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为出租、买卖、租赁、转让、评估、建筑咨询等相关活动提供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土地等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广告宣传、咨询评估、合同签订、交易促成、交易备案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责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地方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奖惩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人员配备、权责分工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确保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任的信息。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最新信息,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
1. 中介机构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执照,合法经营。
2. 中介机构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3. 中介机构要对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各方进行实名登记,并确保其身份信息真实可信。
4. 中介机构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房地产市场趋势、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5. 中介机构要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公正、诚信。
6.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向客户收取费用,收费要公示透明,且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
7. 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8. 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敏感的行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 1 页共 1 页。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1.本规定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
二、许可证买卖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变更备案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2.许可证应当依法自行申领,自行贴装,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移。
3.许可证失踪、损坏、灭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办,补办前暂停经营活动。
4.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三、中介服务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执行消费者的委托,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及相关信息。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明确及时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清晰合理,不得强制收费、乱收费、多收费。
4.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
四、中介合同的订立1.房地产中介企业与消费者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限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保证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不得有故意拖延、推诿、逃避服务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2.开展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当地房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通报社会和同行业:1)非法占有、使用房地产资产;2)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虚假资料;3)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4)强制或随意提高、减少中介费用;5)与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6)伪造、隐匿合同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坚持服务规范化、信息透明化、收费合理化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按规定缴纳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客户提供的各类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散布或滥用客户信息。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要求和管理第九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得从事与其运作类似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诚信、敬业的原则,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法经营、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服务内容和收费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得隐瞒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收取超过约定的费用。
第五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23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确保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2023年,我国将出台一系列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中介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1. 准入机制: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资质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2. 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将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1. 信息公开: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租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和中介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
2. 佣金收取:中介机构应主动告知消费者有关佣金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不得收取高于规定标准的佣金。
3. 合同签订:中介机构应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4. 服务质量:中介机构应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欺骗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5. 保护消费者隐私:中介机构应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6. 财务管理: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消费者财产。
三、中介机构的职业素质要求1. 从业资格: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不断参加培训,提升专业素养。
2. 诚信经营: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为了私利损害客户的利益。
3. 服务质量: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周到的咨询和服务。
4. 技术能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房地产相关知识和市场动态,具备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诚信记录: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从业人员,将依法纳入诚信记录,限制他们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
四、监管和处罚措施1. 监管机构: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2024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2024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中介贷款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经营。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与客户签订中介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代理和推销违法违规的房屋。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向客户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明确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查封、冻结账户、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介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为地上无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提供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接受委托为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修缮的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代理以及代办房地产有关手续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第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活动的人员,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是为了规范和监管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下面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的一些内容,超过1200字。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1.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中介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备案,同时满足相关经营条件和资质要求,才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2.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等。
同时,中介机构应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以确保机构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
3.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行为规范:中介机构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暴力威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还需要明确规定经纪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保证价格公平合理,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4.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中介机构需要及时向社会披露自身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业绩情况等内容,方便公众了解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
同时,中介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不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5.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进行整改,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政策1.限制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为了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对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进行限制,设定一定的市场份额上限,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这样可以保证市场上有竞争,消费者有多样选择的机会。
2.加强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同时对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房发[2000]第1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0.12.2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0]第15号)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过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的有偿服务行为。
城市房地产拍卖、抵押款担保等中介服务活动除外。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章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不得跨机构从业。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发展需要,针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许可和注册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行业许可手续。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经营场所和操作设备等,并定期进行年检和备案。
2.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资格,获得相关证书或执业证书。
中介机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3. 服务行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捏造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4. 佣金收费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收取佣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收费过高或变相收费。
同时要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接受监督和投诉。
5. 机构监管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违法中介机构可能面临撤销执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
第三条所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服务。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适的组织形式,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以便市民查询。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全体员工,确保中介人员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章服务行为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市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篡改、误导。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公开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不公正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不得介绍、推销违法违规房屋。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地向委托人反馈房屋交易进展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市民的监督,对投诉及时、公正处理。
昆明市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4〕6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8【实施日期】1994.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8日昆政复〔1994〕64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接受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代办房产买卖、赠与、抵押、租赁、调换、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的经纪活动。
第四条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凡是按有关规定允许进入房地市场买卖、抵押、租赁、调换产权的单位房、私房、商品房,以及私房赠与、直管公房使用权调换,均可实行中介服务。
第六条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固定的营业场所;三、1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四、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经考核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三名以上人员。
第七条成立中介机构,必须向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昆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申办中介机构时,除应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同时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文件和成立的可行性报告和组织章程。
中介机构必须亮证营业。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房口,并持有市房管局发给的《昆明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九条申办经纪人资格,应由申请人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待业证或离退休证、本人近期脱帽照片两张,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当坚持服务主导,促进市场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当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教育和维权,维护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提供咨询、评估、交易等综合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房地产市场信息;(二)协助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三)协助购房者进行房屋评估和价格研究;(四)提供购房者房屋融资、贷款等相关服务;(五)协助购房者进行购房登记和过户手续;(六)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并协助签订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七)提供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服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法定的代理义务,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障购房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购房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城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购房者和出售者提供专业咨询、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具备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2. 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 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4.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三、信息发布与公示1.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经营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等;3. 中介服务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介服务行为规范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购房者和出售者的需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并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情况和交易风险提示;3.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交易等方式限制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4.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行为;5.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购房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购房者的个人信息;6.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购房者和出售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纠纷解决机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3. 如果消费者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4.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是否合规经营;2. 如果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3. 对于涉嫌犯罪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4. 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举报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2024年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范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定义第二章:中介服务原则2.1 诚信原则2.2 公平原则2.3 保密原则第三章:中介服务内容3.1 服务项目3.2 服务流程3.3 服务标准第四章:中介服务人员资质4.1 资质要求4.2 培训与考核4.3 资质认证第五章:房地产信息管理5.1 信息收集5.2 信息审核5.3 信息保密第六章:中介服务费用6.1 费用标准6.2 费用计算6.3 费用支付第七章:合同签订与履行7.1 合同签订7.2 合同履行7.3 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处理8.3 赔偿范围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协商解决9.2 调解机制9.3 仲裁与诉讼第十章:附则10.1 规范的解释权10.2 规范的修订程序10.3 其他事项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委托人签字11.2 中介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以上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的目录示例。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范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和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3 术语定义1.3.1 “中介服务”指为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提供咨询、信息、评估、谈判、签约等服务。
1.3.2 “中介服务人员”指在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二章:中介服务原则2.1 诚信原则2.1.1 中介服务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隐瞒、误导或欺骗客户。
2.1.2 中介服务人员应真实、全面地提供房地产信息。
2.2 公平原则2.2.1 中介服务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有歧视行为。
2.2.2 中介服务应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平衡。
2.3 保密原则2.3.1 中介服务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3.2 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或使用客户的信息。
房产中介制度管理规定范本
房产中介制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房产中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产中介机构第五条从事房产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四)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设立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房产中介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房产中介机构歇业的,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三章房产中介服务第九条房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第十条房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报酬等事项。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地产交易相关信息;(二)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三)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骗当事人交易;(四)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五)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为自己成交或者为自己的利益而促成交易;(二)接受委托代收房款、物业费等费用;(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产中介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
运营和服务行为,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在
房地产市场中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城市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文就城市房地产中介
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1.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规定,须具备
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禁无资质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2.中介服务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明确标识和醒目的展示执照,便于消费者查证。
3.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业务流程、信息记录等方面,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
4.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接受监管和评估。
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1.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该执业资格证书应经过年度复核和继续教育。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从业人员档案,记
录其培训和业绩,并及时更新。
3.中介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
务意识,特别是法律法规、倫理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4.中介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岗位晋升、奖励制度等方式,鼓励
从业人员培训和提升。
三、中介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禁止
1.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
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
3.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服务,不
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4.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随意提高佣金或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受双向委托、多头委托的委托人。
5.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义务,对资金流动和交易进行监控和报告。
四、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
1.对违反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执照。
2.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可纳入信用记录,对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
3.对涉嫌犯罪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度,为房地产交易提供良好环境和保障。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