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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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精选文档】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精选文档】

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pptx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pptx

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的比较
中国
中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较为严格,律师需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西方
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道德和规范也相对较为严格,要求律师保持诚信、公 正、透明等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法律职业发展前景的比较
中国
中国法律职业发展前景广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高 素质、专业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03
中西方法律教育比较
法律教育目标的比较
中国
我国法律教育以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专门 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强调掌 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重要性。
西方
以美国为例,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具有批判性思维、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应用能力。
中国法律注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经济发展给予适度关注;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鼓励竞 争,对经济发展更加重视。
中西方法律对投资和贸易的态度不同
中国法律对投资和贸易的监管较为严格,注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西方国家则更加开放和自由,鼓励投资 和贸易的发展。
对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文化背景对社会
对未来中西方法律交流和合作的展望
深化中西方法律交流
未来中西方法律领域的交流应该进一步加强,通过学术、商业和政府等多种 渠道,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同时,应鼓励中西方法律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进行法律研究和探讨。
促进中西方法律合作
中西方法律体系的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未来可以通过共同制定跨国法律规 范、加强跨国法律服务、推动跨国法律教育和培训等方式,促进中西方法律 体系的互补与合作,为全球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在当今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繁多。

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同,反映了每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从中国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方面,为您简单梳理其中的几点。

一、司法体制的构成1.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的法院有何区别?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

与此不同的是,在某些国家中,法庭和法院分为很多种类型,例如,家庭法庭、银行法庭等。

2.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中,法官的选拔和任命流程有何不同?在中国,法官的选拔和任命是由国家司法考试决定的。

相反,在其他一些国家,曾经担任过律师或者法官的人有资格参加选举。

二、法律条文的立法过程1.法律条文的制定方式在中国,法律条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其他国家的制定方式则有所不同,例如,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是联邦制,即各洲议会也能制定法律。

而在一些欧洲国家中,法律是由议会或专门的法律制定机构制定和修改的。

2.修订法律的重要程度在中国,修订法律是一个长期且繁琐的过程,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相对保守。

而在其他一些国家中,修订法律比较快速和容易。

三、法律对社会的影响1.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法律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国家中也有很大的差异。

例如,在欧洲国家中,法律和文化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而在一些非洲国家中,法律和文化之间的联系并没有如此紧密。

2.法律对社会的影响法律在不同国家中也会对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西方国家中,法律通常是作为使社会更加开放自由的手段,而在东方国家中,法律则更多作为管理社会的手段。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通过了解这些差异,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各国家在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并且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

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强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大的主导权。

在证据收集方面,美国实行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方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制度有助于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和时间拖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是其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之一,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适用。

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法庭层级,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在证据规则方面,英国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其还注重庭前和解,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其严谨和高效而著称。

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调查方面。

其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上诉审和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德国注重书面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其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灵活,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小审法院、大审法院等不同的法院类型,分别处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案件。

在证据方面,法国既重视书证,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吸收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日本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管理。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中西方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分析中西方法律差异,并探讨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一:离婚诉讼1.中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2.美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然而,美国法院在审理财产分配案件时,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离婚诉讼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原则;美国法律强调“财产公平分配”,离婚诉讼以财产分配为原则。

(2)法律程序差异:中国离婚诉讼程序相对简单,美国离婚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3)法律文化差异: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庭和谐,离婚被视为家庭破裂的标志;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离婚被视为个人选择。

三、案例二:环境污染1.中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2.美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在美国,法院会要求化工厂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美国法律强调“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损害。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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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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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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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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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刑事侦察制度
(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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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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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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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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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比较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比较

律师事务所的平均起薪高达 l 万到 l 万美元。 2 4 但是耶鲁 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史蒂夫 ・ 扬德尔说, 这样
的 数据只反 映大 城市 和大 的 律师 事务 所 的情 况 ,很容易 给 人造 成错误 的印象 ,“ 际上 ,每年的法学 实 院 毕业生 中只有 大约 l%的 人能够 到这 样 的环 境工 作 , 们往 往是 法学 院最 优 秀 的 毕业 生 。 0 他 ”。 在 中国 ,目前 的 执业律 师 已达 1 . 万多 人 ,其 中专职律 师 13 8 ,兼 职律 师 64 人 ,公职 18 03 9人 81 律 师 11 人 ,公司律 师 7 3人 ,军 队律 师 15 ,法 律 援助律 师 4 6 87 3 70人 7 8人。另 外 ,还 有律 师辅助 人
在世界上 ,中美两国是律师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到 20 年止,美国有 3 万执业律师 ,我国有 05 5 l.万执业律师, 1 8 分别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 两国律师数量 占世界律师总数的9%以上。美国律师制 0 度历史较长,如果从 17 年 8 2 日在纽约的Srtg pig 成立美国的律师协会 ( B 起, 88 月 1 aaoaS r s n A A) ① 也已经有 了l0 3 年的历史 , 而实际的律师制度的历史则可追溯到建国初期 , 2 0 有 0 多年的历 史。 我国 正式的律师制度从 17 年起步 , 99 只有 2 年的历史。因此 , 5 对这两个 “ 律师大国”的律师资格制度进 行比较, 以期取长补短 , 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作为律师制度有数百年历史、 律师数量为第一大国的美 国 , 成功 的经验 , 得 我们借 鉴 。律师 制度牵 涉的 问题 很多 , 文重点 比较 中国和 美 国的律师 资格 其 值 本
9 % 。 对 两 国律 师 资格 制 度 比较 后 发现 : 中 国律 师的 总 量还 不够 ; 参加 考 试 的 人 员 门槛 较 低 :全 国统一 0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差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差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米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化程度以及国民的公正感受。

有人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最近几年有所改善,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比中国与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评估哪个司法制度更加公正。

一、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这方面,中国有着丰厚的传统基础,但在近代的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引进、吸收和创新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在这方面相对更为完善。

他们的立法程序更加规范,法律更具有高度的透明度,而且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国际法的衔接程度也更高,更容易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和自由的实现。

在这方面,中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有所改善。

例如,对于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国的司法体系一定程度上确保审判程序公正。

另外,中国的司法体系也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素质。

与之相比,另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也相对更加公正。

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更加严密,程序更加规范,监督更加完善,法官和律师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加充分,司法裁判也更加公正。

三、司法效果的评估一个良好运作的司法体系不仅要有规范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程序,还需要保证司法效果的评估。

司法效果的评估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正当性和公信力。

中国近年来逐渐建立起了司法效果的评估制度,以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质量。

中国法院更注重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判决执行情况的跟踪,提高执行效率和实效性。

但与另一个国家相比,在司法效果的评估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结论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司法制度在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与另一个国家相比,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完善。

在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程序公正性和评估司法效果方面,中国需要更好地发扬自身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积极吸收和创造国际先进法律制度和理念,从而推动司法公正、权威和先进化。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科普,罗列出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一、法律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则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和宪法为基础,法律文本准确、明确,标准化程度高,对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法律对外实施的重要方式。

而普通法系则以案例为基础,法律判断和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演化的结果。

二、司法独立程度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是相对独立的,专门的法院负责审判案件。

而在中国,司法系统受控于党和政治体系,虽然刑事案件对外界十分严格保密,但公众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仍存疑。

在中国,政府能够更加主导司法,这对一些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构成了挑战。

三、刑事诉讼的规定不同在中国,惩罚犯罪一般是以起诉之后对被告进行审判,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更多地重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严格,主权机构对刑事审判的干预比较强,这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

四、审判方式不同在中国,律师和检察官的存在是法庭上的标准操作。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和检察官的角色要弱得多,主要是寻求公正和协调。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审判更加注重证据和辩论,而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将承认被告的自然供述来确定罪行。

总结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很大差异,这体现在法律体系、司法独立程度、刑事诉讼规定和审判方式等方面。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们希望从这些差异中汲取有益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推进司法公正的建设。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一、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

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

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

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姓名:学号:指导老师:【摘要】当今世界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形成的陪审团制;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这两种制度形成了各自的运作规律。

陪审制度源自西方,是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最典型的一种方式,而中西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效果却不甚相同。

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所以有必要对中西方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和启示。

【关键词】陪审制度西方陪审员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比较、启示Comparison of Western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Jury System in the world today is divided into two main forms: one is the forma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The second is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Several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systems to form their own operating rules. Fro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is modern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ordinary people the most typical way, and Western jury system in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effect is not quite the same. Our jury system is indeed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so the jury system should be absorbed in the Western rational factors, the jury system in China to make the necessary reforms. So it is necessary in comparing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and enlightenment.Key words:jury syste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the Chinese People's Jury System; comparison, revelation1.陪审制度的起源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公民大众实现个人权利与保障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

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

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摘要: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以计划经济为本”的时代确立的。

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改革中探索出适合国情并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体制固然重要,但是其他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和改革对我们也是极具借鉴和启示意义的。

关键词:司法行政;改革;司法机关在西方国家中,立法、行政、司法是政治体制中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制衡,缺一不可。

虽然中国的司法系统不是独立的系统,但是仍然十分的重要。

狭义的说,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为和规范的总和,是一个国家的检查制度和审判制度。

广义的说,它也包括与检查和审判等司法行为相关的制度和规则,在研究和探索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道路的同时,也要学习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要借鉴人类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

一、中国司法行政体制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府民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这标志着新中国的人民司法行政制度的正式创立。

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管理机关。

而地方的司法厅、局以及乡镇司法所等机关构成了中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管理机关。

(一)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

它既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它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管理。

它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并负责执行刑罚,与各司法机关形成配合与制约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

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

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我们是在国际舞台上从事商业活动,还是在家乡解决一些小问题,都必须遵守和了解相应的法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很多问题或误解。

因此,了解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非常重要。

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内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包括:立法中国的立法主要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次。

国家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立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立法过程相对较为繁琐,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

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益和责任。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的补充和细化。

司法中国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并进行判决。

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法院的工作。

国外法律制度的特点国外法律制度的特点因国家而异,下面以美国为例进行介绍:立法美国的立法由国会负责,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议院。

通过多方面辩论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美国法律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

普通法是根据过去的判例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虽然美国也有宪法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普通法在实践中起着更大的作用。

司法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负责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各州法院系统负责解释和适用各州法律。

美国的司法独立性非常重视,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过参议院批准。

国内外法律制度的比较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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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一、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

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

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

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律师制度为各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之一。

2、律师制度的意义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1)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

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不仅要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要依靠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重要作用。

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并不像司法人员那样代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是向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这一特点使其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活动,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以实现权力制衡、司法公正,使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民主得以发扬,法制得以维护。

正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所以,现代各国都重视发展律师队伍,完善律师制度,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2)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是加强社会经济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运转速度加快,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人们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加之市场经济本质是一种自由的经济、民主的经济,国家权力不宜过多介入,因此纠纷会越来越多。

而及时、有效的解决这种纠纷不仅需要大量的成文法律规范,还需要有精通法律的人员参加到解决纷纷中去。

律师介入经济生活不仅可以通过咨询等非诉讼活动避免纠纷,而纠纷发生时,律师可通过职务活动予以解决。

因此,律师的广泛参与是将市场经济真正纳入法律控制的领域,从而成为“法治经济”的重要前提。

(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依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且需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依靠其法律知识和技能,向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制度的存在,使法律成为各种社会主体保护自身权利的工具。

律师素质的提高,律师制度的完善无疑对于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4)律师制度的发展利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公民较强的法律素质和权利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之下。

律师制度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律师通过职务活动,可以发挥这一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其职业宗旨,这决定律师在工作中必定处处以权利为出发点。

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必然会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学会用法律来捍卫之。

二)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中西方的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着较大的差异。

1、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沿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已出现“雄辩家”。

当时古希腊雅典的诉讼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庭审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也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发言稿,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宜读.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检验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决。

这种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的人被称为“雄辩家”,有点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但由于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雄辩家”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古希腊的“雄辩家”只能看做是律师的萌芽。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大约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

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所谓“保护人”制度,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作为保护人的亲属、朋友陪同被保护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

当然,能够作为保护人的只是少数地位显赫的公民,而且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必须在法庭上为之。

起初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亲自到庭,后来发展到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委托他人到庭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都以自己的名义。

公元前3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

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享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Adocatus)。

著名的古罗马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关于辩护人出庭进行辩护活动的记载。

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罗马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罗马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规定。

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

法学家的一系列活动,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

后来,罗马皇帝又以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来遴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丰富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报酬,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正式诞生,标志着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批判了封建专横的纠问式诉讼制度。

随着资产阶级辩论式诉讼的确立,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亦渐渐浮出水面。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沿用了历史上形成的所谓二元主义律师制度。

一种律师叫巴律师(巴瑞斯特),又称辩护律师、法庭律师或大律师。

其业务是出庭辩护,在高等法院诉讼中,必须有这种资格的律师才能出庭。

另一种律师叫沙律师(沙利西特),即事务律师、庭外律师或小律师。

其业务是撰写诉状、拟制合同,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在下级法院进行辩护等。

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

”各州的立法也对律师的资格、职责、组织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

与此同时,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律师制度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其后,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相继仿效法国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也日臻广泛,分工越来越细,律师间的联合、合作也越来越普遍。

律师除了参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外,更多的是直接为企业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

而且,律师业务日益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管理之中,许多律师成为政治、经济方面颇具影响力的人物,律师的队伍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2、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独具特色,源远流长。

但中国出现律师和形成律师制度,却是20世纪初叶的事。

然而就律师从事的职业性质而言,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进程中,也还是有迹可寻的。

我国古代律师的萌芽,最早见于公元前7世纪的春秋时期。

公元前632年(鲁僖公28年)冬,卫候与卫国大夫发生诉讼,卫候因不便与其臣下同堂辩论,委派大士(即司法官)士荣代理出庭,而自己不出庭。

在法庭上,经过一场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士荣败诉,被杀。

当然,这种辩护体现的是奴隶主贵族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特权。

而到了公元前6世纪郑国大夫邓析,不仅广招弟子,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在法庭内外帮助新兴地主和平民进行诉讼。

邓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为私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家。

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曾出现过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规定。

此外,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还有一些私下帮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即民间的“讼师”,又称“刀笔先生”,其活动形式类似于现代律师的代书,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一直未得到封建政府的承认。

而古老的中华法系缘何始终未能孕育出律师和律师制度,其中无疑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

对此,可在与古罗马法的比较中初见端倪:第一,中国古代长久以来处于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律师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这是其根本原因。

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简单,资源流动性小,而农村又多由封闭的家族组织所统治,许多纠纷依家规或者地方惯例均可解决,相比之下国家法遥不可及,故无须专职司法人员进行贯彻、执行。

而古代罗马商品经济发达,经济交往频繁,且连年的征战又失去了稳定的社区统治,故国家为了维持经济秩序、巩固其统治,则设立了一系列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这些程序和制度的建立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广泛的用武之地。

第二,高度中央集权的专治统治和民主传统的缺乏,是古代中国没有产生律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律师制度的出现,要以民主的“辩论式”诉讼为前提。

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尽管也有一些家臣、家奴代理诉讼的记载,但这通常只反映了贵族在诉讼中的特权,而不具有普遍意义。

民主的不发达以及诉讼制度的专横是中国古代未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的政治原因。

而在古罗马,情形则大不相同。

古罗马有共和制的传统,人数众多的自由民在政治上不断抗争导致其权利逐步扩大,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主体日益广泛,这些都使平等、民主的诉讼在古罗马逐渐得以普遍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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