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纯数字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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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 第三章人员录用 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 (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

国寿基本法串词

会前提醒 1、请各位关闭手机; 2、为了你和他人的健康,请不要在场内吸烟; 3、为了使培训能在良好有序的氛围中进行,授课期间 请各位不要来回走动,更不要小声议论或大声喧哗; 4、。 二、主持人感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主管们 大家下午好! 秋天,美丽的季节,收获的季节,金黄的季节,同百花盛开的春天一样另人向往,同骄阳似火的夏天一样热情,同白雪飘飘的冬天一样迷人。在这充满欢乐充满祥和的日子里,XX支公司的全体主管们,怀着空杯地心态,怀着对新版基本法的的渴求,怀着对着中国人寿保险工作的热忱与对美好未来的向往,一起真情相聚在中国人寿,相聚在中国人寿XX 支公司宽敞温馨的大职场!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当我们以饱满的热情前来参训,这也意味着我们XX国寿的事业将突飞猛进、再攀新高。亲爱的伙伴们,现在我宣布:中国人寿XX支公司2010版基本法4季度套转过渡管理层培训现在开始!!! 三、奏唱司歌 首先,有请全体起立,奏唱司歌。

(谢谢,请坐) 四、风采展示 庄严的司歌,拉开了我们本次培训的序幕,高昴的士气,雄壮的身姿,将伴着我们迈入崭新的一天,龙的呼唤开 始。(谢谢,我建议:把最最热烈的掌声送给最优秀的 自己) 五、专题 亲爱的战友们,转眼今天已是2010年10月26日,是我们XX个险“九十联动剑定乾坤”劳动竟赛最后 冲刺的关键时刻,同时也是我们XX支公司2010年保 险业务发展和团队稳定的黄金季节,但是有的主管感 觉业务发展滞后、任务艰巨。队伍成长缓慢、举绩人 力下滑,而此时此刻2010版的新基本法的实施为我们 带来了一缕春风,一针强心剂,队伍发展制度先行, 那么新版基本法是如何回归营销管理本质,以制度经 营推动队伍发展,促进公司发展方式转型的呢,掌声 有请我们的XX运松老师为我们细细讲解。 六(答疑解惑)谢谢XX老师,XX老师非常细致的为我们剖析了新版基本法的内容,所谓基本法里有黄金,基本法里有前途。各位主管可能已经感觉到前途是一片光明了。接下来为大家安排5分钟的课堂提问时间,如果对新版基本法还有哪些不理解的话,我们的XX经理XX老师XX老师还有其

中国人寿的策划方案

中国人寿的策划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 系别班级:工管系市场营销(3)101班 姓名:肖千玲 学号:22号 指导老师:彭石普 策划时间:2011年11月30日

目录 一、前言 (1) 二、简介 (4) 三、目标市场及分析 (4) 1.企业及产品情况分析 (4) 2.市场分析 (5) 3.市场细分的划分 (5) 4.细分市场的评估 (6) 四、市场定位以及方法 (7) 五、具体方案 (8) 六、费用预算 (9) 七、总结 (10)

前言 在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人们不可抗拒地面临着意外伤害、疾病、年老、死亡等各种人生危险,随时都能危及生命。因次,人类就一直在研究并不断摸索解决的方法,人寿保险是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的依靠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帮助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遇到的人身危险。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寿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种嫁接风险的方式,提供风险保障的投资方式。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

一、简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营销部。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

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待录用人员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公司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待录用人员应提供两名担保人出具的《保证合同》。待录用人员交存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与本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后,本公司核发《展业证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责保管,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各分公司代理人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个人代理人建立个人档案。第四章职级和职责第十一条个人代理人分为三个系列:业务员系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纯数字讲解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纯数字讲解 0岁宝宝为例:每年投入20000元,投入10年,共投入20万; 【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已取250000元 无论孩子多大,父母的爱都陪伴在身边! 【孩子40岁父母60岁】:40岁开始每年领取20000元,可以领到55岁,做为父母养老用。 『20000元/年*16年=320000元』 【祝寿金】:60岁领取本金200000元做祝寿金 【退休金】:61岁开始,每月领取6000元养老,一年领取12次,可以领到80岁 『6000元 /月*12月*20年=1440000元』 《这个保险的意义》 1、仅需10年,照顾孩子一辈子。 2、一笔本金100%安全。 3、大人可领,孩子可用,子孙可继承,三代受益。 4、拥有这个险,不是为了赚钱,而是给孩子一个确定的未来。 在现在这个社会,能给孩子存10万的父母很多,但是能用这10万给孩子提供一个终身可以源源不断领钱的却没有几个!您看这样的财产规划可好?中国人寿鸿福至尊值得拥有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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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 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 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 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 身保险业务的个人。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 度。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 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 支公司负责。 --------------------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1 ~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区、县支公司是个人 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 导监督。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部 经理、分部经理、处 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 + 序号营销部。支公司所辖各 级营业单位图示如 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 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年龄 在 18 周岁和 50 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 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 证书》。第八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有不良嗜好, 有犯罪记录的;因违反《保险代理 人管理规定》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 除代理合同的。第九条待录用人 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填写《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 --------------------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2 ~

国寿福终生寿险(至尊版.559)

中国人寿〔2017〕终身寿险00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2015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 (2) 第三章人员招募 (3)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5) 第六章委托报酬 (9) 第七章品质管理 (17) 第八章考核 (18) 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5) 第十章附则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曹纪平讲国寿福——让客户不能说NO的国寿福

——让客户不能说NO的国寿福

销售秘籍

已买过大额重疾险的客户 有一位女性老康宁客户41岁,洗澡突然 晕倒,被火速送往医院,被查出患有脑肿瘤,需开颅确定是否是恶性肿瘤,结 果经诊断,客户患上的是良性脑肿瘤, 医疗花费87万。因为良性肿瘤在老康宁 不属于保险责任,87万没法理赔。 案例: 不购买国寿福,一旦罹患国寿福升级病种的风险点: 1.患病者失去挣钱能力 2.患病者面临高额治疗费 3.原有保险不能豁免,需继续 缴费,而退保将承担巨大损失。

已买过大额重疾险的客户销售话术 买了大额重大疾病,再买新国寿福,意味着重大的利好,就是病种进行 话术: 升级,国寿福的病种扩展到80种重疾+20种轻症。升级必然要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病种升级过程,需对所有客户全方面筛查。之前购买的重疾险所保障的重疾一般是致死率较高的疾病,我们的新重大疾病进行病种改革,现在保障的重疾更多的是指治疗花费高的疾病。 举个例子,良性脑肿瘤、严重性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致死率不高,但是花费多,所以这次改革是非常人性化的,就是把花费较多的都叫重大疾病。 这一次只要少花一点钱,就可以将原先的疾病病种升级到60种、80种、115种。

已购买过小额重疾的客户 有一位客户,得了甲状腺囊肿,其中4 个囊肿是良性的,1个是恶性的。因为 恶性和良性肿瘤的治疗方法都是要割除, 且终身服药,手术费12800元,可申请 重大疾病理赔。结果客户获得理赔款之 后第一反应不是感激,而是责怪业务员 当初为什么不让他提高保额,能不能把 理赔款拿回去再买保险! 案例: 不购买国寿福,一旦罹患国寿福升级病种的风险点: 获得重疾理赔不够。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条款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条款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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