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拥有一项专利、商标、技术或品牌等知识产权,并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知识产权所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的授权费用,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往往涉及到海关估价的问题。
为了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介绍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即在类似的交易中所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市场价格是根据供需关系决定的,因此不能过多地考虑与买卖双方关系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委托的关系、技术转让、投资、研究发展等。
(二)按照有效期限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有效期限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期限来计算。
(三)按照授权范围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范围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范围来计算。
(四)按照知识产权性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性质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对象来计算,一般分为专利、商标、技术和版权等。
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下面就特许权使用费在不同情况下的海关估价标准作出一些分析:(一)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如果特许权是因实际使用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餐饮连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配方,在该餐饮连锁公司的所有分店都使用了该配方,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二)特许权的技术转让如果特许权是因技术转让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药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研究技术,在许可协议中规定了5年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来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wafer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wafer完税价格作者:庞雪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8期根据研发需要,国内IC设计厂商会从国外权利人,如IMG、ARM等,购买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下称IP),这些IP均通过非贸易付汇途径获取。
中国海关认为IC设计厂商购买IP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在向国(境)外晶圆厂“购买”晶圆(WAFER)时将其并入完税价格缴纳海关增值税。
那么,中国海关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IC制造过程及IP使用方式简介(一)IC制造过程简介为更好地理解IC设计厂商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并入wafer的价格征收海关增值税,有必要对IC(尤其是Wafer)的制造过程进行简单说明。
IC的制作分为三大块:1、IC的设计。
2、Wafer的制造。
3、IC的封装。
1、IC的设计1)功能描述:要完成一个完整的集成电路芯片,首先要对这一个芯片做完整的功能描述。
2)逻辑设计(以二进制为原理的数字电路)逻辑设计之目的是用已有的基本逻辑单元,将描述电路功能的数学函数进一步的具体化,使所有的功能描述皆能以实际可执行的电路模块来完成,并要经过检验,确定所设计的逻辑没有问题。
3)电路模拟分析逻辑设计完成后,要将每一个逻辑单元转化成实际的电路组件符号(如电阻,电容等),然后将这些组件符号进行组合,形成真正的电路,再进行一次检测(这时会得到一个检测结果)。
4)电路布局(布图设计)所谓电路布局,实际上就是做电路分析及半导体制程的中间桥梁,就像一个房子分为厨房,卫生间,卧室等,设计师需要将这些“组件”进行布局,使房子的功能达到最佳的效果,比如具有通风好,光线好,凉台多用化之类的性能。
当我们做完电路布局后,还要利用电脑辅助设计﹝CAD﹞程序,检测电路布局是否有缺失,检测的结果和先前所验算的结果是否一致(步骤3的结果),如果不一致,就有可能是把厨房做到卫生间去了,则需要重新进行电路模拟分析,再次电路布局。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注释: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为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例如: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这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
因此,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海关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
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行业中知名公司产品,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许权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等行业,特许权费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一、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另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视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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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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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
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实质上是逃避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监管。
简单来说,若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在境外,对于其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价值的部分海关需要征税。
而相反,只有符合海关规定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的应税项目,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
海关法规中“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构成进口货物的条件”,本质就是说价值已经体现在进口货物中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怎样证明价值实现在境外,对技术许可的定性分析,合同的起草,技术文件的表达,对价格的定量分析,都可能是证明的关键。
当然,与海关的沟通最重要。
举个栗子:某企业从境外进口特质杯盖100元,并以非贸形式单独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元,该企业在境内完成杯子与杯盖的组装并销售。
海关质疑10元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 若授权使用的专有技术与杯盖的生产有关
专有技术的价值在境外实现,该特许权使用费应包含在杯盖的进口价格中税务机关征收:就以非贸形式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0元征收增值税、预提。
案例3海关估价中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部分 戴尔案例分析
------ 进口的备份软件的实质-含有著作权的物品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备份光碟
微软
境外 境内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备份光碟
戴尔中国
最终用户
分析:
? 进口的备份光碟仅仅是用作备份用途的含有著作 权的物品.
? 备份光碟的价格仅包括介质的成本价值,不包括 特许权使用费。
? 戴尔中国并未因购买备份光碟而获得著作权的相 关权利(权利并未转移)
? 根据《审价办法》第37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 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 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 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 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 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 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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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戴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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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戴尔案例分析-背景介绍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微软
?
戴尔美国
?
境外
?
境内
获得授权 的复制商?
戴尔中国
?
?
最终用户
? 微软授权戴尔美国从微软服务器上下载操 作系统软件 ? 戴尔中国从美国戴尔服务器下载操作系统 软件到自己的服务器 ? 戴尔中国复制下载的操作系统软件到生产 线上,在生产过程中把该软件 安装到电脑成 品 ? 获得微软授权的境内复制商进口该操作系 统软件的少数 备份光盘 、正版授权书、及附 加产品材料 (APM) ? 获得微软授权的境内复制商在境内生产该 操作系统软件的大部分备份光盘、正版授权 书、及 APM ? 戴尔中国从 获得微软授权的境内复制商 处 购买备份光盘、正版授权书、及 APM,或者 直接进口备份光盘 ? 戴尔中国销售电脑成品给最终用户时,连 同附加产品材料和备份光盘一同销售 5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5篇范例)第一篇: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从300万到30万:相信专业的力量--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案例分析2016年8月,某汽车配件企业A公司因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受到海关稽查,A公司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企业与专业机构密切配合,始终坚持合理合法应对,最终海关对企业补税30万元,A公司正当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基本情况2016年8月,海关要求A公司对自2013年以来非贸项下对外付汇情况开展自查,重点要求报明有无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以及该费用与进口货物之间的关系。
A公司自查发现,2013年以来共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500万元,对照海关提供的相关依据,初步估算需补交税款300余万元,将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极大困难,对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造成严重影响。
A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的海关业务团队寻求专业支持。
我们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如实提供支付情况。
海关在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稽查前,已经通过外汇、商务、银行等部门获取了企业实际支付的情况,任何隐瞒的行为都将使企业遭受加重处罚;二是全面梳理费用相关情况。
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合同条款、对应权利载体、进口货物等情况都将影响最终处理结果,需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分析梳理;三是与专业机构密切合作。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补税款的具体确定牵涉到定性、定量、分摊和计算等诸多方面,专业技术性强,企业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准确把握和应对,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A公司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聘请龙旭海关团队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作。
在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协助企业制定整体工作方案;2.审查相关的合同、技术资料、财务报表等数十份文件;3.梳理全部进口货物情况并确定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关系;4.代为起草提交海关的答复文件;5.准确把握应补交税款情况并核算具体金额;6.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会谈等多种方式解答A公司及其国外母公司的咨询;7.针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提供多份《法律意见书》。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查、 反价格瞒骗等力量尚未形成系统、 科学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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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 (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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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 二) 重税款补征, 轻信用评估
海关对 “ 双特” 企业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大量的精力集中对企业漏税风险的防控工作
方面, 催缴企业在货物进口后需补缴的 “ 双特” 税款, 甚至个别纳税义务人反复通过主动披露
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 试图逃避缴纳滞纳金, 海关对相关公告等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性研究,
现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
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但在入世之前, 海关长期使用 “ 正常到岸价格” ③ “ 以成交
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④ 等审定包括涉及 “ 双特” 问题在内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其 “ 到
岸价格” 等术语的规定更多来自商业惯例; 1992 年 3 月 18 日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报的依据。
随着特许权使用费价格管理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国际贸易实际的发展,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规定。 2019 年第 58 号公告⑦ 增设 “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 代码
9500) 监管方式, 规定纳税义务人需在每次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的 30 日内向海关申报,
以及与申报行为相当的滞纳金征免规定, 便利纳税义务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 引导企业守法自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作者:胡燕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6年第08期摘要: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时,往往同时涉及向该境外企业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或不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当符合一定条件时,海关可能会将该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后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
本文将结合WTO及我国海关估价标准并通过案例详细解读特许权使用费计征关税的标准和适用。
关键词: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关税一、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完税价格的理论基础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首次引入了关税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产品的“价值”为标准的概念[1]。
针对这一概念,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的WTO《海关估价协定》对海关估价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协定第一条指出海关计税价格应为产品的“交易价值”,即为产品销售价格增加或减去协议第八条规定的若干调整因素,其中应加入“交易价值”的调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项特许权使用费。
当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满足以下标准时应纳入“交易价值”:与进口货物有关;由进口方直接或间接的向出口方支付;作为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货物的条件 [2]。
我国的海关对于特许权相关的估价办法主要制定在2003年颁布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其参照了GATT第七条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相关标准。
二、我国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标准与WTO确立的原则一致,我国海关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使用权费看作进口货物价值的一部分,其是指:“进口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3] 。
但是,并非所有进出口双方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会被海关纳入完税价格征收关税。
案例:外国企业A在中国设有子公司B。
A公司产品中含有核心零部件a。
A在海外制造零部件a并出口给B,由B将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为成品(a的体积与价值约占成品的1/3)后销售给中国客户。
进出口海关估价和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
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从国20海02关年审起定,中进国出海口关货即物全完面税实价施格《办W法TO》估价协定》,“忽视估价程序”和“忽视估价证据”
客观、公平、统一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3年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海关估价的作用
2016年全国海关实现税收净入库15388亿元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 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 (ii)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 (iii)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 行适当调整;以及 (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 可接受的。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基础。
2003年5月海关总署令第10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
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海关估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在世界海关范围内被视为难题。
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无疑是其中最难的部分。
本文从研究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特许权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两个条件,并提出了完善海关估价制度的建议,如增强海关估价透明度,实施价格补充申报制度,赋予进口商“合理注意”的义务,协调应税价格与存货成本的信息沟通以及参考预约定价安排价格以获取更准确可信的价格信息等。
一、案情简介某海关在对一起进口设备案稽查过程中发现,该设备进口商分四次向韩国某株式会社支付了340万美元的入门费和256670.4 美元的提成费,该部分费用并未向海关申报。
在该公司签订的设备进口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同时转让的技术及其使用费等内容,双方同意在本合同附件(技术转让合同)中详细约定。
附件(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之技术使用费是本合同项下总合同金额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本合同履行的必要及前提条件。
”在合同附件及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受让人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
”其中“入门费为340 万美元”,“提成费为受让人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额的4%,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这些“入门费”、“提成费”或“专利许可费”以“非贸付汇”方式支付,经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渠道汇出,并没有凭我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支付,是否应对其征收关税需要海关认真核实。
二、案情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海关欠缺详细操作性的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含义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上目前未有权威定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12 条的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录制品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购买特许权,进口商获得使用特定品牌、技术或服务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的费用。
这一费用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海关对其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限制。
首先,进口商在支付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时,应确保相关合同和付款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供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文件,包括特许权合同、商标注册证明、技术许可证等,以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商支付给海外特许权方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如果进口商未能提供合同或支付单据,海关将根据进口货物的性质和特许权的普遍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这一限制旨在防止进口商通过虚构特许权使用费来进行违规行为。
此外,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
进口商应提供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有关的财务凭证,包括票据、转账凭证、付款申请等,以便海关进行核查。
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海关可能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可能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规定,进口商需要重视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进口商在与海外特许权方签订合同时,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明确和沟通,以确保合规性。
此外,进口商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记录真实可信。
同时,建议进口商妥善保管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文件和凭证,以备海关核查之需。
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旨在维护贸易秩序和权益保护。
合法合规的特许权使用费有助于促进技术和品牌的引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可能会滥用特许权使用费渠道,甚至虚构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税收特许权使用费案例
国际税收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超有名的好莱坞电影制作公司,咱就叫它“星光影业”吧。
星光影业呢,有一部超级卖座的系列电影,里面全是炫酷的特效和大牌明星。
这部电影里有个超级酷炫的角色形象,是由一位非常有才华的独立艺术家设计的。
星光影业就和这位艺术家签了特许权使用费协议。
协议大概就是说,星光影业可以使用这个角色形象在电影里,然后根据电影的收益给艺术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这里面就涉及到国际税收的问题啦。
艺术家住在一个欧洲的小国家,税率比较低,咱们叫这个国家“艺术之国”。
星光影业可是个美国的大公司,美国的税率相对来说比较高。
当电影大卖之后,星光影业要给艺术家支付一大笔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正常的做法,这笔钱从美国汇到艺术之国。
但是美国税务局就开始琢磨了:“这钱就这么流出去了,我们得看看这里面有没有税收漏洞。
”美国税务局觉得,这个角色形象虽然是艺术家在艺术之国创作的,但是电影是全球发行的,在美国赚了好多钱,而且这个角色形象在美国的宣传推广下变得超级有名。
所以美国税务局就想对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艺术之国的税务局也不乐意了:“这是我们国家的艺术家创作的,按照我们的法律,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在我们这儿已经交过税了,你们美国不能再征。
”于是就开始了一场税收拔河比赛。
星光影业夹在中间也很头疼。
一方面美国税务局盯着,一方面又不想得罪艺术之国的艺术家,毕竟以后可能还得合作呢。
最后呢,经过两边的税务专家各种翻法律条文、协商,还参考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
比如说,根据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对于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在艺术之国已经按照一定比例征税了,美国这边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国际税收在特许权使用费这个事儿上可复杂着呢。
就像一场跨国界的大棋局,每个国家都想在保障自己税收利益的同时,又不阻碍正常的商业合作。
而且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国际税收规则就像拿着一张地图,能避免在这个复杂的商业世界里迷路,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麻烦,不然就像星光影业一样,被两边税务局拉扯,头都大啦。
海关估价的难点——特许权使用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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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的难点——特许权使用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升,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重要性也愈见凸显。
然而作为复杂的技术性海关估价难题,各国对同样问题认识不一普遍存在,即便在WCO(世界海关组织)每年召开的估价研讨会上,各国提出的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疑难案例经过反复讨论,也经常无法达成共识;在国内,有些地方的海关发现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后,未经质疑和磋商程序就认定应该全部应税,有的海关则持相反观点。
所以即使世界500强外商投资或合资企业也遭遇困惑,在接受海关稽查、核查和海关缉私部门调查时,对于巨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上也会与海关产生争议,甚至对随之而来的违规乃至犯罪风险浑然不觉。
现笔者对近来办理案件中涉及、相关企业关切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不完全总结如下:一、我国海关法上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称《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关法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关法上和税法上对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在权利类型还是在范围上都是有区别的。
海关的特许权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但包含使用权还包含所有权或全部权利,而税务机关的特许权在权利范围上仅包含使。
海关归类争议案例分析
正确准确精确--从一起归类争议案例说起记得一位关务行业的大咖曾有一个妙喻:归类认定就像翻译。
这个比喻确实很有道理:如果说衡量翻译的标准依次是“信达雅”,那么,归类的标准似乎也可以用“正确”、“准确”、“精确”3个词语来对应“信”、“达”、“雅”的要求。
近日,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一起进口货物海关归类争议案件,通过正确归类、准确归类和精确归类,帮助企业减少直接损失80余万元,同时,为企业今后进口货物减少税款负担高达数百万元,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案例中反映出企业在应对海关归类争议时的一些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广大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掌握正确的应对方式,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基本情况2016年10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生产线夹具成套散件,货值人民币600余万元,申报税号84798999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
海关对该票货物归类提出质疑,先后以2份不同的归类决定作为参考依据,提出另外3个不同税号的归类,每个税号对应的关税税率均为10%,某公司因此将额外承担80余万元的税款。
这一争议对企业影响巨大,如果无法妥善解决争议,不只是本次进口货物增加税款负担,更加严重的后果是,今后进口相同货物时,都将按照10%的关税税率和17%的增值税税率交纳税款,每年额外增加的税款负担将达数百万元。
某公司从争议产生之初就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由于归类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强的特点,企业意识到仅凭自身努力难以圆满解决争议,甚至会适得其反。
因此,该公司积极借助龙旭海关专业团队的智力支持,在我们的帮助下,最终取得圆满成果。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我们围绕“正确”、“准确”、“精确”的要求统筹开展工作,依次递进满足3个要求,确保归类意见的专业性和合理性。
正确(信):正确归类是基础,不能出现指鹿为马的差错,就如同在翻译过程中不能出现是非、黑白上的差错,否则就将使随后的工作陷入方向性错误,浪费时间、精力,而且毫无意义。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案例分析
格 的两个 条件 , 并提 出了完善海 关 支付 , 经商 务 主管部 门、 务部 门 物 的买方 为 取得 知识 产权 权利 人 税
估价制度 的建议 , 如增强海关估 价 和 外 汇管 理 部 门审批 同意 的渠 道 及权利人有效 授权人关 于专利 权 、 透 明度 ,实施价格补 充 申报制度 , 汇出, 并没有凭 我国海关进 口货 物 商标权 、 专有技 术、 著作权 、 分销权 赋予进 口商“ 合理注 意” 的义务 , 协 报 关单支付 , 否应对 其征收关税 或者 销售 权 的许可 或 者转 让而 支 是
调应 税价 格 与存 货成 本 的信 息沟 需要海 关认真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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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的费用 。但 是在 估 定完税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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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更准确可信的价格信息等 。
二、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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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得 到山东省 高等学校优秀 青年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项 目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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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作者:刘晓东来源:《商展经济》 2020年第13期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刘晓东摘要:目前,企业对国外先进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较大,通过货物贸易途径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也随之增多。
对于单纯的服务贸易,一般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备案和管理,由国内进口方代境外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税。
而对于单纯的货物贸易,则由海关向国内进口方代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款。
上述两种方式看似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是,实际贸易中经常出现有形的货物贸易与无形的技术、专利交易相互依附和交叉的情况,且企业与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标准、计征方式和具体分摊比例上也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为确保企业对外贸易行为的合规合法,企业应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专门研究。
关键词:进口货物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F752.61 文献标识码:A1 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中国国家税务部门、中国海关、世界海关组织等分别从税务和贸易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说明,但是各种解释都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为有形贸易的量化很简单,但是无形贸易却很难量化和标准化,这也是导致特许权使用的认定和确定分摊比例往往比较困难的原因。
企业业务人员在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时,需要牢牢把握住,一旦出现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无形贸易,则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款时,一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专利许可费、技术引进或开发费用,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根据企业与海关商定的分摊比例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1 中国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根据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文《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在进口货物时,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所支付的费用。
新形势下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通关申报的常见误区和对策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 价格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企业合规申报也面临着新的 问题。笔者从实践角度出发,对第58号公告实施以来企 业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现状进行了研究,针对其问题提 出了合理化建议。同时,本文理清和普及了特许权使用 费的基本概念和海关监管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企 业的规范申报和税务筹划,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商誉和信 用,以避免因申报错误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 税负。希望本文能对相关企业规范申报特许权使用费起 到一定帮助。
二、常见申报误区和原因分析
(一)错误判定为非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对海 关估价专业知识要求非常高,加之交易的复杂性和法条 的相对模糊性,导致企业经常自行认为无须应税,直接 在报关单第45项选择“否”后向海关申报。《审价办 法》认定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一是与进 口货物有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 内销售的条件。对于进口货物是机器设备,若不是专利 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也不是采用专有技术或专利方法生 产的,则需判定其是否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 计或者制造的。 因此,现阶段寄希望于企业对特许权使 用费认识到位存在较大困难。 (二)错误认为货物进口时未申报仍可按照“后续 征税”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存在特殊性,较大部分的特 许权使用费并非随货物进口同步支付,而是按照一定周 期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计提后支付。部分企业在原货物进 口申报时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草率选“否”, 自认为只要实际支付后再向海关申报即可。根据海关对 2019年第58号公告的问题解答,如果企业未在货物进口 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则 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后期支付的特许权使用 费。一旦发生此种情形,如果企业后期自查发现漏报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情事,可以采用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主动披露意味着企业已 经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一旦海关予以处罚,处 罚记录将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三)错误分摊导致多交税款 进口商对外支付的同笔特许权使用费中,往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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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
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
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
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
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
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
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
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
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
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
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
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综上,该特许权费符合上述三个关键点,应被纳入完税价格。
关于2万美元安装调试费、3万美元保修费。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一)款“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2万美元安装调试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而3万美元保修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5万美元技术服务费。
企业提供的发票、付汇凭证等资料显示该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
因此,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五)款“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的规定,该5万美元技术服务费不应被列入完税价格。
关于进口替换零部件1万美元和维修检测费1万美元。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一)款“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
如果零部件费和维修检测费是分别列示,则维修检测费不计入零部件进口完税价格,如果在进口申报单据上仅列总额,则两者可能均会被纳入完税价格。
驱动程序升级费1万美元。
虽然《审价办法》没有规定驱动程序等软件升级费,但鉴于该升级费是对原进口仪器驱动程序进行的,即与进口货物有关,且该升级将提升原进口仪器的实际价值。
因此,应计入完税价格加以征税。
实操建议
规范签订特许权转让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部分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如境内复制费、技术援助、培训费、管理费、安装费及境外考察费等)无需计入进口完税价格,而与货物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计入完税价格。
因此,企业在签订进口合同或特许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分列特许权使用费和与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并进一步分列与进口货物有关与无关的费用,以避免或减少因海关质疑引发的风险。
此外,对于按照营业额或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建议企业对其进行最大化细化,如以书面协议方式载明具体细目和相应比例,以便利海关核查、提高通关便利性、降低通关成本。
注意进口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海关在货物通关过程中,发现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会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即向企业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向海关说明其价格申报偏低的理由。
其中,是否存在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海关关注的一个重点。
因此,企业在进口申报时,就应如实申报特许权使用费,防止因未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导致申报价格过低而引发海关稽查,降低通关便利化,延长通关时间和增加通关成本。
妥善保存合同、发票、报关单据、付款凭证等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货物通关进口后,海关可对企业进行后继稽查,稽查时,海关有权对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
因此,企业应注意保存特许权使用费协议、货物买卖合同、生产加工工艺及与境外企业的资金往来财务资料等。
积极组织证据与海关沟通。
如果特许费使用权与进口货物无关,则无需将其纳入进口完税价格,而这“无关”需企业举证。
因此,企业在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或《海关稽查通知书》后,应先自查,即参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本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无关,是否无需计入完税价格,并根据自查结果准备证据材料,及时向海关说明情况、解释原因,争取海关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调查手段。
但鉴于企业“举证”并获得海关认同存在极大困难,企业应会商海关明确哪些证据(如特许权受益人提供的表明该特许权使用费和进口货物无关的书面证词)可被海关接受为充分
有效的证据,以为企业举证指明方向,降低企业举证难度。
充分利用合法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实践表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海关也不能保证计入完税价格的决定完全正确。
因此,如果企业认为海关“计入完税价格”的决定存在问题,可充分利用合法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如可对此决定以及衍生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