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煤治理管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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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煤治理管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县散煤管控水平,规范散煤销售工作,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X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县散煤生产、流通、销售及使用等环节为重点治理对象,全面建立煤炭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和不达标煤防控体系,落实各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有效解决散煤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业户,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全县散煤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整治,有效降低散煤污染,进一步规范散煤销售。强化煤质监控,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逐步实现全县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有效降低散煤污染。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联合执法,整治煤炭市场。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储煤场、煤炭经营摊点等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重点对县城区和中心镇储煤场及煤炭经营摊点进行调

查摸底、建立台账。对无证照非法经营摊点以及销售劣质煤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对合法经营但不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的储煤场或煤炭经营摊点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政府法制办(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X年10月15日

(二)管住禁燃区域,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坚决取缔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现有散煤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处置。公安、交通、环保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禁燃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劣质散煤流入禁燃区。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乡规划局

完成时限:X年10月15日前

(三)加强散煤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对散煤的监控和管理。在10月上旬对县城区周边和乡镇场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对重点区域进行不定期抽查,依法打击非法流动售煤和运输、销售劣质煤行为。对经营业主销售劣质煤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进而规范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服务业局

完成时限:长年坚持

(四)严格管控进入我县的散煤运输车辆。要求运输散煤车辆必须具备煤炭销售许可、煤质检测证明、委托运输凭据等运送手续,必须采取车覆盖和车辆清洗措施,对不具备以上运送条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路政分局

完成时限:X年底前

(五)重点抓好县城区和重点乡镇散煤管控。县城规划区和中心镇是散煤管控的重点整治区。严禁县城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单位使用燃煤;严禁县城区内的餐饮店、食品店、美容美发店、浴池、旅店以及流动摊贩和农贸市场摊位使用燃煤。推进清洁型煤替代散煤,县城区以内住宅小区取暖及餐饮、茶浴等商业服务行业全面实施集中供热、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乡镇也要加强散煤管控,做到存放有序、合法经营、煤质达标。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服务业局

完成时限:X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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