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有的案件中,被告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权利进⾏此案件的管辖。
那么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能否成⽴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
当被告⼈认为该法院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条:“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民法院做出裁定。
⼀⽅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请求⼈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民法院裁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第⼀、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的。
如果当事⼈对仲裁协议本⾝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问题。
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作决定,⽽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第⼆、从这条规定的本⾝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
它表明,⽬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法院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
这实质上是⼀种折衷⽅案,⽽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如何解决⼈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做出⽆效的裁定后,另⼀⽅当事⼈拒不应诉的,⼈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3篇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3篇(604字)申请人:××××(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rs/s-001-20xx和rs/s-002-20xx)。
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岩xxxx年十二月二日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三:仲裁管辖异议书(621字)异议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身份证号,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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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国际法论文(1)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
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
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
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一)裁决程序中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
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以下简称“中国仲裁”)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不仅在国内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而且在国际仲裁舞台上也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
本报告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2023年度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其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一)案件数量与标的额持续增长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创下历史新高。
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显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涉案争议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在全球主要仲裁机构中,近五年来贸仲的受案数量、涉案争议金额等各项主要指标稳居世界前三。
(二)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取得突破2023年,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全球范围内获得高度认可和广泛执行。
其中,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涉人民币12亿元的贸仲仲裁裁决,刷新了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域外执行标的额的最高纪录。
这标志着中国仲裁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仲裁法治建设稳步推进2023年,我国仲裁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方面,我国不断完善仲裁法律法规,为仲裁机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积极探索仲裁与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协同发展,推动仲裁法治化进程。
三、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成就(一)仲裁规则不断完善2023年,贸仲发布了新版《仲裁规则》,进一步优化了仲裁程序,提高了仲裁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二)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随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涵盖了国内外知名律师、学者和行业专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三)仲裁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探索仲裁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仲裁服务效率和质量。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处理跨国商事纠纷的重要机制,仲裁管辖权异议是其中一个关键议题。
本文首先定义了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其重要性,接着探讨了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和仲裁庭对其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
最后分析了管辖权异议可能产生的结果和影响。
结论部分强调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重要性,以及完善仲裁程序对处理异议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议以提高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学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发。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影响、重要性、完善仲裁程序、建议1. 引言1.1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更加专业性和灵活性。
由于仲裁庭由涉及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对于商事纠纷的性质和背景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仲裁员、语言、审理地点等,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1.2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和意义仲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另一方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和回应的程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正常进行和最终裁决的效力。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可以是由于管辖权范围的争议,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等;也可以是由于管辖权条件的争议,如仲裁庭是否具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等。
管辖权异议的意义在于确保仲裁庭的管辖权合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如果管辖权异议得到妥善处理,可以有效减少仲裁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保证裁决的执行力和效力。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也体现了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和尊重。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和意义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仲裁协议的订立和解释。
仲裁管辖权异议
仲裁管辖权异议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约定的某种情况发⽣时对某⼀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审理并做出有拘束⼒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都是⼗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的基⽯和条件。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在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之间的分配⽬前,⼤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采取了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即由仲裁庭来决定⾃⼰对特定案件有没有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裁管辖理论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国内仲裁⽴法中得以体现。
体现此原则的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仲裁规则》,也已被世界上各主要常设仲裁机构及各临时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采纳。
⽽这些常设仲裁机构本⾝的仲裁规则,⼀般也就仲裁庭对其所审理的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裁定。
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如果⼀⽅当事⼈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提出⼀种或多种理由,⽽仲裁院确信存在这种协议时,仲裁院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理由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仲裁员的管辖权应由该仲裁员本⼈决定。
”对于法院与仲裁程序之间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应该坚持仲裁程序对此有优先管辖权。
因为当事⼈选择仲裁,⽽仲裁庭却不具有决定管辖权的权⼒,这是难以想象的。
当争议双⽅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时,他们的本意⼀般⽽⾔是将协议项下的所有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不是由法院决定。
在⽆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当事⼈的意思是将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管辖权的权⼒赋予仲裁庭。
笔者认为,鉴于合意因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居于主导地位,法院审查应限制在最低限度,所以应该尽量满⾜当事⼈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意愿,以充分充分反映仲裁的契约本质,除⾮仲裁协议存在根本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否则不应⼲预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引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
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这将对仲裁程序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移交仲裁的相关问题,旨在解释该程序的目的、适用条件以及可能的后果。
一、管辖权异议的背景和意义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争议的审理权限。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这意味着该方认为仲裁庭无权审理该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如果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存在异议,仲裁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直到该异议得到解决。
二、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异议必须是明确的:异议申请书必须清楚表明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并提供详细的理由和依据。
2. 异议必须是及时的:异议申请书必须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异议必须是合法的:异议申请书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例如仲裁协议的无效性、仲裁庭的无权审理等。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移交程序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的程序中,以下是一般的步骤:1. 提交异议申请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异议申请书,详细说明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理由。
2. 对异议申请书的审查:仲裁庭将对异议申请书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满足适用条件,并决定是否接受该异议。
3. 异议的讨论和辩论:仲裁庭将组织一次听证会,让各方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和讨论,并听取双方的证据和意见。
4. 仲裁庭的决定:仲裁庭将在审理完异议后作出决定,决定是否接受或驳回该异议。
5. 异议的后续程序:如果仲裁庭接受了管辖权异议,仲裁程序将终止。
如果仲裁庭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的意义和后果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的意义在于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该异议的解决将对仲裁程序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内部报告制度
见 , 应将 审查意见报最高法 院审查 , 则 待最 高人民法院作 出答
复后 , 再按照该答复意见作出裁定 。
1 内部 报 告 制 度 的特 征
根据内部报告制度的 内容 ,可知其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 : 首 先其仅适用于 国际商 事仲裁 ; 次 , 其 其仅适用 人民法院拟否认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 的案件 ;再次 , 内
内部报告制度施行至今 , 学界对其褒 贬不 一。
31 驳 废 除 论 .
有学者认为 ,报告制度 ” 当代中国不得 已而设立和存在 “ 是
的一种权宜性 制度 , 在市场经济发育较 为充分 , 方保护 主义 地
生具有特殊 的背景 , 19年《 在 94 仲裁法》 之前 , 中国总共有 l部 4
该 被废 除 . 亦不 宜 建 立上 诉 制 度 。
关键 词 : 国际 商 事仲 裁 ; 内部报 告制 度 ; 上诉 制度
d i 036 /i n10 - 5 42 1 . . 0 o 1 . 9 .s. 6 85 . 1 1 : 9 js 0 012 0
我 国对 国际商事 仲裁 司法审查实行一审终 审与内部报告 相结合的制度 。 所谓内部报告制度 , 根据最高 院的两个通知 , 即 是指人 民法 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 失效或 内容不 明确无法执 行的情况 、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执行涉 外仲裁裁决 的 、 撤销涉外 仲裁裁决或不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 当事先报所在 应
促进我 国国内仲裁制度与 国际 上通行 的仲裁制度接轨起到 了 积极作用 , 但其对涉外仲裁似乎没有像对国内那样产生如此积 极 的影响。 司法领域 , 在 整体 上, 院高度重视对仲裁 尤其是 国 法 际商事仲裁 的支持和监督T作。但由于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 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作者:翟思琪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5期摘要:由于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常用的手段。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导观点认为,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这在理论上被形象地称为自裁管辖权原则。
本文试图通过讨论仲裁的产生和本质来阐述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本质、实践和对我国仲裁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仲裁协议;管辖权;自裁管辖权一、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产生英国1889年率先颁布了第一个仲裁法,其中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内容。
英国自此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以及执行根据此协议作出的裁决,但法院有权撤销仲裁协议。
民间自治中,私权的过度发展无疑对国家权力的顺利实施构成了严重阻碍和威胁。
民族、国家发展和强大之后,国际商事仲裁随后被国家权力“收编”。
英国出现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仲裁协议的签订“剥夺了法院的管辖权”,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
根据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的原则,一般法院对法律问题的管辖权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议予以排除。
进入20世纪,国际商事交往更加频繁,仲裁制度发展迅速,成立了大批常设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使其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主力军,早期的国际商事仲裁多为临时仲裁。
如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际商会等民间商会组织都相继成立了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制定了各自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逐步走向统一,扩大了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促使仲裁方式多样化。
例如网络仲裁的出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在线仲裁机制等。
此外,像《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结推动了仲裁的国际合作。
二、仲裁管辖权和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管辖权是依据仲裁庭依据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所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力。
仲裁管辖权是由仲裁的自治性所决定,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赋予的,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管辖属于自愿管辖。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一: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地址: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法定代表人:群成,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盛冠塑料制品的仲裁申请事实与理由:根据申请人与盛冠塑料制品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
”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盛冠塑料制品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盛冠塑料制品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特别授权代理人:20XX年9月9日>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二:仲裁管辖异议书>>(604字)申请人:××××()进出口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RS/S-001-20XX和RS/S-002-20XX)。
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的仲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的仲裁引言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在仲裁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的仲裁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与特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程序性、独立性和先决性。
首先,管辖权异议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
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一程序性特点保障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管辖权异议具有独立性。
管辖权异议是与仲裁案件本身相独立的一项争议。
无论仲裁案件的结果如何,管辖权异议都应该得到独立审查和解决。
最后,管辖权异议具有先决性。
管辖权异议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道门槛,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争议。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未解决之前,仲裁庭无法继续进行其他程序。
二、管辖权异议的移送问题管辖权异议的移送是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处理程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移送方式,即移送给仲裁庭和移送给法院。
1. 移送给仲裁庭在一些仲裁规则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直接移送给仲裁庭进行处理。
仲裁庭将在一定时间内审查此异议,并作出裁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保持仲裁程序的连贯性和高效性,避免了中断和延误。
然而,移送给仲裁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仲裁庭可能对自身的管辖权产生偏见,从而影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结果。
其次,仲裁庭的决定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和监督,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在移送给仲裁庭时,需要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移送给法院另一种常见的移送方式是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给法院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避免了仲裁庭的偏见和争议。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日益紧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各国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国际交往中,当一方当事人位于A国,而另一方位于B国,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此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的正确适用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跨国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不同,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管辖权冲突的原因1. 地域性原因地域性原因是指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案件发生的地域也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
当发生案件时,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可能宣称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从而引发管辖权冲突。
2.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包括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等方面。
由于这些差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能会出现冲突,使案件陷入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三、国际公约与协定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定,建立了一套管辖权的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私法公约和国际仲裁公约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案件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1. 国际私法公约国际私法公约是指各国政府为解决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公约在规定管辖权争议解决原则的同时,也明确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国际仲裁公约国际仲裁公约是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套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这一管辖方式,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四、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1. 接近当事人原则接近当事人原则是指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中国贸仲委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
提示板中国贸仲委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文 / 本刊记者 张莉9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正式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以下简称2019—2020年度报告)。
2019—2020年度报告是自2014年决定开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后的第六次年度报告,也是国内唯一专门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所做的年度总结。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
随着全球化的曲折发展和国际形势大变局的到来,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
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国际商事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在此背景下,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每年发布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反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总结历史经验,这对于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都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王承杰介绍,2019—2020年度报告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组成课题组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包括来自高校、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年度报告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分析2019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和2019年至2020年6月中国仲裁法制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同步跟踪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进展,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
年度报告结合年度国际仲裁热点难点,分析了Incoterms®2020的最新发展与实践展望,并以股权转让和建设工程争议中法法律在线LAW ONLINE42CHINA'S FOREIGN TRADE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
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
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
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一)裁决程序中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
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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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封面)
2013 ——2014 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
任课教师:陈洁
学生姓名:刘月
班级:法学1101班
学号:3101110110
论文题目: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内容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制度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 ,亦存在着很多差异。
为了更好的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必要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民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问题报告
内容提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 ,亦存在着很多差异。
为了更好的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有必要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民事仲裁
由我们法学一班女生组成的研究小队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进行研究讨论,并
大致分工。
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将管辖分成不同的部分进行各个击破,大致分为是概念、意义,基础,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原则,不同于民事仲裁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案例。
关于管
辖权的基本的内容我们组已经以Prezi的形式展现出来了,在此不作赘述。
作为PPT的解
说人员,我在阅读了其他人员收集的材料之外,还就我感兴趣的部分即“国际商事仲裁管
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不同”进行了深一步的研究。
在展示的Prezi中,我们也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念 ,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或仲裁庭、仲裁员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以
及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和民事仲裁管辖权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协议管辖权。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
裁管辖权基础,正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的管辖权才能被排除。
而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由于关系到一国的司法权,具有强制性。
即使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存在协议管
辖权,其适用范围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层层限制,当事人享有的自由根本无法与其在国际
商事仲裁管辖权中享有的自由相比。
第二,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存在时间是短暂的,它由特定的仲裁庭行使,争议解决后,
仲裁庭解散,当事人赋予的管辖权也就行使完毕;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持续性。
第三,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较窄,各国法律对可仲裁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局限于商事争议;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要宽得多,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都不属于可仲裁事项。
第四,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民间性,它是由于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由民间性质
的仲裁庭行使,不涉及国家的司法主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由法律赋予法院享有和
行使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当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制度 ,这两种管辖权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或相似的地方 ,如国际性、民事性等。
(一 )国际性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都是一种“国际”管辖权 ,具有“国际性”,即都含有涉外因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国际性”,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紧密相连。
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赖以存在的基础。
(二 )民事性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都是一种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它所调整和解决的都是国际民事领域平等权利主体交往中发生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性质纷争的管辖和管辖权的分配 ,而不涉及国际刑事领域或国际行政领域。
(三 )均为解决纠纷的第一步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都是纠纷解决首先要遇到的问题 ,被看做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
没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或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就没有纠纷的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两种重要的方法 ,始终存在着管辖权的冲突 ,法院与仲裁机构竞争管辖权的事例时有所闻。
现在,在世界范围内 ,在法律上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在总体上已得到协调 ,即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部解决。
在实践中 ,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对特定争议的管辖权冲突; (2)法院专属管辖与仲裁管辖权的冲突; (3)特定案件先行仲裁后行诉讼或先行诉讼后行仲裁时的管辖权冲突。
这三种不同冲突现象 ,有各不相同的协调方式。
(一 )特定争议的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当特定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时 ,主要有如下几种协调冲突的方式:
1、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优先适用。
我国的《仲裁法》第 5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由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 ,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优先适用并不是自动地优先适用 ,而是必须由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向法院明确申明 ,法院才会放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2、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例外情形。
(二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1、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优先。
从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实践来看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这一协调方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这一规定也表明 ,在中国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不受法院专属管辖的限制。
2、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优先。
“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优先”,是指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即如果提交仲裁的争议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则只能由法院管辖。
(三 )特定案件的先行诉讼后行仲裁或先行仲裁后行诉讼时管辖冲突的协调
1、先行仲裁后行诉讼时管辖冲突的协调。
一般的做法是中止诉讼程序 ,承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2、先行诉讼后行仲裁时管辖冲突的协调。
以上即是本次小组讨论以及我额外找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