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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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提高班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主任是学校的重要骨干,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力量。本办法所称班主任,是指初中、高中、中职学校各年级(班)教师中担任班级管理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班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班主任聘期为学年,按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班主任在学校中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学校的保护。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方针和政策,确保班级的教育教学质量;

(二)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德育方针和政策,推进班级德育工作;

(三)认真协助完成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五)认真做好家长工作,积极与家长沟通联系,做好家访工作;

(六)认真做好班级安全工作,保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班主任应当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认真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班主任应当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情况和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为班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对班主任在开展班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

第三章选拔

第十一条班主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产生,包括自愿担任和学校委派。

(一)自愿担任

1.应当询问并告知班主任岗位的内容、职责和要求,并鼓励有志于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2.自愿担任的教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条件,并在学校相关程序下填写申请表,经评审同意后,由校长签发任命书。

(二)学校委派

1.如有空缺或者需要加强班级管理的情况下,学校将严格按照学校领导班子、部门职能、教师专业优势等要求,确定候选人名单。

2.学校委派的班主任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条件,经过校长签发任命书后,正式聘用。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班主任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班级教育教学管理、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家长工作、班级安全工作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班主任的考核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激励或者警示。激励措施可以包括评优、奖励等;警示措施可以包括通报批评、撤换职务等。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班主任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应该保障班主任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班主任能够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班主任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记录日常工作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家长汇报班级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班主任聘任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校校长。

附表: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一)班级管理:指对班级内学生学习、教育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领导;

(二)素质教育:以发展全体学生的全面素质为目标,注重品德和智育的培养;

(三)德育工作:指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工作;

(四)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指通过多种途径,防范和解决青少年心理问题的工作;

(五)家访工作:指通过走访学生家庭,了解学生和家庭情况,从而更好地开展班级管理工作;

(六)教育教学计划:指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并落实教学计划的工作。

本文档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总规划和基本法律,是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保障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该法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制定班主任管理制度;鼓励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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