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集体合同(初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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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集体合同(初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公司各职工代表团:

五凌电力集体合同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8月10日生效,有效期为3年,今年已经到期,需要进行续签,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要求,近期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了集体合同续签筹备工作,成立了续签筹备工作小组,草拟了《集体合同(初稿)》,现下发至各职工代表团,请各职工代表团组织职工代表对初稿进行认真审议,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盖章)于8月8日前反馈公司工会办。

联系人:向卫华,85893417。

附件:1.《集体合同(初稿)》

2.《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初稿)》

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初稿)》

工会办

2014年8月4日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职工人数:人

企业地点: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人协商代表人数: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年月日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年月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以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共同就职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平等协商应遵循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协商的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利益兼顾、共同协商的原则,权责统一、一致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职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职工。

第六条企业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八条企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按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执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由中电投集团公司对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确定的标准为准。

第九条企业于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上月工资。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的部分外,企

业不得无故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分、子公司当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生产、工作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时,应当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企业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因本人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可以根据损失额度在该职工的工资中进行相应扣除,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第十七条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八条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及其他应急工作,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二十条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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