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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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广泛的存在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例如,在美国的一位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特定的职权以公平、公正的行为方式作出决定的权力。

现在普遍的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的作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赋予行政主体的一定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必完全地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从权力的来源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法律直接授予,即具有法定性。

由于我国行政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

因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比较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必须是能够根据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授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选择。

2.从权力的特点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定的自由性。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行使,而是应该判断怎样的行使以及何时行使才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决定。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是拥有相对的自由,它也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的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权力,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权力的过度滥用会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和危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包括法治原则、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等。

首先,法治原则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基石。

法治原则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决策的任意性。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和越权行使权力。

法律对行政权力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规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

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行政诉讼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渠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程序严格,审判程序公正,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诉讼有效地制约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行政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此外,还可以通过行政监察等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

行政监察是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方式,旨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现象。

行政监察依法进行,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试论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关 键词 行 政 裁 量权 立 法控 制 行 政 控 制 司 法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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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拳 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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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 彻行 政的法治主义 ,从立法 上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 的课题 非常之多 , 重要 的内容可 以归纳 为五个方面 : 第一 , 从立法上 明确行 政裁量标准 。在现代 各国 , 行政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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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裁量权的 律控制
武 媛 媛
摘 要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 法的一个核心 内容 , 随着现代社 会经济和技术 的迅速 发展 , 政府 组织调整社会生 活 的职能和权 限范 围不断扩大, 行政机关 享有 的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 但是行政裁量权存在可能被滥用 的危险。 行政 自由裁 在 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 政裁 量权 的控 制不断加 强过 程中, 现代行政法不 断向前发展 。本 文从 立法、 行政 、 司法三个方 面来具 体分析对行政裁量权 的法律控 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具 有多重含 国家权力配置 中 日益显现 出其无 可 比拟的重要性 。代议机关 通 义的概念 。从认识论 的角度来讲 , 它是一种 思维 性质 , 一种审慎 过法 律 ,往往 只是对行政机关 的法律 提案加以形式或者程序审 使其转化为全体 国民意志而 已。 在过去一段 时间 的思虑 、 周详的态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 , 根据《 牛津法律大辞典 》 查 并予以通过 , 内, 行政立法盛 行于各 国 , 导致 行政权 的扩张 和膨 胀 , 这使得许 的解释 , 它是指酌情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并且 这种 决定应是 正义 、 多人认识 到从 立法上缩小行政裁量 的重要性。这就产生 了应该 公正、 正确和合理的_ 1 】 国《 。美 布莱克法律辞典 》 对行政 自由裁量 由谁来立 法的问题。 有人认为 , 行政立法是由行 政机关 为 自己制 解释为 :行政人员所享有 的在 他认 为合适或必需 的情 况下行为 定规则 , 而作为将来在行政 诉讼 中的被告 , 行政机关不可能制定 或不行 为的选择权 ; 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裁量权 , 这种行 为或 不行 使 自己在 日后 的诉讼 中败诉 的法。因此 , 为了确保作 为国家 的执 为不能被推 翻。王名扬先生在 《 国行政法》 书中 的定 义是 : 美 一 维护 国民的权利 和利益 , 必须 由国 “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 出何种决定 有很 大 自由, 以在 行机关 的行政部门的合法性 , 可 民代 表机关 制定或 者修改行政实体法规 范和程序法规范 ,以强 各种可能采取 的行动方针 中进行选择 ,根据行政机关 的判 断采 化对行政 裁量 的控 制 , 而不 应该由各级行政机关 的官员 , 甚至不 取某种行动 , 或不采取行 动。 行政机关 自由选 择的范围不限于决 应该 由司法官员和行政法学研究 者在实质上代 替这项工作 。 定的内容 , 也可能是执行 任务的方法 、 时间 、 地点或侧重面 , 包括 第二 , 完善程序立法 , 确保行政裁 量有程 序可循 。各 国的经 不采取行动 的决定在 内。 ”在我 国,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 验表明 , 要从 实体上控 制行 政裁量权 , 往往难 以获得令人满意 的 见于王珉灿 主编 的 《 行政法概要 》 ,该 书对 行政裁量权定义是 : 效果 。于是 , 人们转 而致力于对行政裁量权 的程 序性 控制 , 通过 “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 , 凡 行政 机关在处理具 体事 件时 , 以依照 可 程序 的公 开和公平原则 ,将法律规 范所设 定的适 当程序适用于 自由的判断采取适 当的方法的 , 是裁量 的行政措施 。 [ ” 罗豪才教 引 行政 裁量过程之中 , 将行使 行政裁量权 的依据 、 标准 、 条件 、 决策 授在其 主编 的《 行政法学》 中这样定 义 : 自由裁量权是 指在法律 “ 过程和选择结果予以公开 , 并相应导入公众参 与机制 , 这些 已经 规 定的条件下 , 行政机关根 据其合理 判断 , 决定作 为或不 作为 , 成 为世界 各国行政 程序法典 中较有普 遍性 的内容 。而程序立法 以及如何作为 的权力 。” 的完 善 , 对于避免或者减少 行政裁量权 的滥用 , 具有极其重要 的 通过对上述概念 的分析 比较 可知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基本 意义 。 内涵是 选择权 , 其概念应 当包含 以下 几个要 点 : 1这 种权 力是 () 第三, 扩大受案范 围 , 建立对一切行政 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 行政 主体在其权 限范 围内享有 的权 力 ;2 行政主体在行使 此项 () 查 的制度。通过扩大受案范 围而广泛 地纠正行政裁量的违法和 权力 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 和判 断作 出选 择 ;3 行使此项权 力的 () 不 当来建 立公 益诉 讼制度 以保障 因行政裁 量等违法或者不当行 前提是缺乏羁束性规范 ;4 这种权 力可使行 政相对人 的权 利和 () 政行 为而受到侵害的民众的利益。 此外 , 为了充分而全面地贯彻 义务发生变化 。 因此 ,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 政机关在行政活动 中依 法治 主义 , 还应该切实 地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 构筑与行政 据法律 、 法规赋予的权限 , 在符 合立 法 目的和公正合理 的原则的 诉讼 互为补充的全面的救济机制。 条件下 , 自行判断行 为的条件 , 自行 选择作为 的方式 和 自由作 出 第四 , 完善所有法 律规范 , 立明确的权利救济标准 。为 了 确 行 政决定 的权力 。 行政裁量权作 为一种行政权力 , 它的取得必须 对传统的权利救济诉讼制度 中的原告资格 、具体行政行 为等诉 有法律 的依据 , 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 的精 神和原则 。 的利益予 以客观化 、 具体化 , 不仅要 建立一 般 的原则 , 而且要对 每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以及可 以起 诉的原告范 围等进行 臻 具体 的梳 理 , 定明确 的权利救济标 准 , 制 尽量制定 或完善细密 、 详 实的法律规范。即使一般地 、 抽象地扩大诉 的利益 , 若不改变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 , 尤其是没有及 时 、 面而有效 的监 行政诉讼 作为个人权利救济诉讼 的性 质 ,就不会导致获得保护 全 督的权力 , 都必 然会 蜕变为腐败 的温床 。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 的个 人急剧增多的结果 。此外 , 问题的关键在 于, 若有利于行政 顿勋 爵指 出的:权力导致腐败 , “ 绝对权 力导致绝 对腐 败。 亍 ” 政 机关 胜诉 的实体法 规范不修改 的话 , 即使扩大 了诉 的利益 , 也难 裁量 的局 限性和危险性 , 主要在于其容 易被 滥用。 因此 , 对包括 免“ 起诉本身是 合法 的, 因诉讼 理 由不 能成 立而 予以驳 回” 但 的 行政裁量权在 内的任何权力都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 。 结局 。 这样只能增加对权利救济毫无意义的判决 , 却不能从根本 1 法控制。 . 立 上解决 问题 。因此 , 了贯彻权 利救济和法治主义 , 为 应该对不够

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摘要: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行政专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初现雏形,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而行政专制,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独裁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损害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权利。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人们习惯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被严格控制在建立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公民能够安全地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上,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运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它的使命只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

由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社会事务范围相对狭小,相对简单化的行政权力也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但随着西方在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的急剧现代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剧增,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的日趋扩张成了必然趋势,其范围也不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全,还更多地从事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过去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激剧扩张也要求政府承担许多私人所无法独自完成的经济事务。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

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

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一、引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特殊权限。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经济角度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旨在探讨如何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平正义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经济意义。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调整行政行为以应对经济变化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扰乱市场秩序,打击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阻碍经济繁荣。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可能导致行政成本和政府干预增加,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对经济的不利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

从经济上来说,可以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拓宽市场空间,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可以加强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法律方面,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行使条件,并加强司法监督,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还应当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监督。

五、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合理合法,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汇报人:2024-01-07•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目录•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实践•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挑战与对策•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未来展望01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行政机关的权力法律授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03020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将法律从抽象的条文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动。

执行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会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如经济、教育、文化等。

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但这种裁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自由裁量性02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通过听证会等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使公民能够参与到行政决策的过程中。

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

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权力滥用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防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乱作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03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立法控制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摘要现代法学意义上,"法治国家"其实就是纳粹德国反对资产阶级进行宪政改革运动的一个结果,意思是说就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行政立法机关,其执法权利必须按国家法律来实施。

行政机关法治思想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思想,还是作为制度上的实践,其都必将是实现行政机关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从现代法治主义政府国家理论的基本角度出发,探讨制定权力有效控制法的必要性,结合西方现代法治主义国家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探究运用法律在促进我国发展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政府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力;权力控制一、法律治理与权利控制"法治"一词不能任意定义,在法治社会中,权力来源并非统治者主观的意志,而是由已存在法律直接产生的。

所有个人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下活动,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这也就是“法至高”基本原则。

人们通常把政府通过法律方式控制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它是指主要依赖公平正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合理地配置,但行政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实践,其都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目的是寻求合理的权力和利益配置,旨在控制政权,这点在行政机关之中尤为重要。

因此,控制权比其它任何权利都要重要。

权力控制是行政法治的中心思想,所谓"权力控制",并不只是限定行政权力,同时也包括对行政权的驾驭和支配。

对权力的控制是实现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平衡,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正如孟德斯鸠说的:"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变异行政权的扩张,必须通过法律来控制它。

第二,权利施行的相关规律也表明了控制权力的必要性。

因为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行政权力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影响,甚至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

行政权力的合理授权与监管

行政权力的合理授权与监管

行政权力的合理授权与监管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政府按照法律规定所具有的管理和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合理授权和有效监管是维护国家法制和人民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行政权力的合理授权与监管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行政权力的合理授权是确保行政机关正常运转的基础。

合理授权意味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授予的权限和责任,并确保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越其授权范围。

合理授权可以促进行政效率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合理授权还有助于建立一个可预测和稳定的法治环境,增强市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为了实现行政权力的合理授权,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和规章,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机制,听取各界意见,确保权力授权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以保证行政机关不会超越其授权范围。

监督机构可以是独立的行政机构,也可以是由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权力的特殊机构。

除了合理授权外,行政权力的监管也非常重要。

监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管可以通过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来实现。

内部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自身建立的监督机构和程序,以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包括内部审计、督查等机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制度。

通过内部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预防权力滥用和不作为。

外部机制是指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这包括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公民投诉渠道的畅通、独立的调查机构的设立等。

外部机制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式来加强监督和制约。

司法机关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为了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管,我们需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完善投诉和申诉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舆论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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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作者:贾智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意思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行政法治无论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一种制度实践,都是法治的主要部分。

本文将从法治政府的理论出发,讨论控权的必要性,结合西方各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探究我国构建法治政府过程中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力;控权
一、法治与控权
“法治”是一个不能随便被定义的概念,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来源不是统治者的主观意志,而是直接来源于已存在的法律;所有的个人和组织都要在法律之下活动,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

人们习惯于把政府服从法律控制的国家称为“法治国家”,虽然法治国家的涵义不仅仅在此——它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1]但行政法治无论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一种制度实践,都是法治的主要部分。

法治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旨在控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生活,有很大的扩张性,因此比其他任何权力更需要控制。

控权论是行政法治的核心思想,所谓“控权”,并不仅仅是限制行政权力,是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驾驭、支配。

控权的目的是实现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构建法治政府要始终坚持法律控制行政权力,这主要是由行政权力的本身特征所决定。

首先,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它进行控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变异扩张,必须用法律对其控制;其次,权利的实现规律也说明其必要性,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强度差异悬殊,并且行政权力很容易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行政权力越大越危险,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控权。

追溯控权理论的发展就要回顾行政法治的思想历程,古希腊时期的法治观是“服从法律的统治”;到了近代,思想家们发现只有合理地分配和制约国家权力才能推行法治,洛克认为天赋人权,政治权力是个人自由最大的危害,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2]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理论;当代社会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公民权利的扩展,传统法治观念也面临着挑战,主要是法治与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关系问题,如何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成为关键。

二、行政权力与行政法
(一)行政权力的性质
为实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何为行政权力,它有哪些特征。

任何权力都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但随着近代以来对权力合法化的要求,法律上的权力又具有了一般权力所不同的特性,既有权利的特性又有义务的特性,行政权力则表现为能动性与法律性。

行政权力的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约束,法律规定行政的实体规制及程序规制,因此无法律也就没有行政;能动性则指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可以有所创造,使法律更加具体化和有针对性。

相对于司法权,行政主体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自由裁量权问题也就成为了控权制度中的重点。

(二)法治对行政法的要求
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主要是讲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究竟法治政府下的行政法是怎样的呢?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并非仅仅“关于行政的法”,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用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

行政法产生的原因跟行政权力的特征密不可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时,往往会引起对公民权益的侵害,有了侵害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并且要制定规则预防侵害的再次发生,因此行政法就应运而生。

现代行政法是控权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逐渐呈现出多元控权的形态,多元控权的方式表现在规则对权力的控制、权利对权力的控制、权力对权力的控制以及程序对权力的控制。

如《美国式民主》一书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方式做了阐述:国会的基本立法权力迫使政府机构承认国会的意志,并且照国会的意愿解释和运用法律;国会详细制定了管理机构所要遵守的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政府的最后决定起诉到法院等。

[3]
笔者认为,法治社会下的行政法要想真正发挥控制行政权力的作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法律制定阶段进行实体控制,限制行政权力、规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

2.在行政行为实行阶段进行程序控制,也就是在行政行为剥夺公民自由、财产时,赋予相对人防卫的权利,即程序抗辩。

3.在权利救济阶段以诉讼来控制,这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性控制,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最后依法院的判决要求行政行为变更或重做。

4.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内部控制,行政系统内部可以设立专门化的机构,审查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5.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控制,赋予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限定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

三、法律对行政权力控制的实现
(一)实现控权的模式
近代以来,各国将控权理论应用到行政法中,形成的控权模式可归纳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严格规则模式,行政法是公法,私法规则一般不用于行政活动,这些国家力求行政实体法的完善,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则来实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第二种是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模式,英国没有实体行政法,但行政活动可以适用私法,它把正当程序作为原则,在行政行为作出前相对人应得到通知并为自己辩护,同时在成文法中规定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程序越权无效,后来美国等也继承了这种模式。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严格规则模式比较依赖法律的外在环境,如果政体、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使得实体法律动摇时,严格规则模式就会丧失其正义性,同时行政法要想将所有行政活动都纳入到实体规范中也是不可能的。

然而,正当程序模式不以外部环境为条件,在缺乏实体性规范时,通过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来实现正义,它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

对我国来说,正当程序模式值得借鉴,我们在实体法中对行政权力限制的同时更应该重视程序抗辩,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以保持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有效实现控权。

(二)控权制度的结构
谈及法律对行政权力控制的实现,就必须重视控权制度的结构设计,一般来说包括规定行政权力的实体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和规定行政救济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责任是行政法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行政权力的设定是一切行政法律问题的前提;其次,行政权力的实施是实现行政目标的必要条件,法律必须详细规定各种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标准;最后,为保障公民权利,行政责任必须由法律严密的制定,同时赋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权利。

当今社会的行政事务纷繁复杂,行政主体拥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成为了控权制度的难点。

关于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应当符合正当目的且使用法定的手段,同时行政主体必须在必要时及给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前提下行使裁量权才是合理的。

往往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是由于滥用职权造成的,所以除了行政诉讼之外我国还可以建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发现行政主体行为时明显存在恶意,或者没有充分考虑必要因素,或者行为手段上强人所难时,司法机关可以纠正或变更行政行为,当然这种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要以完善的监督体制设计为前提,我们期待行政法控权体制的逐渐完善。

(三)控权下法治政府的实现
正如上文所说,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责任的规范是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因此笔者总结出了迈向法治政府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有限权力、正当程序、责任行政。

首先,一切行政权力都是有限的,它受法律的限制,受相对人的限制,受其他权力的限制,越劝无效;当然,行政主体拥有自主裁量权,但是要受到合理性的限制,关于合理性的标准前文已论述,在此不赘。

其次,因法律不可能详尽每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所以要坚持正当程序的原则,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关于何为正当,笔者认为要合乎权力创设的目的及法律一般性规定,
具体可以事先通知相对人、设立听证、赋予相对人辩解的机会等。

最后,任何权力都与责任相适应,行政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还是不当的行政行为或是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法律都必须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同时,新时代的法治政府也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及结果都应当公开于群众的监督之下,[4]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及滥用。

最后,控权制度下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包括行政权力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及监督运作模式都要严格规定,[5]在此方面我国还需完善立法和程序,完善审查机制,加大监督的透明度,提高行政主体的法律意识。

迈向法治政府的道路虽然存在困难,但我么有信心迎接它的到来。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9.
[2]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2.
[3][美]詹姆斯.M.伯恩斯.美国式民主[M].谭君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640-641.
[4]刘莘.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2.
[5]肖北庚.走向法治政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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