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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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济评价评价依据和方法

7.1.1 评价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号”颁发;

2、《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10]178号”颁发;

3、《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建标[2010]106号”颁发。

7.1.2 评价方法

本章将对拟建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费用分析,从合理配置国家资源的角度,研究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对国家的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本项目经济效益费用分析采用“有项目”情况和“无项目”情况对比的方法(简称“有无对比法”),即拟建项目及相关路网在“有项目”与“无项目”情况下的运输费用之差,以计算经济评价指标。“有项目”是指所研究的运输系统为满足运输需求而拟建的项目在实施后将要发生的情况。“无项目”是指不实施拟建项目,现有运输系统在计算期内将要发生的情况。本项目并未设置收费站,因此不包括财务分析。

评价方案设定

7.2.1 评价内容

本报告针对项目推荐方案进行经济评价,路线实际修建里程全长32.721公里,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项目总投资万元。

本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包括如下内容:

1、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费用的划分、识别进行鉴定、分析与评价;

2、对计算费用和效益采用的影子价格及其国家参数进行鉴定与评价;

3、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费用数值的调整进行分析与评价;

4、对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报表进行分析和评价;

5、对国民经济效益指标的评价;

6、对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的评价;

7、对投资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的评价;

8、综合评价与结论建议。

7.2.2 经济评价指标

经济评价衡量的指标有经济净现值(ENPV)、内部收益率(EIRR)、投资回收期(N)及经济效益费用比(R BC)等。

1、经济净现值(ENPV)

经济净现值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的绝对指标(价值指标)。它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折算到建设基年的现值之和,其经济涵义是在整个计算期内项目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当ENPV>0时,表明项目评价期内总收益大于总费用,可以得到以现值计算的社会盈余,项目可行。

2、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经济内部收益率是经济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占用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能力的相对指标(比率指标)。当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时,表明项目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能力达到要求的水平,项目可行。

3、投资回收期(N)

投资回收期是以项目的净效益抵偿项目建设总投资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项目的经济效益与费用相抵所需要的年份数。

4、经济效益费用比(R BC)

经济效益费用比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效益流量的现值与费用流量的现值之比。如果经济效益费用比大于1,表明项目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达到了可以接受的水平。

经济费用效益分析

7.3.1 参数的选择与确定

参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确定本项目经济分析的有关参数如下:

1、社会折现率为8%;

2、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美元=人民币;

3、影子汇率换算系数为;

4、贸易费用率为6%;

5、残值取项目建设费用的50%,在评价期末年以负值计入费用。

6、计算期22年,包括建设期2年和评价期即运营期20年。

7.3.2 经济费用的调整

7.3.2.1 建设费用的调整

1、人工工资的调整

项目建设中需投入大量非技术劳动力,技术劳动力与非技术劳动力所占比例分别为40%与60%,根据广西的劳动力状况、结构以及就业水平,技术劳动力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1,而非技术劳动力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则综合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

2、主要材料影子价格

对原木、锯材、钢材、水泥、沥青等材料的价格进行影子价格调整。本项目主要外贸货物影子价格以钦州港口岸价为基础进行计算,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运距为204公里,公路货运影子价格换算系数为。非外贸货物影子价格以出厂价计算。经计算,主要材料影子价格见表7-1。

主要材料影子价格

表7-1

注:水泥属于非外贸货物,出厂价格以人民币计;其余为外贸货物,口岸价格以美元计。

3、土地的影子费用

工程建设经济费用中第三部分征地拆迁费用采用土地影子价格调整。

土地作为特殊投入物,其影子费用的调整主要包括土地机会成本和新增资源消耗费用。按国民经济评价费用与效益划分原则,项目实际征地费用可以划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性质的费用,如土地补偿、青苗补偿费等。按机会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即按照拟建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

为此放弃该土地的净效益测算。特别在城镇内的用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列。

第二部分费用为新增资源消耗费用,如拆迁费用、剩余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保险费等,换成按影子价格计算的费用。

第三部分为转移支付费用,如征地管理费、土地开垦费、粮食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等,不计为费用。

(1)土地机会成本

根据本项目占用土地种类,水田、旱地、养殖地为土地最好可行替代用途,根据广西历年统计计算,其平均净效益增长率、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年净效益和土地的机会成本计算结果见表7-2。

每亩土地机会成本按下式计算:

n

OC= ∑ NB0(1+g)t+τ(1+i)-t

t=1

[1-(1+g)n(1+i)-n]

=NB0(1+g)τ+1· i-g

式中:

OC -土地机会成本;

NB0 -基年土地的最好可行替代用途的单位面积年净效益;

n-项目计算期,n=22;

t-年序数;

τ-基年距项目开工年年数,τ=0;

g-年均净效益增长率;

i-社会折现率,i=8%。

(2)新增资源消耗费用

新增资源消耗费用中的拆迁费按房屋建筑影子价格系数换算成影子价格。新增资源消耗费用= 1071500×=1178650(元)。

(3)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劳务费等其他费用视为转移支付,不列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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