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加工贸易风险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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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保函

保函

定义: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函产生的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作用: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性质: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

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

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

海关退保证金申请书范本

海关退保证金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海关部门:您好!我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参与某项进口业务,于____年__月__日向贵海关缴纳了一笔保证金,账号为____,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现因业务完成,符合退款条件,特此向贵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保证金缴纳背景1. 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向贵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海关要求缴纳保证金以确保申请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于____年__月__日向贵海关缴纳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二、保证金退还条件及原因1. 根据海关相关规定,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完成进口业务的各项手续,且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

2. 货物已于____年__月__日顺利通关,且已按照海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3. 申请人现申请退还保证金,符合海关规定的退还条件。

三、保证金退还方式及账号1. 请贵海关将保证金退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账号为:____。

2. 开户银行为:____,户名:____。

四、保证金退还金额及时间1. 保证金退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2. 申请人希望贵海关能够在收到申请后的__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手续。

五、申请人的承诺1.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申请人承诺在收到保证金退款后,不再就此事向贵海关提出任何异议或诉讼。

六、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 联系人:____2. 联系电话:____3. 电子邮箱:____鉴于以上情况,特此向贵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申请人真诚希望贵海关能够尽快办理退款手续,以便申请人能够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在此,申请人对贵海关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此致敬礼!申请人:(盖章)____年__月__日。

退还保证金申请书范文3篇

退还保证金申请书范文3篇

退还保证⾦申请书范⽂3篇采访器材⼊境指南世博会的召开⼜将迎来⼤批的外国记者,随⾝携带采访器材的外国记者⼊境时需要办理哪些⼿续?近期,海关总署了《海关对外国记者随⾝携带采访器材通关指南》,该《指南》适⽤于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随⾝携带采访器材进出境办理通关⼿续。

常驻记者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续。

常驻机构⾸次申请进境公⽤物品前,应当凭有关⽂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续。

申请进境公⽤物品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备案证》、《海关进出境公⽤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物品报关⼿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和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短期采访记者国宾团随⾏记者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办理进境⼿续。

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记者应当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能提供保函的记者进境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的单位或经海关认可的银⾏或⾮银⾏⾦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器材清单,记者J-2签证等单证办理进境⼿续。

进境⼿续结束时,记者将收到海关关封⼀个,应妥善保管,据以办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续。

出境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出具进境地海关关封。

当出境地与进境地为同⼀⼝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在原保函上批注签章,办理核销⼿续,并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退还记者。

当出境地与进境地⾮同⼀⼝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出境地海关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封⼊海关关封退还记者或出具保函的单位,由记者(或出具保函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提交出境地海关批注签章的“保证函”或海关关封,办理“保证函”结案⼿续。

海关进口保证金退保申请书模板

海关进口保证金退保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海关:您好!我司xxx公司,营业执照号:xxx,地址: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特此向贵海关提交进口保证金退保申请书。

一、申请退保背景我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海关缴纳了进口保证金,用于保证我司在进口环节的合规性。

鉴于我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进口义务,现申请退还进口保证金。

二、申请退保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让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向海关缴纳保证金。

当收货人、受让人或者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2. 我司已按照海关的要求,按时提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了关税、增值税等税费。

3. 我司已按照进口合同约定,按时办理了进口货物的复出口手续,提供了复出口证明文件。

三、申请退保金额根据贵海关出具的《进口保证金收据》,我司应缴纳的进口保证金为人民币xx万元。

鉴于我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进口义务,现申请退还全部进口保证金。

四、申请退保方式1. 退保金额:人民币xx万元。

2. 退保账户:我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

3. 退保方式:电汇。

五、承诺及保证1. 我司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我司保证在收到贵海关退还的进口保证金后,不再就此事向贵海关提出任何要求。

3. 我司承诺在未来的进出口业务中,严格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进出口合同约定的义务。

敬请贵海关审核并通过我司的进口保证金退保申请。

如有需要,我司随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在此感谢贵海关对我司的支持与帮助!此致敬礼!申请单位:xxx公司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地址:xxx邮编: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内销缓税利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09-03-16【实施时间】2009-03-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二)利率的适用: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四)计息期限的确定: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范文(5篇)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范文(5篇)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的管理,保护银行资金安全,提高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加工贸易银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参考国内外相关银行及国际贸易全球标准,结合加工贸易银行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加工贸易银行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保证金的管理。

三、保证金缴纳与退还1. 保证金缴纳(1) 所有参与加工贸易业务的客户,应按照约定的合同、协议或规定,向银行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 客户缴纳保证金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包括现金、存款、票据等形式。

(3) 客户缴纳保证金后,银行应及时核对并办理相关手续,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并开具相应的收据。

2. 保证金退还(1) 在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完成后,根据合同、协议或规定,客户可以申请保证金的退还。

(2) 客户申请退还保证金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交货凭证、结算单据等。

(3) 银行收到客户的退还申请后,应及时核对相关资料,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退还手续。

四、保证金计息与管理1. 保证金计息(1) 保证金根据客户的要求可以计息,计息期限和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计息的保证金应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结息。

2. 保证金管理(1) 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管理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 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应单独设置,用于存放保证金和计息。

(3) 银行应定期对保证金进行核对和复核,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五、保证金查账与监管1. 银行内部查账(1) 银行应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自查和复核,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银行内部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保证金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审计和跟踪。

2. 外部监管(1) 银行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相关查账和监管工作。

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

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

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署财发[2005]33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339号海关总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管理,严密海关监管,保证国家税收,方便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收取范围第三条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是海关依法对海关管理相对人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

第四条保证金是海关征税工作中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包括下列情形:(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四)暂时进出境的;(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七)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八)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税款保证金。

第五条风险担保金是海关监管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

包括下列情形:(一)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二)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三)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四)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五)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六)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七)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八)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保证金退回请款函

保证金退回请款函

保证金退回请款函
尊敬的收件人:
我们谨此通知您,关于您所提交的保证金退回事宜,现向您提供以下信息并请您核实。

1.收件人信息:
2.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3.联系人:XXX
4.联系电话:XXX-XXXX-XXXx
5.电子邮件:*****************
6.事由:保证金退回申请
7.保证金详情:
8.申请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9.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元
10.保证金提交日期:2023年X月X日
11.保证金用途:参加XXX活动
12.退回原因:
13.由于活动取消,现将您所提交的保证金进行全额退回。

14.账户信息:
1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
16.账户名称: XXX
17.账户号码:XXXXXXXXXXXXXX
18.签名:
19.保证金退回声明签名:XXX20.日期:2023年X月X日
请注意,您的保证金将在接下来的3-5个工作日内退回到您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敬请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风险抵押退还申请书模板

风险抵押退还申请书模板

风险抵押退还申请书模板:尊敬的XX局:您好!我单位在此就关于风险抵押金退还一事向您提出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我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XX年,注册地为XX市,主要从事XX行业的生产、经营及服务工作。

自成立以来,我单位始终坚持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单位于XX年缴纳了风险抵押金,用于防范和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在缴纳风险抵押金期间,我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了安全生产的稳定。

三、风险抵押金退还原因鉴于我单位在缴纳风险抵押金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现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

同时,我单位承诺在退还风险抵押金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四、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的相关材料1. 风险抵押金退还申请书;2. 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3. 安全生产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4.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时间及方式1.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2.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联系地址:XXX敬请XX局对我单位的申请予以审批,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在此,我单位对XX局长期以来对我的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特此申请!XX单位XX年XX月XX日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有需要,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2024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样本产品说明针对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依据主管海关的核准手续,企业需按照合同备案的料、件金额,向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

待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并经海关核销合同后,中国银行将负责核销相应的保证金台账。

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内未能及时出口或经批准转为内销,海关将会同税务部门及中国银行对企业进行税款追缴。

对于逾期未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中国银行将不再为其开设新的保证金台账。

加工贸易企业在设立台账时,存在“实转”与“空转”两种模式。

产品功能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经权威机构批准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充分发挥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综合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制止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中的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国家税收安全,从而促进加工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产品特点1. 强制性规定:国家对加工贸易采取强制性保证金台账制度。

2. 独家承办:目前,中国银行为该业务的独家承办行。

3. 海关联系单办理:企业需凭海关出具的联系单办理台账业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

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的收取将严格遵循经批准的收费原则和费率执行。

申请条件1. 企业需具备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2. 企业需拥有开户登记证。

3. 企业需凭海关出具的联系单办理台账业务。

提交材料1.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企业信息卡。

2. 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三、四联(用于台账开设业务)。

3. 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第三、四联(用于台账变更业务)。

4. 中国银行保函受权分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正本和副本(用于开立税款保付保函台账业务)。

5. 海关出具的专用缴款书(用于台账转税业务)。

6. 海关出具的注有“挂账”或“停账”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第三、四联(用于台账挂停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成品退换合同;(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单一窗口海关保证金退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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