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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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价办〔2007〕9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6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

构)按照本级政府定价权限组织实施。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无成本调查机构的,其成本监审工作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结合本省实际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成本监审的职责及法律责任必须由成本调查机构履行和承担,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部门、组织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第八条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属于应当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成本监审或定期成本监审以及经营者拒绝履行成本监审义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九条定调价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成本调查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对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所进行的审查核定。

第十条定期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了适时、准确掌握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要求经营者每隔一定时期报送成本资料,由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测算审核。

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具体办法按照贵州省成本监审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第十二条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商品或服务,有定调价申请主体的,由申请主体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同时应当按照成本监审管理权限向有成本监审权的成本调查机构提交相关成本资料,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义务和程序。申请主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调价申请报告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履行成本监审义务和程序。

没有申请主体的定调价监审及实行定期监审的商品或服务,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直接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

(三)主要成本项目、结构、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审批权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营业期满一年后,成本调查机构应适时安排对其进行成本复审。

第十四条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根据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

(一)经营者记录的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二)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现场查验结果与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是否相符;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时,监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出示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当次成本监审工作完成后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主要是成本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即从工作开始至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所经过的各个环节。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成本运营情况等。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理由及依据。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是上述未涉及但成本审核中必须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成本调查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经营者的成本提出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向成本调查机构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成本监审需要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的,实行“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具有成本监审权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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