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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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编制证券法务中心日期2013-04-08
审核主管领导日期2013-04-19
批准董事会日期2013-04-23
修订记录
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2013-04-23 证券法务中心主管领导董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保障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各部门、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各级子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具体经办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的法律事务实行集团公司统一业务领导,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两级管理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开展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战略营运中心、行政人事中心、审计监察中心、证券法务中心、事业部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证券法务中心,负责管理公司规章制度、合同、印章和授权、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咨询等相关法律事务。证券法务中心设总经理一名,法务专员若干名。
第六条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需设法务专员及合同管理员,法务专员可兼任合同管理员。法务专员及合同管理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应报公司证券法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接受公司证券法务中心的业务领导;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员接受法务专员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执业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证券法务中心的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修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并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3、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
4、负责公司合同事务管理,并就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和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审核监督公司印章的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加强对法定代表人授权事务的管理;
6、负责建立科学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7、负责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
8、负责公司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9、负责处理公司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10、负责外聘执业律师的选聘、联络工作;
11、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务专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并指导合同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法务中心应及时向各分公司、子公司法务专员或合同管理员传达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合同管理事务的指示,收集并转发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集中学习培训,开展对重大法律事务和疑难案件的讨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处理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事务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应定期向公司证券法务中心汇报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事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司法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具有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能力突出者条件可放宽。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专员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1、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负责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负责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
4、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
5、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券法务中心的指派,代理调解、仲裁或诉讼;
7、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十八条公司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九条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法务中心或法务专员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冲突,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公司应当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证券法务中心或法务专员出具审查意见,然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请公司总裁(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证券法务中心或法务专员登记备案。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和证券法务中心应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五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监察中心、证券法务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公司效益最大化同时控制合同风险,由公司证券法务中心或法务专员对公司所有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九条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含五万元),须按照公司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