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

合集下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2016年3月21日,我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56号)。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我委对原印发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6月6日经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7日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证第二类疫苗接种质量和正常供应,防范第二类疫苗在采购、使用中发生商业贿赂,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第二类疫苗,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四川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收费规定〉和〈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川卫办发[2011]76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7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2011年5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 6月30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截至2011年10月底,绵阳、泸州、乐山、广安等市(州)村卫生室已全部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州)推进速度缓慢,实施比例低于50%。

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底前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

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

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川卫发〔2017〕144号关于印发《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医用耗材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下发的《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5日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健康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摸清家底、理顺关系、公开透明、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采取排查、整治、规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用耗材全过程监管体系。

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完善医用耗材购销规管理,形成临床合理使用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活动围全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专项整治重点容(一)全面落实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精品

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精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我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

省负责管理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新版项目规范》中对接后增减的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附件二)、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制定特需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省负责审批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标准;二是中央、省属(含部队师级以上医疗机构,下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在市(州)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各市(州)负责审批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二)总量控制。

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过程中,应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2021年度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题

2021年度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单选题:2 分]A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B 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C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2关于四川的基本情况,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单选题:2 分]A 人口多B 底子好C 不平衡D 欠发达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单选题:2 分]A 三十日B 四十日C 六十日D 九十日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单选题:2 分]A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判决书上确认的日期B 判决书上确认的日期;意外事件发生之日C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D 判决书上确认的日期;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5新发展阶段战略之“眼”或“魂”是()。

[ 单选题:2 分]A 构建新发展格局B 新发展理念C 高质量发展D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时生效。

[ 单选题:2 分]A 公告完成备案B 公告发布C 公告通过审核D 公告加盖公章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7202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

[ 单选题:2 分]A 《成渝经济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研究》B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C 《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D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定》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82021年1月,重庆市和四川省两地政府发文批准同意设立川渝(),旨在打造区域协作样板,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7(0)6
【摘要】主要目标: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行政部门从举办管理向全面监督管理转变;完善人事编制管理体制机制,充分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完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科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劳动价值完善医教研协同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

【总页数】1页(P43-43)
【关键词】医疗卫生机构;机构管理;计划生育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四川省;印发;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体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
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20号)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应急救治机构、公共卫生信息机构、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第三条医疗机构内设管理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5个以内,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一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5个以内,县(市、区)级控制在13个以内。

采供血机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12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0个以内,中心血库控制在5个以内。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内设管理机构控制在7个以内。

第六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采供血机构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各采供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

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和质控

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和质控

首页信息真实准确
2021/1/12
3
第一部分 病案首页的作用及设计思想
一、病案首页的作用及目前应用概况 (一)国家卫计委
(二)四川省卫计委 (三)医院科室个人 二、病案首页的设计思想
2021/1/12
4
(一)国家卫计委--病案首页数据应用
1、医院评审: 现场、日常
2、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与绩效评估、危重病例救治能力
一、基本要求 二、各项定义及填写要求
2021/1/12
17
依据:
1.《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84号)
2.《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 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2]83号)
3. 卫生部《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培训课件
2021/1/12
9、……
2021/1/12
5
(二)四川省卫计委
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病案首页 (2011)》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 6号
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住 院病案首页 (2014)的通知2014年新版住院病案首页 及填报说明(西医).doc
2021/1/12
6
四川省卫计委—应用
依据支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 平,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付费方式改革…..
2021/1/12
13
病历首页 医院 + 科室 + 个人 -- 名片
2021/1/12
14
二、病案首页的设计思想
可及性:每一项应考虑是否易于采集。 科学性:每一项目的制定应该有明确的意义
(如:删除了确诊日期、诊断符合率等)。
3、重点专科评审:申报书、评价指标和方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川发改价格规〔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行为,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5000元/病例,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

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级医学会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由政府根据特定时期危害国家和 公民的主要 健康问题的次序(优先权) 以及当时国家可 供给能力(筹资和服 务能力)综合选择确定, 并组织提供 的非营利的卫生服务项目。
二、基本公卫出发点——原则

项目确定依据: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干预措施效果 适时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
六是强化项目绩效考核。要求各级严格按照四川省绩效考核有 关文件规定,强化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奖 优罚劣,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省级 对绩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州)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4.《四川省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绩 效考核办法》
⑴是对78号文件的完善; ⑵对考核原则、对象、依据、方法及结果 运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⑶办法重点:整合考核办法,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明确县级是考核 的主体,真正体现“均等化”概念; ⑷绩效考核与经费分配挂钩。

2.部委文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 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3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 〔2013〕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 发《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川卫办发〔2009〕559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551 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 办发〔2010〕78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1.22【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16〕21号)和《“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川委发〔2017〕7号)有关精神,全力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6〕113号)和我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7〕14号)等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对标建设和管理,有效保障儿童生命安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以新生儿病房为依托,具备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技术能力。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内危重新生儿的救治、转运和会诊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州)、县(市、区)级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提高全省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保障新生儿安全。

【基本要求】(一)省级救治中心将依托新生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含儿童医院、妇女儿童医院)并根据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分级诊疗的原则,设立多个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
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年9月30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体育医院、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省中医药附属医院:为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成都市物价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成价函〔2010〕4号),并调整了所属范围内医院的床位费收费标准。

鉴于本次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调整幅度和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对相关医疗的运行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们单独批复过的床位费的医院,在此次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时,在原批复的床位费标准基础上顺加2元/床·日,作为征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原批复的干部病房床位费和特需服务床位费暂不执行顺加2元/床·日的标准,仍按原床位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四川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许玲
电话:************
——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最新2018】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推荐word版 (8页)

【最新2018】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推荐word版 (8页)

【最新2018】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X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X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0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川卫发〔2017〕14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医用耗材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下发的《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健康四川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摸清家底、理顺关系、公开透明、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采取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用耗材全过程监管体系。

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完善医用耗材购销规范管理,形成临床合理使用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活动范围全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省级成立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谢谢观赏动的组织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3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院“优质护
理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0年12月28日川发改价格〔2010〕1393号)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
你们《关于申请“优质护理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们申报的“优质护理服务”护理费属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护理费的的调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精神,在今年年底前不调高收费标准。

二、目前正在推进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国家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作为卫生部部署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涉及的护理工作成本加大,也已纳入全省统一调整考虑范畴。

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统一安排,充分考虑医院的实际情况,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进程,适时调整护理费收费标准。

此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我们在充分调研并借鉴部分省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分类分项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区域医疗资源,有效延伸放大医疗机构
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