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常见经济犯罪类型及防范措施
常见经济犯罪类型及防范措施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6期近年来,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社会危害大、群众经济损失惨重的趋势,如何有效防范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以下列举近年来常见的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并就如何防范做简要介绍。
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主要犯罪手法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为名,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纯资本运作”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 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举行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云南桥头堡建设”“泛亚经济圈建设”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增强传销的欺骗性。
对新参与人员限制自由,没收通讯工具、身份证等,编造各种“谎言”骗取钱财的“暴力传销”。
防范措施传销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先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
要提醒周围的人提高警惕,防止被骗。
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 涉众型经济犯罪
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7期据了解,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部署,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多次召集会议专题研究,并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作出具体部署。
全国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等突出犯罪,重拳出击、精准打击,查处了“善林金融”“云联惠”“联壁金融”等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人数众多的重特大案件,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形势严峻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案总量高位运行破坏力倍增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的综合影响,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总体上情况仍较为严峻,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特别是社会领域经济犯罪与专业领域经济犯罪相互叠加,传统经济犯罪与网络经济犯罪交织共生,破坏力倍增,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给广大群众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目前,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案件总量高发,规模庞大。
201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4100亿元,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涉及投资者超过百万人的“双百案件”屡有发生,案情极为复杂、处置难度极大。
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面广。
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蔓延传播速度非常快。
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发案,一些新兴经济领域如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养老服务等,已迅速发展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
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呈现行业性发案的特点,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几乎覆盖全国所有省份。
三是犯罪手法翻新,欺骗性强。
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断升级,诱惑性、欺骗性、迷惑性很强。
有的租用高档写字楼、花重金宣传造势,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企业;有的借用“金融创新”等概念,编造项目标的、虚构资金往来,诱骗群众;有的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或以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增信手段,大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在社区、超市搞贴身营销,瞄准老年群众大打“亲情牌”。
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流程怎么走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流程怎么走(一)受理1、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3、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2、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
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
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经济犯罪的种类
经济犯罪的种类: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走私罪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走私固体废物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5.妨害清算罪;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page]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伪造货币罪;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持有、使用假币罪;5.变造货币罪;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8、高利转贷罪;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19、违法发放贷款罪;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3.逃汇罪;24.骗购外汇罪;25.洗钱罪。
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
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种涉及多个人员或群体的犯罪行为,通过欺骗、欺诈等手段实施,致使被害人或社会公众遭受损失。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给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特点、常见类型以及应对措施。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犯罪分子通过操纵市场、虚构交易、编造信息等手段,诱骗他人投资或购买虚假产品或服务,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依赖于人们的信任,并通过误导和瞒骗手段欺骗他们,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1. 高度专业化: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需要犯罪分子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掩盖犯罪行为和欺骗被害人。
2. 信息不对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通常了解更多信息,并借此获得优势地位,从而更好地控制局势并诱骗被害人。
3. 涉众范围广泛:涉众型经济犯罪可能会危及到大量的投资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1. 金融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计划、传销、股票和债券操纵、保险欺诈等。
2. 网络诈骗:通过互联网手段进行的诈骗,如网络购物诈骗、钓鱼网站、网络支付欺诈等。
3. 财务造假:企业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虚增业绩等手段欺骗投资者或债权人获取非法利益。
4. 偷税漏税:通过虚假报税、偷逃税款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5. 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市场秩序。
四、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认知,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2. 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审查,发现并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3. 加强执法合作:加强国内外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分享,共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辨识能力。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九个典型案例(名录)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九个典型案例(名录)
6、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
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
基本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
出处:公安部网站。
经侦89个罪名集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罪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2、走私假币罪:)1款(《刑法》第*151条第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口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临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及假币的行为。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3:*条)(《刑法》第158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是指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河南郑州警方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郑州警方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越来越趋于隐蔽,他们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来达到他们非法目的,受害群众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涉及地域之广、社会影响之恶劣,已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郑东分局成功侦破以购买虚拟货币“矿机”高额提成为诱饵实施集资诈骗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霍某等人对外大肆宣传其公司拼装的“矿机”连接网线后进行操作并产出虚拟货币,通过与该公司合作进行网上交易,客户可投资购买“矿机”,通过挖币、兑换、交易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
犯罪嫌疑人通过坐庄拉盘的手法炒高币价、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欺骗客户购买“矿机”,并以10%以上的高额提成发展分支机构、招募代理商销售“矿机”。
但当客户高额购买其“矿机”后,该公司又以交易平台被黑客攻擊为由,冻结客户兑换的数字货币,通过后台阻止客户提现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该案涉案资金高达29亿元,受害群众达7000余人。
案发后,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从深圳出境香港后潜逃南美某国。
郑东分局立案侦查后,立即对3名外逃犯罪嫌疑人开展“猎狐”境外追逃,通过大量艰苦卓绝的工作,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郑东分局成功于2019年11月将3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
目前该案已成功告破,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0 名。
未来路分局成功侦破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郑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注册成立后,披着养老公司的合法外衣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活动,所有非吸行为均与养老服务无关。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张某,公司南阳分部负责人李某、陈某等人以经营解债业务牟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许以高息,通过签订合同,以收取本金和服务费名义吸收资金。
在资金出现问题后,该公司又以区块链和某知名品牌联合办学等名义继续向社会公众高息吸储。
该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0余万元,涉及集资群众百余人,该公司将所吸收资金随意投资,造成无任何可以向群众兑付的资产,自始至终未向客户兑付。
新型经济犯罪有哪些
新型经济犯罪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是最为常见的⼀种刑事犯罪,在刑法中经济犯罪的犯罪罪名是⾮常多的,⽽随着社会的发现,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经济犯罪类型,那么新型经济犯罪是怎样的?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型经济犯罪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最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包括破坏⾦融管理秩序类犯罪、⾦融诈骗类犯罪、⾛私罪等,⽽新型经济犯罪⼀般是表现在犯罪⼿段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七⼗六条【⾮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集资诈骗罪】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最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包括破坏⾦融管理秩序类犯罪、⾦融诈骗类犯罪、⾛私罪等,⽽新型经济犯罪⼀般是表现在犯罪⼿段上。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
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
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
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
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
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追缴与退赔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第35卷第2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5No.2 2020年3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Mar.2020•法学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缴与退赔执行的困境及对策朱宁吉张坤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其判后追缴、退赔工作的难度,在“重人身、轻财产”的刑事司法理念影响下,涉案财产的性质与权属不明、查控与保全滯后、裁判主文表述不明等问题都未能给判后执行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且容易造成审判与执行的脱节。
对此,应及早保全涉案财物并妥善保管,构建正当的审理程序,落实实体审理内容并规范制作裁判文书,为后续执行奠定正当性的实体基础和物质基础.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追缴;退赔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0)02-0046-06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为与“任何人不得从犯罪和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相契合,除了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外,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在判决中还需载明对违法所得的处理。
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判后财产的处理纳入了法院执行的范围。
但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巨额的违法所得,在追缴、退赔程序上复杂而又棘手。
©如何妥善执行,不仅关乎生效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更关乎一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可由执行部门一力承担,追缴、退赔的执行标的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密切相关,前期涉案财产是否有效查控、审理阶段是否查明违法所得及被害人(参与人)损失数额等,都是追缴、退赔能够顺利执行的先决条件。
因此,建立并完善相互协作、有效衔接的执行机制,成为破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缴和退赔执行问题的关键。
一、溯源:涉众型经济犯罪与违法所得追缴、退赔概述(_)涉众型经济犯罪概述收稿日期:2020-01-20作者简介:朱宁吉(1986-),女,江苏南京人,汉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南京,21000&张坤(1990-),男,江苏淮安人,汉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江苏淮安,22300E①刘涛:《北京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与对策》,《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公通字〔2017〕2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印仕柏李春阳2012-06-27 22:59:52 来源:《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带有欺骗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在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较大难度。
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在司法过程中要做到区别对待、严格依法、统一平衡,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这类案件的受害人特别众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特别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把握对这类犯罪的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了有助于我国深入开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与处理,我们在多年办理这类案件故而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加以分析和总结,期望能抛砖引玉。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位概念是经济犯罪,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
因此,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一般侵财型犯罪,不认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
从公安部通报的典型案例[1]和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罪[2]等罪名,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存在着涉众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特征:(一)涉案范围的广泛性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河北警方破获多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19石家庄鹿泉警方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亮剑2020”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宜安派出所积极行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6月11日,该所经一系列细致工作,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劝服3名嫌疑人全部到案自首。
4月30日,家住宜安镇某村的群众杨某来到辖区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8年5月在宜安镇某村信贷员贾某的合作社19.9万元存款不知去向,现在就连贾某本人也找不到了。
接警后,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
接下来的几天,又有69名群众陆陆续续到派出所报案。
报案内容都是反映在贾某处存款消失,贾某无故失踪。
报案群众人数之多,引起了民警的高度关注,该所所长立即将案情向鹿泉区公安局党委作了汇报。
鹿泉区公安局要求全力彻查此案,并予以大力支持。
随着深入调查民警发现,嫌疑人贾某十几年以前是农村信用社某村的代办员,退休后于2010年与杨某、康某合伙成立了鹿泉区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在贾某所在的村庄。
以此名义3人于2015年至2020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不完全统计,民警目前掌握的涉案金额为350余万元,涉案受害群众70人。
原来,贾某等3人利用群众在其合作社存款利息比银行高为诱惑,每次定期一年,年红利为3.50%,也就是一万元钱一年利息为350。
贾某等人再将吸收来的存款转给一个姓封的人,年红利为5%,贾某等人从一万元存款中赚取差价150元。
2018年8月封某因诈骗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此,贾某等人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群众存款的贾某等人,因不堪被追着要款,仓惶潜逃。
随着“亮剑2020”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为了让贾某等3人早日到案,该所民警加大规劝力度。
民警找到贾某等3人的亲属,不断讲解法律政策,加强思想引导。
6月11日上午10时后,嫌疑人贾某等3人迫于公安机关强大的抓捕压力和政策感召相继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讯问,嫌疑人贾某、康某、杨某三人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20685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吉林省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吉林省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辽源东山分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辽源东山分局经数月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6月12日,东山分局在市局经侦支队的指导下,成功侦办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办案民警经调查取证发现2018年以来,吉林青旅辽源分公司法人韩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发传单、讲课、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下,非法向辽源市内1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因涉及受害群众人数较多,涉案资金数额较大,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侦办此案。
为及时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专案组民警连续奋战,通过大量调查走访、数据筛查和多次研判,最终获取了详实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
8月17日,专案组民警迅速出击,在向阳街新政府小区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归案。
8月18日,犯罪嫌疑人卜某主动来到东山分局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韩某、卜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白山警方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过百万“投资就能成为会员,不仅能获得国内外免费旅游的机会,而且很快就能拿到高额返利”。
对于防备能力较弱的中老年人,这样的“好事”着实俘获了不少人心。
真的有这样的好事吗?长白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了在全县影响较大、涉及投资人和金额较多的“老妈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自2018年4月起,长白县公安局连续接到受害人报案,称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以高额返利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接到报案后,长白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即对此案展开侦查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金某自2017年6月在长白成立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后,通过散发传单、当面授课等方式,声称专门办理养老业务,并向老年人许诺,只要花钱办卡,成为“老妈乐”会员,以后养老不愁,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向沈阳老妈乐公司长白分公司投资,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老妈乐会员章程”,根据交纳金额不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每天以会员级别及购买会员数量为依据向会员进行返款,利用该种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其他正文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查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范化解处置经济金融风险,统筹做好刑事打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全力护航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一、上海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2024年7月,上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经查,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鹏组织招揽技术开发、App运营、黑灰产引流等数十人组成职业化非法放贷犯罪团伙,以“高利放贷”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境外开发运营26款网贷App,向境内非法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借款金额30%-35%的高额周息,截至案发,累计向5万余人非法放贷5.6亿元。
今年8月,办案单位开展收网打击,抓获以张某鹏为首的22名犯罪嫌疑人。
随后,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江苏曲某涉嫌保险诈骗案2024年1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曲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
经查,2019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曲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部分高风险行业务工人员重复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
被投保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该犯罪团伙引导被投保人办理伤残鉴定,伪造赔付证明材料和垫付款资金流水,同时申报保险理赔。
在理赔款到账后,通过各种理由诱骗、威胁被投保人,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
该案涉及全国多地,涉案金额达7600余万。
今年8月,办案单位将曲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安徽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4年3月,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经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社交软件招募卡商,并实时指使下线卡商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非法买卖、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3000余张,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文字号】高检会[1993]1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08.09
【实施日期】199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高检会〔199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贪污、贿赂、诈骗等经济犯罪分子作案后携款潜逃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及时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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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成效显著
本刊特稿Special编者按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始终将加强宣传教育作为预防经济犯罪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开展防范宣传,揭露犯罪伎俩,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今年5月,从公安部获悉,自2019年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3400余亿元。
本期特稿以“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主题,介绍了近年来公安部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采取的行动措施,展示了各级公安机关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行动中取得的成绩,例举了公安机关破获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提出了识别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建议。
892020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5万余起从公安部获悉,自2019年至今年5月,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3400余亿元。
其中,稳妥侦办了一批民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案件,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保护了民众的财产安全。
公安部猎狐工作组将“钱宝网”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6月28日,在希腊警方和中国驻希腊使馆的大力支持下,公安部猎狐工作组将希腊批准引渡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熊某押解回国。
2012年至2017年间,犯罪嫌疑人熊某伙同张小雷(“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等人,通过“钱宝网”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2017年6月,熊某潜逃境外。
熊某外逃后,在公安部的指导下,江苏公安机关成立工作专班,全方位梳理线索、完善证据,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为缉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018年3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熊某批准逮捕。
同年6月,国际刑警组织对熊某发布红色通报,后希腊警方依据红色通报将熊某抓获。
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外交渠道向希司法部门提出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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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核心提示:公安部门近日通报了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等行为均包含在内。
山西新闻网7月16日报道7月上旬,公安部门就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法律依据,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其主要形式约有以下17种。
1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
5 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7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10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1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2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4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5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济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7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民众,一定要对上述行为提高警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作者:杨继红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