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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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
业 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一步 明确 , 通知” 该“ 的出台弥补了一项税收政策空白,企业重组行为对于现代公 司治 产的所得或损失 。 发生债权转股权 的, 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 应 投资两项业务 ,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 当按照支
付的债 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 务重组所得 ; 债 权人应 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 债务重组损失 。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企 业合并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 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 理。 被合并企业 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 转弥补。 企业分立 , 被分 立企业 对分 立出去资产应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 续存在 时, 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 同被分立企业 分配进行处理 。 其 被 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 在时 ,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
应纳税所得额 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 %以上 , 以在5 0 可 个纳 税年度 的期问 内, 均匀计入各 年度 的应 纳税 所得额。 此外 , 企业发 生债权转股权业务 ,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 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原债权 的计税基 础确定。
所得税处理 。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 、 行 时 间 和注 意 事 项 执
理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 各国税法都对其做了专 门规定 , 国企 我
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将刺激企业加快兼并重组的步伐 。


重 组业 务 税 务 处理 分 类
[0 9 5号《 20 ]9 通知》 与国家税务总局令 E0 3 6 自2 0 年3 2 0 ]号 03 月 1 日起施行 的《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相比, 新办法更 为详细 , 重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 根据《 通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财税[2009]59号文件及2010年4号公告解读(张伟2010.8)

财税[2009]59号文件及2010年4号公告解读(张伟2010.8)
因为合并、分立也会引起注册名称、住所、企业组织形式等的改变,但是本文件中的“法律形式改变”是除了其他重组类型涉及到的。
法律形式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下,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一,企业由法人企业改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由交纳企业所得税改变为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企业注册地址由境内改变为国外,即:改变了税收管辖权;第三,由高税率地区迁移到低税率地区。
特此公告。
4号公告总体印象:
(一)明确自2010年1月1日执行,同时具有追溯力。
一是,原来已经备案,但是备案资料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资料的,要求补备资料;二是,如果认为业务复杂,对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疑问的,或者为了避免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从而需要申请确认的,可以补充申请确认;三是,08-09两个年度企业重组业务,没有备案的,也可以补充备案,即原来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仍然可以补充程序。按照这个说法,应该是即使这两年没有备案的,也不用加收滞纳金.
因此,重组形式不同,其当事各方也不尽相同;
(二)投资、分立,本质上都是资本的收缩。
只是,投资是分立出自己的子公司,而分立这是分立出兄弟公司,本质上并没有不同,只是由于经营架构的需要不同而已。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十八条明确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合并企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处理原则,部分消弭了争议。但是该问题,仍然有未确定问题有待明确。
(3)第二十六条: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限额是按照年度处理,而不是总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特殊性重组中税收政策解读

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特殊性重组中税收政策解读

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特殊性重组中税收政策解读问题在某项企业重组中,被重组并购企业的股东除了法人股东以外,还有自然人股东。

该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现行文件仅就法人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那么自然人股东应该如何纳税,分析企业重组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在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环境下往往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遇。

但企业在考虑重组成本时,应对相关税费成本予以重视,否则会降低重组效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对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相关程序,但在日常实践中,被重组并购企业的股东除了法人股东以外,还有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在企业重组中能否适用上述两个文件,或者说自然人就其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或者资产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有纳税义务,各地的税务机关普遍认为上述两文件中的“股东”仅指企业股东,而不包含自然人股东,因此对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要从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去寻找依据。

2011年以前,上述问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处理的。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解读: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

税务筹划技巧与政策解读

税务筹划技巧与政策解读

税务筹划技巧与政策解读第1章税务筹划基本概念与原则 (4)1.1 税务筹划的定义与意义 (4)1.2 税务筹划的原则与风险 (4)1.3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5)第2章税收政策概述 (5)2.1 我国税收体系结构 (5)2.2 税收政策分类与特点 (5)2.3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6)第3章企业所得税筹划技巧 (6)3.1 投资收益的税务筹划 (6)3.1.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6)3.1.2 投资结构优化 (6)3.2 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 (7)3.2.1 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 (7)3.2.2 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7)3.3 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 (7)3.3.1 股权收购的税务筹划 (7)3.3.2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税务筹划 (7)3.3.3 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 (7)第4章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 (7)4.1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利用 (7)4.1.1 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7)4.1.2 合理安排个人收入与支出 (7)4.2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 (7)4.2.1 税前扣除项目的合理运用 (8)4.2.2 年终奖税收筹划 (8)4.2.3 股票期权与股权激励的税务筹划 (8)4.3 投资理财所得的税务筹划 (8)4.3.1 股票、基金投资税务筹划 (8)4.3.2 保险产品投资税务筹划 (8)4.3.3 房地产投资税务筹划 (8)第5章增值税筹划技巧 (8)5.1 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利用 (8)5.1.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8)5.1.2 各地区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措施 (8)5.1.3 如何合理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8)5.1.3.1 企业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关注的主要优惠政策 (8)5.1.3.2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优惠政策 (8)5.1.3.3 注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时间限制和条件 (8)5.2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8)5.2.1 进项税额抵扣的原则与条件 (8)5.2.2 进项税额筹划的主要方法 (9)5.2.2.1 优化供应链,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9)5.2.2.2 合理安排采购时点,避免进项税额损失 (9)5.2.2.3 准确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9)5.2.3 进项税额筹划的注意事项 (9)5.2.3.1 遵循税法规定,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9)5.2.3.2 注重成本效益分析,避免过度筹划 (9)5.3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筹划 (9)5.3.1 销项税额确认的方法与技巧 (9)5.3.2 销项税额筹划的主要策略 (9)5.3.2.1 合理安排销售合同条款,避免增值税风险 (9)5.3.2.2 利用税率差异,降低销项税额负担 (9)5.3.2.3 灵活运用价外费用,合理调整销项税额 (9)5.3.3 销项税额筹划的注意事项 (9)5.3.3.1 关注税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筹划策略 (9)5.3.3.2 合理把握筹划尺度,避免诱发税务风险 (9)5.3.3.3 加强内部管理,保证税务筹划的合规性 (9)第6章土地增值税筹划技巧 (9)6.1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9)6.1.1 现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 (9)6.1.2 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及范围 (9)6.2 土地取得环节的税务筹划 (9)6.2.1 土地购置阶段的税务筹划 (9)6.2.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10)6.3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税务筹划 (10)6.3.1 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务筹划 (10)6.3.2 房地产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10)第7章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 (10)7.1 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概述 (10)7.1.1 企业并购重组的定义与分类 (10)7.1.2 企业并购重组的动机与经济效应 (10)7.1.3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务问题 (10)7.2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方法 (10)7.2.1 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 (10)7.2.1.1 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 (10)7.2.1.2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0)7.2.2 并购重组支付方式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10)7.2.2.1 现金支付方式税务筹划 (10)7.2.2.2 股权支付方式税务筹划 (10)7.2.2.3 混合支付方式税务筹划 (10)7.2.3 利用资产评估调整并购重组税务负担 (10)7.2.3.1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0)7.2.3.2 资产评估结果在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10)7.2.4 并购重组中税收协定利用 (10)7.2.4.1 国际并购重组税收协定概述 (11)7.2.4.2 税收协定在并购重组中的应用 (11)7.3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风险与应对 (11)7.3.1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风险分析 (11)7.3.1.1 法律法规风险 (11)7.3.1.2 交易结构风险 (11)7.3.1.3 会计处理风险 (11)7.3.2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风险应对策略 (11)7.3.2.1 完善税收风险评估体系 (11)7.3.2.2 优化税务筹划方案 (11)7.3.2.3 建立良好税务沟通与协调机制 (11)7.3.2.4 适时调整并购重组交易结构 (11)7.3.3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争议解决 (11)7.3.3.1 税收争议的类型与原因 (11)7.3.3.2 税收争议解决途径及程序 (11)7.3.3.3 税收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 (11)第8章企业跨境税务筹划 (11)8.1 跨境税收政策概述 (11)8.1.1 跨境税收政策基本概念与原则 (11)8.1.2 我国跨境税收政策发展历程与现状 (11)8.1.3 跨境税收政策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地位与作用 (12)8.2 跨境投资与融资的税务筹划 (12)8.2.1 跨境投资的税务筹划 (12)8.2.2 跨境融资的税务筹划 (12)8.3 跨境贸易的税务筹划 (12)8.3.1 跨境贸易涉及的税收问题 (12)8.3.2 跨境贸易税务筹划策略 (12)第9章税务筹划中的税收争议处理 (12)9.1 税收争议的类型与原因 (12)9.1.1 类型划分 (12)9.1.2 原因分析 (13)9.2 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 (13)9.2.1 协商解决 (13)9.2.2 行政复议 (13)9.2.3 司法诉讼 (13)9.2.4 其他解决途径 (13)9.3 税务筹划中的税收合规与风险管理 (13)9.3.1 税收合规要求 (13)9.3.2 风险管理措施 (13)第10章税务筹划案例解析 (14)10.1 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14)10.1.1 案例背景 (14)10.1.2 筹划方案 (14)10.1.3 案例分析 (14)10.2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14)10.2.1 案例背景 (14)10.2.2 筹划方案 (14)10.2.3 案例分析 (14)10.3 增值税筹划案例 (15)10.3.1 案例背景 (15)10.3.2 筹划方案 (15)10.3.3 案例分析 (15)10.4 跨境税务筹划案例 (15)10.4.1 案例背景 (15)10.4.2 筹划方案 (15)10.4.3 案例分析 (15)第1章税务筹划基本概念与原则1.1 税务筹划的定义与意义税务筹划是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和调整,以达到减轻税负、优化税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人民大2024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4版)PPT第十一章

人民大2024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4版)PPT第十一章
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应缴纳增值税。 转让企业股权,不缴纳增值税。
3.把资产交易转变为产权交易,就可以实现资产、负债的打包出售,而规 避资产转让环节的流转税,达到了利用并购重组筹划节税的目的。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1、股权的性质界定: 2、股权是财产吗? 3、股权转让缴纳流转税吗?
(三)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税收筹划
2.权益联合法
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 资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并购公司支付的并购价格等于目标公司 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 没有对并购企业未来收益减少的影响。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 式并购采用此种会计处理方法。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 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 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
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也称为“股权置换式并购”,这种模式在整个资 本运作过程中,没有出现现金流,也没有实现资本收益,因而这一过程是 免税的。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吗?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 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 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
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 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2009]285号文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实现规模效益、提高竞争力的过程。

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企业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1.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处理。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国企业股权所得应缴纳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0%。

而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可以适用工业企业或农业企业的税率。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

2.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资产重组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另一种常见方式。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等方面的重组。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折旧与摊销、增值税等方面。

(1)资产评估(2)资产折旧与摊销(3)增值税在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会触发增值税的征税。

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合理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

3.公允价值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到的资产、负债等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正、合理、真实和透明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合意的交易对手能够接受的价格。

计算公允价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进行充分的数据分析和估值工作。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注意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和税务申报,以避免税务争议。

4.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综上所述,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操运用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评估资产、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企业还需要合理处理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税务事项,以避免税务风险。

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并购重组才能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

它往往同⼴义的兼并和收购是同⼀意义,泛指在市场机制作⽤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进⾏的产权交易活动,实践中较多的表现为通过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达到控制被合并企业的⽬的。

由于并购重组涉及⾦额较⼤,⾯临税负较⾼,交易双⽅需要根据现⾏税务规定进⾏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成本。

本公众号即⽇起将以案例⽅式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本⽂讲解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相关规定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后来,《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放宽了适⽤特殊性税务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满⾜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股权作为对价⽀付的部分,不确认重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纳税,暂不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例。

(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付⾦额符合本通知规定⽐例。

(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下⾯我们通过案例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扩⼤⽣产经营规模,A公司决定向D公司收购其持股⽐例100%的C公司。

2015年5⽉,双⽅达成收购协议,C公司所有资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17300万元(计税基础14700万元),D公司对C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1 缩短IPO 被否后借壳间隔期2 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3 新增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4优化重组配募机制 5 放宽经营性资产要求 6 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7明确将200人公司纳入监管目 录C O N T E N T S缩短IPO被否后借壳间隔期3.相关思考2018年2月23日自2017年10月新一届发审委上任以来,IPO审核趋势趋严成为常态,审核通过率下滑。

面对较为严峻的发审现状,部分被否企业拟寻求诸如“借壳”、被并购等其他途径“曲线上市”,可能引起壳资源炒作等情形。

严格的审核制度,使得IPO申请企业质地更高,有利于A股市场长远发展。

2018年10月19日◆IPO被否原因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这些企业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做大做强的合理诉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划分 要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财务顾问执业评价交易类型为 产业并购行政处罚等负面排除产业支 持政策●2013年10月8日《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进行评价,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

●其中,进入豁免/快速通道、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项目,豁免审核;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核。

●原九大行业: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传统行业为主)●新增十大行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收藏)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收藏)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一、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契税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1.19
施行日期2013.1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结束——。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讲义课件

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讲义课件

TAXLAWYER.
背景: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一、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10年9月6日,国务院 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下简称《意 见》)。《意见》提出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 业为重点 。 该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其中 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 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TAXLAWYER.
企业并购重组中可能牵涉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的所得税 对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 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如重组 中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所征收的税。如重组中的商誉 转让。
营业税
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 企业实际涉及诸多税种, 而目前从实际操作来看, 企业所得税为税企关注 的核心问题,本次重点 讲述并购重组中的企业 所得税。
合并是全部资产 和负债的转让。 资产收购则是实 际经营资产的转 让行为。合并分 为新设合并和存 续合并。
5
•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 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 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 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 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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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
• 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通过“递延纳税”在交易时候暂不确认收益或损失)
主要有利于以股权为支付手段的企业重组。其原因在于它几乎是一项非 现金交易,如果要求企业立即确认所得并且征收所得税,参与重组的各 方可能需要另筹资金纳税,由此可能阻碍企业进行具有重要商业目的的 重组交易。
• 特殊性税务处理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免税或者某种税收优惠。由于转
公司1
公司2
股东
• 4 •合股,购3权)买收另三购一—方家—当企一业事家的企人股业权通,过以股实权现支对付被,收非购股企权业支控付制或的者交两易者.组
•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
5
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
企业分立
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 效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 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 产实际交割日
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 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 商登记变更日期
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 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 商登记变更日期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
•1. 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 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企业并购重组中可能牵涉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
的所得税
企业实际涉及诸多税种,
增值税
对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 而目前从实际操作来看,
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如重组 企业所得税为税企关注
中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
的核心问题,本次重点营业税 Nhomakorabea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讲述并购重组中的企业
• 一、并购重组的基本税务处理原则 • 二、重组时间的确定 • 三、一般税务处理原则 • 四、特殊税务处理原则
一、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
•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
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 当事各方应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
二、重组时间的确定
重组类型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企业合并
•2. 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 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 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 当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 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 度
三、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
• 交易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损失 • 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 • 重组前亏损不得互相弥补或结转 • 重组前税收优惠可以有限制地继续享受
• 该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公司
特别针对诸如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或者是企业由法 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情形作出了
规定;这些法律形式的改变应该根据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进行
税务处理.

• 2)双方当事人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 2 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
企业重组税务的最新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废止)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 的通知
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
6
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 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立.
合并是全部资产 和负债的转让。 资产收购则是实 际经营资产的转 让行为。合并分 为新设合并和存 续合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9号(废止) 国税函[2009]698号文 2010年4号公告√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1
• 企业重组•企按业照参法与律方形数式目改的不变同—,—可企以业分为注三册类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
• 1)一方等当的事人简单变化.一般而言,上述改变没有税务影响.但是,重组规定
不动产所征收的税。如重组中的商誉 所得税。
转让。
契税
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
印花税 其他税种
对经济活动中应税凭证如产权转移书 据的数额征收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等
本课时目目录录
• 并购重组的最新涉税法律规定 • 并购重组的六种基本形式 •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一般、特殊) • 六类并购重组的具体税务处理 • 跨境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 间接转让股权的风险分析
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公司1
•资产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 3 两者的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质资产[I2] 的交
易.
公司2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 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 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 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 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 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投资资产等
• 二、另外,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7
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细化。
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
背景: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
• 一、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10年9月6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 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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