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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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共管账户诈骗案例

共管账户诈骗案例

共管账户诈骗案例上市公司浔兴股份和子公司跨境电商大卖价之链创始人甘情操的纠纷仍未停息。

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对甘情操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价之链创始人甘情操通过微信回应“浔兴所称合同诈骗不存在事实基础,实为将经济纠纷制造成刑事案件”。

最近,浔兴股份通过公告回应,“晋江市公安局通过前期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平安银行深圳平湖支行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已被甘情操不法侵占。

”浔兴股份2017年以现金10.14亿元的对价收购价之链65%股权,价之链实现“曲线上市”,浔兴股份升级战略全面启动,这是一个双赢的商业布局,行业内一片掌声。

价之链与浔兴股份立下了3年业绩承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亿元、1.6亿元和2.50亿元。

若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有差异,业绩补偿款可能达到10亿元。

这个对赌埋下了大雷。

2017年,价之链净利润9687万元,接近完成当年业绩承诺。

2018年,价之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7589万元,与当年1.6亿元净利润承诺有相当差距。

实际上,在去年上半年价之链出现亏损时,价之链与浔兴股份的矛盾就已经全面爆发了!浔兴股份公告称,去年甘情操夫妇向公司董事长提出修改业绩承诺约定,要求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以2.6亿元为限,被拒后,甘情操夫妇便无心经营,安排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刻意制造价之链资金紧张局面进而影响价之链正常经营。

2018年9月4日,甘情操未通知公司、共管人到银行柜台要求挂失存放16,000 万元的账号,意图转移共管资金逃避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8年9月6日,甘情操挂失将53,274,039.54元共管专项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

浔兴股份申请上述账户的司法冻结,并要求其严格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在未得到甘情操的正面回应前提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一、前言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进行介绍和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通过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转让双方的利益。

二、常见的风险条款1. 不可抗力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解除的相关规定。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股权转让后特定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市场竞争、政策改变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协议中常规定,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盈利或亏损,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 涉诉风险涉诉风险是指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可能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在涉诉风险发生时,双方将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并承诺不进行恶意诉讼,如若涉及到诉讼或仲裁,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

三、常见的免责条款1. 信息真实性免责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通常会有免责条款对信息真实性提出要求。

转让方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但如果因信息提供方故意或过失未提供真实信息,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三方免责第三方免责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第三方的行为或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若第三方行为或责任导致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受让方同意对第三方独立追索权利,并不向转让方追究责任。

3. 审查义务免责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提醒受让方应充分审查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果受让方未充分审查或因未审查致使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转让方将免责。

四、总结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和明确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转让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以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股权确认纠纷是指在股权转让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不当、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十个股权确认纠纷案例:1. 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但在交割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并未拥有全部股权,引发纠纷。

2. 股权收购信息披露纠纷:某公司A宣布要收购公司B的股权,但未全面披露公司B的财务情况和实际控制权状况,导致投资者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3. 股权转让合同违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甲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乙方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

4. 股权归属纠纷:在公司分立或合并过程中,因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纠纷。

例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均声称拥有同一笔股权,无法确定归属。

5.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然而,在转让过程中,甲方向其他竞争买家透露了乙方的报价,导致乙方损失,引发纠纷。

6.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7. 股权收购价格评估纠纷: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对公司估值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

8. 股东决策权纠纷:公司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导致股权归属和公司经营方向问题引发纠纷。

9.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纠纷: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乙方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10.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产生纠纷。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南海富商孙某豪掷近5亿元,欲向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集团”)购买内蒙古的一个煤矿,可是款项支付出去后,煤矿的股权却迟迟未变更到其名下。

原来,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根本就不持有该煤矿的股权,他在与孙某签订合同后,才着手向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购买股权,想通过这样一种倒卖方式“空手套白狼”赚取中间差价。

30日郑小平在佛山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诱骗孙某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过郑小平当庭喊冤,称这只是一宗普通的经济纠纷,他事先已经与煤矿的大股东达成了口头协议,无奈该大股东出尔反尔,才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指控:谎称拥有煤矿全部股权。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指控诈骗南海富豪巨款的郑少平今年才40岁出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学历,是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据网上资料显示,他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称号。

早在2011年12月19日郑小平就因涉嫌诈骗孙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人士公开发表意见认为,郑小平一案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由于案件一再被退回补充侦查,郑小平至近日才出庭受审。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介绍南海富商孙某认识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及信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

郑小平和张勇向孙某声称,信安公司已经买下了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拥有蒙祥煤矿的开采权,孙某于2009年10月28日与信安集团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而实际上,蒙祥煤矿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某所有。

据指控,协议签订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陆续向郑小平支付款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但郑小平一直未向其转让蒙祥公司股权。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出资,股东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后,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股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股权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要⽀付转让款,那么要如何确认股权诈骗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进⾏股权转让时,转让⼈通过伪造股权证明、伪造出资证明书等欺诈⼿续,股权虚假的股权骗取取让款的,就可认定股权诈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为的,⼈民法院不予⽀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将转让股权价款⽤于补⾜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为第三⼈参与诉讼。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报告范文: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一、案件概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是甲方企业的股东之一。

经过双方多次洽谈,甲方同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双方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乙方故意虚构事实,欺骗甲方,导致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某企业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某公司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三、合同内容1、股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某企业的股权。

2、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XX万元整。

3、交付方式: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XX日内,由甲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4、转让的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系合法处置所得。

5、履行过程及期限: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及期限,并按照约定执行。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协助,积极配合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质询和核实,并在核实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

3、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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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理解与适用--以某合同诈骗案为例

合同诈骗的理解与适用--以某合同诈骗案为例

Classified Index:U.D.C:Southwest University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aster Degree ThesisOn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Contract Fraud——in Perspective of an Contract Fraud CaseGrade:2012Candidate:Huo-jun ge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MasterSpeciality:Jurist MasterSupervisor:He-xian bingJune.1,2015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Ⅰ页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在理解和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难题:本罪欺骗行为的认定,既遂标准的认定,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为了使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适用,更加符合刑法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解决上述难题。

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型硕士毕业论文,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案例介绍,同时列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法律适用和案例评析;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欺骗行为的认定,其次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最后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案例的研究结论;该部分中,笔者分析总结了以下问题:首先,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如果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犯罪金额如何确定;再次,如果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是否已经犯罪既遂;最后,如果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量刑。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欺骗行为既遂标准非法占有目的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Ⅱ页AbstractThe crime of contract fraud to the act in which 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the party fraudulently defrauds the properties of relatively large amount of the other party in the conclus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The crime exists in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ollowing main challenges:the crime of fraud identified,accomplished recognized standards identified,as well as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of identification.In order to understand and apply to contract fraud,and more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and social justice,we must address these problems.This paper is a case study based Master's Thesis,describes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and make a list of the three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this case.The second part of this paper 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nd case;In this part,the author firstly describes the determination of fraud, followed by discussion of the standard of accomplishment of crime of contract fraud,the final analysi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The third part of this paper is a case study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In this part,the author summarizes the following problems:Firstly,whether the defendant constitutes the crime of contract fraud;Secondly,if the defendant in this case constitutes a crime,how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crime;Thirdly,if the defendant in this case constitutes a crime,the crime is accomplished already; Finally,if the defendant in this case constitutes a crime,should be how to sentencing.Key words:Crime of Contract Fraud;Fraud;Accomplished Standard;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Ⅲ页目录绪论 (1)(一)选题意义 (1)(二)研究现状 (1)(三)研究方法 (2)一、案例介绍和争议焦点 (3)(一)案例获取渠道 (3)(二)案例介绍 (3)(三)案例争议焦点 (4)1、客观上是否具有欺骗行为 (4)2、客观上是否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4)3、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二、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 (6)(一)客观上是否具有欺骗行为 (6)1、欺骗行为的认定 (6)2、本案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欺骗行为 (11)(二)客观上是否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11)1、合同诈骗罪既遂的标准 (12)2、本案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15)(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5)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16)2、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三、结论 (22)(一)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22)(二)如果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23)1、犯罪金额的确定依据 (23)2、本案犯罪金额的确定 (23)(三)如果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是否已经犯罪既遂 (24)(四)如果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量刑 (25)1、量刑的正当性探索 (25)2、本案被告人如何量刑 (26)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Ⅳ页致谢 (27)参考文献 (29)附录 (31)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32)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绪论(一)选题意义自合同诈骗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来,我国就使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本罪的罪状进行规定。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2013年4月28日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前言郑小平,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九号街坊,身份证号152822************,系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6月,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华富公司”)谈妥了以4.8亿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包括农民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以及办理征地手续等费用)向锦州华富公司购买该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祥煤炭公司”)100%股权的条件(事后发现锦州华富公司只持有蒙祥煤炭公司80%的股权)。

2009年10月28日,信安公司与孙旭光个人签订了《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亿元的价格(包括后期各种费用)向孙旭光个人转让蒙祥煤炭公司100%的股权。

同月,孙旭光向信安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

之后,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公司达成了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并于2010年1月20日向锦州华富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

由于资金支付困难,2010年9月15日孙旭光与信安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加了3名股权购买人。

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孙旭光陆续共支付给信安公司股权转让款5亿元人民币,后因孙旭光私自找锦州华富公司商谈股权转让问题,致使锦州华富公司一再提高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出让价格,同时孙旭光等人又未按协议约定继续付款,《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2011年3月,孙旭光提出解除其与信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郑小平为此给孙旭光出具了《退款承诺书》,并于2011年5月给孙旭光还款2600万元,同时准备处置物业进行还款。

【精品案例类】2019年某知名企业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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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到全款后应立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乙公司在支付了转让款项后,甲公司却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享有所购买的股权。

案件过程1. 乙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甲公司辩称甲公司辩称称,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项,导致合同未能生效。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此外,甲公司还声称,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辩称进行审理,并进行了相关的证据调查和质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合同中并未约定乙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的后果,因此,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4.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 甲公司应立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所约定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2. 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的转让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果甲公司拒绝履行判决,应支付违约金,并由法院代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 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金、律师费等。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和教训: 1. 合同的约定应尽量详细和明确,避免在合同生效后出现争议。

2.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此导致的纠纷。

3.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保护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具体约定,遵守合同义务,以避免因此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最高法院:新颖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

最高法院:新颖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1. 签订合同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他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的受害人的,该合同无效——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28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另案刑事判决证明,刘可庆在无实际钢材库存的情况下,采用由其控制的信肯公司向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出售钢材,再由刘可庆控制的柏柱公司支付保证金并回购的方法,诱使哈中铁公司在收到下家保证金后即向上家全额支付货款,最终导致货款被骗。

该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刘可庆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实际骗取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货款的事实。

本案中,刘可庆根据哈中铁公司要求,找到吉林通钢公司,并促成该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本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刘可庆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哈中铁公司已经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刘可庆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其向吉林通钢公司支付的货款也已被认定为刘可庆实施诈骗犯罪的诈骗款项总数中的一部分。

因此,不应认定吉林通钢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两份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议庭法官:高珂、汪国献、董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2.个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构成犯罪,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以单位名义对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单位仍应依法承担——兴隆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志海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017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秀红陈日文张秀波【审理法官】赵秀红陈日文张秀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高建荣【当事人】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高建荣【当事人-个人】李广武高建荣【当事人-公司】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广武;高建荣【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已实际收到借款400万元,本案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已实际收到借款400万元,本案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借款是否被上诉人的自有资金。

二、本案是否应予中止审理。

关于争议的焦点一:涉案借款是否被上诉人的自有资金。

涉案《借款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借款协议合法有效。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的骑缝图章不完整,并以股权转让协议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由,质疑被上诉人出借的资金来源于不合法的股权转让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出借资金来源不合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新-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精品

最新-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精品

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合善,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合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太斌、陈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合善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9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杨合善冒充浙江省东阳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以股权转让或合作开发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卢和任入股资金人民币40万元、骗取被害人洪水生入股资金人民币30万元、骗取被害人肖祖良合作定金人民币23万元。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合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证据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合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

最高法院: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1. 签订合同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他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的受害人的,该合同无效——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28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另案刑事判决证明,刘可庆在无实际钢材库存的情况下,采用由其控制的信肯公司向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出售钢材,再由刘可庆控制的柏柱公司支付保证金并回购的方法,诱使哈中铁公司在收到下家保证金后即向上家全额支付货款,最终导致货款被骗。

该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刘可庆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实际骗取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货款的事实。

本案中,刘可庆根据哈中铁公司要求,找到吉林通钢公司,并促成该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本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刘可庆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哈中铁公司已经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刘可庆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其向吉林通钢公司支付的货款也已被认定为刘可庆实施诈骗犯罪的诈骗款项总数中的一部分。

因此,不应认定吉林通钢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两份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议庭法官:高珂、汪国献、董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2.个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构成犯罪,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以单位名义对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单位仍应依法承担——兴隆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志海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017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自于最高法《人民司法》杂志)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自于最高法《人民司法》杂志)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于最⾼法《⼈民司法》杂志)阅读提⽰:以“股权”为核⼼术语,从《⼈民司法·案例》摘录⼆⼗个经典案例,涉及股权拍卖、转让、变更登记、股东⾝份等⽅⾯。

裁判要旨,重在⼀种思维⾓度突破及知识点梳理,⽽不是结论的绝对性。

⼀、股权竞买⼈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持其减少⽀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台商投资内陆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梅股权转让纠纷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许多台商⼤多以隐名投资者⾝份进⼊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的增加,纠纷接踵⽽⾄。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商变更登记⾓度看,个体⼯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度分析,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性强制规范。

三、⼯商⾏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商⾏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商⾏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且应以⾏政法⼀般原则中的合理⾏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后,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个月后,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张三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作为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王五诉赵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王五在赵六家中做客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王五认为赵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赵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六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内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

王五在赵六家中摔伤,赵六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赵六承担王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陈七诉刘八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七与刘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陈七发现刘八有外遇,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七与刘八婚后感情破裂,且刘八有外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以案说法】签合同要慎重,不要动不动就用“欺诈”“显失公平”!

【以案说法】签合同要慎重,不要动不动就用“欺诈”“显失公平”!

【以案说法】签合同要慎重,不要动不动就用“欺诈”“显失公平”!(2019)以下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2017)浙03民初37号、(2018)浙民终354号、最高法民申3411号判决书,案件较为典型,争议的焦点也是矛盾频发点。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你在做投资,如果你是创业者,建议阅读!2015年1月,甲方干方良、乙方王琳、丙方王贤英、丁方京再瑞合伙企业签订煌盛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标的公司为煌盛公司。

煌盛公司注册资本为3580万元,干方良出资1969万元,占55%,王琳出资895万元,占25%,王贤英出资716万元,占20%。

转让方声明,截止2014年8月31日,标的公司的全部负债和全部资产详见附件1(煌盛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甲方拟将标的公司24.75%股权、乙方拟将标的公司11.25%股权、丙方拟将标的公司9%股权转让给丁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丁方共持有标的公司45%股权,甲方持有30.25%股权,乙方持有13.75%股权,丙方持有11%股权。

……3.2 转让股权的交易价格:各方一致同意,根据评估机构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附件2)确认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以2014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协商确定转让股权总价为7500万元。

3.3 支付方式:各方同意,受让方按以下方式、分三次支付本协议3.1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转让方也按以下方式向受让方提供目标公司的亏损补偿:3.3.1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同意,若标的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标的公司享受的产品销售退还50%增值税为经常性损益,下同)后的净利润超过2000万元,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其中向甲方支付1375万元,向乙方支付625万元,向丙方支付500万元);受让方应在标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转让方支付上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转让方同意,若标的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足1500万元,转让方同意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即标的公司45%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若标的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数,转让方应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即标的公司100%股权)无偿赠送给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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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篇一: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
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
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
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
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
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
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
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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