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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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国内外时事新闻

2014年3月15日国内外时事新闻

2014年3月15日国内外时事新闻一、国内热点新闻:今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不同以往新版法律法规都在每月1日施行的惯例,此次新消法施行时间特意选在第32届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意在唤醒全社会对于消费保护和监督的强烈意识。

七天无理由退货、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备受关注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3月15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今日起开始实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结算、物流、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

北京时间3月14日,国际奥委会官方网站公布了2022年冬奥会的5个申办城市,中国北京位列其中,波兰的克拉科夫、挪威的奥斯陆、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和乌克兰的利沃夫成为北京的竞争对手。

按照日程安排,申办材料将交由国际奥委会指定工作组研究,该工作组会向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提交一份报告。

今年7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将举行会议,正式确定候选城市;2015年1月,申办城市提交最终申办报告;2015年7月31日,国际奥委会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全体会议,投票产生2022年冬奥会的最终举办城市。

环保部昨天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称:我国有1.1亿居民住宅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石化、炼焦、火力发电等重点排污企业。

该研究还指出,大气污染浓度相同时,城市居民暴露于大气污染健康风险是农村居民的70%。

这项结果来自环保部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的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

该研究自2011年开始,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随机抽取18岁及以上常住居民91527人参与研究,到2012年完成。

经验分享:虽然自己在这帖子里给大家发了很多感慨,但我更想跟大家说的是自己在整个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的经验的以及自己能够成功的考上的捷径。

新规助力网购维权 让“上帝”更有尊严

新规助力网购维权 让“上帝”更有尊严

新规助力网购维权让“上帝”更有尊严有关于“网购7天无理由退换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6大网购金律安全傍身一、注意查证相关网店卖家的资质目前正规销售商品网站都应标有网上销售经营许可证号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红盾标志,消费者可点击进入查询,还可以根据网页显示的地址,咨询当地工商部门,进一步核实网站上商家的电话、地址等内容。

二、谨慎甄别和挑选网上商品要分析商品超低价格是否合理,注意查看购买到的实物与网上看到的样品是否一致,看仔细商品的附带条款,核实运送天数,尤其要保存消费记录,以作为处理纠纷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三、选择正确的付款方式汇款支付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使用银行账户支付,最好通过信用第三方作为中介支付,这种方式比较安全快捷。

四、货物签收前,应先核实消费者在收到包裹时,一定要拆开检查物品有无损坏,是否与实物相符等,只有检验无误才能签收。

五、留心网购售后服务购买前应核实好产品的售后服务是否齐全,当地是否有代理点,已经付款的商品要保留订货凭证,收货后也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凭证、订购单、发票及汇款单等。

如果是卖家做出过某种承诺,建议消费者要保留当时的网页,作为处理纠纷时的凭证。

特别是购买大件商品,必须索要发票。

六、发生纠纷勿忘拿起法律武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相当多的规定。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向工商机关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举报或向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大新规助力网购维权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1)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网络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

《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

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

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电商法律法规

电商法律法规

电商法律法规是指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下是中国主要的电商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包括了网络交易、网络支付、物流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对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核、保存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的行为规范、信息公示、交易纠纷处理等内容。

《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包括网络安全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监管、网络安全保护等内容,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化发展指引》: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如真实信息公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电子商务诚信自律公约》:由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签署,约定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宣传等行为。

总体而言,电商法律法规主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交易规范和网络安全等方面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信息安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编辑锁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 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同部门规章目录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2.?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3.?第四章法律责任4.?第五章附则5.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1.?《办法》的岀台背景2.?《办法》的具体政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编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同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民商》 2021年第4期
3 月15 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5 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 年。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2014国务院令64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4国务院令64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4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和实收资本”。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三款修改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021年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2021年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例如,“告知-同意”原则本意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对 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而一些企业因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合规,采取 万字长文隐私政策、不同意就不能使用网络服务等强制授权手段, 实质上与立法本意相悖,个人信息主体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而 某些场景下,例如,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是履行合同所必要的附带 行为,片面强调履行“告知-同意”原则,可能既不符合商业习惯, 也不利于保障交易效率。
基于对单一合法基础弊端的考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 13条在“告知-同意”原则外补充了其他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基础, 包括“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果 该规定最终被采纳并通过,则新《办法》如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衔接,将成为主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2)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新《办法》第13条第2款针对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
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02
关于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问题,新《办法》沿袭了2014年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加以细化。根 据新《办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在内 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原则上均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得从事无证无 照经营,但也有例外,即《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 登记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所述的“无证无照”还包括未依法取得 有关行政许可。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通过小程序从事网络交 易的企业而言,除需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外,还应当根据所从事的具体交易类型和内容,确认是否需要向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 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以下称 “《市监总局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 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 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亮点及全文)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亮点及全文)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亮点及全文)又到3.15,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日将迎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制定于1993年并经过2009年、2013年两次修订的法律,是消费者维权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为时间、成本等代价太大而选择了沉默或者放弃维权,这从某种角度又助长了不良的经营风气。

笔者认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关键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不良经营者的违法代价,这需要从立法、司法、政府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本次消法修订有几大亮点:1、部分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部分消费行为消费才享有反悔权。

新消法规定,除有特别规定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3、强调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4、赋予消协公益诉权;5、规定了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网购保障得到加强;6、加大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责任。

但愿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不辜负消费者的期待。

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概论》PPT课件

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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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0.2.1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此外,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规还包括:国 际商会于1997年11月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 (GUIDEC)》,2004年制定的《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 商务术语》,2005年3月制定的《国际商会有效部署和 实施电子商品编码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于 1998年通过的《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电子商务 工作方案》等。这些法规给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 立带来了较大影响。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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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总体来说,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涉及面广、 内容复杂,关系到国内法、国际法、民法,甚至刑法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各国均适用的电子 商务法律。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超越国界的特征, 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不仅要适合国内的发展情况和需 求,还要与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和法律规范相协调。 因此,我们不仅要完善立法,制定新的法规,还要考 虑电子商务中的新问题,对传统立法做一些必要的调 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概论法律规范概述
10.1.1 电子商务法基本概述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其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 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解决的问题主要集 中在计算机网络通信记录、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等方面 ,如电子合同的效力。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络交易管理办法(全⽂)⽹络交易管理办法(全⽂) 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消费者权益保证⾦的,双⽅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提取数额、管理、使⽤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四条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上违法经营⾏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五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站⽹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真实⾝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真实⾝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服务合同终⽌或者履⾏完毕之⽇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六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信⽤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信息,坚持中⽴、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户的信⽤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信息⽤于任何⾮法⽤途。

第三⼗七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误解。

第三⼗⼋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九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档案,记录⽇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信⽤档案的记录,对⽹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分类监管。

第四⼗⼀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为由发⽣违法⾏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第五条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鼓励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曾学广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学广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学广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程黎【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学广;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曾学广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曾学广【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曾学广【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长宁监管局对上诉人的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管辖证明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宁监管局对上诉人的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曾学广向被上诉人长宁监管局举报拼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售卖假货,损害消费者利益,请求行政处罚。

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举报后,经审查发现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系寻梦公司,即对寻梦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被上诉人认为寻梦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仅负责平台日常维护运行,不参与商家的店铺运营,并已履行了对商户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和审查的义务,不存在举报的违法行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应知应会测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应知应会测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应知应会测试题库来源于网上,著作权归所有人所有一、单选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____年。

[单选题] *A.1年B.2年C.3年(正确答案)D.5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_____起实施。

[单选题] *A、2015年10月1日B、2014年3月15日(正确答案)C、2015年3月15日D、2016年3月15日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单选题] *A.互惠B.公平(正确答案)C.合理D.公正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

[单选题] *A.自然人(正确答案)B.法人C.自然人及法人D.居民金融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进行金融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的()。

[单选题] *A.合法权益(正确答案)B.正当权益C.合法权利D.正当权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单选题] *A.2020年8月1日B.2020年9月1日C.2020年10月1日D.2020年11月1日(正确答案)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单选题] *A.一次(正确答案)B.二次C.三次D.四次( ) 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单选题] *A、法院起诉B、12315投诉C、举证责任倒置(正确答案)D、媒体舆论监督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是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

《电子商务法》配套教学资料之五

《电子商务法》配套教学资料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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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案例分析】
• 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相关资料,结合我国 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实际情况,请你回答以 下问题。
• ①《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意义。 • ②《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
及其法律的深远影响。 • ③《电子商务法》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
题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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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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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关键术语】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广义的电子商务卖方 ,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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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关键术语】参考答案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 网用户有偿we提lco供me信to u息se或the者se网Po页we制rPo作int 等tem服pla务tes活, N动ew。根 据《互联网信息服务Co管nte理nt办des法ign》, 10的ye规ars定ex,pe国rien家ce对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 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 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互联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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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关键术语】参考答案
(4)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员会we2lc0o0m2e年to u1s月e t2he4s日e P通ow过erP的oin,t te关mp于late电s, 子New签名的 定义、要求、签名人Co和nte认nt证des服ign务, 10提ye供ars者ex及pe签rien名ce信赖 方的行为和义务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子签名的定义、电子签名的要求、签名人和认 证服务提供者及签名信赖方的行为和义务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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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思考讨论】参考答案
(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 审查管理申we请lco进me入to u(se入the驻se)Po第we三rPo方int 电tem子pla商tes务, N交ew易平 台者;与申请进入(Co入nte驻nt)des第ign三, 10方ye电ars子ex商pe务rien交ce易平 台者订立协议;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则和制 度;记录保存和检查监控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交易信息;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建立消费纠纷和 解及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押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

《办法》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和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和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2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

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和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细化《电子商务法》规范便于从业者合规指引针对当下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办法》均一一提出。

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如何规范网络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如何界定零星小额交易以及如何管理好评差评展示等。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表示,此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大致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的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

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

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

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公布日期】201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2014年3月15日)一、宗旨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规范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以实现产业良性发展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测评标准通过对互联网企业义务的具体规定,致力于在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机制,一方面推动互联网企业构建合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实现用户在个人信息方面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依据本标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参照OECD《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导原则》、APEC《隐私保护纲领》、《公共及商用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相关文件,结合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制定。

三、定义标准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或内容服务的过程中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实体。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2. 初始方、关联方、第三方初始方是指在提供技术服务或内容服务过程中直接向用户收集个人信息的互联网企业。

关联方是指与特定初始方有控制关系,且其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与初始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互联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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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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