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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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甄别:一、根据我国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属于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盗取单位公章、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使用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小骗大、放长线钓大鱼。

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里一般要求行为人有主动躲藏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二、以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如果个人或单位企业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论。

如果个人或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事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后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提要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

关键词: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法制建设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

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

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一)特征不同。

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

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悖的方法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

怎么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武汉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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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很多民事活动,都需要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预防纠纷的出现,但在实践中很多人签订合同后还是有纠纷出现。

这种纠纷有的就是本身合同存在诈骗,有的是其他纠纷。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的范畴,而合同纠纷则属于民事法律中合同法的范畴,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然而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那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界限该如何区分?下面武汉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主观目的不同(1)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务,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能力或者诚意。

(2)经济合同纠纷,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

2.客观行为不同(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事实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对方当事人因而陷入重大错误,并作出处分自己财务的决定,行为人从而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款物(财务)。

(2)经济合同纠纷,存在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但行为人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或者服务质量、性质等有夸大或虚构、隐瞒,但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行为人通过民事活动取得经济利益,而不是依靠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款物。

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三、经济权属纠纷案件;四、企业破产案件;五、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经济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为国家所认可的盈利机构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不当的违法经营和商业舞弊、商业间谍,依据《经济法》的相关章节,可以由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1、和解当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意见,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合解。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

Hale Waihona Puke 构 、N l 没有可供执 行罚金的财产 ,就 不将 其认定为单位犯 ' - ] 罪 ,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
二、行为侵犯的客体不 同 ( )侵犯 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 一
民事合 同纠纷仅仅是 民事违法行为 , 其所侵犯 的是对方 当事人 的合法债权 ,较之合 同诈骗罪社会危害性小很多。 而合 同诈骗罪所侵犯 的客体较 为复杂 , 包括合 同对方 当 事人 的财产权 ,还有 市场经济秩序 、合 同管理制度 。 ( )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认定 二 合 L合 同性质 刑法并未对合 同诈骗罪所涉及 的合 同进行明确 , 而相关 司法解释 也未作 出规 定,但一般我们都认 为该罪中所涉及 的 合 同包含 《 同法 》中的经济类合 同,如常见的买卖合 同、 合 抵押合 同等 民事合 同以及一些不直接产 生债权 债务关系 的如 联营合 同、承包合 同等 ,那么身份关系 的合 同呢 ? 对此 , 笔者持否定 的观点 。 身份 关系的合 同实 际是身份 性质 的协议 ,多为人身关系 的约 定,缺少 “ 经济性 ”,与 “ 市 场经济秩 序 ”更是连 “ 亲关系 ”郡很 难搭 上,将利用该类 远 合 同诈骗 的行为定 为合同诈骗罪实在颇 为牵 强,定为诈骗罪 应更为适 当。 2 合 同形式 . 合 同诈 骗罪的合 同形式是否包括 口头合 同? 有人认 为按 照合 同法的相关规 定 ,口头合 同是合 同的一种形式 ,具有与 书面合 同同等的效力 ,应当包括在合 同诈骗 罪的 “ 合同 ”概 念里面 ,这种观 点理 论上似乎行得通 。 笔者认 为,如果将所有 的 口头合 同都认 定为合同诈骗罪 中的 “ 合同 ”,将 在一定程序上混淆合 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的 界 限。一般情况下 , 口头合同不宜简单 的就认定为合同 已基 本 成立 ,应该核实是否还有其他票据、签字等证据可 以佐证 , 综合考 虑 “ 同”在 诈骗行为 中所起 的作用 有多大 ,是否对 合 市场经 济秩序造 成了破坏 ,进而认 定该 口头合同是否属于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以正确 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 合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某某公司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合同并没有真正履行,某某公司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某某公司却以第13小区“合法使用权人”的身份申请办理建筑项目登记备案证手续,这是虚构事实。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具备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等条件。

但是,某某公司连根本的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都没有完成,又没有资金来源,根本不具有发包“金沙大厦”项目土方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同一土方工程骗取了多人签订承包合同收取定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客观上符合我国《刑法》第224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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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而某某公司要求交纳的定金却大大超过了这一规定。

因此,从主客观的表现上,某某公司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特征。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之界限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之界限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之界限作者:李进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6期【摘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的现象,造成了司法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放纵了犯罪。

因此,有必要加以准确区分,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健词】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欺诈;主观目的;客观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成为现实生活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定及处理,长期以来争执不休,是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难点和热点,是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和研究的难题。

把握和区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现行刑法在修改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以诈骗罪进行处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此类犯罪数量急剧增加。

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了普通诈骗犯罪。

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修改刑法时,将合同诈骗罪成为新的罪名[1]。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利用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

而经济合同纠纷是人们在签订、履行经济经济合同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与合同诈骗容易混淆之处,就是经济合同纠纷过程中的民事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不同点是:合同诈骗的含义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即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

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

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

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
王建国
【期刊名称】《市场研究》
【年(卷),期】1999(000)009
【摘要】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深化,经济交往活动频繁发生,合同纠纷日趋增多,利用经济合同规避法律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也更为突出。

这类犯罪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与传【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王建国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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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J], 杨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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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引导语: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都是基于合同实施的行为两者之间外观上十分相似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容易混淆两者使得很多的司法判决结果存在争议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合同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合同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基于我国刑法罪法刑相适应的原则中“疑罪从无”的严格规定与民法中充分尊重私权的原则相比较前者更体现法的强制性和局限性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合同诈骗必然也属于合同纠纷但合同纠纷不一定都是合同诈骗由此笔者在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论述上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将从合同诈骗的严格构成切入剖析它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从而探索实践中解决该热点的方案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1997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据此所谓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分别包括: (一)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并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所以主体当然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但根据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据“罪责自负”的原则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本人而不可能为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二)犯罪客体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既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有侵犯了市场秩序因为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极具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地破坏社会的诚信破坏合同法律制度(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诈骗是一个具有事先犯意并具谋划性的行为其主观状态必然表现为一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不可能为放任或者应当预见而无预见的状态因此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观要件那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就成为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但往往实践中对行为人的主观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是最具争议的问题最难解决的问题二、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的界限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诚然它和合同诈骗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发生在民事交往之中且都为合同形式体现还都是对合同履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其中经济合同欺诈行为虽然属于民事领域但由于其都是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获取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与合同诈骗罪极其相似难以辨别从而导致司法上的难题和混乱纵然如此但笔者认为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依然存在微妙的不同(一)性质区别杨立新教授曾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合同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可见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两个法律领域侵犯不同的法益社会危害的程度大有差异合同诈骗既违反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不单单是债权还包括市场管理秩序中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经济合同诈骗仅是对经济合同中债权的侵犯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显然合同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要比经济合同纠纷要大得多(二)动机目的区别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其欺骗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的实施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赚取合法利润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认定方法根据上述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笔者认为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认定方法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行为目的上都有本质的区别结合实际作出考察: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冒用他人的身份欺骗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户、假标的等等这些情况所签订的合同都是虚假的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为但根本没有做任何履行的准备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

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

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化,使得有些案件民刑属性时常出现争议。

对这类案件作出正确的识别判断,不仅是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的执法责任,而且也是对办案主体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的考验。

一、全面理解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立案审查是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调查活动。

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以及办理经济案件的法律、法规,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达到追诉标准并归本单位管辖的应予立案。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要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立案审查在某种意义上更有赖于主观条件。

因为审查时的客观条件不充分而存在局限性。

受举报人目的或认识上的影响,举报材料不一定能够反映事实全貌;初步调查收集的材料证明力也可能是比较低的,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对客观真相判断准确程度。

有关法律、法规此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是相对放宽的。

所以强调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防止立案门槛过高,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强调立案审查主观条件是相对而言的。

主观是客观的反映,任何主观判断都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立案审查同样要从已有的调查材料出发。

这些已有的调查材料应当是可以从中作出判断的调查材料。

不然的话,要么继续补充调查,要么就是主观臆断。

一定的质,是通过一定的量来显现的;一定的调查材料数量,必然会显现一定的案件性质,把握这种质和量的最先交汇处,进而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强调立案审查主观条件的真正意义所在。

这种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实质是主观责任。

审查后的决定不仅关系后续公安经侦工作是否进行,也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决定不当,甚至会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立案后撤案也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撤案应该是原有证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证据可以否定原认定事实。

那种先立再说,不行撤案的潜意识是要不得的,其他客观上的不当影响亦须去克服。

论文-论合同诈骗罪

论文-论合同诈骗罪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合同诈骗罪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1)(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二、当前我国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4)(一)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4)(二)合同诈骗罪的形成原因 (4)三、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及合同纠纷的区别 (6)(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6)(二)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关系 (6)(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6)四、预防和控制合同诈骗的对策 (7)(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法律的监督和惩治作用 (7)(二)认真调查对方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 (8)(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 (8)(四)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市场秩序 (8)结束语 (9)注释 (9)参考文献 (9)论合同诈骗罪[内容摘要]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事务的增多,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案件在不断增加。

针对这些新情况,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其中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表现,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

认识和掌握合同诈骗罪,如何预防合同诈骗是当前应当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构成、合同纠纷、预防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合同在经济领域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而犯罪分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利用合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

为打击这类犯罪,弥补1979年刑法规定的不足,在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

由于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比较多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预防已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年3月Mar.,2012收稿日期:2012-02-15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不能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错必改原则,对错案必将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本身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反之,正确区分二者则能树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含多款】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

【含多款】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名称: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界定咨询与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需求方):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一、合同主体1.1甲方为一家_______(行业)公司,需要专业咨询以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具体界限。

1.2乙方是一家专业的法律咨询公司,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二、特殊应用场景说明2.1甲方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遇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需要明确这些争议是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2.2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甲方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三、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3.1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如需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合作,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方的责任和义务。

3.2甲方在获得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后,如需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四、服务内容与标准(1)对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2)就甲方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和分析报告;(3)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现场或远程的法律咨询服务;(4)在必要时,协助甲方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1)服务的专业性: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士完成;(2)服务的及时性: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内容的提供;(3)服务的有效性: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能够有效帮助甲方解决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界定的问题。

五、费用与支付5.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透明,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5.2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乙方开始提供服务。

如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保密条款6.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02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

202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

2023____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2023____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导语: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本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欺诈手段是指以下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才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施行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施行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仪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认定1.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实行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力量。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缘由。

二、合同诈骗怎么界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时候,关键在于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行为人是否实行哄骗手段。

实行哄骗手段是合同诈骗罪的前提,假如没有实行哄骗手段,由于客观缘由未能履行合同的,应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力量。

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合同诈骗则是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力量。

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力量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具有肯定的意义。

(三)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

在某些状况下,行为人本有履行合同力量但并不想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而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肯定的意义。

(四)如何处置合同标的物。

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合同标的物,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不是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合同标的物任意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违约后是否具有担当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觉自己违约或者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往往不会躲避担当责任,并且有肯定的担当责任的行为。

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往往会想方设法躲避担当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患病的损失。

应当指出,上述五个方面应当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依照上述理论,对方应当是携款逃跑,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分2一、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需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

经济合同诈骗与纠纷的界限

经济合同诈骗与纠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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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业 秘 密 案 件 中 涉 密 证 据 的 质 证 问 题 商 我 们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往 往 会 涉及 到 商 业 秘 密 的 证
缰 褊 鸯 厕 稚 弱
合 同 又 称 “ 约 ” 是 当事 人 之 间设 立 、 更 、 止 民 契 , 变 终
到刑 事 法 律 和 民事 法 律 的 双 重 处 罚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则
是 单 纯 违 反 《民法 通 则 》 民事 违 法 行 为 , 犯 的是 债 的 侵
决 书 中 不 会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内容 作 具 体 表 述 , 不 然 的
话 , 有 可 能 导 致 商 业 秘 密 随 着 诉 讼 文 书 进 入 公 开 状 极 态 , 啄 告 的 商 业 秘 密保 护 不 利 。 我 们 会 在 案 件 宣 判 对
时, 对原告 被侵 害的商 业秘 密 口头告知 双 方 当事人 并 记 明笔 录。 这样 既能保 障原告 商业秘 密 的保护 范 围清
、Leabharlann 性 质 不 同 违 法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犯 罪 小 ,只 是 违 反 了 一
般 的 法律 法 规 。犯 罪 行 为 具 有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 严 是
重 的 违 法 , 受 到 刑 罚 的处 罚 。合 同诈 骗 既违 反 《 法 》 将 刑 又违 反 《 民法 通 则 》 是 刑 事 犯 罪 附 带 民 事 违 法 的行 为 , , 其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市 场 管 理 秩 序 公 私 财 产 所 有 权 ,将 受
据 , 审质证 时有 一 定的 难度 。《 据 规 定 》 4 庭 证 第 8条
规 定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或 者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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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经济与科技 》 2 1 年 7月号上( 01 总第 4 0 ) 2期
人 有无履行 合同 的能力是 区分 两者的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确实有当事 人在签订
键。
5 行为人 处置财物 的方式. 同诈骗 、 合
合同中有欺骗手段, 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 行 为人与合 同纠纷当事人对 财物 的处置 物 , 以不宜 以合同诈骗论处 。民事欺诈 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 , 所 反而将骗取 的财

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 致使 将财物用 于合 同约 定事项或 正常 的生产
( ) 三 其他 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 的结 果不同。 合同诈骗是一种 比较严重的破坏
对方签 订 了经济 合 同并 已 占有 了对 方 的 合 同的继续履行受到 阻碍 或不利 于对方 经营活动中, 并没有挥霍财物 。 财物 。在这里 , 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 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 。 这是两者在主观 同的能力不 能作为区分合 同诈骗 与经济 上 的重要区别 。 纠纷 的依据 。 签订合 同时有履行能力 的行
还对一个 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 到 已在全 国范 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 地位, 结果存在争议 。因此 , 两者 进行 全面分 今 , 对 与此同时 , 立法 部门也在对其进 行 了消极的阻碍 作用 , 因为这既是一个 复杂 析 ,认真把握 两者 的性质与具体 特征 , 分 实施 , 然 依 清违法与犯 罪的区别 , 助于我们 更好地 不 断的修改和 完善 , 而 , 旧有一 部分 的理论 问题,又是一个 棘手 的实践 问题 。 有 利用合 同进行各 笔者认为, 根据两者各 自的构成可 以从 以 惩治违法 、 打击犯罪 、 准确 高效地 司法、 推 不法分子无视 国家法律,
严 重的违 法, 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 的行为人 与合 同纠纷 当事人 对待合 同履 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
骗 既违反 删 法》 又违反 《 民法通则》 是刑 行的态度是不 同的。 , 前者出于非法 占有的 也就 是说 , 济合 同纠纷可 以转化成合 同 经
根本没有 履行 合 同的诚 意, 往往 毫 诈骗 ,而合 同诈骗只 能向更高 的罪名转 事犯 罪附带民事违法 的行为 , 其侵犯的客 目的 ,
立合 同、 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合理的 证重 点” 20. 的原则编制 , 对编 入预算 的资金 会 计 出版社 , 09
授权 , 确保 子 ( 公司经济活动在公司授 收支项 目需进行认真分析 , 分) 资金收入项 目 [ 3 ]李立新 .施 工企 业 资金 管理 的探讨 予 的权 限内规范 的进行 , 避免 由于资金管 要保证落实 ,资金支 出项 目要逐笔研究 。 [】新 华 月报 , 0 8 1. J. 20.1
欺骗 ”因素,但欺骗 的具体手段大不相 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 ( - 性质 不同. -)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 “ 经济 合同
性较犯罪 小 ,只 是违反 了一般 的法律 法 同。
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 害性 , 是

3行 为人履行合 同的态度. 同诈骗 化为合 同诈骗 的潜在可能性。 、 合 如果其违法
诸 多 问题 , 企 业 应 适 当的 集 中管 理 权 限 , 用压 力的状况 ,满 足施工生产 需要 的 目 管理 【】 商业会计 ,0 5 6 J. 20..
对子 ( 公 司在投 资管理 、 分) 生产 管理 、 订 的。现金预算以“ 量入为出、 节约使用、 保 [】 2 俞立青. 工企业 财务 管理 [ . 施 M】 立信
3主观论 : 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 占 行 为,但其 目的并非为非法 占有 他人财 也是不 同的。 、 行 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 的财物 有他人财物 的目的 。
笔者认为 , 这三种观 点都过于 片面和 不存在非法 占有他人财产的 目的 , 只是 当 物用于个人生活而 非生产经营 中, 甚至进 致使 财物无法返 回 , 更为离 奇的 绝对 , 相比之下 , 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 事人 一方或双方在履 行合 同的过程 中为 行挥霍 , 行 为人在主观 上有非 法 占有他人 财物 的 了经营上 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 , 采取 了 是有 的将财物用于 重复诈骗 。 后者则一般 目的, 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悖 的方法与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口文 / 孙文兴
提要
不少与此有关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 国家经 济秩 序 的维持 及当事人 利益 的调 作出准确 区分 。在实践 中,
中华人民共 和 的案件,法 院的判 决结果是 比较 勉强的 , 两类既相 似又不 同的合 同行为。 司法 实 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 响。《 在 9 9年 1 0月 1日施行 至 这不但 影响 了法律 在人们 心 目中的权 威 践 中这两者往往容 易混淆 , 导致许 多判决 国合 同法》 自 19
4建立资金 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 、 实现 度 ,对 限额 以上 的重大开支 由集 体审议 ,
大的缺 陷。 施工 企业集 团总部在没有信息 资金 的有效管理 。资金全面 预算 管理制 增 强业务开支 的真实性和透 明性, 实现 对
技术 的支持下 , 很难对下属企业实施有效 度 , 是通 过定期编 制现金预算表 , 一定 资金的有效管理。 对
1行 为 人 签 订 合 同的 目的 . 里 主要 行 能力 、 、 这 履行 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 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 法学理论也是不
中图分类号: 9 文献标识码 : D A
经济是 一个 国家得 以存在和 发展 的
基础。 在形形色色利用合 同进行违法犯罪 采 取虚构事 实或隐瞒 事实真相 的手 段与
合同又称 “ 契约 ” ,是当事人之间设 活动的案件 中,经济合 同所 占比例最大 。 对方签订 了经济合 同, 同时非法地 占有 了 立、 变更 、 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然而 , 对方的财物 , 就构成 合同诈骗 。 经济合 同纠纷往往 容易与合同诈骗 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里 , 对 相混淆 , 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 门都难 以 有 2履行 能力论 : 、 认为签订合 同时行 为 很好的传递和收集 ,在信息 的完整 性、 及 理失衡而导致的财务风 险。 时性 、 确性 、 效性等方面 还存在着 很 准 有 实行预算 内资金支 出责任人 限额 审批 制
的控制 。 这就决定 了施工企业 的财务管理 时期 内的资金 收入和支 出情 况进行 预算 比其他行业 更需要信 息系 统的支持 。
四、 束语 结
平 衡, 将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入和流 出等 以
资金管理是施 工企 业管理 的集 中体
采 用计 算机和 网络技 术 的财 务管 理 计划的形式 反映 出来 , 并严格按照预算表 现 , 是关系企业 生存发展 的大 事。施工企
未必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 物的 目的, 的只 凭证等情节严 重的欺诈手段; 有 经济合 同纠 第 2 4条及 第 2 1 2 3 条对 此项犯 罪行 为的 是想借用 , 即通 常我们所 说的 “ 鸡生 纷则无 须 冒充他人身份也 无须采取 伪造 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 , 借 并处罚金或没收 蛋 ”并非想非法 占有。因此 , , 以履行能力 凭证等行为, 只是为了使合 同的履行能够 财 产 。
体是 市场 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 , 将受 无履行合 同的能力, 因此也就谈不上 会积 化 。
到刑 事法律和 民事法律 的双重处 罚; 经济 极地去履行合 同约定 的义务 ,这种情 况
综上所述 , 管合 同诈骗和 经济合 同 尽
合 同纠纷 则是单纯违 反 《 民法通则》 的民 下, 同诈骗犯罪分子往往是签订合同非 纠纷有着很多 的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地方 , 合 事违 法行 为, 犯的是债 权, 受控于 民 法拿到对方财 物后立 即消 失或 者再三推 但 两者仍有 明显的 区别 。在 以后的实 践 侵 仅 事 法律 。正如杨立新 教授所说 : 这个 问 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 。 “ 也有 的合 同诈骗 中,我们首先应当从本质上去区分两者 , 题 ,是一个非常难 的理论和实践 问题 , 从 的行 为人仅履行少量合 同约定义务, 目的 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 其次再从基本特 理 论上说 ,合 同诈骗 是一个刑 法上 的问 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 ,当 目的达到时 , 征上去 比较两者, 分析行为人签 订合 同的 题, 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 的问题 ” 这是 行 为人 同样地要么消失 ,要么推脱逃避; 目的、 。 手段、 骗程度 、 约态度 、 欺 履 处置财 两者在本质上 的区别。 经济 合 同纠纷 当事 人一般均有 一定 的履 物 的方式等。 同时 , 我们应当认识到, 实践
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 。 我 相对有利 于 自身 的利益而 实施 了一 些情 们应 该坚 持全 面分析 的方法 。
显然 , 如果在合 同诈骗过程 中又竞合
节较轻 的欺 诈性行为 。两者 虽然都 具有 地犯 了其他更 为严重的罪名 , 则意味着有
纠纷只是一般 的违法, 但是其 已经具 备转
规 信 息系统 , 找准切入 点 , 要 针对 当前资金 计划组织落实 当期资金流入 , 执行 当期支 业 必 须 克 服 资 金 管 理 中存 在 的 问题 , 范
管理 中的薄 弱环节 , 采用统一 的财 务与 业 出 项 目, 以达 到合 理 使 用 资 金 , 高 资 金 对 资金 的使 用 行 为 , 提 升 资 金 管 理 能 力 , 提 务一 体化 的软件 , 以有效解 决施 工企业 使用效益, 可 有效地组织与协调企业全部 的 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 足施工企业 满 财 务管理存 在的 问题, 改善施 工企 业财务 经营活动的一种科学 、 有效 的资金 管理手 在 日益发展 的经济社会 中对 资金管 理方 施工企业须对施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 面 的需求 , 管理工作的业务流程 , 少以至消除财务 段 。 减 实现企业 的更好更快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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