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施工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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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建设,规范队伍日常管理,促进员工上岗,根据集团公司劳培[2009]76号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工程队(以下简称工程队),是指以公司内部管理、技术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零星劳务为主要作业人员,自行组织施工作业活动的生产性组织,管理型架子队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队为分公司、常设项目部下属常设机构,隶属单位编制序列,按基层单位管理。
第四条工程队的基本任务是: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施工生产任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建
第五条工程队的组建:坚持统一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队伍专业化、用工机动化、运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化”的原则;坚持帮助扶持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营模式、定岗定员不搞一刀切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以铁路工程为主,以公路、房建、市政、水利等工程为辅,按隧道、桥梁、道路排水、路基土石方、钢结构、机械运输、混凝土及半成品加工等专业组建和发展工程队。
第七条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各分公司的施工特点,公司确定成
立何种专业的工程队,由分公司正式报告申请,公司批准后成立。
第八条工程队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有三名以上党员的都应成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带头、督促、促进作用,并应加强共青团和工会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高效精干,工程队设队长(可兼任党支部书记)、副队长、技术主管,其他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设技术、质检、统计核算、安全、劳资(文员)、材料、试验、出纳兼管理员等,除质量、安全外,以上人员尽可能兼职。根据施工工序情况,可以设若干工班,选配工班长,自有员工总人数控制在15至30人左右。
工程队的共青团、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可选择管理技术骨干或优秀员工兼任。
第十条工程队的主要领导可以从担任过段、队、项目领导职务,业绩好的人员中选配;也可以从经过基层锻炼,表现优秀、责任心强的大学生中挑选;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老职工也可使用。
第十一条队长、副队长和技术主管实行竞聘上岗,由分公司推荐、经公司考核后任职。
队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懂技术、会算账,且德、能、勤、绩、廉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管理层人员由队长提名,公司批准后组成,必须由公司正式员工担任,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三条工程队的领导、管理人员已经确定必须到位,未经公司批准不准调动,不到位和已经离职的要及时补齐。
第十四条工程队建设应有利于施工管理和监控,规模和结构可多样化,提倡选择以下模式:
(一)混岗编组型。作业班组由自有员工和劳务工组成,混岗、混编作业,以自有员工带外部劳务。适用于长大隧道、桥梁等技术含量高的控制性工程和安全风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他施工关键工序。
(二)劳务管理型。作业人员由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和零星劳务工组成,队长、技术人员和监控人员由企业配置,进行领导、监控。
(三)劳务承包型。把具有较强专业技能、自带机具设备的劳务承包企业的劳务人员编成专业班组。队长、技术人员和主要监控人员由企业配置。
招用的零星劳务工必须经分公司或项目部批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以完成一定工程任务或工序任务为期限,并完备相关手续。严禁违法违规用工、私招滥用。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五条队长主要职责:落实公司、分公司和所在项目部提出的各项施工生产及管理目标,对本队生产经营、队伍管理、安全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成本管理负主要责任;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资源配置、验工计价、承包方式、工资发放、日常经费开支有审批签字权。但承包方式、资源配置、工资分配以及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队委会或与书记和队其他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自觉实行企务公开,
接受公司、分公司及所在项目部的指导监督。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第十六条党支部书记职责:围绕生产经营和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团工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文明工地建设,保证上级指示、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落实,参与队内重大决策,并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技术主管职责: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指导下,协助队长对本队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环保、计量测试等负责;对施工图纸的审核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实施与优化、安全质量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作业工序的质量检验与数量确认等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队内其他管理人员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职责,对本职工作负直接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运作
第十九条工程队作为最基本的生产作业组织,独立完成专项工程或综合性工程,接受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领导,以项目部领导为主。
主要管理职能是:完成项目部对安全、质量、技术作业和工期的要求,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有效地组织作业工班进行施工生产。承担自身管理费、机械设备租赁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第二十条按公司测算的工序单价,结合享受的优惠条件,在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下,工程队与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行工序单价承包。
第二十一条队管理服务人员实行岗薪制,工班作业人员可以实行计件承包工资,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注意以丰补歉。
第二十二条工程队实行零利润承包,额外创利创效或增收节支部分,队长按20%、其他人员按50%发放奖金,余下的30%随工程队转至下一个施工项目。暂时无施工任务的转至公司财务,留作以后发放息工待岗工资。亏损时由工程队自行承担,并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调配,使用时按台班付费。小型机具自购或采取股份制形式购置,自我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队财务在项目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公司、项目部财务监督和指导,帐目要规范,收入、支出要登记清楚,工资发放、代领代报要有明细,帐目票据要长期保存待查。
第五章帮扶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施工任务时,优先考虑安排工程队上场,项目部在专业工程队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不得将工程任务安排给外部施工队。
第二十六条新组建的工程队第一次组织施工且承担隧道和长大桥梁或高难新工程时,由项目部根据施工队所担负的任务大小和难易程度,拨付给启动资金5—10万元(须经公司批准),用以购买小型机具和办公、生活用具。
第二十七条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调配、调遣费和施工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