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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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街道医保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上海市各区、街道医保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上海各区医保办、中心地址汇编 序号 1 2 3 4 名称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 所 上海市医疗保险咨询中心 地址 世博村300号 康定路805号 康定路805号 国定东路200号 邮编 200125 200040 200040 200433 电话 23111111 62558001 62727111 962218
63041102 53832593 64417390 64824699 54210576 54652201 64771771*105 64382999 54821212 64045999 54121091 64062444 64377524 54480561×1023 54306790 62266220 62959244 62389379 52061155*126/127 62256600*124
201999 201800 200135 200126 200540 201600 201799 201300 201400 202150
56112534 59915420 50353961 50567061 57960021 67817674 59728512 58027555 57423348 39612037
鲁班路390号 南苏州路343号 大木桥路104号 武夷路702号 常德路940号 大渡河路1711号 原平路363号 赤峰路352-356号 兰州路1118号 三门路78号 水清路530-546号
200023 200002 200032 200051 200040 200333 200436 200092 200082 200438 201199
200065 ################# 200065 200060 200333 200333 56080729 62988312 62063772 52791249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沪医保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潘淑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潘淑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潘淑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徐府任〔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潘淑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徐府任〔202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集团)公司:任命潘淑敏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任命张雪梅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命程维佳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命孟毅敏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命唐振国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汇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主任;任命张宁同志为徐汇区新型工业化推进办公室副主任(兼),免去其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郭岩涛同志为徐汇区新型工业化推进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庄子希同志为徐汇区新型工业化推进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田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周浩波同志为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金融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傅斌梁同志为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金融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童颖君同志为徐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任命陈勇同志为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命华军同志为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任命施敏同志为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教育局副局长职务;任命何悦同志为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任命王柳军同志为徐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长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马克荣同志为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命张蓉同志为徐汇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民政局副局长职务;任命凌文芳同志为徐汇区信访办公室副主任;任命陆瑞同志为徐汇区信访办公室副主任;任命罗民同志为徐汇区信访办公室副主任;任命宋开成同志为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胡炳同志为徐汇区数据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民政局副局长、徐汇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职务;任命何继清同志为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主任;任命俞霏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田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唐晓琳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长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职务;任命吴波同志为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徐汇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汪澜同志为徐汇区中心医院副院长,免去其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胡强同志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执行院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蒲画华同志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免去其徐汇区中心医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冯珍同志为徐汇区大华医院院长,免去其徐汇区中心医院副院长职务;免去陈继刚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解蕾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陈伟同志的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蔡文燕同志的徐汇区财政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戎山同志的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顾一清同志的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许南昌同志的徐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免去杨志毅同志的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高吾名同志的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何江同志的徐汇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徐晖同志的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李岩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免去陈雷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斜土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褚苇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康健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黄伟同志的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职务;免去顾水明同志的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执行院长职务;免去吴克明同志的徐汇区大华医院院长职务。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日期】2006.07.03【实施日期】200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组织本市有关专家对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申报医疗机构进行评议,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等要求,并征求市卫生、劳动保障、物价和财政部门的意见,确定了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的诊疗项目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㈡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㈢人工关节置换治疗。

二、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列入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分为“准予约定服务”(以下简称“准予约定”)和“暂予约定服务”(以下简称“暂予约定”)两种,其中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专家评议基本条件符合要求,但需要进行整改的医疗机构(附件1)。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和医疗技术水平,对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治疗,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分为:人工关节(包括膝、全髋、股骨头)置换治疗、创伤病例髋关节(包括全髋、股骨头)置换治疗和创伤病例髋关节(仅限股骨头)置换治疗三种(附件1)。

三、约定服务期限列入“准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为二年。

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暂为一年。

上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办理地址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除浦东新区之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向办理备案手续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海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2017年度)公司名称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情况表— 3 —劳务派遣公司下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表— 4 —分公司基本情况表注: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公司自用员工是指除劳务派遣员工外,本公司直接使用的工作人员数量;3.从事劳务派遣管理的自用员工人数是指在本公司内负责劳务派遣经办业务和派遣员工管理的工作人员数;4.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5.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在用工单位情况表2中,应填写用工单位详细名称,与其在本市各登记部门办理的正式名称相一致;2.用工单位合计总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3.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3.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指派遣员工每月的税前工资;4.各项人数①+ ②+ ③+ ④= 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人);5.各项收入①+ ②+ ③+ ④= 劳务派遣业务年度收入总额(元)。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了保障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药品,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促进医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购药人员身份核验(一)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购药管理的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二)为保证用药和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代购药品。

因特殊情况至定点药店购药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代购药。

代购药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以下简称“医保卡”)。

二、加强代购药登记管理(三)定点药店应在显要位置设置代购药登记提示,在开展代购药登记管理时,需记录代购药名称、购药数量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购药”。

(四)定点药店应妥善保管代购药登记记录,以备核查。

鼓励定点药店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代购药登记、管理工作。

(五)发现一人持2张以上(不含2张)医保卡要求购买医保药品等异常购药行为的,定点药店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并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

三、规范处方药外配和其他药品配售服务(六)定点药店应当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药品外配服务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的外配服务。

对不符合外配处方要求的,将外配处方予以退回,并记录在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徐府任〔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徐府任〔202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集团)公司:任命沈琪同志为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任命董明同志为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任命许谷声同志为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汪澜同志为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任命戴文蔚同志为徐汇区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傅荣军同志为徐汇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任命王蔚同志为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颖华同志为徐汇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马松林同志为徐汇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任命万原同志为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曹青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朱明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宋伟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陈洁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鲍煦勇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斜土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顾庆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杨蓉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漕河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谭华同志为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周毅同志为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易春涛同志为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范同欣同志为徐汇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滋同志为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顾丽花同志为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宏观同志为徐汇区业余大学校长、徐汇区社区学院院长;任命沈海蓉同志为徐汇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刘海涛同志为徐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刘映材同志为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强同志为徐汇区水务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宋云龙同志为徐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王峰同志为徐汇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黄俊艺同志的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慧同志的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继威同志的徐汇区体育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宋燕同志的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宋志球同志的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政治委员、副大队长职务;免去曹磊同志的徐汇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王晶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丁子瑶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黄根选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斜土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王纯慧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漕河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周臻奕同志的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职务;免去朱坚同志的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免去汤永官同志的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所长职务;免去魏兰同志的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封萍同志的徐汇区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杜俭同志的徐汇区业余大学校长、徐汇区社区学院院长职务;免去赵伟同志的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洪涛同志的徐汇区水务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免去管启文同志的徐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简称医保约定服务)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医保约定服务的申请与评议、评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医保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1. 已公布试行的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的周期为两年。

2. 需要申请纳入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在每周期开始的第二季度(下一轮申请与评议时间为2009年),按照市医保局公布的医保约定服务申报条件,向市医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3. 市医保局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在当年第三季度按照医保约定服务评议工作程序,组织本市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临床医疗中心和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委员会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评议小组,对申报医疗机构进行评议,形成专家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分为准予约定、暂予约定和不予约定3种。

4. 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市医保局确定新增约定医疗机构的名单,并在当年第三季度末公布结果。

5. 新增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是:⑴ 申报诊断类和一般治疗类的诊疗项目约定服务,重点评议医保约定服务的可及性和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应符合医保约定服务的准入标准。

⑵ 申报高费用、高技术要求的诊疗项目约定服务,除了评议医保约定服务的可及性、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符合医保约定服务的准入标准,对新增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有进有退,综合平衡,好中选优。

二、关于医保约定服务评估1. 医保约定服务评估分为行政评估和专家评估。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各区医疗保障局:为规范本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各类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8月27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就处罚种类、罚款幅度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对同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依据、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

警告适用于情节一般且未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罚款按照骗取金额倍数确定或按照一定幅度确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组织本市有关专家对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申报医疗机构进行评议,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等要求,并征求市卫生、劳动保障、物价和财政部门的意见,确定了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的诊疗项目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㈡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㈢人工关节置换治疗。

二、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列入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分为“准予约定服务”(以下简称“准予约定”)和“暂予约定服务”(以下简称“暂予约定”)两种,其中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专家评议基本条件符合要求,但需要进行整改的医疗机构(附件1)。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和医疗技术水平,对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治疗,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分为:人工关节(包括膝、全髋、股骨头)置换治疗、创伤病例髋关节(包括全髋、股骨头)置换治疗和创伤病例髋关节(仅限股骨头)置换治疗三种(附件1)。

三、约定服务期限列入“准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为二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徐府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徐府发〔2011〕3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现将《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精神,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推动医患纠纷的有效化解,现就本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充分依托大调解的体系优势,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在全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卫生、公安、法院等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队伍建设(一)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区法院、信访办、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以及辖区内8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区信访办、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成员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属二级医院的联络员及部分民营医院的联络员等。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指导、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重大医患纠纷调解方案,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重大事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现将《徐汇区关于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徐汇区关于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卫生部下发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将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列为医改重要项目,上海市被列入全国14个试点省(区、市)之一,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徐汇区列入本市4个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区。

为有效落实、扎实推进、有序开展此次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结合《上海市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康复等特色医疗服务”相关目标和本区医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统筹区域康复医疗资源,加强与区域内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院和慢性病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能力,完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建立“防、治、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为全面推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徐医保(2001)23号区医保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办法根据沪府办发(2001)15号《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的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拟定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办法如下: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范围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区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市垂直管理单位)。

2、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查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补助形式采用本单位补助和区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1、单位补助费标准为财政核拨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

2、集中统筹补助费标准为全市平均工资总额的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1、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2、依照、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管理渠道解决。

五、医疗补助的用途和管理1、单位补助(1)用途——与工作人员共同出资参加市总工会大病和住院补充保障计划。

——对工作人员一般门急诊个人医疗费较大支出的补助。

——参加社会商业医疗保险。

(2)管理由各单位集中自主管理。

单各位要组建有行政、工会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医疗补助管理小组,根据本单位医疗费开支特点,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工作人员代表进行监督。

2、集中统筹补助(1)用途——对退休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个人自负医疗费(含统筹基金起负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对工作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中统筹基金起负线以下部分补助50%。

——对肾透析、精神病、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经有关方面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上海应届毕业生办理劳动手册、社保、医保等流程

上海应届毕业生办理劳动手册、社保、医保等流程

上海应届毕业生办理劳动手册、社保、医保等流程1、拿着户籍证明和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有两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让工作人员帮你办理劳动手册(应届毕业生首次参加工作都需要办理劳动手册)。

(LT注:说是这么说的,其实我去的时候只问我要了户口簿原件和毕业证书原件,还有照片一张,1寸2寸无所谓的。

)2、办理完劳动手册,将其和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户籍证明交给公司人事部门(或外服相关人员),要求其给你办理社保,通常也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

在人事或外服通知你社保账户办理好了之后,表明公司从这时起就需要给你缴纳相应的社保了。

之前没有缴纳进去的社保应该会在1-2个月内退还给你(但是记住,办理的越晚,公司缴纳的越晚,而且社保至少需要交满1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等,所以早交终归是对个人有好处的。

说不定等你交了14年11个月的时候政策变了说要交20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那早交晚交一个月差别就大了)。

3、这时事情还没有完,你只是开通了社保账号,但是你还没有社会保障卡(又称社保卡)。

你如果去医院看病报销,还需要医保卡。

在办理之前,先电话咨询:962222,有否社会保障卡信息。

社会报站卡信息有了之后你就可以拿着你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穿深色有领衣服(需要拍照,25元)去上海市范围内的任何一个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居住地、工作地等)。

办理社会保障卡通常在一个半月左右,到时候会通知你所在居委会联系你去取社会保障卡(现在的社会保障卡已经整合了医保卡的功能,所以你可以用该卡去医院看病)。

(LT注:这个社保卡要本人亲自办理,其实就只要拍个照片,填个表。

鉴于我现在头发比较少,现在就拍照片的话肯定要傻逼办社保卡不急的,社保卡主要就是整合了医保卡,看病用的。

而看病的钱要每年3,4月份才会统一打进去的。

)4、但是别急,仅仅有了社保卡你还是不能用它来看病,因为你还没有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这时你需要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和社保卡,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急诊就医记录册(没有社保卡的可以在这里办理医保卡,但是有了社保卡医保卡基本上就没有什么用了),当场就可以拿到急诊就医记录册。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徐汇区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联网移址的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徐汇区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联网移址的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徐汇区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联网移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8.13
•【字号】沪医保办[2012]52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徐汇区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医保联网移址的批复
(沪医保办(2012)52号)
徐汇区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医保联网移址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同意徐汇区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联网地址由徐汇区石龙路581号移至徐汇区宾阳路38号。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探索完善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通过试点,探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方法和具体路径,为全面开展医保目录内药品支付标准确定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27种药品开展支付标准试点。

本市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支付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试点内容(一)支付标准根据药品类别,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二)支付规则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参保人员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

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员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自负,并纳入分类自负范围。

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参照执行。

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药品费。

(三)试点周期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用耗材试行按绩效支付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用耗材试行按绩效支付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用耗材试行按绩效支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用耗材试行按绩效支付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根据《关于部分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完善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2〕18号),决定对2个耗材试行按绩效支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参保人员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本市互助帮困人员、异地就医患者以及非实时结算患者暂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二、试点期限按绩效支付医用耗材试点期限为2年。

在试点期间,可根据试行的实际效果以及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绩效考核指标。

三、按绩效考核办法(一)耗材绩效评价指标1、心脏瓣膜(折叠):选取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手术后即刻成功率或围手术期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为指标。

计算规则:(1)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手术后即刻成功率=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成功例数/全部手术例数。

手术例数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本市参保人员该医用耗材医保结算例数。

手术成功需要全部满足以下三个指标:术后平均跨瓣压差<20mmHg;无中重度返流;没有瓣膜移位。

(2)围手术期严重并发症发生率=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发生围手术期严重并发症例数/全部手术例数。

手术例数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本市参保人员该医用耗材医保结算例数。

并发症为由该手术引起的相关症状或疾病,具体名称及代码见附件1。

考核规则:医疗机构可选择一个指标参加考核。

(1)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手术后即刻成功率:在上一年度本市参保人员该项目手术成功率以上(含)为达标,未达到的视为未达标。

上海市徐汇区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

上海市徐汇区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
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步行15分钟就医圈
18
一.基础扎实,试点条件好
上海示范社区卫生中心(7)
长桥、康健、斜土、徐家汇、枫林、华泾、漕河泾
全国示范社区卫生中心(3)
长桥、康健、斜土
培育人才,教学相长
复旦大学附属中心4家 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实习基地2家 上海市规培基地7家
19
健康水平领先
户籍人口人均期望寿命 84.2岁
健康期望寿命74.3岁 无常住居民孕产妇死亡 婴儿死亡率2.99‰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38‰
徐汇区1965-2014年户籍人口期望寿命
20
一.基础扎实,试点条件好
全区社区卫生中心在岗员工2205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979人,占89.8% 医生850人,正高8名,副高119名
4
一、SWOT分析——优势(Strength)
1.现实的需求
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心肌梗死等疾病已经成为主要 的疾病负担
老龄化社会、慢性病患者的增加,对长处方的迫切需求 日常信访显示:配药少成为主要投诉内容之一
5
一、SWOT分析——优势(Strength)
2.控制医保费用
上海社区免诊查费、“零差率”,社区实行长处方可以节约 医保费用
药名
病种
比索洛尔
氨氯地平
左旋氨氯地平
非洛地平
拉西地平
贝那普利
冠心病(11)
培哚普利
福辛普利
复方卡托普利
赖诺普利
厄贝沙坦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坎地沙坦
氯沙坦钾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
解聚调脂药(6)
替米沙坦

周建元:善谋者胜

周建元:善谋者胜

周建元:善谋者胜张贵民【期刊名称】《中国医院院长》【年(卷),期】2012(000)010【总页数】2页(P74-75)【作者】张贵民【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与高手过招,要精准定位,避其锋芒,攻其软肋。

凡此种种,皆赖谋划。

孙子曰:“善谋者胜,善决者赢。

”军事指挥如此,医院管理亦如此。

在复杂多变的医疗格局中精准定位,在与高手过招中避其锋芒,以致在对方薄弱处奋力一击:这些原本属于军事战争的指挥技巧,周建元却在医院管理界发挥得淋漓尽致。

在执掌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下称“上海八院”)之前,周建元曾历任4家区级医院院长。

不论医院基础状态如何,他总能让不同的医院在困境中重生、在逆境中前行。

其立于不败之地的秘籍在于:善谋者胜,善决者赢。

攻防兼备2009年7月,时任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副局长的周建元临危受命,接掌处于困境中的上海八院。

这所历经65载的老院,而今却门庭冷落、疲态尽显:业务连续几年低增长,职工待遇每况愈下。

“我刚接手时,医院背了2000万元外债,新建门急诊大楼也差3000万元资金。

”摆在周建元眼前的难题是,既要稳定队伍,保证职工收入,又要很好发展。

时况艰难,却并未难倒周建元。

在过去数年间,他曾4次临危受命,解救困境中的医院。

这一次,只不过是一次“开新车,走旧路”而已。

周建元上任的第一件事便是,确定上海八院的发展定位和方向。

拥有MBA、MPA和MHA全面管理背景的周建元按照SWOT工具,很快洞悉出上海八院的优弱之处。

在他看来,上海八院发展的不利之处有三:一是医院位于徐汇区,处在三甲医院和社区医疗中心的层层包围中,竞争异常激烈;二是医院硬件过于落后,发展条件受限;三是医院人心涣散,发展动力不足。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周建元也归纳出上海八院的3个优势:首先,医院有一定的知名度,个别科室有一定的影响力;其次,医院与三级医院合作更为便捷;再次,医院交通方便,两条地铁线沿院而建,两条主干道傍院而行。

在分析完医院优劣势后,周建元要为医院确定一个清晰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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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收入
单位:万元,小数点保留两位
附属单位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上缴收入
2019年度支出决算表
公开03表
单位:万元,小数点保留两位
功能分类 科目编码 类款 项 208 208 05
208 05 05
208 05 06 210 210 11 210 11 01 210 13 210 13 01 210 15 210 15 01 210 15 02 221 221 02 221 02 01 221 02 03
项目 科目名称
本年支出合计 基本支出
合计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 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 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保障管理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购房补贴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度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2019年度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资产负债情况表 第三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070.70 6.82 6.82
4.55
2.27 1,048.79
2.70 2.70 324.24 324.24 721.85 62.65 659.20 15.09 15.09 7.53 7.56
1,070.70 6.82 6.82
4.55
2.27 1,048.79
2.70 2.70 324.24 324.24 721.85 62.65 659.20 15.09 15.09 7.53 7.56
6、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化解安全风 险、社会稳定风险,建立常态长效机制。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8、职能转变。落实本市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 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 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 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019年度 208 208 05
208 05 05
208 05 06 210 210 11 210 11 01 210 13 210 13 01 210 15 210 15 01 210 15 02 221 221 02 221 02 01 221 02 03
9、与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徐汇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 、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 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设3个内设机构,包 括:综合科、基金监管科、待遇保障科。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一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医疗保 障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 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城乡居 民医保、医疗救助、市民医疗互助帮困等区级配套资金预算、筹集 及使用管理工作。在市局统一指导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医 疗保障政策相关补充实施办法。加强与区域内相关部门在综合救助 、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调。
2、负责建立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依法查处医疗 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 点药店及参保人员遵守医保制度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长期 护理保险评估、服务、费用支出等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落实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 用预算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区域内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 信息化建设,落实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化管理相关工作,做好 区域内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十八、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二十一、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二十二、其他支出
1,070.70
本年支出合计
结余分配
年末结转和结余
1,070.70
总计
单位:万元,小数点保留两位 决算数
6.18 1,047.76
15.09 1,069.03
1.67 1,070.70
支出
决算数
项目
1,070.70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卫生健康支出
十、节能环保支出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十二、农林水支出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十六、金融支出
4、负责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药品、医用耗材招 标采购及阳光平台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负责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 构医药价格政策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监测医药价格 变动情况。
5、统筹推进本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效能建设。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及 复议事务办理工作。
项目
科目名称
上级补助 本年收入合计 财政拨款收入
收入
合计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 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 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保障管理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购房补贴
第二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医疗保障局2019年度决算表
收入 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年收入合计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年初结转和结余
总计
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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