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

【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追求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呼声渐高,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识日益凸显。但是,近年来婚内侵权现象仍屡有发生,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不同法院之间的做法迥异,我国学术界亦对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律的缺失和实践中处理的不同,导致婚内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采用了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婚内侵权以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差异的比较,得出

婚内侵权的特殊性,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下文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探讨做出铺垫。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学界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在总体上把握了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不足,从而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必要的指引。分析了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必要性的分析是从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弥补法律缺陷,完善我国法律;维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三方面进行讨论的。关于可行性,则是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法律基础等角度来阐述

的。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和对国外的法律实践进行的考察与分析,探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并从中提取

经验,进而为我国立法提供有力的借鉴。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了初步设想:我国应该在《婚姻法》中应确立具体的规范,完善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为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提供经济基础;通过建立债权凭证、适用中止时效、举证责任灵活分配等制度,在程序上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

和睦与稳定。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侵犯责任体系

一、夫妻婚内侵权

对于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国内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内侵权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通说认为夫妻婚内侵权是指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另一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夫妻婚内侵权从古至今普遍存在,由于夫妻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特殊性,直到近代才开始定性为违法行为。夫妻作为家庭关系的一个整体,既是独立个体,又是社会的成员,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正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极易受到来自对方的侵害,然而法律更多关心夫妻与第三人交往所产生的纠纷,对其内部并无有效的法律规制。

因此,为了保障夫妻间合法权益,我国应积极寻求合理有效手段,完善和促进立法解决目前该问题带来的困扰。

二、夫妻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

按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的侵权。

1、对人身权的侵害

夫妻间侵权表现最直接的就是对配偶一方人身权的侵犯,侵犯的客体是对方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贞操等人身权。对人格权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侵害配偶姓名权。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夫妻间一项重要的权利。在旧中国,广大妇女在社会及家庭中无地位也体现在姓氏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特别强调夫妻在姓名上完全平等而现实存在招婿上门,要求女婿改姓或强行要求子女随母姓等侵害一方配偶独立人格权的现象。

(2)侵害配偶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每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受我国宪法、民法和婚姻法保护。但现实中仍存在大量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施以人身、精神、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虐待或遗弃)。

(3)侵害配偶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名誉权作为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另一种情形是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双重侵害。

2、对财产权的侵害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依婚姻财产的不同归属,对夫妻财产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一)、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二)、侵害夫妻个人财产。

(1)婚内侵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我国受《婚姻法》所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对其侵犯一般表现为:未经对方同意,超越或滥用家务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经配偶同意出售、购买房屋、股票,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外投资经营等;未经对方同意,以其它方法非法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有:用夫妻共有财产给付本人对第三者的赔偿金,以夫妻共有财产给付非法债务,如赌债、六合彩、虚构债务等;基于家庭冲突或醉酒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如醉酒人损毁、焚烧家具,伤害配偶以夫妻共有财产支付医药费。

(2)婚内侵权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侵犯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有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夫妻任何一方对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的,容易造成配偶一方财产必要的损失,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设立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