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鲁教后函[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使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高素质人才培养和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无小事。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体制与机制。
各高校要成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调控和监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加大对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一)切实加大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财力和政策支持。
各高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努力缓解由于学生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带来的压力,加大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完善学生宿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保证宿管日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主要内容(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
明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人员的岗位分工。
2.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1.建立三级认定组织。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规范工作程序。
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
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大学生志愿者征集通知
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大学生志愿者征集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大学生志愿者征集通知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发展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际,拟成立“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青理工贷款志愿者协会”),并同时面向全体在校生征集志愿者。
一、目的及意义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加强高校与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更好地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受到这一民心工程的温暖,成立以贷款学生为主体的“青理工贷款志愿者联合会”,本着“受助于人,自愿互助”的原则,以“自助、助人、互助”为目标,以无偿志愿者的形式自发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贷前组织、贷中管理、贷后服务等工作。
二、总体安排在全校范围内积极倡导、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大学生志愿者活动,为大学生提供一个深入基层学习锻炼的机会,也作为展示高校风采的一个窗口。
学校通过“青理工贷款志愿者协会”征集优秀志愿者,利用寒暑假等空余时间,奔赴各县(市、区)助学贷款工作第一线,协助原籍县做好生源地贷款工作;同时,遴选部分优秀大学生志愿者,作为长期联系员,协助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回收贷款时学生的沟通与联络。
三、基本原则1.属地原则。
参加活动的学生,以实际居住县生源对象为主,安排到有需求的县市区(不提供食宿)。
2.择优原则。
参与活动的学生,均以自愿为基本准则,获得过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优先安排。
四、组织管理学校成立“贷款志愿者协会”,依托校学生资助中心,自主管理,自发组织活动;设立以省份、地级市生源地为区域划分的“生源地贷款志愿者小组”,设立1-2名负责人,配备资助工作辅导员担任指导老师,负责组织本生源地区的志愿者开展活动,并互助开展服务指导工作;学校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协调小组,承担协调管理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06•【字号】鲁教财函〔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员范围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
今年主要接收2017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
其他未尽事项可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查看《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二、申报程序(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9月30日前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同时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数据报送系统基层就业模块报送电子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鲁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自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高等院校、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各国有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方式,银校自主协议贷款为重要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新机制以来,我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达6万多人、贷款金额3亿多元,超过我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历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成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
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利用金融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
在我国现阶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高等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具体实践。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鲁教财字[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下发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如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计算和复核难度大、资金归集时效性不强等。
为进一步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推动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对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做好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确定调整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
(一)贷款贴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仍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不再按高校隶属关系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仍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不再按高校隶属关系由省财政和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分担。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和3+2大专段学生(其他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成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院)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一)一级认定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三级认定系(学院)成立系(学院)认定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任组员,负责本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认定、回访调查等工作。
(四)四级认定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由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普通学生不低于50%)担任组员,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鲁教财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开发办、残联,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和省残联制定了《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6•【字号】鲁政办发[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
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1所高校只能选择1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商业银行。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并在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领导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鲁教财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各省属高等学校:为做好我省2021至2022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和审批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申请受理时间各县(市、区)现场集中受理贷款学生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2日。
二、贷款受理对象贷款申请受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书面承诺代替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作为申办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
三、贷款额度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贷款申请受理工作流程(一)维护系统信息。
各地、各高校要于贷款正式受理前,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安装调试高拍仪和手写板等合同电子化设备,确保电子签章、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高校学费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二)贷款网上申请。
贷款学生须注册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提交贷款申请。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9 号
SDPR-2015-0050043
23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 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
鲁教基字〔2008〕24 号
SDPR-2015-0050044
24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 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8〕21 号
SDPR-2015-0050087
67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25 号
SDPR-2015-0050088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登记号
68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 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中小学财务管理 工作的意见
鲁教财字〔2009〕53 号
SDPR-2015-0050034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登记号
14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9〕66 号
SDPR-2015-0050035
15
鲁教基字〔2009〕20 号
SDPR-2015-0050045
25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 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9〕7 号
SDPR-2015-00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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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 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9〕20 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教法字[2011]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教法字〔2011〕3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为解决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教育规划纲要不相适应、不相一致的问题,我厅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2010年9月1日前的印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2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新增规范性文件2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的规范性文件共134件。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之前印发、仍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山东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前印发、仍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发〔1990〕12号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制度(试行)2鲁教高字〔1992〕1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3鲁教财字[1993]23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鲁教财字[1999]54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5鲁教财字[1999]83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查勘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6鲁教财字〔2000〕6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7鲁教财字〔2000〕6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改造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9鲁教基字〔2001〕2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鲁学位〔2001〕14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11鲁教职字〔2001〕4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12鲁教电字〔200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3鲁教科字〔20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14鲁教师字〔2001〕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15鲁教办字〔20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内部市场管理的通知16鲁教法字〔200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17鲁教人字〔2002〕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鲁教审字〔200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基建修缮工程及设备购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20鲁教基字〔200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学管理制止中学毕业年级提前结束课程的通知21鲁教基字〔2002〕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充分利用勤工俭学项目资源加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2鲁教基字〔2002〕20号山东省教育厅等遏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有关问题的通知23鲁教基字〔2002〕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意见24鲁学位〔2002〕6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的通知25鲁教职字〔2002〕23号山东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6鲁教财字〔2003〕1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27鲁教财字〔2003〕2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结构安全改造标准》的通知28鲁教财字〔2003〕2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9鲁教财字〔2003〕3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30鲁教财字〔2004〕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山东省教育社一报两刊发行工作的通知31鲁教财字〔2004〕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沾化县采用教育券形式建立扶贫助学制度试点的通知32鲁教基字〔2004〕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校本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33鲁学位〔2004〕12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的意见34鲁学位〔2004〕26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35鲁教职字〔2004〕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鲁教办字〔2005〕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37鲁教法字〔2005〕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38鲁教计字〔2005〕3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9鲁教财字〔2005〕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40鲁教财字〔2005〕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学生作业本管理工作的通知41鲁教审字〔2005〕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直属单位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2鲁教基字〔2005〕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43鲁教基字〔2005〕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校本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44鲁教基字〔2005〕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的通知45鲁教基字〔2005〕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6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7鲁教师字〔200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意见48鲁教办字〔2006〕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保障我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49鲁教办字〔200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50鲁教人字〔2006〕17号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51鲁教督字〔2006〕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52鲁教研字〔2006〕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暂行办法)53鲁学位〔2006〕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通知54鲁学位〔2006〕9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教强省”行动计划的通知5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56鲁教后字〔2006〕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57鲁教计字〔2007〕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节约型学校创建活动的意见58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59鲁教财字〔2007〕19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0鲁教财字〔2007〕3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意见61鲁教财字〔2007〕3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的意见62鲁教基字〔2007〕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63鲁教基字〔2007〕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64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6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66鲁教基字〔2007〕2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67鲁教研字〔2007〕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68鲁教职字〔2007〕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69鲁教职字〔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70鲁学位〔2007〕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71鲁教师字〔2007〕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师教育专业管理的通知72鲁教安字〔2007〕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3鲁教办字〔2008〕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74鲁教财字〔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7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76鲁教基字〔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质量检测制度的意见77鲁教基字[2008]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78鲁教基字〔2008〕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79鲁教基字〔2008〕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80鲁教基字〔2008〕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81鲁教基字〔2008〕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82鲁教基字〔2008〕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83鲁教基字〔2008〕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84鲁教基字〔2008〕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2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86鲁教基字〔2008〕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7鲁教基函(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88鲁教基函(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89鲁教研字〔2008〕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90鲁教研字〔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91鲁教研字〔2008〕4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92鲁教职字〔2008〕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的意见93鲁教师字〔2008〕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94鲁教人字〔2009〕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6鲁教财字〔2009〕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97鲁教财字〔2009〕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98鲁教财字〔2009〕2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鲁教财字〔2009〕3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示范建设工程的通知100鲁教财字〔2009〕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01鲁教财字〔2009〕6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102鲁教基字〔2009〕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103鲁教基字〔2009〕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4鲁教基字〔2009〕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05鲁教基字〔2009〕1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106鲁教基字〔2009〕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107鲁教基函(2009)2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8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9鲁教高字〔2009〕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放假管理的通知110鲁教研字〔2009〕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111鲁学位〔200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112鲁学位〔200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113鲁教民字〔200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114鲁教民字〔2009〕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115鲁教职字〔2009〕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116鲁教职字〔2009〕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若干意见117鲁教师字〔200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118鲁教师字〔2009〕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师学历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119鲁教师字〔2009〕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20鲁教师字〔2009〕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21鲁教师字〔2009〕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的通知122鲁教师字〔2009〕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的通知123鲁教师字〔2009〕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124鲁教科字〔2009〕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25鲁教外字〔2009〕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126鲁教办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的意见127鲁教办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28鲁教基字〔2010〕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通知129鲁教基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130鲁教基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131鲁教研字〔2010〕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132鲁教外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科字〔2010〕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鲁教办字〔2011〕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学生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附件3:山东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发〔1989〕14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教学研究室试行工作条例》的通知2鲁教发〔1989〕53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试行工作条例》的通知3鲁教发〔1990〕12号山东省初中、小学学生辍学报告制度(试行)4鲁教基字〔1991〕2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快发展弱智教育的意见5鲁教职字〔1992〕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职业中专新上专业和各类学校举办职业中专班审批办法的通知6鲁教职字〔1992〕7号山东省教委关于举办高中后职业中专班有关问题的通知7鲁教成字〔1992〕16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8鲁教师字〔1992〕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意见9鲁教师办字〔1992〕3号山东省教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10鲁教师字〔1992〕4号山东省教委印发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的办班条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11鲁教师字〔1992〕1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鲁教师字〔1992〕1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电师专学员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卫电师专教学辅导暂行办法》的通知13鲁教师字〔1992〕2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通知14山东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我省高中教育的意见15鲁教基字〔1994〕2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16鲁教职字〔1994〕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公布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名称的通知17鲁教职字〔1994〕1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8鲁教师字〔1994〕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省级规范化学校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19鲁教研字〔1996〕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常规(试行)》的通知20鲁教师字〔1997〕8号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1鲁教研字〔1997〕2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三项基本功考核实施意见及训练与考核标准》的通知22鲁教财字〔1998〕4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3鲁教职字〔1998〕12号山东省教委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5鲁教办字〔2000〕2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鲁教财字〔2001〕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库存商品材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7鲁教基字〔2001〕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28鲁学位〔2001〕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鲁教财字〔2002〕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鲁教计函(2003)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31鲁教财函(2003)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远程网络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2鲁教办字〔2004〕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33鲁教计函(2004)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4鲁教审字〔2004〕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35鲁教财字〔2005〕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财经工作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36鲁教研字〔2007〕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7鲁教学函(2007)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参加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38鲁教基函(2008)2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39鲁教基函(2009)4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结束——。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资助政策实施范围学前教育: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普通高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中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监管,确定纳入资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
二、进一步规范资助项目和标准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标准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标准高出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
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高出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为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新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新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鲁教财字[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新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8〕28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目前,我省各高校新生已开始陆续入学。
为确保2008年高校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新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8〕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
各高校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要亲自抓,校内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安排,要将“绿色通道”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落实在新生报到现场,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凡是被我省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再分别采取校内“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坚决杜绝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的情况。
二、多措并举,全面落实高校资助新政策,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2007年,国家建立健全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新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各项资助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是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三是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切实加强管理。
四是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 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认真的做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工作;五是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发放的宣传、协调、指导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或者专业)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者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
第八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XX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100分计,所占比重为7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鲁政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省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等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奖学金,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等问题比较突出。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加大教育资金优化整合力度,设立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5月21日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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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教财字[2014]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鲁教财字〔2014〕25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当前,人民群众的教育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对资助工作的需求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加艰巨。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进和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大学生成长
成才,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措施。
各市、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更新助学理念,创新助学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学生资助工作从经济保障型向促进发展型转变,在经济上帮助学生的同时,更加注重在精神上培育学生、在能力上锻炼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贯通的资助工作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资助中心在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统筹协调职能,落实学生、资助、财务、教务、团委、研究生等处室部门在资助工作中的责任,充实资助工作队伍,提高资助工作效率。
二、完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