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
行。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
(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省厅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报厅领导批准后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5.符合省厅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厅领导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应向厅领导提交《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附初步核查报告,厅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确定承办人员。
省厅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监督处可以统一协调厅内人员,也可以抽调市、县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参加省厅立案查处工作。
案件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四、调查取证
(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佩戴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1.调查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中止案件调查。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调查中止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2.调查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终止案件调查。
(1)立案后,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于省厅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调查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其间,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意见。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起草《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案件审理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提交厅专题会议审理。
厅专题会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执法监督处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并指定专人记录。审理会上,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
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会议记录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
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七、法制审核
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及相关程序,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八、形成处理决定
经案件审理和法制审核,完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形成统一的案件处理意见建议后,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相关处室(单位)会签后,报厅领导审签。厅领导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应当提交厅务会审议的,按程序提交厅务会进行案件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案件处理决定。
九、实施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