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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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
1、全院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医德规范》及《侵权责任法》中要求“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规定。
2、医技科室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病者有严重难治性疾病时(如癌症等),不应向患者本人直接透露疾病性质与程度。
3、对疑似艾滋病等的特殊病例,在确诊之前其诊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确诊以后也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办理。
4、对有特殊生理结构的病人(如返祖现象等)或生理缺陷病人,应妥善处理见习问题,在做通患者思想工作后,方可让学生见习。
5、如需由男医生检查女病人生殖器官时,应有第三者在场。
6、凡对患者做暴露治疗时(如抹身、检查、注射等),应有屏风遮挡。
7、病区主任应指定专人,对每批来院进修及实习人员进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教育”。
8、不得让病人进入护士站、医生办公室翻阅有关医疗文件。
9、院内会诊或医技科室检查时,不准由病人自带病历。
确需带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持病历陪同前往。
10、各医疗组之间应加强团结,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补台。
非本医疗组医疗事宜一般情况下,不可将医疗意见和结论告知病人。
考核处罚标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当事人处罚1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