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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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5、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

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在岗职工。

6、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 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 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从业人员。

8、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

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9、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10、提前退休人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

11、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1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台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在计算使用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时,只计入发给

他们的附加报酬,他们原享受的所有离退休金及劳保福利应统计在离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费用中。

1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指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5、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指内部退养职工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16、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飞行作业人员伙食津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潜水作业津贴、验船津贴、公路养护津贴、其他津贴等。

17 、年末离休人员人数:指在1949 年9 月30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干部人数” 。不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工人和已经死亡的人数。

18 、年末退休人员人数:指职工因养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原工作岗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人员的人数。不包括退休后改办手续转为离休干部的人数和已经死亡的人数。

19、离休金:指发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和按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发给符

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相当一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及1988 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20 、退休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1988 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以上离休金和退休金应包括发给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1、医疗卫生费: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22 、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23 、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人社统IR3 号表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解释同国家统计局。

2、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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