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租用合同标准版(数据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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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根据需要租用乙方电路(FR/DDN/SDH/ATM等数据电路)。

2.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数据电路。

3.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租用事宜

1.方负责全天24小时提供节点交流220V电源和安装设备所需的场地,保证场地的温度、湿度符合设备安装要求,并负责光缆敷设和设备安装的工程协调工作,使用的终端设备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技术规定。

1)乙方负责为甲方每个点提供光纤接入,每个点提供用户端等设备(中心点为,)及等设备,并负责调通电路至及。

2)设备产权归投资方,协议期内使用权归甲方。

3)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在网络资源、线路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电路开通,由于乙方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乙方有责任协调其下属部门,尽快开通,但最长不能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开通,先采用实线接入,再转为光纤接入,但间隔不能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由乙方提供实线接入设备,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4)电路开通日期以乙方调通传输电路并得到双方确认日期为准。由于甲方原因(如:用户终端设备未安装完毕、应用系统开发未完成等)影响电路使用的,仍以双方确认调通电路的日期开始收费。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置于甲方的光端机端口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设备端口出租给第三方。

6)乙方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对甲方在业务受理、电路开通和故障修复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质服务。

第二条租用费

2.1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及支付。

2.2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SDH(2M)线路,给予以下优惠:

1.免收所有取一次费用元整;

2.长途SDH(2M)标准资费元整,给优惠 %

(即收取元整/月);

3.市内SDH(2M)标准资费元整,给优惠 %

(即收取元整/月);

4.区间SDH(2M)标准资费元整,给优惠 %

(即收取元整/月);

2.3供银行付款帐号,按月支付电路租费,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纳费____用,乙方将按每逾期一天支付欠付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直至关闭电路。

2.4家政策性资费调整,本协议所签订的资费价格在协议期内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资费进行同等优惠,且优惠后的资费不高于本协议的优惠价格。

2.5SDN专线的工料费调测费及月租费,通话费按计时收取,并提供NT1 PLUS。接通日期为自乙方接到甲方报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如乙方确无资源,无法提供该业务需向甲方提供另一种传输速率和质量不劣于ISDN且资费不高于ISDN的备份线路供甲方使用,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开通。否则,超出三十个工作日后的每天免除主线路当月费用的____。

2.6当月16日(含16日)后为甲方开通本地电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租用费的一半;乙方在当月15日(含15日)前为甲方开通本地电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月租用费。甲方15日(含15日)前申请停租的,应向乙方支付当月租用费的一半;

2.7与甲方的优惠幅度不得低于乙方总公司给与甲方的优惠幅度。

2.8方已为甲方开通的其他专线适用于本合同折扣,签订合同之日起执行新

的折扣标准。

2.9团所属公司所租用的乙方专线,适用于本合同的折扣标准。

第三条电路的质量保障

3.1 乙方应保证所出租数字电路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甲方应保证其连接到数字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入网许可证)。

第四条容和调整

4.1 甲方因需要增加或调整租用数字电路时,应提前15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告知具体开通日期和地点。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尽可能优先提供给甲方。

4.2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新增网点租用的营业区线路,按本协议执行。

4.3乙方免收甲方在营业区内租用的乙方线路在拆机、变更、迁移时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

5.1协议双方以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租用电路的责任界面。具体以甲方机房内的数字配线架为界,配线架以外(光端机端)由乙方维护﹑维修及排除故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配线架以内(用户设备侧)由甲方维护﹑维修及排除故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5.2 因断电造成的电路中断和由于电源接地不规范造成的电路质量下降由甲方负责。

5.3 乙方设有专门部门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保证在国家有关

维护规程规定的修复时限内(电路故障4小时,其它故障不得超过8小时)修复电路故障。由于乙方原因,当月单条电路阻断累计超过24小时/月(或单次超过12小时)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____%;当月单条电路阻断累计超过36小时/月或单次超过18小时的,免收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6.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不得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6.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通信电路应符合协议规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线路和设备按协议安装完成之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的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国内标准或国际标准。否则,乙方负责无偿重建该项目工程,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保证甲方所租线路、电路的日常工作正常。

6.4 当乙方对其出租的电路依据国家有关通信的维护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五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五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协议签订后,在协议期内,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规定条款外的其他原因引起中止或更改的,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提前叁个月向对方提出。未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如单方面取消协议,则违约方必须承担对方由此引发的的经济损失。

7.3若甲方自乙方所租电路每自然年发生三次以上严重故障(指乙方提供的线路或设备引起通讯中断四小时以上为一次严重故障),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且甲方有权更换电信运营商。

第八条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8.2若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九条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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