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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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管理程序
(ISO45001-2018)
1.0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或减少危险作业中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开挖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管理。
3.0定义
3.1动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等明火作业以及在化工品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钻、金属打磨作业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内容参照《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1.1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详见3.1.5。
3.1.2二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3.1.3三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各车间维修间焊接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1.4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三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一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3.1.5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化工品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油品及油漆稀料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2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是指生产车间的各种设备内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和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3.3高空作业(包括脚手架):指未设平台及护栏已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而架空高度在2米以上的作业,或依规定设有平台及护栏而架空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高处作业的分级:
3.3.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3.2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3.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4起重吊装作业:指使用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升降机、营建用提升机、吊笼、卷扬机、简易升降机等进行货物吊升搬运的作业,具体参照“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3.
4.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3.4.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4.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3.5开挖作业:指在一般地面或混凝土地面打钻和开凿。
3.6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小型基建工地用电,或将室内电源移至室外使用的用电行为。
4.0职责
4.1申请部门
4.1.1负责指派监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