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8-2010)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283、20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个人】汤志良【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敏魏晓丹【代理律所】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汤志良【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强公司是否需向汤志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085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250.25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
华强公司主张对于少缴纳的社会保险,汤志良也有过错,其中华强公司少缴纳的部分占69.07%,汤志良少缴纳的部分占30.93%,应按照比例确定其应支付的差额部分,且汤志良在离职后已找到工作,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共33页)
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随着我国经济布局的转型升级和鼎新开放的不竭深入,人力资源市场亦开展迅速。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相应地呈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综合反映近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构建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维护和谐不变的劳动关系,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在对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数据和特点阐发的根底上,总结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审理特点和难点,对妥善措置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根本情况本白皮书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包罗两大类:一类是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元不服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本白皮书不包罗劳务纠纷,即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资格的主体雇佣人员提供劳动而发生的纠纷。
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措置难度加大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别离为1525件、1634件、1593件、1831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别离为828件、750件、621件、509件。
可见,上海二中院持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冲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拟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表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统计表图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2021-2021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措置难度却有必然程度加大,主要暗示为:案件调整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锋利,法院调整工作盘旋余地进一步缩小。
此中,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465件、295件、201件、301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340件、388件、266件、371件,占全年收案总数比例别离为:34.21%、28.65%、21.09%、28.72%。
劳动仲裁改判率高到70%,政协委员呼吁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素质、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水平
劳动仲裁改判率高到70%,政协委员呼吁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素质、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水平据2011年8月1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审(/pages/fssp.html)上公布的“2010判执行”年度佛山市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所披露的信息:“2010年,佛山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557件,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
与2008年以前每年收案不足4000件相比,案件增幅明显。
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并以仲裁为中心,以诉讼为保证。
由于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并非隶属关系,各自在处理案件分析问题的角度及掌握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以禅城法院为例,该院随机抽取了2006至2009审理的100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仅三成案件的裁审结果一致。
裁审脱节、裁审标准不一,导致劳动仲裁结果被法院改变的比例偏高,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率长期居高不下”。
即将近有4590件劳动仲裁案件要被各级法院改判,这一切就直接导致劳动者起诉到各级法院,双方矛盾尖锐,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这样一来,就很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既不可能做到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不可能做到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用工自主权。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仲裁部门作为化解劳动纠纷的主要机构,它的裁断不仅仅关系个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更为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了行为规则,成为他们处理劳动关系的指南,因此仲裁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在极大提高。
所有这些变化无不对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但是面对如此形势,决定仲裁工作质量关键的仲裁队伍的现状却不如人意,难以适应。
鉴于此现实,南海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于近日向即将召开的南海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一份提案《加强佛山市劳动仲裁员素质,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水平》,在该提案中,他提出了正确引导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积极主动化解劳资纠纷,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加强劳动仲裁员日常管理、加强仲裁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素质、提升仲裁员准入的门槛、完善兼职仲裁员队伍,吸收专家型仲裁员、加强仲裁员管理和考核、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实行劳动仲裁程序内部、外部双监督制度”,他认为要从“提高素质,完善兼职,加强管理,培养后备”等多个方面大力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工作队伍,为树立仲裁工作的权威,实现争议处理的公正和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依法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随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我院在上级统一部署下于20xx年初新组建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经过一年的运行,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工作有序展开,专业化审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透明度,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现将我院20xx 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20xx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xx件,同比上升17.12%,占我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5.87%。
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xx.35%。
全年劳动争议案件绝对数量依然保持在高位。
20xx年全年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收案量持续增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较往年增加明显。
集团诉讼案件呈现出数量上升、案情复杂化的趋势。
表120xx-20xx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数走势图(单位: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全年共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长17.05%,但增幅较去年67.53%有所下降。
全年共审结申请撤销仲裁案件147件,同比增长8.09%。
其中,撤回申请及双方达成调解共计119件,占该类案件的78.8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小额经济纠纷和因执行劳动基准而引发纠纷的解决程序做特殊处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目的在于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使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从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情况看,用人单位经过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后大多能够理解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民事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姜耀庭指出,广州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创新开展了劳动争议前端预防、中端提质、末端巩固的劳动争议治理,以全过程能动履职、全链条诉源治理、全方位司法服务推动更多案件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98547件,其中,成功调解50340件,诉前化解率达51.08%,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就2021-202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白皮书整理归纳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情况,并总结整理了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以期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社会繁荣稳定贡献广州司法智慧和力量。
白皮书介绍,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7209件。
案件主要呈现特点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
2021年至2023年,在广州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类、超龄务工人员等争议主体有所增多,身份日益多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入职后的半年至三年,占案件总数的42.79%。
劳动争议涉行业领域从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向教育培训、高新技术、餐饮酒店、物业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延伸。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9年6月—2012年2008年起,先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更加具体明确的刚性条款和创新性的惩罚性条款,旨在规范企业用工,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企业违法用工的惩处,明显改善了劳资双方原有博弈中的不平等地位。
但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形势的下滑,劳资纠纷开始频发,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飙升,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复杂。
针对此种状况,区法院在2009年6月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公正高效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四年来,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案件审结呈良性循环,企业用工日趋规范。
但同时,更需要正视的是,辖区内劳资矛盾还十分尖锐,大量中小企业用工尚不规范,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更加突出,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一、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及原因分析(一)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化管理,收案总数回落明显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之前,区法院2006年至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406件、611件、1378件,呈逐年急剧上升的态势。
虽然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的当年即2009年,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然较为可观,达到1084件(其中6月至12月616件),但之后因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行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以及在审判中密切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指导和加大对企业、劳动者的法制宣传,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诉讼纠纷处理格局基本形成,2010年开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
区法院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7件,2011年为658件。
2012年在其他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再度呈大幅上升态势的情况下,区法院当年受理案件下降至467件。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案:煮饭阿姨被调做数控车工,获赔经济补偿1万多元章兰于2000年10月进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
2011年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章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兰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
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章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用人单位通过竞岗降低员工薪酬案保险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岗,获赔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贺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
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
贺雪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
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贺雪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
贺雪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规[2009]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24
【实施时间】2009-04-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州市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执行的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公布如下:
一、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702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09元。
二、番禺区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82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65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861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55元。
三、花都区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25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688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463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5元。
四、增城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97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58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50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96元。
五、从化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525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105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241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03元。
六、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2.9%,番禺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8.8%,花都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3.2%,增城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7.0%,从化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9.2%。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2016)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番禺服装 厂向胡某支付加班工资 387.50 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 本案关键证据系伪造,部分主要事实未予审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并对番禺服装厂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6
四、伍某诉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益的保护
【基本案情】 伍某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入职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2012 年该公司结业后,劳动关系转入广州某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2014 年 10 月起伍某因怀孕未上班,货运公司视其为休 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给伍某。2015 年 2 月 3 日,伍某生育一孩。 后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伍某遂申请 仲裁。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 7563.22 元、生活费 285.05 元、生育津贴 8533.33 元,驳回伍某其他仲裁请求。伍 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货运公司支付 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哺乳期工 资等款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确认园林宾馆与夏某存在劳动关系;二、园
由关某、 何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园林宾馆与置业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既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属性,也是一种法定的法律
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仅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还 取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 当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属性时即应确认当事人之间构成劳 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夏某的直接用工主体是关某与何某而不是 园林宾馆,但园林宾馆以承包经营和经营权租赁的形式,将自身 经营权有偿提供给关某和何某使用,由其对外以园林宾馆的名义 开展经营活动,园林宾馆既从本案用工事实中获得了利益,也为 关某和何某直接用工的事实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应当承担起用 工主体的相应责任。园林宾馆、置业公司与关某、何某之间关于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约定,是其彼此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 并不具有排除夏某和园林宾馆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效力,故法院 判决确认园林宾馆与夏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公平待遇与其团结权的关系蒲建华
摘要:团结权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之基本目的,而结成暂时的或永久的团体,并使其运作的权利,即劳动者组织工会并参加其活动的权利。
团结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一般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这一权利应该在劳务派遣市场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文章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为目的,分析劳务派遣员工的公平待遇等权益受损的现状,提出通过政府加强立法和监督,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维权,以及劳务派遣三方集体协商的方式,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关键词:劳务派遣团结权工会同工不同酬中图分类号:F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024-04近十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2000万劳务派遣工,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据人大法工委称,截至2010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已达6000万,约占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可见劳务派遣市场空前繁荣。
作为正规就业的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减少了企业人力成本①。
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形成了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组成劳资关系的三方博弈格局。
经济全球化造成资本力量飙升、劳工力量下降的格局,中国作为全球化的组成部分,经济发展的同时劳资冲突也逐渐加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者权利缺失,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企业劳资纠纷增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年度黄浦区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该区2010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766件,同比下降13.35%,但受理的涉及劳务派遣的纠纷为88件。
这一数字虽在劳动争议总量中不多,但从劳务派遣单位在社会经济组织中的相对数量来说,劳务派遣争议逐渐成为矛盾多发地②。
这说明众多的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的产业工人,已无法接受这种不公平的状态,他们用集体行动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希望获得公平对待。
全国总工会调研显示,许多劳务派遣工比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低20% ̄50%甚至更高,且工资支付透明度差,基本工资标准低③。
福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5—2019)
福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5—20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福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5—201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
在意见贯彻实施五周年之际,福建法院立足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对五年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服务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劳动争议审判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总体情况依法公正、妥善审理好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最直接、最主要的途径。
五年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77767件,审结69978件,其中一审55130件、二审13028件、再审复查1659件、再审161件。
(一)审判态势总体平稳。
2015-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12169件、11051件、9578件、9973件和11829件。
前三年收案连续下降,其中2017年比2015年下降21.29%,后两年较2017年低值开始回升,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劳动关系变化逐步显现,相关纠纷增多有关,但2019年总量仍较2015年下降2.79%。
总体看,发展态势较为平稳,与我省各级相关部门重视加强劳动争议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机制建设,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劳动仲裁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密切相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2020年以来,天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劳动争议多元预防调处综合机制建设,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天津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总体情况三年来,全市法院立足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职能定位,高质高效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3173件,审结32040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4.27%。
其中:2020年收案8399件,审结8385件;2021年收案12896件,审结12014件;2022年收案11878件,审结11641件。
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8728件,审结8493件,占全部二审民事案件的10.54%。
其中:2020年收案1913件,审结1949件;2021年收案3464件,审结3163件;2022年收案3351件,审结3381件。
从结案方式看,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3639件,调撤率42.57%;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252件,调撤率14.74%。
从案由分布看,传统案由仍占主导地位,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赔偿(补偿)金、以及工伤和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
新型诉求不断增加,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期权奖励、股票赎回损失、劳务派遣、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就业歧视、共享用工、服务期约定等方面。
从区域分布看,全市各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多在1000件—3000件之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粤高法发[2008]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 2011.10.15 纪要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印发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 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5.27 1992.4.1 1995.7.1 2013.8.1 1998.9.30 2009.10.1 2008.11.1 2003.5.30 2003.10.25 2007.6.27 1996.7.17
66 67 68
链接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1991.12.10.doc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2000.9.13.doc 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2010.6.11.doc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7.9.5.doc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1.4.2.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7.20.doc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9.3.doc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2002.10.15.doc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1998.7.16.doc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doc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9.doc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粤高法发[2008]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09年10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
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条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如果应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但工资构成无加班工资项目且用人单位亦不能证实其他收入项目具有加班工资性质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应发工资未明确工资构成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实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当地行业正常收入水平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情予以确认。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新变化与应对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新变化与应对姚迈新【摘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态势有所减弱,劳动力内部结构日趋复杂化,劳动关系缔结契约化等,这些新变化同时给社会建设带来了有利和不利因素.应对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化,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完善劳动关系制度、加强政府干预、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等,以营造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期刊名称】《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6页(P64-69)【关键词】劳动关系;新变化;应对【作者】姚迈新【作者单位】广州行政学院文献信息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61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积极的劳动关系不容忽视,它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出资方和所在地政府密切相关,既关系到劳动者的收益与地位,关系到他们的待遇与处境,影响重大,而且也关系到出资方能否顺利组织生产,创造产值与提供就业岗位,为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此外,劳动关系也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秩序,一些由劳动关系不和谐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势必对当地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容易看到的是,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劳动关系未能始终保持稳定、协调和有序的良性运行,而且在当前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应对之策需要予以调整与重视。
本文主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哪些新的变化?二是如何加以应对,以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一)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态势有所减弱当前,我国沿海甚至内陆地区出现用工荒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猜测,很多人认为劳动力已经出现了求大于供的态势。
事实上,到2012年为止,全国农村至少还有8876万的剩余劳动力,今后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每年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然而能够提供的岗位数只有1100万人,供大于求的态势依然存在。
尽管如此,我们又要看到,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了用工荒,许多外来务工人员要求增加工资福利水平,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空间有限,很难相应增加工资福利,导致企业对外地农民工的吸引力越来越差,许多农民工选择返乡就业。
徐秋桂、花都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秋桂、花都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4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营黄小迪李婷【审理法官】乔营黄小迪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秋桂;花都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当事人】徐秋桂花都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当事人-个人】徐秋桂【当事人-公司】花都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代理律师/律所】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建勇【代理律所】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秋桂【被告】花都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本院观点】徐秋桂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徐秋桂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情势变更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秋桂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徐秋桂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
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徐秋桂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徐秋桂提出的工会批复程序问题,经审查,虽然相比较花都海关2019年6月28日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相关人员工会委员的身份批复时间存在延后的情形,但相关人员的身份最终被确定,且工会组织内部职权在工会委员身份被批复前如何履行属其内部问题,而一定情形下权力行使也可被追认,故本案就工会批复事项并不存在实际损害徐秋桂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不应因此认定花都海关中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8-2010)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一)整体情况2008年两法相继施行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2009年和2010年增长速度趋缓,但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6年,广州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678件,2007年为5208件,较2006年仅增长10.2%;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达到10534件,较2007年增长102.3%,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2009年以来,增速放缓,但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9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1412件,2010年继续增至11630件(见图1)。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一位(见表1)。
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并持续历史高位,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和制度背景:一是特定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
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经济增速放缓。
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1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6万件,2007年为15.1万件,同比仅增长16%。
随着两法2008年相继施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急剧增长,2008年增至29.3万件,较2007年增长93.93%。
广东省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9281件,较2007年增加157.56%(其中,深圳市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6176件,较2007年增加了203.54%,),江苏省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9862件,较2007年增加了139.28%,浙江省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193件,较2007年增加了159.61%。
国家中心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均在一万件以上,如北京市19046件、上海市16472件、广州市10534件。
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广州的许多行业和企业也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图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
可以说,特定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显现是引发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
二是用人单位传统用工模式未能依据新法及时调整转变。
两法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而用人单位传统的用工模式具有一定的惯性和定势,难以迅速作出调整以适应两法的要求,导致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大提升。
两法的施行,不仅为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有力支持。
同时,两法广泛深入的宣传极大地唤起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客观上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这亦是现阶段劳动争议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四是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均需缴纳一定的受理费和处理费,这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是不小的经济负担。
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对诉讼案件只收取10元受理费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案件不收费,进一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井喷式激增。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施行。
表1:2006年-2010年广州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二)主要特点及成因第一,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加。
以往案件的诉求相对单一,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或者劳动报酬给付。
近三年来,包含多项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总量的71%。
很多案件的诉求达到十几项甚至几十项。
其中,追索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最为常见。
这反映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及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较为常见,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亦较严重。
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内容出现了日益复杂化的趋势。
其二,劳动者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的案件在增加,主要表现为部分劳动者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多或过高诉求。
因此,在判决结果上,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在下降。
2006-2007年,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43.6%,2008-2010年,这一比例降至28.50%。
部分劳动者的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既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第二,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
虽然案件数量自2008年急剧增长后一直呈高位运行态势,但是在法官人数并未增加的情况下,案件调解撤诉率(以下简称调撤率)并未下降,反而稳步上升,至2010年甚至达到了52.70%(见图2),这也是近十年来的最好成绩,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所作的卓有成效的努力。
调撤率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调解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
其二,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审查确认,为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司法保障。
其三,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靠前服务,按照当地党委的统筹安排,适当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联合多方力量,有效促使矛盾纠纷调解解决。
第三,群体性劳动争议居高不下。
2008年群体性劳动争议3涉案人数6173人、案件数量138宗,分别较2007年增长221.07%和236.6%。
2009年,继续小幅上升。
2010年,略显回调(见图3)。
总的来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整体上仍居高不下,涉案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亦不鲜见。
4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许多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一个劳动者起诉,其他劳动者往往会群起效仿。
其二,相当多的劳动者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讼请求。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呈明显的群体化发展趋势。
群体性劳动争议不仅易发、多发,而且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带有明显的规模性和集中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3本书统计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10人以上劳动者,另一方为同一用人单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劳动争议。
在广州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不同的劳动者分别按照单独的个体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之后,再进行合并审理,因此,X(≥10)个劳动者(涉案人数)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案件总量的统计上表现为一宗群体性劳动争议、X件个体劳动争议,本书分别以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表示。
4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一宗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1497号等],涉案人数达548人,标的额共计1600余万,后经法院调解结案。
第四、结案标的额5相对较低。
2008-2010年三年来的平均结案标的为11537元。
结案标的额较低的原因有二:其一,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属于小额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是典型的民生案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但是,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的特点。
其二,绝大部分劳动者是外来工和农民工。
这些劳动者一般从事流水线作业或其他体力劳动,平均收入不高,客观上导致了案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
这在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司法层面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与劳动者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状态。
二、劳动争议诉讼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应予重视(一)用人单位管理行为尚不规范从审判实践来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有:一是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亦未公示告知劳动者;有的用5本书统计的结案标的额是指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而不是劳动者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
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虽然未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内容异常苛刻,在发生争议时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如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食堂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违反公司关于“饮酒者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
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毫无节制地扩大自身的经营管理权限、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6二是没有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自行印制“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承诺,强迫职工签名;还有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较为随意,劳动者离职后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虽提交了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鉴定却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7三是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工资。
工资和加班工资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现象。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考勤制度不健全,工资支付项目不清,一旦进入诉讼,拿不出按标准工时用工和依法计发加班工资的证据。
四是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不完善。
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也不重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
司法实践中出现工会主席维权的劳动争议6(2008)黄民一初字第95号劳动合同纠纷。
7(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290号劳动争议。
案件,8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会维权职能弱化的现状。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隐患,不仅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卧底维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如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以劳动者身份专门入职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即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为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实践中,出现有的劳动者短短几年间与十几个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还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在所有权性质上,以三资企业中的港澳台资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居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欧美日资企业较少;在行业分布上,以加工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9且常表现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
(二)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匮乏。
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即使是法律工作者在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上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更不用说普通的劳动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