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铁联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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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铁联运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各自经营业务,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质低价服务要求,在互惠互利的愿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对运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公铁联运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规格、包装、运输方式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前,需在运作前天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内容详实、准确的委托运输信息,包括集装箱提、送货门点、箱量、箱型、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特殊要求等内容。
2.如乙方已接单,甲方运输计划变更,甲方应在乙方提箱前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而产生乙方车辆放空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费率和结费时间及时与乙方结清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4.甲方应对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损失保险,因甲方未投保而产生的货损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套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公路运输许可证等)。
2.应按甲方指令和要求在保质、保量、保时完成委托任务。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到达装箱,应于装卸箱时间前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重新安排。
3.乙方在提取空重箱的时候,有责任和义务检查所提集装箱外观是否完好、变形,箱体有无破损及异味,铅封是否完好,如乙方在不能认定好坏时及时通知甲方认定。
4.乙方提好箱后,应及时回馈箱号、车牌号码、司机手机号、封条号等信息给甲方相关人员,同时提供本次从工厂托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行车路线及所需时间,以便甲方跟踪。
5.乙方负责货物全程安全,箱体责任以门到场货物重柜交至指定地点时封条完好无损划分,如不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对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但甲方有协助乙方向有关第三方解决索赔事宜的义务。
7.因铁路系统发生故障、台风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时间延误,影响按时达到目的地,或者由于无过错原因造成的压车、扣车、检查排队、铁路规费结算、塞车
等情况所产生的费用,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及时汇报和通知甲方的义务。
8.如甲方超过期限未按时付运费,乙方有货物留置权。
9.保证甲方用车、用箱的优先安排,尤其是节假日和法定假期及货运市场旺季。
四、风险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经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包括效益亏损)。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等)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免责。
五、运输费率和标准
1.运输单价:公路(标箱/元);
铁路(标箱/元)。
2.保险费用:定额保险元;
大额保险元。
3.垫付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公路运输费用实行月结制,公路运输发票由乙方负责 %提供给甲方,次月经甲方核对无误后支付运费给乙方。
4.铁路运费凭铁路票据实报实销,不得拖欠。
六、费用结算
1.公路费用结算期限为拖车运输任务结束后天结清。
2.每月1日乙方提供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对账单和相应金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一至两周内安排付款手续。
3.乙方所开发票,如发票抬头未按甲方要求开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七、合同的履行、约定事项
1.合同双方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协调、业务管理,对账工作。
2.本合同中所指甲、乙双方应还包括各自下属人员、雇佣人员。
3.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八、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方同意,并在45天的时间内协商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2.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九、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协议中的条款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十、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合同的执行期限。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