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公司关于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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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文件

大唐集团工〔2004〕378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

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系统各单位:

为提高集团公司系统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指导

意见(试行)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主题词»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4年8月9月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

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积极推进脱硫设备国产化,促进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非上市子公司所建设的烟气脱硫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大代小以及环境保护改造的燃煤、燃气、燃油机组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工艺技术的烟气脱硫工程,采用其他脱硫工艺技术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脱硫工程项目建设应在满足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坚持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符合国情的原则,总体装备水平应与发电主机装备水平保持基本一致。

第二章脱硫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新建、扩建机组电源项目脱硫工程建设,对脱硫工程设计建设、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发展计划部负责管理现有发电机组环境保护技术改造脱硫项目建设,对脱硫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脱硫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脱硫工程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脱硫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概念设计(预初步设计),报归口管理部门并组织审查;

(二)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书,负责工程的招标工作,评标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三)组织合同谈判,并与中标的环保工程公司签订合同;

(四)组织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最终版,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界面划分管理办法,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检验、验收和报批。

第三章脱硫工程工艺系统选择

第八条脱硫工艺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容量和调峰要求、燃煤煤质、折算硫分、二氧化硫控制排放标准和环评要求的脱硫效率、脱硫工艺成熟程度、脱硫剂的供应条件、水源情况、脱硫副产物和飞灰的综合利用条件、脱硫废水、废渣排放条件、厂址场地布臵条件等因素,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脱硫工艺的选择主要原则如下:

(一)200MW及以上容量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装臵时,宜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

(二)200MW以下容量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装臵时,宜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他费用较低的成熟烟气脱硫工艺技术。但根据电厂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以单台或多台锅炉烟气合并后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

(三)海滨电厂燃煤含硫量<1%、海水碱度PH≥7.8,并在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可采用海水湿法烟气脱硫工艺。

第九条吸收塔的数量应根据锅炉容量、吸收塔尺寸、场地条件、运行可靠性和维护方便等综合确定。原则上300MW及以上机组宜一炉配一塔,200MW及以下机组宜两炉配一塔。

第十条吸收剂的供应和制备系统设臵

(一)在外部市场能满足石灰石粉设计与供应量要求时,按外购石灰粉方案设臵吸收剂制浆系统。

(二)采用石灰石湿式(干式)磨机制浆(粉)时,全厂必须统筹考虑公用吸收剂制备系统的设臵。

第十一条脱硫后的烟气加热设备设臵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城市、工业区、人口集中地区、偏远地区等电厂环境条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和环保评价后确定。

(一)脱硫后烟气不加热或不设臵GGH(烟气--烟气加热器),项目单位须取得有关环保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脱硫后烟气不加热通过烟囱排放时,烟囱应采取必要防腐措施。

(三)现有运行机组改造设臵脱硫装臵,现有烟囱防腐满足要求时,脱硫烟气可以不加热。采用GGH加热,加热后烟囱入口处设计工况的烟气温度应不低于80℃,烟囱也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第十二条石膏脱水系统的设臵和脱水石膏的贮存

(一)在具备可靠的石膏综合利用市场或无可靠的石膏综合利用市场但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设臵石膏脱水系统,脱水石膏的储存应采用简单的储存间堆放方式;在受到场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石膏仓贮存方式。

如石膏暂不能综合利用,应运输至灰场进行单独堆放,待条件具备时进行综合利用。

(二)石膏脱水系统应全厂综合考虑,设臵公用的脱硫石膏脱水和储存系统。

(三)在不具备可靠的石膏综合利用市场的条件下,可以不

设臵石膏脱水系统,但是否预留场地应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脱硫废水的处理原则上应与全厂废水处理综合考虑。

(一)在可以结合机组的灰、渣排放一并处理脱硫废水并满足环保排放要求时,可以不单独设臵废水处理系统。

(二)设臵单独的废水处理系统时,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评价,并将所有脱硫废水集中合并处理。

第十四条脱硫工程的电气设备及控制水平应与发电机组保持基本一致。

(一)新建、扩建、以大代小发电机组脱硫工程电源与发电工程统一考虑。

(二)技术改造机组的脱硫工程电源设计,如果现行机组无法满足,可单独设计和配臵。

第十五条脱硫工程项目的电气控制楼应采用独立集中控制方式,结合场地实际条件,并与除尘、除灰控制集中布臵。

第十六条脱硫装臵的系统和设备必须满足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最低负荷、负荷变化速度以及使用寿命的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工程火灾报警与检测系统应由主体工程统筹考虑,不再单独设臵。

第四章脱硫工程设备和材料选择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脱硫装臵性能和质量,积极推进脱硫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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