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档案人员岗位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规范。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效利用。
三、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各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促进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项业务建设。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
五、学习和掌握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
档案保管制度一、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
二、档案人员应科学管理档案,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架适宜档案的安全保管保护,配备“八防”设备并按照规定正确维护和使用。
四、按照规范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排列入柜。
档案柜架排放整齐,编制《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和其他指引标记。
五、节假日和重大事件发生等前后必须对档案库房进行防火、防盗和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安全检查工作;保持库房温度在14℃—24℃之间,确保库房的清洁卫生。
六、档案库房内严禁堆放非档案物品。
档案利用制度一、律师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办案件档案的,须履行查阅手续,查阅他人所办案件档案的,须报分管主任批准。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的,须持单位证明,注明查阅范围和用途;报经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保密档案资料,除承办律师外不得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须报经市司法局批准。
四、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
五、归还时,档案员应认真检查被借阅档案有无损坏或缺少情况,如发现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档案查阅条件者,档案室有权拒绝查阅。
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____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管理,保障档案工作的质量,为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一、定义1、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实施法律服务活动所处理的所有档案,包括法律顾问资料和司法审判活动的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联的档案。
2、律师事务所立卷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把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归入有关档案目录,按一定编排安排,装订成册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内,以便查找使用的过程。
3、律师事务所归档是指把立卷完成的业务档案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里,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的过程。
二、立卷1、立卷目的立卷的目的是确保业务档案的准确、完整、规范,便于查找使用。
2、立卷要求(1)档案应依次排列,必要时可分类装订。
(2)档案封面、卷首应有立卷概要和序号,卷内页附有规定的封面记录和序号,卷内文件的页码连续、规范且正确,装订牢固。
(3)立卷应实行分卷,卷内页数不得超过100页,卷内文件应根据时间和内容排列整齐。
三、归档1、归档目的归档的目的是实行全面、科学、健全的档案管理,便于管理和查找,保护档案安全。
2、归档要求(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时应加封档案包装,清晰标明档案的编号和内容。
(2)归档的档案须经审核,归档后应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登记档案存放位置,确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保管、查询档案制度,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查询1、档案查询的渠道(1)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通过查询档案存放位置,到档案室检索档案文件,配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2)网络检索:通过互联网检索系统,获取档案文件的编号、存放位置和档案内容等信息。
2、档案查询的要求档案查询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内容和用户保密,避免泄露档案机密内容。
五、责任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督促,确保档案管理及时、准确、便捷。
2、律师事务所档案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加强档案保管、查询服务,并确保档案安全。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和事务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4.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及文件归档、检索、保管、销毁等细则由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并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分为案件档案和行政档案两类。
3.行政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人事档案等,应按照文件的类型、时间等信息进行归档。
4.档案归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事务所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核、编号、盖章、装订等工作。
三、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档案的检索应方便、快捷,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并不定期进行备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关键词、时间、文件类型等信息进行档案的检索。
3.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凭借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档案,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核,并在查阅期间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4.对于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人员申请查阅档案,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批准,并在查阅期间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档案的保管与销毁1.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档案设立专门的存储区域,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档案存储区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虫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
3.已经完成的案件档案和行政档案应当设置保管期限,过期的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销毁。
4.档案的销毁应当经过档案管理员的审核并记录,以确保销毁工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律师和事务所工作人员,将按照事发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档案管理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被取消档案管理员职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并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建立、使用、保管与销毁,确保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安全、便捷和合规性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建立1. 档案组成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律师执业档案:包括律师的个人信息、执业证书、执业资格、律师业绩等。
(3)客户档案:包括与律师事务所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信息、案件资料、合同协议等。
(4)案件档案:包括由律师事务所处理的各类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等。
2. 档案建立程序(1)基本情况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应在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后立即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和案件档案应在有关业务发生后及时建立。
(2)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编号、归类和整理,确保档案的统一管理和检索。
三、档案使用1. 使用范围律师事务所的档案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依据;(2)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时,查阅相关档案;(3)用于内部管理和业务分析。
2. 使用权限档案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岗位职责进行划分,确保权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的合规性。
3. 档案查阅(1)档案的查阅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
(2)档案的查阅记录应详细记录查阅者、查阅时间、查阅目的等相关信息,以备后续审计和追溯。
四、档案保管1. 保存环境律师事务所应配备适当的档案保存设施,确保档案的保存环境符合标准,避免档案因环境因素而受损。
2. 档案保密(1)律师事务所档案中的隐私信息和商业机密应得到妥善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外传。
(2)对于涉及机密信息的档案,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设立防火墙、密码访问等。
3. 档案备份为防止档案遗失或损坏,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档案的备份工作,同时备份存档应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备份存档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者助理律师负责。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者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采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材料除外。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问询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对已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者复印件入卷归档。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者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罗列。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与保管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来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机制,确保收集到的档案具有真实、完整的材料。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分类、编号和编目规则进行归档。
档案应当按照事务所内部的业务范围、案件类型、客户名称等进行分类编目。
4.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安全的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并配备专门的监控设备。
二、档案的借阅与查阅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的条件和程序。
档案借阅应当经过授权,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借阅审批机构或委托专人进行审核。
2. 档案借阅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期限,借阅人应当签署借阅申请表,并承诺保密和妥善使用档案。
借阅的档案应当做好登记和归还记录,借阅期满应当及时归还。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制度,明确查阅的权限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查阅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捷度。
三、档案的销毁与保管期限1.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档案销毁制度,明确销毁的条件和程序。
档案销毁应当经过授权,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销毁审批机构或委托专人进行审核。
2. 档案的销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但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销毁的档案应当做好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
3.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需要来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定期审查,及时销毁无效的档案。
四、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安全责任和措施。
包括人员出入管控、档案存储设施的安全措施、档案传输和备份的安全措施等。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保密制度,明确档案保密的责任和措施。
上海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档案、诉讼档案、非诉讼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集中统一原则: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保护,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
(四)利用效益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档案在业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业务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一)合同档案: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凭证、协议等。
(二)诉讼档案:包括诉讼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
(三)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报告等。
(四)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收支凭证、财务制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人事档案:包括员工录用、考核、晋升、奖惩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五条业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编目等要求进行。
(一)分类:根据业务档案的性质、内容、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
(二)编号: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三)装订: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装订。
(四)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卷号、页数、形成时间等。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业务档案的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保管要求进行。
(一)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存放环境适宜,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
第七条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阅:查阅档案需经本所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恰当管理。
二、定义1.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
2.档,是指将业务档案经过处理、贴标签、整理、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三、立卷归档实施对象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市内的律师事务所。
四、档案立卷类别1.件资料:包括案件文书、相关文件及案件委托书等案件资料。
2.目资料:包括项目交易文件、合同及项目的重要资料等。
3.他资料:包括经常使用的档案及业务活动的资料等。
五、档案归档管理1.案归档管理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每家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自身情况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实行档案归档管理。
2.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归档管理制度,将档案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等,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3.案归档管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派出安排同仁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档案保存1.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2.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档案,并按规定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七、责任和处罚1.未及时归档、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2.律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期间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特别约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修改,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发布。
经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必须要认真遵守,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档案保管工作,牢牢把握档案保管的节点,同时还要随时关注档案的内容及保管的质量,争取实现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准确,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的顺利开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案件的安全和合规性,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和文件的集合体,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包括案件卷宗、律师工作文件、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存、管理、利用和销毁等具体工作事项。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合理规划档案空间,提供保密、防火、防潮、防虫等必要的档案管理条件。
第二章档案的组成与归档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案件卷宗:包括律师接受委托书、案件材料、律师意见书、庭审记录等相关文件;(二)律师工作文件:包括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案件研究文件、会议记录和律师函件等;(三)法律文书:包括律师事务所起草的法律文书、法院下发的文书和相关的诉讼资料;(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对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齐、完整和易于查阅。
第八条案件卷宗的归档应当按照案件的起诉日期、案号和归档号等信息进行编号和分类存放,同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目录。
第九条律师工作文件、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类型和日期进行分类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目录和索引。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与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档案的管理流程,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条件和防护设施,及时处理档案中的损毁、灭失和遗失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律师事务所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诉讼档案、非诉讼档案、法律顾问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业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业务档案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三)保密性: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四)规范性:业务档案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立卷第四条本所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二)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
(三)法律顾问档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
第五条业务档案的立卷原则:(一)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或事务的档案应单独立卷。
(二)一案一档:同一案件或事务的档案应集中保管,不得拆分。
(三)一卷一号:业务档案应编制统一编号。
第六条业务档案的立卷要求:(一)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档案材料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三)档案材料应装订整齐,封面清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业务档案的保管:(一)业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保管应遵循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原则。
(三)档案保管设施应满足档案存放、查阅、保护等需求。
第八条业务档案的查阅:(一)查阅业务档案应经本所负责人批准。
(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查阅档案应做好登记,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第九条业务档案的利用:(一)业务档案可用于研究、咨询、培训等。
(二)业务档案的利用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条业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档案内容已无保存价值。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六、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合同;(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四)授权委托书;(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七)阅卷笔录;(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九)调查材料;(十)集体讨论记录;(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十二)出庭通知书;(十三)庭审笔录;(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十五)判决书;(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十七)上诉状(抗诉书);(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十九)收费凭证。
七、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代理合同;(三)授权委托书;(四)律师事务所公函;(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六)阅卷笔录;(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八)调查材料;(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十一)出庭通知书;(十二)庭审笔录;(十三)代理词;(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十五)收费凭证。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档案在资源管理、研究分析和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经天津市律师协会及其事务所部分会员审议,现颁布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1、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指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及案件代理、维权服务、培训教育、行政审批等业务活动,以及与此类事务所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文书、资料、工作报告、计算机数据、影像资料、档案管理软件信息等资料档案。
2、立卷:指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的档案归档处理方式。
三、立卷与归档1、档案立卷(1)档案立卷前,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组织下,开展全面清理档案,发现问题档案进行处理。
(2)档案立卷: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
2、档案归档(1)综合档案:将以多种形式的档案资料综合起来,加以归类整理,有序排列,封存储。
(2)卷内档案:将卷内档案归档,按规定的格式立卷,分类封存;包括法律援助档案、执业登记档案、行政审批档案、维权服务档案、培训教育档案、案件代理档案、咨询档案等类别。
四、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工作要经常检查,经常对档案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地完成。
2、档案保管室应有安全措施,档案保管室应安装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落实档案保管责任制,定期对档案保管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保管室应有记录,档案保管室应对出入档案室人员等进行记录,开展操作档案信息登记,有效管理档案。
4、档案清理封存工作要经常开展,科学合理利用现有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统计和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监督,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1、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档案室内整理情况、档案清理封存工作的检查,加强档案整理、卷内档案排架、档案登记、封存和档案资料安全等情况的检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性。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篡改档案。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被盗、被毁、被泄密。
4. 效率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便于查阅、利用。
三、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特点,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诉讼档案: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诉讼档案。
(2)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非诉讼业务档案。
(3)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人事、财务、资产、党建等档案。
2. 归档范围: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均应归档。
3. 归档要求:(1)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归档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符合档案规范要求。
(3)归档时间:诉讼档案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归档;非诉讼档案应在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1)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
(3)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时间等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1)档案查阅需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
(2)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
(3)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需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填写销毁清单。
3. 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承办和处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书面材料和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规范、安全、便利。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目标是确保业务档案的存储、检索和利用的方便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的档案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律师对业务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组成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一)案件登记表: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律师承办人、时间节点等。
(二)委托协议和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法律事务的书面证明。
(三)律师函和法律文书:包括为委托人起草的法律文件和相关函件。
(四)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内部文件和备忘录: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文件。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与承办的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件的类型、客户的委托和业务的性质进行分类存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存储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受损害和易于检索。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流程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每个接受的案件进行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和律师承办人等。
(二)案件归档:案件归档是指将已办结的案件资料按照规定的流程整理、归档和存储。
(三)档案的借阅:律师事务所内部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借阅。
律师档案归档及管理办法
【标题】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所属类别】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颁布日期】1991-9-11【实施日期】1991-9-11【有效性】有效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颁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律师法规子类颁布单位司法部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维护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用于管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
二、档案归档管理程序1. 委托登记:受委托人派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进行受委托登记,并记录有关详细信息,如当事人姓名、类型、诉讼程序、承办人员、收费方式、受委托时间等。
2. 案归档: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应建立有序的档案管理系统,归档后的档案应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档案分类存放,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分类整齐,有序地存放。
3. 期清理档案:档案建立后,应定期清理,进行整理归档,清理旧档案,防止档案杂乱无章。
4. 案调取:业务人员每次申请档案调取时,须签署档案调取凭证,并保证调取档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三、档案安全1. 将存放的档案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保障档案的安全,以免受到损坏。
2. 立并加强内部安全控制,确保档案信息不被外泄或传播,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3. 严格执行禁止擅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规定,以及档案管理者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以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归还1. 业务结束后,应将档案及时归还客户,在归还时签署档案归还凭证,并加上档案管理者的盖章、客户的签字确认,以示归还档案的完整性。
2. 还档案应完整无缺,以免对客户有不利影响。
3. 归还档案后,应将档案登记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并及时进行档案返还内控确认,以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档案管理者责令改正,对不服从改正者,给予警告或可能拒不接受服务处罚。
1. 反本办法有关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的规定;2. 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行为;3. 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的行为;4. 惰不作业准备档案,或未及时归还档案的行为;5. 反档案安全管理的行为;6. 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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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1.09.11
【实施日期】1991.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