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1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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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关系

【案情】

教育部出台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要求各高校排查学生校外租房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但是,全国各高校学生校外租房长期存在,已成“气候”。以西安为例,黄埔庄一北沙坡村—南沙坡村是西安东郊一个城中村集中区,此区域附近有几所高校,包括一所部属名校。在该区域的民房里,租住着大量这些学校的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时,可以看到很多学生从各个巷子涌进涌出。小马是这所部属名校大三女生,她和同校的男朋友在北沙坡村内租了间民房。这间房虽然只有约10平方米,而且冬冷夏热,空气不对流,但租房者小马说自己和男朋友已谈了两年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就住在一起了。校外租房的大学生除情侣外,还有不少个人租房者。其中有人是因为觉得宿舍喧闹,希望有个清静的学习环境,便搬出来独自住。这部分人多为大四考研者。小董是该部属名校的大三学生,也是北沙坡村的个人租房者之一。他租的房只有七八个平方米,每月租金105元,晚上很热,蚊子也多,他讲:“但不论怎么说,这是属于自己的地方,没有人在一旁吵闹,不会像学校里一样晚上十一点半就熄灯,晚上通宵看书都可以,不会干扰同学,也不会被同学干扰。”

教育部的禁令颁布以来,从实际情况来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学校、教师和同学之间都有强烈的反对声音。《东方早报》对禁令在上海高校的学生中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调查,并以“教育部禁止校外租房未见效,大学生租房依旧红火”为题发表了评论。因此,事实上,“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在实践中“搁浅”了。

【问题】

法的实施是将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过程,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都要经过法律实施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但法律实施不等于必然会产生预计的法律实效、法律效果以及法律效益。【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首先要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概念进行辨析。

(一)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以及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的意思相近。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实施侧重过程及人的活动,即人们实际施行法律的过程或活动;法律实效则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Validity of law)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

(二)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法律效果表明法律的社会目的得以实现,法律实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比如通过新刑法的实施,社会秩序得以改善,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得以实现,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法律效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直接体现为法定权利的行使、法定义务的履行或者法定利益的实现;

间接体现为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改变,或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业的发展,或者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价值的实现。

法律实现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效果则是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一系列价值体系的评价来判定法的目的的实现程度。法律实现和法律效果之间一般是一致的,当权利义务实现时,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二者也可能存在矛盾,虽然实现了规范的命令,但并未促进社会的进步,反而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立法的不正义,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司法的不正义,所以需要在这两方面加以改进。

(三)法律效益

“效益”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法律效益就是指国家所投入的立法、司法、守法、宣传法律等的资源与得到的积极法律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这是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进法学领域的结果,是评价法律实施的重要标准。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不仅仅是经济收益,而且主要不是经济收益,法律实施的收益多少往往要通过社会秩序的改进、法律观念的进步、福利水平的提高等价值予以确定。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义主要有两点:(1)通过对法律效益的分析,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各个因素,包括常量和变量,甚至其中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达到对法律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2)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律实现、法律效果、法律效益都以法律实施为前提,都是抽象的法律规范运行的结果,同时也都是衡量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法律的运作、在社会中发生作用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它的起点是法律制定,是将零散的、无规矩的、无秩序的社会关系有目的地精神化为法律规范,即立法;法律运作的终点是法的实现,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再现实化为社会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具有规范性的特点,体现为一种经过法律规制后的秩序,其秩序性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当然,法律实现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效果,因为毕竟法律的最终目的还要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去考虑。至于法律效益,就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问题,还要考察为实现法律目的投入了多大的成本,是综合了各种相关因素的对法律实施的全面评价,它对于改进立法、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制约法律实效的法律自身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否反映了社会的客观现实需要

马克思指出,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马克思所说的“事物的法的本质”,是指法所调整的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要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要求立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性为前提,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托,充分考虑客观需要与可能,而不是凭主观臆断,任意妄为。所以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当客观上并没有制定某种法律的需要时,单凭主观意志去立法,其结果只能归于失败。同样,违背客观规律所制定的法律终归要被废弃。

2.法律是否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明确性是相对于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则性而言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当事人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认识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态度,预测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决定自己的行为。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法律的适用者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有关问题,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主观的、随意的因素,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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