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规范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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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多种规定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医疗行为应 当遵守“诊疗规范”,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明令颁 布的、可供临床医疗从业人员遵守的、医疗诉讼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的医疗规范。无论从临床医疗 实践的需要还是从医疗损害诉讼的需要上看,国家 明令颁布“诊疗规范”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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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临床技术操 作规范》,但卫生部却未下文要求各级各地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针对 上述《指南》和《规范》,虽然卫生部没有明确其属于“诊疗规范”, 但在已经过去的几年中,已有部分律师或相关人员引用其作为判断医疗 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以此进行医疗事故诉讼。由于现代临床诊疗 技术突飞猛进,主要针对某类疾病的诊疗技术规范已经远远不能规范相 关技术的具体临床应用,比如心脏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技术、内镜微创 技术等就需要单独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如此,在上述《临床诊疗指南》 之外,由中华医学各专业分会制定了大量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 指导原则等。目前这些分门别类的诊疗技术规范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发挥 着重要的规范性作用,但卫生部未明确其是否属于诊疗规范。 同时, 许多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也委托当地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相 应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发 挥着相应规范作用,但这些地方性医学会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样也没有 被正式确认为“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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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 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009年全国人大颁பைடு நூலகம்《侵权责任法》第58条 第1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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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患者 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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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 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由于医方医疗行为绝大多数为技术性行为,因此当医疗行为发生过错或 过失时,违反的绝大多数是“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情况并不占多数。 可见,“诊疗规范”将成为未来医疗损 害侵权责任诉讼中的重要规范,它不但将成为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判断 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依据,还将是医方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 的技术规范。在《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深入研究并加强“诊疗规 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仍然未明确什么是 “诊疗规范”,以及目前已有的《临床诊疗指南》所涉范围以外的医疗 行为应当用什么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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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 什么是诊疗规范? • 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国医疗技术行为的行为标准缺乏全国统一
的标准,主要是靠上级医生的言传身教、相关专业权威医学著作 内容、相关专业医学杂志内容等。直到2006年,国家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三家联合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 各医学分会制定了相关的学科《临床诊疗指南》。2006年至今, 《临床诊疗指南》已经出版发行47分册,涉及临床各主要学科 (各科必须备有上述书籍,经常阅读学习,指导临床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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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中供输液800ml,,不需要对患者 进行三处静脉穿剌留置导管;依据上 述规范,医方输注800ml液体的行为违 反了该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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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 疗指南-麻醉分册》P54相关明示:静脉穿剌留置导管 易发生静脉血栓性疾病。依据本规范,医方的滥用静 脉穿剌留置导管输液技术,导致患者发生静脉血栓、 肺血栓栓塞症死亡。对于上述医疗行为事实及患方引 用的诊疗规范,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及诊疗规范, 是可以对医方是否违反了诊疗规范作出判断的。因此, 人民法院适当了解相关的诊疗规范可以减少对于鉴定 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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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上述三家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 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临床诊 疗指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 参照执行。”尽管上述三家联合下文要求各级各类医疗 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但卫生部 却未明确该内容就是临床医疗行为中的医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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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需要了解诊疗规范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许多案件中关于医方的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相 关的“诊疗规范”就可直接作出判断。例如:一例拔牙 及下颌骨囊肿清除中,医方为患者进行了全麻手术,手 术全程1小时,手术中医方分别在患者在双下肢踝静脉进 行静脉留置导管输液,同时,还进行了股静脉穿剌留置 导管,术后21小时患者突然死亡,经尸体解剖确诊患者 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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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颁布
1994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医疗机 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1998年《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 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37条:医 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 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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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患方主张如下:
1、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 疗指南麻醉分册》P54相关规定:麻醉中输液穿剌部 位,成人可选用肘静脉、贵要静脉、踝静脉,大量输 血或输注高渗液时可选用股静脉。本例患者为拔牙及 下颌骨囊肿清除术,不存在“大量输血或输注高渗液” 的情况,因此不需要进行股静脉穿剌并留置导管。医 方为患者进行双下肢三处静脉穿剌留置导管的医疗行 为,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
从上述多种规定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医疗行为应 当遵守“诊疗规范”,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明令颁 布的、可供临床医疗从业人员遵守的、医疗诉讼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的医疗规范。无论从临床医疗 实践的需要还是从医疗损害诉讼的需要上看,国家 明令颁布“诊疗规范”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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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临床技术操 作规范》,但卫生部却未下文要求各级各地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针对 上述《指南》和《规范》,虽然卫生部没有明确其属于“诊疗规范”, 但在已经过去的几年中,已有部分律师或相关人员引用其作为判断医疗 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以此进行医疗事故诉讼。由于现代临床诊疗 技术突飞猛进,主要针对某类疾病的诊疗技术规范已经远远不能规范相 关技术的具体临床应用,比如心脏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技术、内镜微创 技术等就需要单独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如此,在上述《临床诊疗指南》 之外,由中华医学各专业分会制定了大量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 指导原则等。目前这些分门别类的诊疗技术规范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发挥 着重要的规范性作用,但卫生部未明确其是否属于诊疗规范。 同时, 许多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也委托当地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相 应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发 挥着相应规范作用,但这些地方性医学会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样也没有 被正式确认为“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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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 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009年全国人大颁பைடு நூலகம்《侵权责任法》第58条 第1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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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患者 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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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 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由于医方医疗行为绝大多数为技术性行为,因此当医疗行为发生过错或 过失时,违反的绝大多数是“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情况并不占多数。 可见,“诊疗规范”将成为未来医疗损 害侵权责任诉讼中的重要规范,它不但将成为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判断 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依据,还将是医方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 的技术规范。在《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深入研究并加强“诊疗规 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仍然未明确什么是 “诊疗规范”,以及目前已有的《临床诊疗指南》所涉范围以外的医疗 行为应当用什么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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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诊疗规范? • 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国医疗技术行为的行为标准缺乏全国统一
的标准,主要是靠上级医生的言传身教、相关专业权威医学著作 内容、相关专业医学杂志内容等。直到2006年,国家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三家联合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 各医学分会制定了相关的学科《临床诊疗指南》。2006年至今, 《临床诊疗指南》已经出版发行47分册,涉及临床各主要学科 (各科必须备有上述书籍,经常阅读学习,指导临床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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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中供输液800ml,,不需要对患者 进行三处静脉穿剌留置导管;依据上 述规范,医方输注800ml液体的行为违 反了该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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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 疗指南-麻醉分册》P54相关明示:静脉穿剌留置导管 易发生静脉血栓性疾病。依据本规范,医方的滥用静 脉穿剌留置导管输液技术,导致患者发生静脉血栓、 肺血栓栓塞症死亡。对于上述医疗行为事实及患方引 用的诊疗规范,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及诊疗规范, 是可以对医方是否违反了诊疗规范作出判断的。因此, 人民法院适当了解相关的诊疗规范可以减少对于鉴定 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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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上述三家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 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临床诊 疗指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 参照执行。”尽管上述三家联合下文要求各级各类医疗 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但卫生部 却未明确该内容就是临床医疗行为中的医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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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需要了解诊疗规范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许多案件中关于医方的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相 关的“诊疗规范”就可直接作出判断。例如:一例拔牙 及下颌骨囊肿清除中,医方为患者进行了全麻手术,手 术全程1小时,手术中医方分别在患者在双下肢踝静脉进 行静脉留置导管输液,同时,还进行了股静脉穿剌留置 导管,术后21小时患者突然死亡,经尸体解剖确诊患者 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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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颁布
1994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医疗机 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1998年《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 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37条:医 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 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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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患方主张如下:
1、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 疗指南麻醉分册》P54相关规定:麻醉中输液穿剌部 位,成人可选用肘静脉、贵要静脉、踝静脉,大量输 血或输注高渗液时可选用股静脉。本例患者为拔牙及 下颌骨囊肿清除术,不存在“大量输血或输注高渗液” 的情况,因此不需要进行股静脉穿剌并留置导管。医 方为患者进行双下肢三处静脉穿剌留置导管的医疗行 为,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