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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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

1 概念: 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5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从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

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四、相邻权利和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

区别:

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3、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

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

五、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六、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

个法律约束。

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权成立后实施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二)主观要件

(1)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

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2)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九、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的区别

1法定抵销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销对此不作要求。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销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合意抵销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1)双方债务是否届清偿期不同。在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在合意

抵销,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

(2)抵销的方法不同。在法定抵销,须由抵销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在合意抵销,

则须有主动债权人与受动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一致订立抵销协议。

(3)对抵销标的物的要求不同。在法定抵销,要求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而在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可以商定种类、品质不同的标的物进行抵销。

(4)能否附期限不同。法定抵销中对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而合意抵销

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抵销合同中商定抵销的条件或者期限。

(5)效力不同。合意抵销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的基本效力,

这一点与法定抵销相同。但是,由于合意抵销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力可以决定于当事人双方在抵销契约中的约定。

十、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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