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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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封面)

2013 ——2014 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

任课教师:陈洁

学生姓名:刘月

班级:法学1101班

学号:3101110110

论文题目: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内容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制度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 ,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更好的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必要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民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内容提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 ,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更好的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有必要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民事仲裁

由我们法学一班女生组成的研究小队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进行研究讨论,并

大致分工。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将管辖分成不同的部分进行各个击破,大致分为是概念、意义,基础,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原则,不同于民事仲裁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案例。关于管

辖权的基本的内容我们组已经以Prezi的形式展现出来了,在此不作赘述。作为PPT的解

说人员,我在阅读了其他人员收集的材料之外,还就我感兴趣的部分即“国际商事仲裁管

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不同”进行了深一步的研究。

在展示的Prezi中,我们也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念 ,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或仲裁庭、仲裁员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以

及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和民事仲裁管辖权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协议管辖权。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

裁管辖权基础,正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的管辖权才能被排除。而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由于关系到一国的司法权,具有强制性。即使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存在协议管

辖权,其适用范围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层层限制,当事人享有的自由根本无法与其在国际

商事仲裁管辖权中享有的自由相比。

第二,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存在时间是短暂的,它由特定的仲裁庭行使,争议解决后,

仲裁庭解散,当事人赋予的管辖权也就行使完毕;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持续性。

第三,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较窄,各国法律对可仲裁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局限于商事争议;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要宽得多,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都不属于可仲裁事项。

第四,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民间性,它是由于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由民间性质

的仲裁庭行使,不涉及国家的司法主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由法律赋予法院享有和

行使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当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这两种管辖权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或相似的地方 ,如国际性、民事性等。

(一 )国际性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都是一种“国际”管辖权 ,具有“国际性”,即都含有涉外因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国际性”,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紧密相连。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赖以存在的基础。

(二 )民事性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都是一种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它所调整和解决的都是国际民事领域平等权利主体交往中发生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性质纷争的管辖和管辖权的分配 ,而不涉及国际刑事领域或国际行政领域。

(三 )均为解决纠纷的第一步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都是纠纷解决首先要遇到的问题 ,被看做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没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或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就没有纠纷的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两种重要的方法 ,始终存在着管辖权的冲突 ,法院与仲裁机构竞争管辖权的事例时有所闻。现在,在世界范围内 ,在法律上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在总体上已得到协调 ,即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部解决。在实践中 ,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对特定争议的管辖权冲突; (2)法院专属管辖与仲裁管辖权的冲突; (3)特定案件先行仲裁后行诉讼或先行诉讼后行仲裁时的管辖权冲突。这三种不同冲突现象 ,有各不相同的协调方式。

(一 )特定争议的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当特定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时 ,主要有如下几种协调冲突的方式:

1、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优先适用。

我国的《仲裁法》第 5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由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 ,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优先适用并不是自动地优先适用 ,而是必须由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向法院明确申明 ,法院才会放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2、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例外情形。

(二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1、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优先。

从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实践来看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这一协调方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这一规定也表明 ,在中国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不受法院专属管辖的限制。

2、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优先。

“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优先”,是指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即如果提交仲裁的争议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则只能由法院管辖。

(三 )特定案件的先行诉讼后行仲裁或先行仲裁后行诉讼时管辖冲突的协调

1、先行仲裁后行诉讼时管辖冲突的协调。

一般的做法是中止诉讼程序 ,承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2、先行诉讼后行仲裁时管辖冲突的协调。

以上即是本次小组讨论以及我额外找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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