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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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材料一中徐建平的案例是如下所示:徐建平和妻子丁遐两人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之后,徐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可以说徐建平是故意杀人的,且事发后并不悔改,却有意毁尸灭迹,畏罪潜逃。

徐建平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而他的行为也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事实上,就在一审判决前后,有大量的知识阶层人士,包括许多专家,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的突出贡献。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在吁请枪下留人的人员中,还有绍兴当地的几十位工程师、人大代表,他们几乎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与此同时,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通过贡献社会洗刷自己的罪过,给自己一次再生的机会。但结局徐建平仍难逃法网,被处以死刑。

法律并没有因为许建平为社会做出的重要贡献而从轻发落,也不曾因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专家、学者等的请求而改变判决。要知道的事,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发出相应的代价,而这不是由个人的身份、地位、贡献等决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应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倘若徐建平的结局并不是死刑,则人们必然会认为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这样,就必然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坏民主、践踏法制。有些人总是喜欢搞一言堂,喜欢独断专行,认为别人犯法才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这哪里还有什么法制?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主义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帮”反动思想的影响,在我们的社会中,至今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要彻底清除这种病毒,还是一项长期的战斗任务。我们不仅要大力宣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且要在实践上坚决贯彻执行。因此,一个人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地依法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多次提到,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无效率的审判,必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迟来的公正,就等于不公正。因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永恒主题。始终根据宪法平等权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材料二的赔钱减刑,不禁让人愕然。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不会比没钱人轻?

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法院就可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酌情减轻。然而,实践中包括东莞法院在内的一些法院推出这种“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却遭到许多人的质疑,指责其可能会产生“花

钱买刑”的不良影响。我以为,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过度提倡“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从而使被害人更难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应当先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再来谈“赔钱减刑”。

2月9日,最高法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专家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2月10日《中国青年报》)如果执法者完全按照法律要求执法,不难看出“赔钱减刑”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但是人们担心的是“赔钱减刑”的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被严格执行,“赔钱减刑”就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只有在被害人出于内心自愿和被告人真心悔罪的前提下减刑,才能实现我们的轻缓刑事政策,才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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