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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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
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
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
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
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
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
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
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本案蕵岤内建筑软件行业首个企业间维权案例,该案在建筑行业中引发极大关注。
原被告双方均是行业知名企业,天正公司的侵权软件在行业内已经大量推广使用,该判决一经生效,意味着大量天正软件的用户成为侵权软件的使用者,斯维尔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斯维尔公司在本案中对使用侵权软件的用户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了“告知——警示——合作”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时间为侵权用户提供合理的方案来纠正使用侵权软件的违法行为,与用户达成了共赢的局面。
此种做法,既妥善的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又维护了用户的权益,值得推广及借鉴。
4.西门子PLM公司软件遭侵权
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和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由于明兴公司擅自运用西门子PLM公司的软件,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判令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共同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使非法侵权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助于遏制我国沿海地区盗版现象的蔓延,充分表明了广东省司法部门打击盗版软件的决心和力度。
西门子案件的成功,不仅成功保护了西门子PLM公司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也对那些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5.方正高术案
2006年,“方正高术案”以方正公司的胜诉而落幕。
此次案件的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
2001年底,一审法院认定高术侵权事实后,一审判决方正获赔60万元,之后,被告高术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7月,二审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虽然认定高术侵权事实成立,但否定了方正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匿名购买设备以获取被告侵权证据的取证方式,赔偿额陡降至13万元。
方正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6年8月,最高法院经过提审后撤销原二审判决,终审判决认定方正取证方式合法,高术赔偿方正经济损失60万元。
“方正高术案”是迄今为止我国影响力最大的软件侵权案例之一,该案在立案伊始就吸引了IT业界、媒体和大众的众多目光。
此案的最终判决认定了方正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同时,这场长达5年的官司也弘扬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对我国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6.瑞图万方遭遇侵权诉讼案
2007年,国内著名GPS导航软件厂商瑞图万方,及其旗下的两家公司–北京瑞图万方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长地万方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将竞争对手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凯立德公司向北京瑞图万方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各项诉讼费用合计近200万元,并在《中国测绘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被称为“中国导航电子地图第一案”,此案的判决,事实上是对整个行业诸多不规范行业的一次警示。
行业已经认识到,如果放任知识产权的各种盗窃行业,损害的将不仅仅是瑞图万方,而是整个行业和广大的消费者;破坏导航电子地图行业的健康有序,甚至会对整个导航产业带来严重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原告胜诉,对于整个导航电子地图产业来说是重大进步,对行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7.适普软件侵权案
2007年3月7日,适普软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状告武汉某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适普软件称,被告公司于1998年9月和2000年11月,购买原告的V型软件7套,在其操作间内共有57台电脑安装了V型软件,重复使用7个相同的软件加密许可号。
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7月3日和同年12月5日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308万元。
主审法官将被告这种行为形象的比喻为“taopai车“,是目前计算机软件行业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一种形态。
实质上,就是一种盗版行业。
此种侵权由于取证难度大,通常难以维权。
在本案中,武汉市中院通过实验方式,还原侵权手段,证实了被告的侵权行业,得以顺利判决。
该判决也将成为同类案例审理的有力范例。
8.北塔起诉摩卡软件侵权案
2010年7月27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摩卡软件诉北塔软件侵犯著作财产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作为这一案件的胜诉方,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8月20日正式提交起诉状,起诉摩卡侵犯名誉权,要求摩卡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至此,这一历时10个月的IT运维界持久战终于落幕。
此案是我国IT运维界最有影响力的案件之一。
面对摩卡公司的恶意炒作和攻击,北塔公司使用了正确的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的名誉和权力。
这次的官司,不仅代表了北塔公司一方的胜诉,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炒作”、“抹黑”等有悖诚信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企业的竞争更多地回到健康良性的轨道上来,也使得我国软件行业的秩序逐渐走上了正轨。
9.汉王网上软件侵权案
2000年,因成功开发联机汉字输入技术而名噪一时的汉王科技一纸诉状起诉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原告汉王科技称,台湾精品在对原告“汉王Win CE 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软件进行反汇编的基础上,除局部范围改头换面以外,从整体上进行了全面抄袭和复制,并将抄袭复制的软件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及台湾掌龙网站进行公开宣传、网上下载许可和网上销售活动,造成了对汉王软件的严重侵权。
同一时间,汉王科技发现中山名人公司生产的“一指连笔王”MR-160型PDA安装了台湾精品有偿提供的盗版软件,北京当代商城销售了此侵权产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汉王科技对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台湾精品、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提出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
2000年11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汉王科技胜诉,被告精品公司和中山名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当代商城立即停止销售由中山名人公司生产并使用侵权软件的“一指连笔王”MR-160产品,精品公司和中山名人公司共同赔偿汉王科技280万元人民币,精品公司单独赔偿汉王科技30万元人民币。
此案例是我国首例网上软件侵权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这两起案件,在法律上合理的保护了汉王公司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了软件盗版的行为,给我国软件行业做了很好的典范,最重要的是维护了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秩序。
10.永兴元状告平安软件侵权
2002年,深圳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的网站上发现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模拟考试系统,该考试系统的一些文档与永兴元制作的软件相似,于是将中国平安告上法庭。
2006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受理。
永兴元的案例,在业界形成了很大的关注。
被告中国平安擅自将永兴元公司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进行复制,并在网上对其进行传播,严重的损害了永兴元公司的法律权利,同时,给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是对消费者极大的不尊重。
南山人民法院的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原告的软件知识产权,同时对软件市场的秩序进行了合法的规范,使我国的软件市场更加具有合法性和秩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