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鄂自然资办文〔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206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数据资料和日常执法发现、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线索来源,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分类实施整改,依法依规处置,消除违法状态,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二、整治重点(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其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依法依规移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自然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
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
执法局接收其他业务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省级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司局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
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
执法局、其他业务司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以及总督察办和相关督察局,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工作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合法、公正、准确地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
一、调查与侦查阶段在土地执法的第一阶段,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进行调查与侦查工作,以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情报: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或线索后,需调查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收集相关情报,如土地使用问题、非法控制等。
2. 核实资料:工作人员需核实涉案土地的登记和档案情况,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规划、土地流转合同等。
3. 实地勘查:工作人员需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测绘地形、检测土壤污染等。
4. 调取相关资料:工作人员还需调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资料,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委员会等的土地备案、审批文件等。
二、立案与证据收集阶段在调查与侦查阶段完成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进行立案并继续收集证据。
具体步骤如下:1. 立案登记:工作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生成案卷,并进行案卷管理以确保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2. 进一步调查:工作人员需在立案后,进一步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情况、履约情况、土壤环境状况等,以丰富证据链条。
3. 证据收集:工作人员需继续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整理证据:工作人员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提取重要证据材料,并进行编号和标注,以备后续使用。
三、立案审查与裁决阶段经过立案与证据收集阶段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将进行立案审查和裁决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立案审查:工作人员需对案卷进行归档审查,验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案件的处理难度和重要性。
2. 裁决决策:工作人员将根据立案审查结果和相关法规政策,做出裁决决策,涉及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土地归还等。
3. 出具通知书:工作人员将根据裁决决策,出具相应的通知书,通知相关当事人土地使用问题、违规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已于8月2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3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领域标准(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标准)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程序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原则,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和社会公众参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职责配合自然资源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标准起草单位拟申报的标准草案等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业范围和需求,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研究,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标准申报、实施(初审、检查、复审)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和违法处理中的工作流程和步骤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和违法处理中的工作流程和步骤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土地执法和违法处理工作。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和违法处理中的工作流程和步骤。
一、工作流程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和违法处理中,通常会遵循以下工作流程:1. 资料收集与分析:在开展土地执法工作之前,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并对其进行分析。
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土地规划图纸等各类文件和资料。
2. 实地勘察:为了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作人员会进行实地勘察。
他们会亲自前往土地现场,调查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侵占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3. 处理调解:如果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工作人员会与违法行为人进行沟通和调解。
他们会解释相关法规和政策,并劝说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恢复土地的合法状态。
4. 执法取证:如果调解无效或违法行为人拒绝改正,工作人员将采取执法措施,并进行取证工作。
他们会收集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相关文件等证据,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违法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将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销土地使用权、移交公安机关等,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二、工作步骤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执行土地执法和违法处理任务时,通常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案件立案: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工作人员会受理并立案。
他们会记录案件相关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地点、时间、人员等,并为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案号。
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工作人员会进行调查取证。
他们会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法规,采集证据并进行现场勘查。
同时,他们可能会与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合作,获取专业技术支持。
3. 违法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工作人员会认定土地违法行为是否成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一、引言自然资源部作为我国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本着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将重点探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廉洁自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自律的底线,清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拒绝贪赃枉法。
工作人员不得以职权或职务之便非法牟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企业索取财物、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经商等行为。
2. 不谋私利,公正办事。
工作人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公正地办理各项工作,不因个人私利而影响工作决策和执行。
3. 公款私用,严厉禁止。
工作人员不得将公款用于私人开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报销公款。
4. 接受礼物,严格限制。
工作人员应当拒绝或及时上报接受的礼品礼金,禁止以此影响公正执行职务。
三、保守秘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和涉及国家利益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依法保护国家机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保护信息安全。
工作人员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信息的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非法获取。
2. 合法使用手段。
工作人员在获取、利用信息时,应确保使用合法手段,不得非法窃取或滥用他人信息,严守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
3. 严守保密义务。
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传播涉及国家利益的机密信息,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公正廉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廉明的原则,公正执行职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几点是工作人员应注意的:1. 合理行使权力。
工作人员应合理行使权力,遵循公正原则,不能因个人偏见或利益而歧视、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权力的公平、公正、公开。
2. 防止权力滥用。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不得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与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与工作流程近年来,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与工作流程,为读者揭示他们为维护土地资源合法使用所付出的努力。
一、职责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管、调查与处罚三个方面。
监管: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监督土地使用单位的行为,确保他们的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他们会定期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审查,检查其土地使用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
调查:当接到关于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时,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会立即展开调查。
他们会调查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以及涉及的人员和单位,并收集相关证据。
处罚: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职责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调查结果,他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二、工作流程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来进行,以下为主要的工作流程:1.接到举报或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会通过举报渠道或巡查等方式接到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
2.立案调查:一旦接到举报或发现,工作人员会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他们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以及如何展开调查。
3.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工作人员会到场勘查,收集证据。
他们会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保留现场证据,以便后续调查和处理。
4.依法处罚:一旦调查得出结论,确实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5.监督整改:处罚决定执行后,工作人员会定期巡查,确保责任人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如果发现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违法,工作人员将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6.记录归档:工作人员会将每一起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和处罚决定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使用。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鄂自然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2月23日2022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紧紧围绕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拼抢实”的状态和作风,以担当善为破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全力实现守住底线、节约集约、多目标平衡下的保障发展,助推全省“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
一、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局企稳、全年固稳(一)推进区域发展布局成势见效。
全面完成“一主两翼”城市群和光谷科创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差异化配置用地规模,完善促进区域资源要素流动的市场化配置机制,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城市群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引导项目落,确保重大项目尽保快保。
建立计划指标省级统筹调控和市级适度调配机制,统筹使用新增计划和存量指标,保障各类重点项目用地。
重大项目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实行省级统筹。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实施“早春行动”“夏秋攻势”和“决胜冬季”专项行动,开展常态化用地服务。
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在武汉、襄阳、宜昌市开展混合用地试点。
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继续实施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和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规范程序提效能 消除违法护权益——聚焦《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16政策解读规范程序提效能 消除违法护权益——聚焦《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刘振国 陈浩近日,经自然资源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以自然资源部名义印发,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施行多年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之所以新出台一部《规程》,除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自然资源执法领域由土地、矿产拓展到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外,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份“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程序为主线,以立案查处工作为重点,而不是面面俱到针对整个执法工作”。
以应对法治建设新问题为导向此次《规程》出台是2018年自然资源部新组建以来的一件大事,意味着自然资源违法立案查处工作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化。
“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自然资源执法查处领域由土地、矿产两类拓展为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和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无法满足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需要。
此次修订是一次全链条的统一和规范。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从中央和国家层面看,一系列涉及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出台。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立法机构陆续修订或新出台了《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并合理利用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由于经济利益驱使和监管不力等原因,时常会出现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进行非法开采、破坏和污染的情况。
为了维护国家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各地在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时需遵循以下工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立案查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为有效推进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各地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可以成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立案查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确保查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地应明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自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违法行为分类和界定标准,便于立案查处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机制自然资源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为了加强协同办案和信息共享,各地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可以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信息交流平台,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共享涉案人员、证据材料、法律意见等信息,以便快速侦破违法案件和保障查处效果。
四、加强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工作的核心是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各地应加强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抽样调查工作,收集有效证据,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在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依法处罚和追究责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各地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立案查处工作中,要保障被追究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查处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教育培训等方式,普及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积极性。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工作规程释义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工作规程释义自然资源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工作规程释义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信息甲方(实施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督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规程释义的关键内容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1.1 本规程适用于自然资源领域内所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
1.2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违法、矿产资源违法、森林资源违法等。
立案查处的基本原则2.1 依法办事:所有立案查处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2 公正公平:确保查处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透明公开:查处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立案查处的程序3.1 违法行为的发现与报告:3.1.1 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包括举报、检查、巡查等。
3.1.2 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记录详细信息。
3.2 初步核实:3.2.1 对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2.2 核实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提交审核。
3.3 立案决定:3.3.1 经审核确认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形成立案决定书。
3.3.2 立案决定书应详细列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是指对违规利用、浪费、破坏和侵占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调查、立案和追究责任的一项工作。
下面将按照序号解释该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1.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的目的: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存在的各种自然物质和能源,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
由于其有限性和重要性,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立案查处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利用的滥用和浪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立案查处的范围和依据:自然资源立案查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占用土地、超采矿产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砍伐森林等行为。
立案查处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文件等。
3. 立案查处的程序和要求:自然资源立案查处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立案登记→责任追究→处罚决定→执行监督。
在这个过程中,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权威、公正、客观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立案查处工作的准确无误。
4. 立案查处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自然资源立案查处的责任主体一般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对违规利用、浪费、破坏和侵占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调查、追责和处罚。
同时,他们还要负责监督执行,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5. 立案查处的处罚措施:自然资源立案查处的处罚措施一般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经济赔偿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
6. 立案查处的监督机制:自然资源立案查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包括对立案查处程序和决策的内部审查和监督。
外部监督则由社会公众、媒体、环境保护组织等进行,通过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等方式,对立案查处工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工作规程释义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工作规程释义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名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协议甲方: [甲方公司或机构名称]乙方: [乙方公司或机构名称]协议目的:明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理合作内容: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处理意见权利与义务:甲乙方各自的职责和权利费用安排:费用支付方式和金额协议期限:协议的有效时间段争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保密条款:保密信息的处理1. 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方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1.2 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双方提供一个合作框架,以便高效地处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案件,保障合法权益,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的公正性。
2. 合作内容2.1 甲方负责接收并审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立案查处,并提供必要的调查支持。
2.2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必要时参与案件的处理和讨论。
3.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3.1.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获得案件处理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3.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调查结果和技术支持。
4. 费用安排4.1 双方同意按照协议的规定,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如下:4.1.1 调查取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支付凭证。
4.1.2 其他相关费用(如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列明具体安排。
4.2 所有费用的支出和结算应符合协议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财务凭证。
5. 协议期限5.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协议有效期],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提前三十天协商确认。
5.2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需修改或终止协议,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协议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

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导言在当今社会,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和人类活动的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制定和执行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对该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的重要性1. 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自然资源是维持生命和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等。
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2. 自然资源案件的危害自然资源案件指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
这些案件可能包括非法采矿、滥伐森林、水污染等行为,严重威胁到自然环境的稳定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3. 查处自然资源案件的必要性为了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查处自然资源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仅依靠立法和政策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
二、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的具体内容1. 立法和政策支持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的制定需要立足于相应的立法和政策基础,如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为查处自然资源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2. 组织机构和权责分工为了有效地查处自然资源案件,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个部门和机构的职责。
这些机构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形成协调一致的查处机制。
3. 执法力量的培养和配备为了确保自然资源案件得到有效查处,需要培养和配备足够的执法力量。
这涉及到执法人员的培训、专业背景和技能的提升,以及必要的装备和资源的配备。
4. 案件监督和公开透明自然资源案件的查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案件的处理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增强社会的信任和参与。
三、对自然资源案件查处规程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自然资源案件的查处规程是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1.18•【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已由湖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成立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配合作好查处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品行端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申诉、控告和检举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一、释义。
(一)本规程,是指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二、目的。
为了依法加强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
为查处流程,落实自然资源保护、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责任,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特制定本规程。
三、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四、查处流程。
(一)接收违法行为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社会公众、举报人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报告,及时作
出初步核实,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归档。
(二)实地调查。
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
实地调查,对调查结果作出客观评价,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三)立案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评估违法
用地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提出立案审查申请,并且提出建议处罚
意见。
(四)立案处罚。
根据审查结果,如果证明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将结果跟踪
落实。
五、执行。
本规。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一、引言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查处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立案查处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的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维护资源的合理利用秩序,防止资源的滥用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2 原则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律依据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工作,确保行动合法、公正、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调查和处罚。
•效率原则:高效、迅速地开展立案查处工作,确保查处结果及时出台。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立案查处工作的全面性和协同性。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对自然资源的预防管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立案查处的程序和责任分工3.1 立案程序自然资源立案查处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接受举报:接受社会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依法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3.立案审查:由专门的立案审查机构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决定:根据立案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5.查处决定:在立案决定后,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6.听证程序:对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处罚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8.处罚执行:依法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确保处罚的有效性。
3.2 责任分工自然资源立案查处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1.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立案查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
2.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3.立案审查机构:负责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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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省厅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报厅领导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5.符合省厅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厅领导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应向厅领导提交《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附初步核查报告,厅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确定承办人员。
省厅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监督处可以统一协调厅内人员,也可以抽调市、县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参加省厅立案查处工作。
案件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四、调查取证(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佩戴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1.调查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中止案件调查。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5)需要调查中止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2.调查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终止案件调查。
(1)立案后,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3)不属于省厅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5)需要调查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
其间,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意见。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起草《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案件审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提交厅专题会议审理。
厅专题会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执法监督处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并指定专人记录。
审理会上,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会议记录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
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七、法制审核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及相关程序,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八、形成处理决定经案件审理和法制审核,完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形成统一的案件处理意见建议后,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相关处室(单位)会签后,报厅领导审签。
厅领导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应当提交厅务会审议的,按程序提交厅务会进行案件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案件处理决定。
九、实施处理决定(一)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督处进行复核。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执法监督处按照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
省厅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厅领导批准。
(二)行政处理。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处理告知。
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督处进行复核。
2.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移交移送案件。
对案件需要追究责任人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决定向有关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或者案件的,起草《问题线索移送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厅领导审签后,按照规定移送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发现有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的,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在形成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问题线索移送手续。
(四)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厅领导批准。
(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按程序办理结案手续。
(六)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立案后调查发现案件不属于省厅管辖范围的,经厅领导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程序办理结案手续。
十、执行(一)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
省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7个工作日内主动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相应条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厅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应按规定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督促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省厅可以要求有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也可以函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助督办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四)执行结果公示。
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7个工作日内主动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报道。
(五)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及时在系统中录入案件监管信息。
十一、结案(一)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2.终止调查的;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二)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厅领导批准后结案。
(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装订成卷,交由厅档案室归档保存。
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经申请可以查询、复制,副卷主要为内部呈批材料等,不对外公开。
十二、附则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