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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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前教育暂行管理办法
(草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赛罕区学前教育的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和《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赛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二条赛罕区教育局负责审批设立和撤销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应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和拟任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三)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教职员工的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
(五)园舍场地证明;
(六)办园资金证明;
(七)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当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证明。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区教育局每年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年度审查,达不到条件的进行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停办或取缔。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场所,园址设立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及设施配备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要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避免产生误导。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幼儿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寄宿制幼儿教育机构每班人数酌减。
第三章保教管理
第七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学前教育应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的一生发展打好基础。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育与教育并重、寓教于乐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第八条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要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注重幼儿的健康教育和品德教育,注重对幼儿情感、态度、习惯和能力的培养。在课程内容设置上不片面迎合社会上的不合理需求,不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举办或变相举办收费性的兴趣班等。
第九条学前教育教学用书从列入自治区教育厅编制公布的《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园本课程所用教材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购买途径不正规和劣质、盗版幼儿用书。严禁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
第十条禁止学前教育机构以课题、实验研究为名,开展各种形式的违反幼教法规精神、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严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社会上各类商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在儿童正常作息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教师带班。实习人员和保育员不得独自带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两名以上保教人员带领儿童进行户外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能满足活动需要的玩具、图书和活动材料。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职员工的资格准入制度,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学前教育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3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学前教育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保健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安员应身体健康、素质较高、能胜任学前教育安全保卫工作。学前教育机构要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警用器械等。
其他教职工应持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实践能力。
民办学前教育要加强师资管理,坚持不培训不上岗、无资格不上岗的制度,形成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教研制度,立足于学前教育的教育实践开展园本教研活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体系等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
幼儿园园舍、桌凳、玩具、饮水、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有食堂和住宿的幼儿园必须加强食品、营养管理、餐具、用具要严格消毒、餐饮要保质保量,杜绝食物中毒现象;住宿的床及床上用品必须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报送赛罕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校车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