10 0元 整。审理此 误 0
案的法官最后判决 支持妻 子的诉讼 请求 , 丈夫个人 财产 从 中划拨 1 0 0元归人 妻子名下 。 0 这是一个典 型的有关婚 内侵权 的案 子 , 中 的妻子在 案 自己的权利受 到侵 害时 , 得用法 律的 手段来维 权 。在 当 懂
维普资讯
第2 5卷第 3期
20 0 6年 6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zo ntueo A rnui l nut ngm n( oi cec dt n or l f eghuIsit f eoat a Id syMaae e tSc Si eE io ) n Z t c r l a n i
( ) 为 的方 式 既 包 括 作 为 。提 高妇女地 位 、 实现 妇女解 放受 到更加 广泛 的关
注。男女平等成 为确 定 当代 夫妻关 系 的主题 , 多数 国家 大
的婚姻法将其作为一项 基本原 则确 定下来 。与此相 适应 , 法律 赋予已婚妇女与其夫同样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对 夫妻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 的保护 , 何一方 都不 能任 意侵 任
律奉行 “ 子妇无私货 、 无私 畜 、 无私 器” 的原 则 , 妻子也就
无独立 的财 产权 。既 然法律 只赋予 丈夫 权利 , 妻子一般 而
都不享有 任何权利 , 因此 , 也就无所谓 丈夫 侵犯妻子权利 的 说法 , 但妻子若是侵犯丈夫的权利 , 则会受 到丈 夫的惩戒 。 到了资本 主义社会 ,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的发展 , 自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摘要]夫妻间的婚内侵权发生在家庭内部,一直以来没有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侵害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介绍和评析,对学术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进行评析,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从而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非常法定财产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实施了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配偶遭受损害,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损害,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得不到赔偿,无过错方得不到救济,很可能造成婚姻家庭关系更加不和谐。
因此,为了使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评析(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评析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是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即便是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则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得不到支持。
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摘要】本文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就婚内侵权构建的必要性,以及现行法律规范对婚内侵权规制的不足及完善立法的基本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证。
从几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则的现在,并且创造性地提出在婚内侵权领域中引入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人民调解原则在解决婚内侵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姻法;民法婚内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近现代前,除母系氏族社会外,丈夫一直在社会、家庭中处于较优越的地位。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夫妻关系方面大多实行“夫妻一体”原则。
即,在人身关系上,妻子无独立人格,其人格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财产关系上,妻子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法律仅赋予丈夫权利,妻子一般都不享有任何权利,也就无所谓丈夫侵犯妻子权利的行为;妻子如若侵犯丈夫的权利,就会受到丈夫严厉的惩戒。
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这种不平等依然随处可见。
当时的法律仅是有限度地承认婚内侵权行为为违法行为,在承认平等的基础上,却对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作出严格的限制。
20世纪初期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夫有权决定有关共同婚姻生活的一切事务,没有经过夫的同意,妻单独处分个人婚后的财产的行为无效。
”[1]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夫妻双方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强调自主、平等、开放的“夫妻别体主义”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得到强化。
与此相适应,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夫妻双方予以平等的保护。
但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代表实质上也真正地实现了平等,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非常淡薄,很多人依然深受传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的影响,认为男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女方没有任何权利。
即使在现代社会,虽然现行《婚姻法》已将男女平等的夫妻关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定,但是我国婚内侵权现象依旧大量存在。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即8100万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宣告解体。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 、 , ,
文章编 号
二 我国婚 内俊权损 害赔 偿的构建
刁
为
粗
一
刁
婚 内侵权损害赔 偿是 指在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 夫妻 一 方基于对方
的侵 权行为而 要求 对 方赔偿 的制 度 通 过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可
基 于 我国婚 内 侵权 损害 赔偿 制度不足 可 从以下方面 去完善 一 〕 确夫 妻配偶 身份关系 确 定配 偶 权及 由 配 偶 权 派 生 出 身份 明 权 的范 围 现 行法律有 关 婚 内侵 权行为 法 律责任 体 系欠缺的 根本原因 在于 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 特别是《 姻法 》 婚 没有明确夫 妻的特 定身份
。
为基本上 要 靠夫妻 间协商解 决 有些 被侵权方因 为俱怕失去 家庭 子 女只 好气吞 声 放 弃赔偿请求 这就 使得侵 权行为难以及 时制止 而 长 期 持 续存 在 最 终导致婚姻家庭 的破裂和解 体
, , 、 。 , ,
,
、
三
行 实 夫妻 暂时 分居 制度
,
第三 在 处理 婚内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上 如 果依 照《 婚姻 法 》 第 条之规定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 无 过错
, 。 , , ,
,
二 婚 内俊权损 害赔偿 的 不 足
离 婚损害赔偿 制度对婚姻关 系 中发生 的侵权 行 为的 调整起到一 定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存 在着 明显 的不足
,
第 一 对 请求事 由 的范 围规定过 窄 离婚 损害 赔 偿 的法 定 事 由有 四种 情 形 重 婚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 居 实施 家庭暴 力 虐待 遗 弃家庭 成 员 这 样就忽 略 了一 些新 型的 性质 严 重 的侵权 行 为 如侵 犯 大 妻 的 同居 权 生育权 财产 权等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追求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呼声渐高,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思日益凸显。
但是,近年来,有关婚内侵权频频发生,本文主要对我国的现有婚内侵权制度作个简单的描述,以及有关婚内侵权提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制度;建议一、婚内侵权的概念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
婚内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或者是建立在这基础之上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我国的婚内侵权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事由,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剥夺了夫或妻一方的起诉的权利,不予受理,实际上就是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阻却了侵权之诉,无疑这种不承认夫妻各自所具有的独立的人格,还停留在夫妻一体主义上的思想,他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诉权,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判的权利。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作者:王绎闻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5期摘要: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具体案情进行剖析,指明法官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要旨,由此找出案件的主要争点展开下文的讨论。
首先从现行法上夫妻共同侵权的条文入手,探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侵权法》做了哪些规定,指出调整夫妻婚内侵权问题的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接着进行学理上的讨论,对夫妻婚内侵权的类型做出界分并适用不同法律。
最后就如何解决现行法上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夫妻特殊身份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8.25.0621案情概况与判决要旨1.1事实概要蒋梅芬与黄颂华夫妻两人开车回家探亲途中因争执闹离婚,蒋梅芬驾驶车辆由惠州往深圳方向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车头碰撞公路右侧护栏造成黄颂华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对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蒋梅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颂华被送往医院治疗,《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因事故共产生各项费用数万元。
后两人离婚,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审原告黄颂华主张蒋梅芬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被告蒋梅芬则以涉案事故发生时双方为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夫妻间过失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等。
1.2判决要旨1.2.1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黄颂华对蒋梅芬的起诉虽然是侵权之诉,但因黄颂华与蒋梅芬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两人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共有,没有个人财产,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应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排除了因过失认定侵权责任的条件,认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
涉案事故虽造成黄颂华受伤致残及车辆损坏等后果,但蒋梅芬的驾驶行为并没有明显违章,不能据此认定蒋梅芬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蒋梅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追求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呼声渐高,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识日益凸显。
但是,近年来婚内侵权现象仍屡有发生,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不同法院之间的做法迥异,我国学术界亦对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法律的缺失和实践中处理的不同,导致婚内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本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采用了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婚内侵权以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差异的比较,得出婚内侵权的特殊性,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下文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探讨做出铺垫。
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学界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在总体上把握了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不足,从而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必要的指引。
分析了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必要性的分析是从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弥补法律缺陷,完善我国法律;维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三方面进行讨论的。
关于可行性,则是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法律基础等角度来阐述的。
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和对国外的法律实践进行的考察与分析,探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并从中提取经验,进而为我国立法提供有力的借鉴。
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了初步设想:我国应该在《婚姻法》中应确立具体的规范,完善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为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提供经济基础;通过建立债权凭证、适用中止时效、举证责任灵活分配等制度,在程序上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侵犯责任体系一、夫妻婚内侵权对于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国内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内侵权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通说认为夫妻婚内侵权是指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另一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夫妻婚内侵权从古至今普遍存在,由于夫妻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特殊性,直到近代才开始定性为违法行为。
夫妻作为家庭关系的一个整体,既是独立个体,又是社会的成员,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正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极易受到来自对方的侵害,然而法律更多关心夫妻与第三人交往所产生的纠纷,对其内部并无有效的法律规制。
因此,为了保障夫妻间合法权益,我国应积极寻求合理有效手段,完善和促进立法解决目前该问题带来的困扰。
二、夫妻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按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的侵权。
1、对人身权的侵害夫妻间侵权表现最直接的就是对配偶一方人身权的侵犯,侵犯的客体是对方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贞操等人身权。
对人格权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侵害配偶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夫妻间一项重要的权利。
在旧中国,广大妇女在社会及家庭中无地位也体现在姓氏上。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特别强调夫妻在姓名上完全平等而现实存在招婿上门,要求女婿改姓或强行要求子女随母姓等侵害一方配偶独立人格权的现象。
(2)侵害配偶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每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受我国宪法、民法和婚姻法保护。
但现实中仍存在大量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施以人身、精神、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虐待或遗弃)。
(3)侵害配偶名誉权及人格尊严。
名誉权作为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另一种情形是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双重侵害。
2、对财产权的侵害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
依婚姻财产的不同归属,对夫妻财产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一)、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二)、侵害夫妻个人财产。
(1)婚内侵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我国受《婚姻法》所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对其侵犯一般表现为:未经对方同意,超越或滥用家务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经配偶同意出售、购买房屋、股票,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外投资经营等;未经对方同意,以其它方法非法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有:用夫妻共有财产给付本人对第三者的赔偿金,以夫妻共有财产给付非法债务,如赌债、六合彩、虚构债务等;基于家庭冲突或醉酒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如醉酒人损毁、焚烧家具,伤害配偶以夫妻共有财产支付医药费。
(2)婚内侵权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侵犯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有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
夫妻任何一方对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的,容易造成配偶一方财产必要的损失,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设立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处理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有法可依,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
三、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婚内侵权行为的现状根据今年对夫妻侵权案件的统计,在夫妻侵权案件中婚内夫妻间实施的侵权行为占88%,其中对妻子实施的占80%,对丈夫实施的占8%。
从以上统计不难看出,主要的受害者还是婚内女性,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急需解决。
(1)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侵害配偶权的现象增多。
仅广东省妇联接受的投诉,09年比08年增长了75%,10年比09年增长了48%。
这问题严重侵害配偶一方的权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情杀,仇杀。
(2)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增多,有关部门在2009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中,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34.5%,不容忽视。
(3)有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这些情况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安定。
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系列的救济制度,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制裁侵权行为人。
2、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侵权规定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有着"法不入家门"的观念。
现行婚姻法只对夫妻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更多的是关心夫妻与第三人交往产生的纠纷,没有基于夫妻间个体身份权利的保护与规范,而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夫妻间的规制较为模糊,因此,无论是夫妻间人身或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难于保护或落实。
同时由于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出台的滞后,必不可少存在法律漏洞。
现实中夫妻间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往往被人忽视,妻子只有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或请求离婚诉讼时法院才开始受理,缺乏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构,同时调解的过程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加上司法态度的漠然,不少司法人员并不想过多参与所谓的"家务事"中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今天吵明天就好,不愿去多管闲事。
司法实务中另一难点是认定一方侵权后,如何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及如何执行该赔偿判决。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从理论上讲,婚内侵权对承担责任方式没有限制。
对前四种承担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执行,而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容易执行。
因为我国现行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制度。
但在实际生活中对夫妻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人很少。
如果夫妻间因没有财产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称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构建夫妻婚内侵权的责任体系的建议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夫妻间侵权的法律法规,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规范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但仍缺乏对夫妻间行为的规范,因此大多依然适用于《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因此构建夫妻间婚内侵权责任体系对于有效的规范夫妻间行为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
夫妻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因此一般的侵权救济也是适用夫妻侵权,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必然考虑夫妻个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等等因素,由于我国以前的婚姻立法缺少夫妻间的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使得无过错方不能依法请求过错方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部门更是无从对过错方依法追究,这不仅使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使得他方的合法权益因严重过错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使我国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严重的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明确配偶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权利的范围。
现行法律有关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责任欠缺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特别是调整特定人间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加以涉及,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
因此,立法者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条件。
(2)合理的界定夫妻侵权的范围。
为了避免适用上的矛盾,对夫妻侵权行为应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需要说明的是,救济针对的是受损害的权利,受害者接受的赔偿应属侵害方的个人财产,这是由婚内侵权赔偿的性质决定的。
(3)规定适用于夫妻侵权的特殊诉讼时效。
现实生活中,及时发生了夫妻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为了维系家庭关系不愿采取诉讼方式追究侵害方的责任,为了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济,可将实效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