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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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上海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上海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1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DB 31/329各部分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_第5部分电力系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_第5部分电力系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电力系统中10MW以上的发电厂、电力调度部门、变电站(所)、重要用户配电站、重要办公场所、重要物资仓库、供电营业站、过江(海)电缆隧道等单位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840 防弹玻璃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上海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是上海市住建委发布的一
部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和提高上海市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

该规范于2024年发布,下面将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建筑方面的要求、电子防范设
备的要求和管理要求。

首先是建筑方面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建筑设计标准》和《上海市居
民小区设计规范》,住宅小区的建筑要求符合当地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了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规范要求住宅小区的围墙、排水系统、
照明系统等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并且需要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此外,还要求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如道路、停车场、绿化带等布局要合理,便于管理和监控。

总的来说,《上海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为上海市住宅
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管理,才能有效提升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为居民提供更
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2012-11-15 1:00:28 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通信单位;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训练、储存场所;第14部分:燃气系统;第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6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港公安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邵建和、张坚列、何伟、徐介明、陶焱升、顾忠平、刘晓新、罗文斌、闻君、劳有林、周纯清、郑文、陈维、陈茜。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12年5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防中心控制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游览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A90备案号:XXXXX-XXXX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下载编辑!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2009-5-6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2011年上海技防办最新要求

2011年上海技防办最新要求

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评审及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二OO七年十月前言技防工程方案评审、竣工验收的文本资料编写直接反映一家从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应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文本资料编写应遵循简洁、明晰、一致、规范、有效的基本原则,目录编写要详尽(列到小标题,图纸也要编写页码,并在目录中列出)。

资料装订要规范,一般统一使用A4纸(图纸资料可折成A4纸),封页以书籍形式装订(不能抽页)且加盖骑缝章。

从即日起,各从业单位所有报送的技防工程文本资料(包括在保修期、维护保养期内的)均需按规范要求编写、存档,此项工作将纳入技防资质审验的考核范围。

在技防工程方案评审通过后,从业单位应对原初步设计方案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编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补充修改说明”,连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的复印件、《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一式五套,并全部刻录在光盘上。

除报送技防管理部门归档外,其他由技防从业单位归档。

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交上述设计方案文本资料外(除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为原件外,其它均为复印件),还应提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方案验收资料》。

在通过验收后,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编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方案补充修改说明”,并将上述所有文本资料连同《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一式五套,并全部刻录在光盘上(包括每路5秒以上夜间回放图像,画面内应有人员活动正面图像、车辆号牌等信息),分别报送技防管理部门以及移交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归档,其他由技防从业单位归档。

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编制要求一、资料封面(见附件一)(一)统一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而不应为××弱电系统或智能化系统等其它名称。

上海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上海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1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DB 31/329各部分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12595-2015(13)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DB12595-2015(13)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ICS13.020A 91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595—2015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ospitals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2015-09-18发布2015-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防范区域及系统配置要求 (2)6 实体防护要求 (9)7 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9)8 安全管理系统要求 (10)9 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维护、保养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5.2、5.3、5.6.16、9.2、9.3为强制性条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图像侦查和技防监管总队、天津市公安局文化保卫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渊韬、鲍亮、王洋、张楠、王雯君、孔民。

本标准于2015年9月18日首次发布。

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基本要求、防范区域及系统配置要求、实体防护要求、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要求、系统评审、检验、维护和保养。

是医院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改建、扩建的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8 民用闭路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1 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2105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5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DB12/ 480 公共图像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3 银行金库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贵重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24小时营业商店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昼夜不间断营业的商店。

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收银区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旅馆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A90备案号:XXXXX-XXXX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2009-5-6发布 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试行)【模板】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试行)【模板】

**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试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1994)的规定,技防工程分为: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以上的工程);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超过30万,不足100万元的工程);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根据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1994)规定,技防工程方案评审验收,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安排,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一级工程、二级工程的评审验收,**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应委派**市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以下简称“市报警协会”)技防专家参加;三级工程的评审验收,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和**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相关部门技防办”)应委派协会技防专家参加。

三、各级技防管理部门应在业务工作范围内切实履行技防管理职责: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市一级工程、二级工程的评审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各分(县)局技防办、市局相关部门技防办负责对所辖区域三级工程的评审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协助市局技防办对本市一级工程、二级工程的评审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接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将技防工程相关资料录入**市技防监督管理应用平台(以下简称“技防监管平台”),在工程检测(一级工程、二级工程)和上传验收资料(三级工程)前应确保将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上传到技防监管平台。

对接入技防监管平台的技防工程,技防从业单位应充分利用技防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各系统运行良好。

一是技防从业单位应指派专人每日登陆技防监管平台,对技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和故障信息开展巡检。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5.1.1表1中序号4、5、6、7、11、12、15、16和5.2.1.2a)、5.2.1.2c)、5.2.1.2d)(4)、5.2.1.4、5.2.2.2a)、5.2.2.2b)、5.2.2.3d)(3)、5.2.2.3e)(3)、5.2.2.10、5.2.3.4、5.2.4.5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海医系辐照中心、上海缘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新、袁义康、陶炎升、彭兴宝、陶宏明、张昊、郭宏康、丁海峰。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4年11月首次制订。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内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年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 部分:零售商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 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防盗保险柜GB 10409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JR/T 0003 银行金库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贵重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24 小时营业商店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昼夜不间断营业的商店。

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收银区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4.1 总体要求4.1.1 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 、表2 、表3、表4 的要求配置。

最新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最新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旅馆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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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0备案号:XXXXX-XXXX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2009-5-6发布 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 系统总体配置要求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

3.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3.3 医院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3.5 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 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序号 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 医院周界 推荐2 医院出入口 强制3 运钞车停放处 强制4 运钞车押运通道强制5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强制6 医院内主干道 推荐7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 推荐8 门(急)诊部、住院楼出入口 强制9 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出入口强制10 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强制11 电梯轿厢内 推荐12 门(急)诊候诊区域 推荐13 门(急)诊预检处 强制14 门(急)诊大厅内强制15 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 强制16 收费窗口处 强制17 药房窗口处 强制18 门(急)诊补液室内 推荐19 验血采(抽)血处 强制20 手术室外等候区域 推荐21 重症监护室外等候区域 推荐22 新生儿病室内 强制23 太平间出入口强制24 住院病区膳食加工配制区域强制25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26 病史室、病理室内强制27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出入口强制28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强制29 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30 医院配电站出入口 强制31 医院配电站内 推荐32 彩色摄像机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33 彩色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 医患纠纷接待室(处) 强制34 值班室 推荐3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处理/控制、记录与显示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6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37 档案室强制38 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39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40 入侵探测器易燃易爆品室内集中存储处 强制41 门卫室 强制42 院长办公室 推荐43入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门(急)诊预检处强制44 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 强制45 医患纠纷接待室(处) 强制46 收费窗口强制47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48 病史室、档案室、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推荐49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50 独立设防区域 推荐51 处理/控制/管理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52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记录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53 收费窗口处强制54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55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强制56 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 推荐57 档案室强制58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59 易燃易爆品室内集中存储处 强制60 识读/执行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61 出入口控制系统联网显示/编程/管理/控制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62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推荐63 通讯显示系统医患纠纷接待室(处)、医院领导办公室、总值班电话 强制64 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区域 推荐65 住院楼各楼层推荐66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推荐67 电子巡查系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周边 推荐68 收费窗口处出入口 强制69 病史室、病理室 强制70 档案室强制71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强制72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73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74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75 易燃易爆品室内集中存储处 强制76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 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4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 4.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

4.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1.3 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 在24h 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1.4 收费窗口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正面面部特征和交接款的过程。

4.1.5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1.6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4.1.7 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 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1.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1.9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1.10 声音复核装置应与同区域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回放时声音应清晰可辨。

4.1.11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d。

4.1.13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

并应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

4.1.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规定。

4.2 入侵报警系统4.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

4.2.2 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

4.2.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

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专职值守人员,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5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9 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

4.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

4.3 出入口控制系统4.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4.3.3 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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