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四等人制度的起源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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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四等人制度的起源考

摘要: 元代将其境内的人民区分为四等, 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种区分究竟是何时形成的呢?它的形成, 客观上是由于当时存在

着民族差别和区域差异, 而人为的主观的因素, 也就是统治者出于

政治的考虑, 也是不可忽略的忽视的原因。

关键词: 元代; 四等人制;忽必烈;民族;区域

一、四等人的划分

元代有四等人制,这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即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1].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一部分人,由于他们归附较早,也最值得信任,政治地位仅此于蒙古人;第三等是汉人,是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第四等是南人,专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会地位最低[2](p.303).

二、四等人制的起源时间

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有关这一制度的明文规定虽至今未被发现,但从元廷发布的一些诏令和文书中却可清楚地看到这一事实的存在。如世祖至元二年(1265);二月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就规定各路执掌实权的达鲁花赤必须是蒙古人,汉人只能充任总管,回回人可

担任同知。而在《选举志》:“[至元]六年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3]等多处都可以看到相关的叙述。

至此,四等人制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再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书省、御史台倡议,各道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子孙担任,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得到成宗的允准,都是很好的证明,蒙思明认为这一制度的形成以及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名称的普遍应用,当在大德而·后【4】。在元代的四等人制中,居第一等的当然是元朝“国族”蒙古人,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据伊利汗国宰相拉施:都丁所撰《史集·部族志》记载,蒙古人由两部分组成,一为与成吉思污皇室出于共同祖先的尼鲁温蒙古人,有兀鲁、忙兀、泰赤乌、札只刺(札答阑)等二十余部;一是被称为迭列列斤的·蒙古人,有弘吉刺、亦乞烈思,兀良合等十余部。此外、札剌亦几、塔塔几、蔑儿乞、斡亦刺、克烈等部,在元代也被视为蒙古—人。陶宗仪《辍耕录》载有蒙古氏族七十二种,其中重复,误:入、漏列的多种,即包括上述三部分。第二等为色目人,是元.朝最高统治者的得力助手,常为元廷经商、理财、充当重要官·吏等。《辍耕剥载有色目人三十一种,如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畏吾儿、回回、乃蛮、乞失迷儿等。然其中亦不免有!重出或异译并存的错误。大德八年(1304)规定:“除汉儿、高丽、蛮子渚人外,俱系色目人。”第三等为汉人,又称

“汉儿”、。札忽歹\盖指淮河以北原金朝统治下的各族及较早受蒙古、征伐的云南、四川两地居民。据《辍耕录》载汉人有八种,即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廷征服的原南宋境内的各族,也就是元代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范围内的居民。汉人和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教人为地分为两等,目的在于利用汉人制南人,以便分而治之。南人的地位最低,当他们与汉人发生矛盾和争执时,遭殃麴总是南人。元代四等人的地位和待遇很不平等,首先表现在官吏的根用上。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坞王阶级,但又要防止人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麴汉族官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乃用这种等级制度加以限制。《元史严百官志》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宫

署之长均以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职位,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以充任,世祖初年曾以汉人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以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决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一职也均由蒙古、

色旨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虽德高望重的汉人亦是如此。元廷尤其严防汉人阅悉军机重务。《元史·兵志》载,兵籍系军机重务,汉

人不得阅其数,故掌握全国兵权的枢密院长官(知院),有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充任。掌纠察百官善恶的御史台长宫(御史大夫),按元廷传统,叫卜国姓不以授”。掌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最大实权的达鲁棉赤一职,前已遗及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

如无蒙古人,则在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并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职人、南人,只有在南方边远地区因条件艰苦,遇蒙古人畏惮瘴疠多不敢赴任时,;才允许仅人充当,在入仕途径上,元朝政府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缸译作宿卫,即皇帝身边的亲兵卫.士)出身的人做官最为便当,;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仅有少数世臣子弟跻身其间。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积功阅历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其余皆遭革职罢,严禁汉人、南人充当怯薛。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第二,反映在法律上的不平等。至元九年(1272)世祖忽必烈听说常有汉人聚众与蒙古人发生殴斗,便下令对汉人严加禁约。此后他又下令,如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所在官府申诉,违者严行治罪。元律规定:“杀人者死。”但同时又规定: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权人的,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无需偿命,可是一旦汉人殴死蒙古人,则不闷情由,二律要处死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所受的处罚却截然不同,如元律规定:凡盗窃犯(已得财者)均要刺字.但只是对汉人、南人而言,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若审囚官擅自将蒙古人刺宇;蓬要受革职处分;色目人犯有此罪,也可免刺字。此外元制又规定,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占官拇抉,责打板子也要由蒙古人持杖。这就为蒙古统治集团的官宵拥护大开方便之门。第三,表现在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上。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一带,占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以监视汉人;在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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