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四等人制度的起源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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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四等人制度的起源考
摘要: 元代将其境内的人民区分为四等, 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

这种区分究竟是何时形成的呢?它的形成, 客观上是由于当时存在
着民族差别和区域差异, 而人为的主观的因素, 也就是统治者出于
政治的考虑, 也是不可忽略的忽视的原因。

关键词: 元代; 四等人制;忽必烈;民族;区域
一、四等人的划分
元代有四等人制,这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

即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1].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一部分人,由于他们归附较早,也最值得信任,政治地位仅此于蒙古人;第三等是汉人,是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第四等是南人,专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会地位最低[2](p.303).
二、四等人制的起源时间
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

有关这一制度的明文规定虽至今未被发现,但从元廷发布的一些诏令和文书中却可清楚地看到这一事实的存在。

如世祖至元二年(1265);二月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

”就规定各路执掌实权的达鲁花赤必须是蒙古人,汉人只能充任总管,回回人可
担任同知。

而在《选举志》:“[至元]六年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

”[3]等多处都可以看到相关的叙述。

至此,四等人制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

再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书省、御史台倡议,各道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子孙担任,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得到成宗的允准,都是很好的证明,蒙思明认为这一制度的形成以及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名称的普遍应用,当在大德而·后【4】。

在元代的四等人制中,居第一等的当然是元朝“国族”蒙古人,蒙古统治者称之为。

自家骨肉”。

据伊利汗国宰相拉施:都丁所撰《史集·部族志》记载,蒙古人由两部分组成,一为与成吉思污皇室出于共同祖先的尼鲁温蒙古人,有兀鲁、忙兀、泰赤乌、札只刺(札答阑)等二十余部;一是被称为迭列列斤的·蒙古人,有弘吉刺、亦乞烈思,兀良合等十余部。

此外、札剌亦几、塔塔几、蔑儿乞、斡亦刺、克烈等部,在元代也被视为蒙古—人。

陶宗仪《辍耕录》载有蒙古氏族七十二种,其中重复,误:入、漏列的多种,即包括上述三部分。

第二等为色目人,是元.朝最高统治者的得力助手,常为元廷经商、理财、充当重要官·吏等。

《辍耕剥载有色目人三十一种,如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畏吾儿、回回、乃蛮、乞失迷儿等。

然其中亦不免有!重出或异译并存的错误。

大德八年(1304)规定:“除汉儿、高丽、蛮子渚人外,俱系色目人。

”第三等为汉人,又称
“汉儿”、。

札忽歹\盖指淮河以北原金朝统治下的各族及较早受蒙古、征伐的云南、四川两地居民。

据《辍耕录》载汉人有八种,即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

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廷征服的原南宋境内的各族,也就是元代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范围内的居民。

汉人和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教人为地分为两等,目的在于利用汉人制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南人的地位最低,当他们与汉人发生矛盾和争执时,遭殃麴总是南人。

元代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很不平等,首先表现在官吏的根用上。

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坞王阶级,但又要防止人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麴汉族官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乃用这种等级制度加以限制。

《元史严百官志》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宫
署之长均以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

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职位,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以充任,世祖初年曾以汉人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以后即规定。

不以汉人为相”。

决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一职也均由蒙古、
色旨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虽德高望重的汉人亦是如此。

元廷尤其严防汉人阅悉军机重务。

《元史·兵志》载,兵籍系军机重务,汉
人不得阅其数,故掌握全国兵权的枢密院长官(知院),有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充任。

掌纠察百官善恶的御史台长宫(御史大夫),按元廷传统,叫卜国姓不以授”。

掌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最大实权的达鲁棉赤一职,前已遗及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
如无蒙古人,则在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并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职人、南人,只有在南方边远地区因条件艰苦,遇蒙古人畏惮瘴疠多不敢赴任时,;才允许仅人充当,在入仕途径上,元朝政府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

元朝以怯薛(;缸译作宿卫,即皇帝身边的亲兵卫.士)出身的人做官最为便当,;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仅有少数世臣子弟跻身其间。

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积功阅历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其余皆遭革职罢,严禁汉人、南人充当怯薛。

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

;…第二,反映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至元九年(1272)世祖忽必烈听说常有汉人聚众与蒙古人发生殴斗,便下令对汉人严加禁约。

此后他又下令,如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所在官府申诉,违者严行治罪。

元律规定:“杀人者死。

”但同时又规定: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权人的,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无需偿命,可是一旦汉人殴死蒙古人,则不闷情由,二律要处死刑。

四等人犯同样的罪,所受的处罚却截然不同,如元律规定:凡盗窃犯(已得财者)均要刺字.但只是对汉人、南人而言,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若审囚官擅自将蒙古人刺宇;蓬要受革职处分;色目人犯有此罪,也可免刺字。

此外元制又规定,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占官拇抉,责打板子也要由蒙古人持杖。

这就为蒙古统治集团的官宵拥护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表现在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上。

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一带,占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

以监视汉人;在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
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以防范南人。

屡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违者办罪。

至元二十二年五月,元廷下令将汉地、江南所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的贮存于库,归当地行省、行院、行台执掌;无行省、行院、行台官署的地方,则归达鲁花赤或畏兀、田回任职的人掌管;而对汉人,南人虽居官的,不令掌管。

次年江西行省规定: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遇有事需用肘,临时视情况缓急而逐渐发放,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旧归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

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和南人畜鹰、犬打猎,违犯的人要没收家产。

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为防止南人反抗,甚至对江南农家用于生产的工具铁禾叉亦加禁止。

对庙中供神用的兵器也加以禁止,责令以纸木做出代替。

另外,元朝统治者对汉人、南人迎神赛社、习学枪棒以至演唱戏文等活动,都横加禁止和干涉,为的是防止他们聚众闹事;而对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列。

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其目的在于利用民族分化来维护本身的特权统治,已如前述。

元代统治者通过身份等级制度来把各矛盾主体划归不同等级,以达到分化被统治者的目的,确实起到了一
定作用。

三、元代四等人产生的原因
元朝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 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
大的国家。

在灭亡金朝后, 在其境内出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化的差别, 灭亡南宋以后, 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

从四等人制形成的过程看, 现实的民族差别、区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
产生的客观原因。

民族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经济、文化上。

经济上看, 忽必烈统治时代的蒙古族, 主要从事的是畜牧经济, 因为掠中原人为奴婢, 草原上也出现了一些小片耕地, 但畜牧生产依然是蒙古族的主要经济活动。

甚至进驻中原的蒙古王公、军将, 也广占民田以为牧场。

从中统到至元11 年间, 朝廷屡次下发禁令, 严禁军人及势要之家, 侵害桑稼。

表明侵民田现象十分严重。

《元典章》中忽必烈中统2 年( 1261 年) 7 月还有这样一条谕令: “河南管军官于近城地量存牧场,余听民耕。


[5]而居住在中原、江南、川陕、辽东、云南等地的汉族和其他族人, 主要以农业经济为主, 色目人多从事经商活动, 少数从事畜牧和农耕。

民族的差别在文化上的表现则更为鲜明、多样。

首先, 各民族语言、文字不同。

其次是风俗习惯不同。

比如婚俗, 蒙古族和一些北方民族, 有所谓的收继婚, 即“国俗父死则妻其从母, 兄弟死则收其妻”。

【6】而在汉人看来这是不合纲常的。

服饰、饮食习惯各族风格也是各异。

另外, 由于经济、文化的差异, 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存在着各族间的差异。

如价值观念, 汉族官僚士大夫一向重视人力, 而蒙古将领重物轻人。

窝阔台即位初, “中使别迭等佥言: 虽得汉人, 亦无所用, 不若尽去之, 使草木畅茂, 以为牧地”。

[ 7]
区域差别体现在蒙古族聚居区和汉人居住区、西北诸民族居住区的不同, 也体现在汉人居住区南、北方的差异。

区域差别的形成有民族分布的因素, 也有历史发展的原因。

就全国来看, 元代各民族的分布已形成大杂居的局面。

但还有一定的区域性。

漠北、漠南集中聚居
的是蒙古人, 中原、江南、辽东、川陕、云南等地大多数居民是汉人, 西北各族人主要居住于漠南、中原、江南等地的城邑。

由于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的聚居, 草原和农耕区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已经呈现
出来。

元灭亡南宋后, 由于新附人( 南人) 的经济发展程度、政治集团、文化特点与原旧金地区不同, 南、北方区域差异也显现出来。

这实际是历史发展造成的。

辽和北宋的对峙, 金和南宋的分衡, 致使300 年间南、北壁垒相对, 自为区域。

北方屡遭战乱破坏, 但在新的政权下, 却也恢复和发展起一种新的经济结构、政治集团和文化类型; 而南方则在相对缓和中平稳地沿着旧有的传统模式发展下来, 这样, 到元统一, 南、北方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如同样是儒学之士, 南北竟不同。

余阙说: “南北之士, 亦自町畦, 以相訾甚, 若晋之与秦, 不可与同中国。

[ 8] 元统治者深切地体会到了南北的差别。

针对民族差别,忽必烈和其他蒙元统治者一样,主观上都是想极力保持蒙古民族的优势,以使他们能够长久地实现统治。

所以他们尽可能地优遇蒙古人,使蒙古人在经济上人、政治上、军事上、法律上、文化教育上都优越于其他族人。

所愿意民族差别的存在,是四等人制产生的现实原因之一。

对于区域的差别,经济的不同是可以包容的,因为不同的经济的共存,有冲突也有互补。

但是以不同经济为基础的文化的差异则是深刻的,它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也不是短暂的时间所能改变的。

正是元代各民族群体在经济、文化上呈现出的区域性不平衡的发展态势, 才客观上造成了四等人的划分。

四等人制实际上也是元代最高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手段。

如何处理区域间经济、文化的不平衡发展, 如何让蒙古黄金家族长久地君临天下, 基于政治的考虑, 使四等人制日益完备。

换句话说, 政治的因素, 是造成四等人制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原因。

分析有关四等人差别的史料, 不难看出, 四等人差别是有目的的。

目的之一是防范其他
民族的反抗, 维护蒙古民族绝对的优越地位。

通观《元史》, 对于汉
人持军器的限制、禁令, 不时下发, 甚至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 9]。

在法律上, 还规定: “诸蒙古人居官犯法, 论罪既定, 必择蒙古官断之, 行杖亦如之。

”这些条文的规定表明, 元代的民族统治、民族优遇是相当公开而且明确的。

更有甚者, 元代法律还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 殴汉人, 汉人勿还报, 许诉于有司。

诸蒙古人斫伤他人奴, 知罪愿休和者听。

”【10】这些条目更反映了民族不平等的程度, 也是
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例证。

目的之二是一面联合各族上层为其统治服务,一面又实行民族分化, 有意造成民族间的不平等,使其互相箝制。

元代的四等人制也不是超阶级的制度, 在剥削、压迫各族人民的阶级利益面前, 四等人中的
上层分子是联合在一起的。

笼络人心以为其服务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将各族类人在行政上兼顾或制定行政的不同职位的规定, 也体现联
合的目的,只是不平等的因素同时存在, 相互箝制亦十分明显。

如元世祖至元18 年春正月, “敕江南州郡兼用蒙古、回回人。

”[ 11]至元28 年秋7 月, “遣官招集宋时手军可充兵者83600 人, 以蒙古、汉人、宋人参为万户、千户、百户领之。

”[ 12]又如成宗大德3 年6月, “以福州县
官类多目、南人, 命自今以汉人参用。

”[ 13]由此可见, 元代最高统治者为长久保持蒙古族的统治可谓用心良苦。

既要保持蒙古贵族在统治群体中的绝对权威, 又要借助各民族上层的力量统治各民族人民, 还
要分化蒙古族以外其他民族的联合, 孤立最具反抗力的民族群体。

然而这并不是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和民族差异的有效方法。

消极的被动防范, 某种程度上防止了民族矛盾的频繁爆发, 一定时期内减缓了区
域间经济不平衡带来的地区冲突, 但最终也没有解决社会区域发展
不平衡的问题, 也没有解决民族间的矛盾问题, 反而越到后来越成为
约束民族融合、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

四、结束语
元代四等人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忽必烈对于大一统国家的统治的需要而形成的四等
人制。

它的形成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是由于民族、区域差别,主观上为了巩固国家统治。

元朝的“四等人制”作为游牧地区的统治阶级对农业地区的广大人民进行统治的初次尝试,具有强烈的
民族色彩和等级观念。

这种制度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实际上,“四等人制”给后来清王朝对各民族的统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还是有其
历史意义的。

参考文献:
[ 1] 启良. 中国文明史(下) [M ].广州: 花城出版社, 2001:13-15
[ 2] 杨树森,辽宋夏金元史,[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19861:303
[ 3] 元史82/19b,选举志二
[ 4] 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980:40 [ 5] 圣政卷.饬官吏. 元典章, 卷2.
[ 6] 乌古良祯传. 元史, 卷187.
[ 7] 宋子贞, 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元文类, 卷57.
[ 8] 余阙,杨君显.民诗集序. 青阳集, 卷4.
[ 9][11][12] 世祖本纪·元史,卷7,卷15,卷6.
[10] 刑法志. 元史, 卷105.
[13] 成宗本纪. 元史, 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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