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迁移的增加,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境,我国积极推动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确保公租房的有效管理和良好运营。
一、公租房的范围和目标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适用于城市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新就业者、低收入职工及其他困难家庭。
公租房的建设目标是为这些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公租房的申请和配租1. 申请条件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合法居民,具备城市户籍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申请流程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应当简化和透明化,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和审核机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后进入配租程序。
3. 配租原则公租房的配租原则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政府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如户籍、收入状况、家庭结构等,合理确定配租顺序,并定期公示配租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1. 使用权和维护义务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属于政府所有,申请人获得的是使用权而非产权。
使用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财产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 租金和物业费公租房的租金应当合理定价,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
同时,公租房的物业费可以由政府或配租单位承担一部分或全部,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负担。
3. 违规处理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转租、变相收取租金、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终止使用权和追究法律责任。
四、公租房的监督和评估为确保公租房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投诉处置和信息公开等方式,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租房的管理制度
公租房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租房管理,充分发挥公租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确保公租房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申请条件1. 具有城镇户籍,无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2. 家庭成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例规定的条件;3. 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流程1. 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租房;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资格核实;3. 所有资格符合的申请者将被列入公租房候选名单;4. 按照候选名单顺序进行公租房分配;5. 公租房申请有效期为一年,过期未分配的名额将重新申请。
四、租金收费1. 公租房租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2. 租金按月支付,逾期未支付将被视为违约。
五、管理及维修1. 公租房分配后,租户需按照规定管理居住环境,保持整洁;2. 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维修保养;3. 租户对公租房进行损坏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六、租赁合同1. 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是公租房分配的必要条件;2. 租赁合同包括公租房租金、居住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3. 租户需遵守租赁合同规定,如有违约行为将被追责。
七、纠纷处理1. 公租房租户与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2.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诉;3. 纠纷最终解决机构为当地人民法院。
八、违约处理1. 租户如有以下违约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理措施:(1)逾期未支付租金;(2)毁坏公租房设施;(3)私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等。
2. 违约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九、监督检查1. 公租房管理部门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监督检查;2. 租户也可向管理部门举报公租房管理问题;3. 定期公布公租房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经租户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篡改管理制度内容;3. 如有解释权归公租房管理部门。
以上为公租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租户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确保公租房制度的有效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甬政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宁波市税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包括开发园区,下同)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明确实施机构,落实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牵头完善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核对认定,房产交易等信息共享,构建公租房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公平、公正、合理的配租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申请人,结合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建设的公租房,是局自筹资金建设,重要用于解决居住在林区的拆迁户、双困人员和符合本管理方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及作为流转房之用,产权归局全部。
第三条申请人必须是现居住在林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与局订立退出原有住房合同书者:(1)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但因经济困难未参加危旧房改造的;(2)不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的拆迁户;(3)未参加危旧房改造购房的离退休人员遗霜遗属及已故职工遗霜遗属,且家庭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第四条公租房优先配租给已批复的拆迁户。
另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无购房能力的烈属、工亡家眷、工伤等特殊“双困”家庭(“双困”即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
第五条局将成立公租房领导小组(下列简称领导小组),组员由行政办、组织人事科、计资科、基建房产科、工会、管区、退管中心抽调人员构成,负责公租房的审查分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获得配租者,必须严格恪守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局将取消申请资格,收回住房:(1)不是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居住,而是转借、转租的;(2)持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公租房居住的;(3)持续三个月以上不交房租的;(4)私自变化房屋构造布局或用途的;(5)含有其它应退出配租房情形的。
第七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为申请人,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局公租房申请表》(下列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家庭基本状况涉及:1.申请人及家庭其它组员(含赡养、抚养、扶养组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年纪、婚姻状况等;2.申请人及家庭其它组员的经济收入状况;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等状况;4.申请人家庭有烈属、工亡家眷、工伤等特殊状况的证明。
(二)提供的材料涉及: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家庭组员的身份证明;3.家庭组员的户籍证明;4.家庭组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6.其它有关证明。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加强公租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和管理的各类公租房。
第三条公租房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配置,使用权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分配有序,用途明确,科学管理。
第二章配置和使用第五条公租房的配置应当根据当地的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进行,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努力提高购房能力。
第六条公租房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一)在本市或者县(市、区)境内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不符合居住要求的;(二)住房面积严重不足或者卫生环境严重不达标的;(三)经济拮据、居住困难的;(四)党和国家工作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等。
第八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应当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当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摇出,再确定分配顺序。
第九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五年,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房租和物业费等。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采取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管理员应当有充足的协作、交流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公租房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保障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公租房应当设置服务电话,并建立投诉、建议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社会群众、专业人士等。
宿州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
宿州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宿州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宿州市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宿州市公租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同时,宿州市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
三、申请与认定1.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公租房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年收入证明、家庭人口证明等。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公租房的供应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将被纳入公租房候选人名单。
3.公租房候选人根据申请时间和家庭情况进行排序,优先选取条件最符合的候选人进行公租房分配。
四、公租房租赁1.公租房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2.公租房租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但需符合相关条件。
3.公租房不得转租、出售,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公租房管理1.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机制,保障公租房的正常运行。
2.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入住低收入家庭的入驻审核,确保公租房资源用于最需要的人群。
3.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六、监督与处罚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宿州市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宿州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旨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加强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通过严格的申请与认定、公租房租赁和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措施,有效保障了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良好的居住条件。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透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与申请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度。
第八条申请公租房的居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成员在本省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 家庭收入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者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使用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省以前发布的有关公租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政府应将公租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公租房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承租人应遵守公租房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公租房的维修、保养由政府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第十一条承租人搬离公租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房屋。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租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一、管理办法:
1.政府参与:深圳市政府出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以及监督。
2.购房时间限制:购房者需满足规定的购房时间限制,一般要求购房
时间不超过十年。
3.租赁时限:公租房租赁期限为五年,租期满后可以续租,但需重新
审核。
4.租金控制:公租房的租金由政府制定,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5.分配原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居住需求、社会评价等因素进行公
租房的分配,优先满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需求。
6.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维修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1.户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持有深圳市户籍。
2.家庭结构:申请人婚姻状况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婚人士
需年满18周岁。
3.收入要求: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具体标准由
政府制定并根据不同区域进行调整。
4.住房现状: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单位分房等。
5.参保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如社保、公积金等。
6.无不良记录: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并需良好履行法定义务。
7.面积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口不得超过公租房的评估标准。
以上是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公租房作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申请条件,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条件下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和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公租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管理要求、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保养,租金缴纳等。
第五条承租人有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管理机构修复。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不能拖欠。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私自转租公租房,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承租人有权对公租房内的设施设备提出合理维修要求,管理机构应及时维修。
第九条承租人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爱护环境,不得在公租房内乱扔垃圾,保持房屋周边干净整洁。
第三章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利要求管理机构按时提供房屋保养和维修服务,保障公租房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保持公租房整洁卫生,不得在房屋内抽烟,不得养宠物。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承租人对公租房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利,但需合理使用,如有故障需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承租人有权申诉管理机构的不当管理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租金收缴制度,保障租金按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承租人的管理意识。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一、概述公租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建设的廉租住房。
为了确保公租房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租房的管理,包括租赁、维护、使用和退租等方面的规定。
三、公租房的申请居民可以根据规定条件向相关部门申请公租房。
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收入、住房需求等方面的要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享受公租房政策。
四、公租房的签订和管理1.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与相关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租期等事项。
2. 居民在使用公租房时要爱护房屋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不得私自改造或转租。
3. 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对公租房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五、公租房的退租1. 居民在租期到期或者有特殊原因需要退租时,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提交退租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
2. 退租时需将房屋原样退还,并进行房屋的清洁和维修,如有损坏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六、公租房管理机构1. 指定的政府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的监督和督促,协助解决居民在使用公租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公租房租赁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保存。
七、附则1. 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居民,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终止租赁合同等。
2.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以上是关于公租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居民理解公租房政策并合理利用公租房资源。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不同区域居民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应公开透明,实行轮候制度,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条公租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
第四章租金管理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发展。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或转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公租房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造成公租房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广安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城管(综合)执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落实联审工作机制。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和城市扩张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社会公众对于公租房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我国制定了《公租房管理办法》。
一、公租房的定义及分类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兴建或回购的,面向符合特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住房的所有人、租赁方式和租金数额等不同因素,公租房可分为政府自持型公租房、政府购买服务型公租房及利用政府、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出租形成的公租房。
二、公租房申请与入住条件为了确保公租房的使用对象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定义,并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的规范秩序,公租房申请及入住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租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家庭成员没有境外资产;无合法稳定住房。
三、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和维护为了提高公租房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保障,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需制定详细的租赁规定,包括申请流程、入住顺序、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支付方式等。
同时,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的维修和保洁机制,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住房质量和居住条件。
四、公租房的退出和转租机制为了保证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公租房的退出和转租机制应得到严格执行。
住房管理部门需设立专门的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户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公租房资源能够流动起来。
在转租方面,应规定严格的流转条件,避免转租行为给正当的租户带来不利影响。
五、公租房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租房政策的正确执行,监管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公租房资源被滥用或违规操作,及时举报并配合相关调查。
结语《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公租房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租房的发展,加强公租房的管理,确保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发放的公租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项目、安居项目和社会经济改善项目。
三、管理内容(一)申请条件1.请人必须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尤其是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条件;2.请人需满足《廉租住房信息公开办法》(下称《公开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3.请人可以租用一套或多套公租房,但租赁比例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比例;4.租房的收租标准根据《公开办法》依次计算。
(二)租期和租金1.租房的租期由政府规定,一般不超过10年;2.赁租金根据《公开办法》计算,政府规定的租金上下限不能超出政府的管理范围;3.赁租金可以按月、季度或年付清,但最短按月支付;4.赁期满时,如果租户未按时付清租金,政府有权收回公租房并从租户处追索欠租金。
(三)变更手续1. 一旦租户需要变更租赁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2.地房管部门应在20日内处理并答复;3.果审批通过,需要改变租赁合同的条款,租户需要向当地房管部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4.果审批未通过,租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四)维修管理1.租房由本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维修;2.户在使用公租房期间,应保持公租房的安全和卫生,并及时发现和修复破损;3.租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果公租房发生严重损坏,租户应重新缴纳租金,以补偿公租房的损失。
四、其他(一)物业管理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应由本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公租房的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查和维修公租房。
(二)社会服务公租房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政府应加强对公租房的支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服务和支持。
(三)管理合同政府应与本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规范公租房的管理活动,确保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
五、附则(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租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的申请、配租、管理和使用,提高公租房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公租房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由或相关部门投资建设,在城市和乡村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困难群体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第三条公租房的管理工作由市县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公租房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是本市户籍居民或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2. 家庭人口与房屋结构相适应;3.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 无自有产权住房第五条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如下:1. 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提交所需资料;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租房配租系统。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1. 《公租房申请表》;2. 联系复印件;3. 户口簿复印件;4. 家庭收入证明;5. 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的配租原则: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按照家庭人口、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3. 具备优先配租权的群体享有适当的优先权。
第九条公租房的配租程序:1. 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和住房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纳入配租范围;2. 依据配租原则,通过公租房配租系统进行配租;3. 配租结果将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包括:1. 租金的收取与管理;2. 日常维修与保养;3. 安全管理;4. 退租与续租管理。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租期为5年,租约到期后,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续租。
第十二条租户在使用公租房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违规转租。
第十三条租户在居住期间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及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租房的产权单位、承租人以及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公租房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公租房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建设的公租房;2.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3.房地产开辟企业提供的公租房;4.其他经济合用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5.其他类型经适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
第三章公租房的租赁申请与资格审核第四条公租房的租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该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且税款清缴满2年;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三年内持续在该市就业,或者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
第四章公租房的承租与租金收取第五条公租房的承租人必须经过租赁资格审核,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收取必须按照像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七条承租人有责任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的维修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
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房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公租房的管理团队应负责管理公共设施设备,保障公共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章公租房的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第十条承租人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公租房纠纷应当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公租房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产权单位,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租赁申请表2、公租房租赁合同模板3、公租房维修报修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住房领域的法律。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租房的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学院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公租房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
2. 审核公租房的申请资格。
3. 组织公租房的分配工作。
4. 监督公租房的使用和维护。
5. 处理与公租房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学院教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公租房。
第七条申请公租房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文件。
3. 学院工作或学习证明。
4. 其他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既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进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公租房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时缴纳房租和其他相关费用。
2. 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3. 遵守学院及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租房的维护由管理办公室负责,使用者发现房屋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公租房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政策变动,应及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 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第九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成本、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法律条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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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
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应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寓、宿舍等);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七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