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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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从而提高本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质量事故的管理。

三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属责任人。

四内容

(一)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有导致零配件、半成品、成品未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要求的过失和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投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皆为质量事故。

1.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

2.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3.生产指挥错误;

4.违反工艺纪律;

5.操作不认真负责;

6.检验员漏检错检;

7.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8.材料混杂或发错;

9.运输保管不善;

10.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1.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等。

(二)质量事故的划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1.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或

(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

理出场的等。

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

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废品或返修工时在

12小时/批以上的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

的;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3.严重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

时/批上的;

4.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上(含1千元),1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4小

时/批上的;

5.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500元以上。

(三)质量事故的报告

1.所有质量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必须在1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现场

尽可能做出减少质量事故损失的努力;

2.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随后24

小时内提交书面的质量事故报告书。

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

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质量事故的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现场质量检测员进行初步调查,报公司工

程控制部。

2.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控制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

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

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事故调查机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

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

报告。

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

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7.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且必须

按公司成本核算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失核定。

(五)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

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

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领导。

3.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

《质量管理奖罚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4.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奖罚

考核制度》及责任的当事人和领导者以及连带责任的人员其绩效考核工

资一律先行冻结,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按承担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成本外,扣罚的

奖金、薪资等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

彰费用。

6.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7.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质量处理小组出具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调查

处理报告的内容分类:公司内过失造成的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品名、

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性质、采取的补救

措施、事故原因、损失价值、现场情况等;客户投诉导致的质量事故必

须增加以下内容:质量事故基本情况(客户介绍、客户投诉、客户投诉

处理)、调查结果及分析(投料生产发货过程、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

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事故汇报、事故处理结果、纠正措施计划。

(六)质量事故的责任

1.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

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

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2.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车间”等,

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3.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设计人员承担

4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4.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40%,审

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5.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

责;

B.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

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60%,其他人员承担10%;

C.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局部质量事故的但不构成一

般质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50%,其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15%;

D.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列入合理

化建议申请奖励。

6.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50%责任、领导承担20%;

B.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

事故者,质检员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C.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50%责任、领导

承担10%;

D.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

检验人员负40%责任,品质主管承担20%责任,领导连带承担10%责

任。

7.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在质量事故中的责任

A.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

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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