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四川

合集下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1. 引言招标招投标是一项重要的政府采购和商业合作方式,为了加强公开透明,保障公正竞争,四川省制定了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以确保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定义招标:指采购单位制定采购方案,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采购需求,并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的过程。

投标:指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招标公告表示有意竞标,并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的行为。

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向供应商发放的用于规定采购要求、条件和标准的文件。

中标:指采购单位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确定合同关系的行为。

3. 信息公开范围根据《四川省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单位基本信息、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方式、报名资格要求等。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截止时间等。

评标结果: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事项、未中标人的基本信息等。

4. 信息公开途径四川省招标招投标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开:4.1. 电子公告招标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评标结果等信息。

同时,可以通过其他专门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开。

4.2. 纸质公告招标单位可以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但同时应当在电子公告中同时发布,以确保公开性和方便广大供应商获取。

4.3. 网络查询供应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等相关渠道查询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

5. 信息公开的保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以下信息不应当公开: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6. 信息更新和回应招标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招标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供应商的查询和咨询,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回应,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简版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简版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证招标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该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招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招标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范围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条例》,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方面的采购活动。

四、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4.1 公告发布政府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招投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标招投标信息。

4.2 公告内容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方式等。

- 招标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技术条件等。

-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等。

-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 包括采购单位的,以及处理招标文件的。

4.3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法定的公告期限。

4.4 公告方式公告的方式可以选择在所在地区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发布。

同时,政府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公告方式。

4.5 公告结果政府采购人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公告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书,告知中标结果以及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处罚为确保招标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建立了监督与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招标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参与招标招投标活动等。

六、总结通过《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府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招投标工作,提高了招标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该办法还强化了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与处罚,保护各方利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12]3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

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2005年7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666号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666号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文件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签发人:李亚平杨苏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

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

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一、《意见》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其招投标监督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省直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负责行政监督,依照《意见》和本解释规定,在项目实施地工程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

三、《意见》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中未尽的招标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按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四、《意见》第十一条是指:禁止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后由政府出资回购(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必须凭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到指定媒介办理(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凭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文件办理)。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公布时间】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0日【失效时间】【法规分类】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服务收费通知【下载】复印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20号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

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

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

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

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的比选公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对“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比选,兹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决策咨询、重点课题评审及汇编。

(二)项目简介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用比选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比选中选单位须围绕项目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组织课题评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比选项目需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课题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比选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方式:2024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3日09:00—12:00,14:30—17:30(3个工作日),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省发展改革委2204办公室自行领取。

四、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6月6日12:00前。

五、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省发展改革委2204办公室。

六、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形式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当场递交,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1号

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10]13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保护诚实守信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提高比选透明度,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监督力度,配合《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的实施,现就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业绩由招标代理机构自愿申报。

招标代理机构要对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业绩的真实性负责,在比选中所提供的招标代理业绩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和《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按本办法申报、公示和公告的招标代理业绩,适用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具体适用由比选人按《标准比选文件》制定的该项目比选文件执行。

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招标代理业绩。

三、申报招标代理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四、从2010年3月22日起,川报网开始接收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

招标代理业绩申报的范围:2008年1月1日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

“已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

如一个项目分若干个合同段跨年度多次招标,最后一个合同段中标通知书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有2008年1月1日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代理业绩,一并计入2008年1月1日以来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该项目招标代理业绩)。

五、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随时可以申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时间2022年1月1日—1月31日。

二、征集要求(一)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部分专业允许同等专业水平申报,详见附件1。

部分行业明确审核资料要求,详见附件2。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计算均截至2022年1月31日,有关资格证书应于资格审核前取得);3.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4.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6.年龄在70周岁以下(1952年1月31日及以后出生);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1.受过刑事处罚,或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2.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3.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征集程序(一)网上申请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征集时间内,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

个人申请加入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已退休人员征得退休时所在单位同意。

(附件3)申请人登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即http://ggzyjy.〕,点击“专家登录”,选择经常居住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和相应专业类别,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658号•【施行日期】201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5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以下简称:成本信息),包括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信息。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成本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常态化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成本信息由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和公开方式制作发布;成本监审结论信息由定价机关依法制作发布。

第五条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简洁、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实行制定价格前公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63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适应价格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成本工作各项措施落实,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成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成本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服务监管作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成本工作考核,作为评价成本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考核内容农产品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重要商品(含服务,下同)成本调查、综合管理工作四部分。

三、考核方式(一)日常考核。

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由省、市(州)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结合工作阶段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由省、市(州)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对调查县实施双重考核。

(二)重点抽查。

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分级实施。

(三)综合考核。

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日常考核、重点抽查、监审案卷评审和年终总结及各项工作报表,对市(州)成本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

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考核评比依据。

四、考核分值(一)按承担工作任务确定基础满分分值。

基础满分最高为1000分,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300分、定价成本监审350分、重要商品成本调查200分、综合管理150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1、3.3.1(3)、3.3.2、9.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3.7.3(3)、3.7.4、10.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三、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

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总报价大写应按照亿、万、仟、佰、拾、元的格式书写。

如123456789元,大写为壹亿贰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又如2103056089元,大写为贰拾壹亿叁佰零伍万陆仟零佰捌拾玖元(贰拾壹亿零叁佰零伍万陆仟零捌拾玖元整),再如30509100元,大写为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零拾零元(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附件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公告。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

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中标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表)。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川办发〔1999〕29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各项制度,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

行政单位使用省内财政拨款,采取政府采购办法购买的专控商品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不采取政府采购办法购买的专控商品不再减半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职能部门配合)(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加强政策衔接,协调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产业发展的最大效应。

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为中医药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落实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财政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产品、基地探索产业链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引入金融创新服务。

(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银保监局配合)(三)推进统计体系建设。

贯彻国家统计标准,制定中医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方法体系、核算体系和统计制度,依法审批后组织实施。

依托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构建中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不断夯实统计基础,加强统计工作领导和队伍建设,推动统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规范公布统计数据,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配合)(四)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药产业链人才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产业链涉及到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制造、产品研发、健康服务等各环节各层级人员就业素质。

加强对中药材生产种植和精深加工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人员培养。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校企、院企等多种方式合作培养。

(省中医药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药监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评估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至10月13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以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