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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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6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6

受益人的种类

2. 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受益人的种类
3.后继遗赠型连续受益人 相关理论问题

第三节、受益权

一、受益权的产生
第44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 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方法


第45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 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 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 受信托利益。 受益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被称为“受益 权”。受益权之中包括:(1)从信托财产受领 给付的权利(这被称为“信托受给权”或者“受 给权”。更具体化的个别“受给权”也被称为 “受益债权”)。(2)如信托文件阅览请求权 等监督受托人的权能(这被称为信托监督权能)。
第七节、受益人的其他权利




第49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 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撤消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在信托中,受益人除了所享有信托受益的权利以外,其他的权利和委托人是相同。 其内容归纳如下: 1,对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申诉权(《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以及收支情况的调查权以及说明请求权(《信托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3,信托账目以及信托事务处理的其他文件的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权(《信托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4.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变更权(《信托法》第二十一条)。 5.信托财产的原状恢复请求权、损失补偿请求权以及撤销请求权(《信托法》第二 十二条)。 6,受托人的解任权以及受托人的解任请求权(《信托法》第二十三条)。 7.受托人的辞任同意权(《信托法》第三十八条)。 8新受托人选任权(《信托法》第四十条)。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7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7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等
赵廉慧
一、信托的连续性
Trust shall not fail for want of a trustee. 第52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 丧夫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敌、被依法撤消 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 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三、信托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第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消; (六)信托被解除。 第50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 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 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 的其他情形。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变更
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 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第(四)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 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财产转移前的信托视为存续. 第55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 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56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 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和留置权 第57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信托终止,受托人的清算报告 58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 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 当行为的除外。

最新不动产信托实务

最新不动产信托实务
• 亦即自生效日起,建商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均應 載明該項履約保證及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
2021/3/8
履約保證機制選項
•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 不動產開發信託
•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金 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
• 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 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
融資銀行
自有及融資 款項交付信託
建商部分銷售價款 優先清償融資本息
依約 依指示 請領費用 指撥費用
簽訂委任 或承攬契約
專技服務機構
應收帳款融資
及營造廠等
購屋價款繳付專戶 委任查核
建經公司
工程及財務查核
購屋貸款
2021/3/8
房地承購戶
預售屋履約保證
•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內政部地政司依消費者 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及「屋 簷雨遮登記不計價」兩項措施,納入預售屋買賣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於99年 8月16日、100年3月24日公告,均訂於100年5月 1日起生效。
不动产信托实务
何謂信託?
• 信託法§1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 分
–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 –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2021/3/8
信託之撤銷
• 信託法§6
–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 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 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 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2021/3/8
信託保障機制
•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信托实务

信托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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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敏一年前從學校畢業,目前在一 家電腦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去年年終 領了一筆為數不少的績效獎金,正煩 惱著在目前低利率的時代,如何能善 用這筆獎金,未雨綢繆為未來人生預 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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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金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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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依委託人指示,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或 共同基金…..等金融商品,以滿足民眾多元 化的理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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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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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爸爸常在報紙看到有關財產信託規 劃的文章,銀行理財專員也告訴他利 用信託理財的好處,如果想為獨子楊 過設立信託,他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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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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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 預先約定將未來之保險金交付信託, 是受益人尚未成年前最好的理財方式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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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成是事業有成的中小企業主,早年因 感情不順與太太離婚,獨自撫養二個未成 年子女。由於經常搭機至世界各地洽談業 務,雖然已買了足額的保險,但萬一發生 重大意外事故過世,子女監護權依法由親 生母親擔任,他擔心已再嫁的前妻沒有妥 善處理遺留下龐大的保險金,二個未成年 子女未來漫長的生活及教育經費發生問題 怎麼辦?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内容摘要
信托设立的条件包括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托财产合法、信托目的合法等;程序则涉 及信托合同的订立、登记等;效力则是指信托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托的运行部分主要介绍了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受托人作为信 托财产的管理者,需要履行忠实、勤勉等义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同时,本书还对信 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阅读感受
未来,我希望能进一步深入研究信托法,探索其在现代金融领域中的更多应 用。我也希望能够在实践中不断运用信托法,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 场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阅读感受
我要感谢田中和明先生和田村直史先生的辛勤付出,为我们奉献了这样一本 优秀的著作。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我们学习信托法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我也要感谢丁相顺教授的精心组织翻译,使我们有幸读到这样一本高水平的著作。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目录还设置了一些专题章节,如信托税收、信托登记 等。这些专题章节的设置,不仅拓宽了读者的知识视野,也使得本书的内容更加 丰富和全面。
目录分析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这本书的目录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实用性强。 通过对目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编写思路非常明确,既注重理论的阐述, 又注重实务的操作。这样的结构安排,既有利于读者系统地学习信托法知识,也 有利于读者快速掌握信托实务的操作技巧。对于初学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个 非常好的入门教材;而对于已经有一定基础的读者来说,这本书也可以作为一个 很好的参考资料。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中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中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中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信托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在保障资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中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并分析其在现实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1. 信托法的概念信托法是一种将权益托付给受托人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履行管理、保护和增值的责任,并将财产或权益归还给受益人。

2.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信托法强调信托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各方在信托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资产分离原则: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个人财产的,受托人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3)责任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专门管理,受托人要履行负有的管理责任。

(4)忠诚义务原则:受托人必须忠诚地为受益人管理财产,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谋取不当利益。

3. 信托法的构成要件信托法在构成上需要满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要素。

委托人转移财产给受托人,并约定受托人按照约定管理财产,最终使受益人获取收益。

二、中国信托法的实践1. 信托在理财领域的应用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机构在管理资产、理财投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理财信托可以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同时,通过信托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降低了金融风险。

2. 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的运用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的运用也不断增多。

比如,社会公益信托可以用于资助教育、环保、扶贫等各种社会公益项目,为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做出贡献。

三、中国信托法实践中的问题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尽管中国信托法已初步确立,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例如,在信托财产的司法保护方面,信托财产的处理权归属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2.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委托人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失去对信托财产的控制。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信托的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一、信托的法律含义及其创新价值(一)信托的法定含义信托的定义(信托法第二条)结论:围绕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管理而形成的委托人、受益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典型的信托实例:安排亲属利益的本金与收益分离信托(二)信托的制度特点及其实务价值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实务价值:免责性● 实例:保护信托2、信托利益的契约性● 实务价值:灵活性● 实例:分层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3、信托财产独立性1● 实务价值:安全性● 实例:证券化信托和年金信托4、信托管理连续性● 实务价值:长期性● 实例:长期财产规划和隔代信托结论:信托的灵活性使其利用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三)信托的制度价值及其历史演变1、独特的财产转移制度:与赠与、继承、买卖的区别2、独特的财产受理制度:与代理、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区别3、信托的现代发展动向(1)信托的积极化(2)信托的大众化(3)信托的营业化(4)信托的金融化附:中国信托立法的背景二、信托业的法律调整与实践(一)实务上信托业的类型1、信托综合店:信托公司(1)信托公司经营定位的历史演变(2)综合店的法律地位22、信托专营店(1)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2)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及人民币理财计划管理人(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受理计划管理人(4)其他机构(二)信托公司的法规调整:“新政”与“旧规”比较1、机构管理方面(1)机构名称:从”信托投资公司”到“信托公司”(2)分类资本管理● 被动类公司:1亿元● 主动类公司:3亿元● 证券化业务:5亿元● 保险资金受托业务:12亿元问题与困惑:资本金的作用(3)净资本管理(4)分支机构:从“禁止”到“放开”2、固有业务方面(1)资金运用方式:贷款、同业拆放、投资。

对投资的特别限制:● 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 金融产品投资● 自用固定资产投资3● 实业投资问题与困惑:私人股权投资的理解(2)负债与担保● 不得负债:公允许同业拆入,比例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对外担保: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信托实务课程心得体会(2篇)

信托实务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自从接触到信托实务这门课程以来,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实用性。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对信托这一金融工具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对信托实务的操作流程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信托实务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信托的本质与功能在课程开始之初,老师就向我们阐述了信托的本质和功能。

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具有以下功能:1. 分散风险:信托可以分散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更加稳健。

2. 遵循意愿:信托可以确保委托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3. 保障财产安全:信托可以保障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的流失和滥用。

4. 节税:信托可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投资者的收益。

二、信托实务操作流程通过学习信托实务课程,我对信托的操作流程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以下是信托实务操作流程的简要概述:1. 委托人设立信托:委托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设立信托。

2. 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等内容。

3. 转移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

4.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5. 信托收益分配: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6. 信托终止:在信托期限届满或出现特定情形时,信托终止。

三、信托实务案例分析在课程中,老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信托实务操作。

以下是一些案例分享:1. 案例一:某企业为避免税务风险,设立信托将部分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实现了节税目的。

2. 案例二:某富豪为子女设立教育信托,确保子女的教育资金安全,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

3. 案例三:某投资者为分散投资风险,设立信托投资于不同领域的项目,实现了风险分散。

四、心得体会1. 信托实务操作需要严谨的法律知识:信托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操作流程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8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8


在我国,涉及慈善机构的设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部:《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 会管理条例》以及《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一章。从这四部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看,我国在实质上均采取了严厉的审批制, 并设置诸如“挂靠”等制度严格控制民间慈善组织的设立。一些 民间慈善组织无奈采取公司的形式“以营利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 活动”。我国就公益事业采取如此严格限制的政策选择的原因可 能有两个:一是政治原因:控制民间组织,保障社会稳定;二是 经济原因:防止借慈善组织之形式避税。 王涌,“无信任则不 慈善”,《新世纪周刊》,第26期,2011年7月。
我国《信托法》第60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一、公益信托设立的批准

(一) 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 设立公益信托,需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除了 为取得批准(许可)而必须满足的条件以外,设立方 式和一般的私益信托并无本质区别。即,有时是根据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契约来设立,有时是由委托人 以遗嘱设立公益信托。在我国台湾地区,可以通过信 托宣言的方式设立公益信托
从公益信托和公益法人(基金)的比 较来初步理解公益信托机制的特点
1. 法人格和设立成本 2. 设立门槛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第8条规定,“设定公益目 的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 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 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这为成立公益基 金会设置了很高的门槛。而公益信托则不存在这种对出资财产数额和财 产形态的要求 3.财产运用限制 基金会所募集资金的支出和运用受到很多限制。《基金会管 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 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4. 解散 财团法人成立之后不得任意解散,维持其永续性,财团法人不适合 那些不需要永续性的公益事业。相比之下,信托则较为灵活。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4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4

英美法中的立场

最初,英国对禁止挥霍条款以其限制转让自由而否定其效力,对委托 人可全面禁止信托利益之转让持反对态度。 美国尊重委托人意志,大多数州都允许委托人设立禁止挥霍信托。美 国也有少数州不承认其效力或多方面加以限制,并禁止委托人为自己 的利益设立禁止挥霍信托。路易斯安那州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押 信托利益:(1)受益人有义务抚养的人的抚养费和生活费;(2)向 受益人或受益人有义务抚养的人提供了必需的服务或供给;(3)受 益人由于自己或他人行为应承担责任的犯罪或准犯罪行为。
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成为委托人


1.法人 必须限制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比如公司要办理信托,需 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财团法人要办理信托要受到 管理财团法人的法律法规或者捐助章程的限制。 不过,就超出法人目的范围之外的信托设立行为的效果,是一个 值得讨论的问题。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理出发,不宜一律认为 这种信托设定行为无效。 2.其他组织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特定含义是, 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组织。主要包括没有获得法人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如依 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法律地位的关系

设立者的目的和意愿=契约自由 受益人的转让自由=财产的转让性原则
二、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中的特殊 问题

委托人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能解除信 托吗? ——可撤回的信托问题。在信托合同中是 否可以为自己保留这样的权利呢?
第50条 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 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否以代理(法定代理人)的方 式设立信托?如果可以,是否与信托法第19条冲突?

信托法理与实务笔记

信托法理与实务笔记

目前收到法律规制的营业信托主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化信托业务、银信理财合作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特点:资金信托、自益信托、集团信托、合同信托、特殊当事人资格(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特殊交易结构(托管行、受益人大会、一年以上)(一)监管规则:1、信托计划的设立(1)信托计划的设立的基本要求:①委托人是合格投资者(100万)②委托人人数限制:两个以上且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和机构数量不受限。

③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④信托期限不得低于1年⑤信托资金投向和策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⑥信托单位是信托受益权的表示方式⑦信托合同应约定信托报酬,除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除受益人之外的人牟利⑧资金实行保管制⑨受益人大会⑩尽职调查(2)信托计划文件的特殊要求(四部分):认购风险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银监会规定的内容(3)信托计划的推介要求:①制作和提供推介材料、异地推介实行报告制度、信托计划代销(自己或机构)和代理收付(商业银行)、委托人认购应阅读信托文件且在风险申明书签字、信托计划推介失败的处理、禁止性规定(虚假宣传、最低收益承诺等)2、信托计划管理(1)分别管理(不同信托计划不同专户、不同信托经理)(2)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债权、股权、物权等形式运用财产;资产组合证券投资;不得提供担保;除非银监会另有规定,向他人提供借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金额的30%;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关联人,但信托资金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除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信托公司应当管理信托计划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或挪用其他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不得将债务性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3)信托计划变更的特别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持有的信托单位,但是信托收益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而且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金融信托与租赁实务

金融信托与租赁实务

金融信托与租赁实务系部:财经系班级:09投资与理财姓名:刘梦欢学号:0910708017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和其他有关的信托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公司的业务其实就是代人理财,信托是一种灵活的方式。

举个例子,甲公司需要一笔资金运作一个项目,信托公司可以结合甲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个信托计划,包括期限、收益、责任与义务等,然后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已有的资金来购买这个信托产品也可以对外募集资金。

有资金的基于对信托公司信任购买信托产品。

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银行是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的传统业务相信大家比较了解。

银行也从事一些中间业务,而且现在越来越多,以前比较多的是些代收代缴业务,现在比较多的是代售业务,还有是一些像企业年金等的新兴业务。

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按照国家的政策实施货币政策。

对社会经济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而银行间拆借利率也是金融的风向标。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2概要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2概要




( 1)

甲乙签定合同后,乙是否有请求权,请求法院 强制甲设立信托?


Gift consideration
2、


甲与丙签定信托合同后,丙有无请求权,请求 法院强制甲转让(交付)动产(信托财产)? 信托的本质——for whose benefit?
案例:


Susan 对Teresa说:明天早上,我将给你 10000美元,作为信托,你为你孩子的利益而 使用它。另外,如果我买了奥可马公司的股票, 我也将它交给你作为信托。 问题:Susan的承诺有没有有效的创设了信托?

An analogue

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的问题在普通信托中亦存 在 对宣言信托(自己信托)的需求
三、信托(合同)有效性——对设立信托的 限制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 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观点比较:尝试列举论证信托合同为 要物合同的理由:
1、参考英美法理论(比较法); 2、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推理(实证法解释); 3、只有当财产转移时,信托才有效创设。 具体涵义: (1)对价的解释方法 (2)处分行为。 (3)Property law vs contract law 4. 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在逻辑上也是应在财产移转后产生

对受托人的约束力 vs 对委托人的约束力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3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3

一、最初(原始)受托财产——设立 信托的时候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法 14条之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 产。” 在设定信托之际需要的信托财产,原则上其种 类并不受限制,金钱、动产、有价证券、金钱 债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等可以流通 的财产均无不可。 日本学说主张信托财产应能转化为金钱、信托 财产应为积极财产—7- ) 出生于英国 在1997年在美国将其著作未来的收益证券化, 立即入手5500万美元。

2.特殊信托财产——无形财产的信托 问题

interests in intangible things, if transferable, can be held in trust Thus, a chose in action, or a copyright, or the goodwill of a business, or a trade secret, can be held in trust. Such things are part of a man's estate and can be transferred by him by way of gift inter vivos or by will, and can be transferred in trust as well as absolutely, or the owner of such interests can declare himself trustee of them.
第三章 信托财产
Trust property
第一节 信托财产概述
信托财产为信托中的必要因素。A trust cannot be created unless there is trust property. 第一,在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上,信托财产所具有的意义。 ●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因此就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在委托人 也同时是受益人的场合,委托人虽然取得了受益权,但是失去了针对该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如此,由于信托的设立,曾经是委托人的财产“从委托人处分离出 来”。这对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追索信托财产是有意义的。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关系。受托财产虽然是受托人的名义财产,但是却和受托人 的固有财产是相区别的,受托人的一般债权人也不能追索至信托财产,这一点也 是很重要的。 ●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关系问题 ●同一受托人的不同的受托财产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二,“信托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此为初始信托财产的种类和“信托财产的 物上代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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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学科:融金融、会计、财务、 法律、实务等一体的综合课程

课程具体内容
• 一、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 二、信托法律法规解读—信托法 • 三、信托法律法规解读---三个主要规定 • 四、信托公司运营状况分析 • 五、信托公司运营状况分析 • 六、主要信托业务模式讲解(银信合作业务) • 七、主要信托业务模式讲解(房地产信托) • 八、主要信托业务模式讲解(证券投资信托) • 九、主要信托业务模式讲解(资产证券化) • 十、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
二、教学方法
讲课 讨论 论文 考试
信托理论与实务
2013
目录
• 一、课程内容 • 二、课程要求 • 三、教学方法
一、课程内容
目的:
1、了解信托的基本原理 2、掌握信托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 3、了解信托公司的运营模式 4、了解信托的基本业务模式 5、了解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 6、了解信托行业的相关情况
• 要求:
1、掌握一定的会计、财务、法律 知识、背景 2、课前阅读相关的知识和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实务,学 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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