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铁路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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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铁路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铁路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路网规模总量不足,铁路运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鼓励各方投资主体积极参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规范铁路建设行为,加强铁路建设过程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铁路事业发展,铁道部根据铁路建设的实际需要,起草了《铁路建设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铁路建设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建设工作,负责拟定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造价标准和规范、规章,承担铁路建设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建设的相
关工作。(第六条)
(二)建立了铁路建设投融资鼓励和支持制度。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规定,国家应当加大对铁路路网性干线和具有国土开发、扶贫、国防等性质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同时,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明确了铁路建设用地制度。征求意见稿从建设用地取得、保护和利用三方面明确了铁路建设用地制度,规定铁路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使用权。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记入工程总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已批准为铁路建设用地的土地或者将此类土地擅自改作他用。铁路建设单位取得铁路建设用地后,应当及时动工建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建立了铁路发展规划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综合衔接方面的规定。为了保证优化铁路网布局,促进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征求意见稿建立了铁路发展规划制度,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的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新建或改建车站应当与铁路线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相衔接;新建铁路与公路平行跨越大江大河的,应当优先考虑修建公路铁路两用桥梁等。(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五)完善了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并且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开工程序、建设规模调整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建立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和质量控制制度。为了确保铁路建设质量、避免事故和事故隐患,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铁路建设单位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和质量的义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为地质结构复杂、建设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高的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工作选择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针对近来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建设施工涉及既有铁路运营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七)明确了铁路建设单位与相关设施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建设涉及水利、电力、通信、消防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设施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协商,做好配套工程和衔接工作。因建设铁路影响相关设施正常使用时,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高速铁路周边的采水限制区域,同时规定,因铁路建设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既存地下取水工程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0年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铁路建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ljs@。
(二)建立了铁路建设投融资鼓励和支持制度。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规定,国家应当加大对铁路路网性干线和具有国土开发、扶贫、国防等性质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铁
路。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同时,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明确了铁路建设用地制度。征求意见稿从建设用地取得、保护和利用三方面明确了铁路建设用地制度,规定铁路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使用权。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记入工程总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已批准为铁路建设用地的土地或者将此类土地擅自改作他用。铁路建设单位取得铁路建设用地后,应当及时动工建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建立了铁路发展规划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综合衔接方面的规定。为了保证优化铁路网布局,促进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征求意见稿建立了铁路发展规划制度,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的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新建或改建车站应当与铁路线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相衔接;新建铁路与公路平行跨越大江大河的,应当优先考虑修建公路铁路两用桥梁等。(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五)完善了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并且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开工程序、建设规模调整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