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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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苏政办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9号2004年9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治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

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设置公路收费站点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减轻社会负担、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核定结果通知如下:一、撤除3个收费站点(一)205国道新沂收费站宿新路收费点。

(二)苏州太湖大桥收费站。

(三)镇江镇大公路长岗收费站。

二、调整1个收费站站点徐州郑沛路沛县站和沛龙公路收费站为同一条公路主线站,间距28.66公里,调整其中一个收费站,使其符合同一公路主线收费站间距40公里以上的规定。

三、限期整改6个收费站点(一)宁扬一级公路南京收费站:待南京市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后撤除。

(二)122省道丹阳收费站:由镇江市政府负责协调,在老122省道改造期间,设置在老122省道上的收费点暂停收费,待老122省道荆林至高桥段改造达到二级公路标准,并验收合格后恢复收费。

(三)常漕收费站:由常州市政府负责协调,尽快将前洛路改造达到二级路标准。

(四)204国道灌云收费站:由连云港市政府负责,加强对原204国道灌云段道路养护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205国道沭阳收费站:责成宿迁市政府立即撤除设置在北沂河上的两个单向收费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精神,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予以结构性调整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定价形式本通知调整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经有资质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包括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和权益等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交易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对进场交易成功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收费作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上述交易服务后交易成功的,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提供上述交易服务未成功的,按照交易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对等和补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合理成本的原则,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土发[2001]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1.05.22
【实施日期】2001.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苏国土发〔2001〕117号)
各市国土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发[20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工作,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一)备案要求
采取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改制企业向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偿用地和土地登
记手续时,同时进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为上市公司的,改制企业向省级以上国土管。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省产权交易所:你所《关于产权交易所收费问题的请示》(苏产办[2007]004号)收悉。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进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省内产权交易现状,就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问题批复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省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管理(一)省产权交易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又是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在依法为委托方或交易方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开展本所已具备法定资质的有偿服务。

(二)你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服务,可以向委托方或交易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或咨询服务费,其收费均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1、根据委托方意图,收集、寻找收购方或出让方;2、为出让方制作上市推介书,为收购方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3、为委托人策划、制作谈判方案,参与转让谈判;4、为委托人制作产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文本,审核产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手续;5、以中介人身份和委托人共同与对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进场交易手续;6、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交易服务场地、信息、结算交割、鉴证、出具转让成交确认书等服务。

对进场进行产权交易成功的服务对象,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其中国有资产交易成功的,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对自愿进场交易成功的非国有资产,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作为市场调节价,由你所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利润等因素,自主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国土资函〔2017〕28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8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对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与认定条件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规定标准,且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单位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幅度分别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40%和10%以上。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

该生产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的小类予以认定;产地是指农、林、牧、渔业产品所在的省辖市范围。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6.16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各处、室、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省厅对厅(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16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苏价服[2003]23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23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10号_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10号_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1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一、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试行日期、试行范围,给经营者、消费者相应的适应期,确保平稳过渡,在试行中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到更大的领域。

本规定试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第一年为过渡期,在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各地应将大中型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作为试行《规定》的重点并加强执行监督,对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经营者要加强宣传,引导其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三、在推行明码实价的过程中,各地要以行政指导为主,注重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及时解答经营者、消费者的疑问,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

执行中遇到困难,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苏价服[2002]27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2.07.22【实施日期】2002.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服[2002]272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近年来,随着土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商品住宅价格合理回升,但最近一段时间,省内一些地区的商品住宅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不严肃、擅自定价、价外乱收费、中介服务质价不符等成为社会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

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6月25日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件明确规定: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1年底,全国人大批准的我国加入WTO协议书附件四中明确将住房销售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

最近,经国家计委审定的《江苏省定价目录》,也明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开发成。

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包干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包干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包干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苏价房[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包干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2000年9月14日)各市物价局、国土管理局、常熟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统一征地包干服务工作,现就规范我省征地包干服务机构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范围和内容征地包干服务机构承担以下服务工作:(一)征地的现场宣传、调查等具体工作;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图件的准备、制作和组织工作;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四)了解掌握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劳动力的生产安置和安置补助费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五)推行征地费用包干制度,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与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六)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补充耕地工作;(七)向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征地包干服务费支付范围和标准:凡实施统一征地包干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担征地包干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数量征地包干服务费。

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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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2012-2013年度相关文件目录一、2012年度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2、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美术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5号)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空乘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208号)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43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2〕213号)6、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2〕239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2〕286号)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329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的通知(苏价费〔2012〕328号)1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1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12、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2〕5号)1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1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2〕11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五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的通知(苏价费〔2012〕83号)1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朗诵、评弹艺术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2〕33号)17、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2〕94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12〕49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农函〔2012〕26号)2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制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79号)2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太仓市浏河套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3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核定苏州市胥口水利枢纽复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4号)2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常熟望虞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2〕382号)24、关于调整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2〕4号)25、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测绘成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12〕101号)26、关于调整京杭运河线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18号)27、关于周山河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46号)28、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29、关于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9号)30、关于新扬高速公路宿新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8号)31、关于泰州长江公路通道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09号)32、关于调整施桥、邵伯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2〕79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34号)34、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5、关于沪陕高速公路雍庄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360号)36、关于沪陕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59号)37、《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4号)38、《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5号)39、《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2〕6号)二、2013年度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92号令)2、《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3、《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苏价规〔2013〕3号)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5、《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7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52号)8、《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5号)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的通知》(苏价费〔2013〕282号)1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11、《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37号)1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287号)1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3〕332号)14、《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242号)1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民法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244号)16、《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民检察院收取刑事案件信息查询复印(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5号)17、《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7号)18、《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341号)19、《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1号)20、《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3号)2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69号)2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3〕83号)2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检验检疫实验室部分新增委托检验收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03号)2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25、《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清理后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3﹞422号)26、《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3〕128号)2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98号)28、《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公布2013年度水稻、杂交棉花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81号)29、《省物价局关于嶂山闸水利闸桥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13〕110号)30、《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373号)3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13〕423号)32、《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南水北调东线泗洪船闸船舶过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3〕420号)33、《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泰州长江公路通道接线高速公路部分实行车辆通行费区间优惠的通知》(苏价服〔2013〕21号)34、《省物价局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2号)3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五一”节期间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143号)36、《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194号)37、《关于刘庄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苏价服〔2012〕363号)38、《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13〕258号)39、《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推动“十一”国庆假期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和降价的通知》(苏价服〔2013〕292号)40、《关于正式核定南京玉带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229号)41、《省物价局关于镇江“三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6号)42、《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档案查询证明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87号)43、《省物价局关于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总统府)与江宁织造博物馆联票销售价格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0号)44、《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沛县汽车客运北站按一级站标准收费的批复》(苏价服〔2013〕74号)45、《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十一”国庆假期我省部分景区门票优惠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13〕330号)46、《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47、《关于太仓港疏港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3〕334号)48、《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区域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111号)49、《关于继续执行现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438号)50、《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系统船闸舶过闸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局(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物价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上来。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继续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苏价房地字[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房地字〔2007〕100号)各市、区物价局(办),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文件精神,切实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实行优惠政策住房价格管理,切实维护中低收入者和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3%以内。

要根据政府的要求,合理确定定销商品房、动迁安置房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确保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普通商品住房成本约束机制,提高房价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95号)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切实加强普通商品住房成本监审和认证,重点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从紧审核,坚决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不合理成本列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滚动开发、分期实施等因素满三年以上的土地评估严格把关,其评估的土地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地区同期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价格水平;进一步清理各项涉房收费,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3]4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3]4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苏价服[2003]42号)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我局于2000年11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来,各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市场收费行为得以规范。

现根据两年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试行情况,对试行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可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收费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收费。

省定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该收费只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农村及非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市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好规划服务各项工作。

包括: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范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项工作。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要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苏政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发[200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5日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精神,本着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根据各地已有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统一测算,综合平衡,确定了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现予以上报,请批准对外公布。

一、适用范围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城镇周围新增建设用地和少量的存量建设用地。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范围为:各级城镇(含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边缘、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内(相当于城镇最末级土地范围)拟协议出让的土地。

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主要是指城市近郊区和规模较大的各类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不含代管乡镇。

二、地价内涵(一)地价构成。

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土地取得费用、利息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两个主体部分构成。

土地取得费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包含政府其他部门另行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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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05]64号2005年3月24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去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土地市场收费行为,实现土地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部分市在实施过程中对土地抵押收费提出了一些调整建议、意见。

对此我们进行了多次调研、讨论,经研究决定,现就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收费标准。

土地抵押收费改为按宗差别收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25%-50%收费。

三、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费,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四、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的,其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及上述抵押收费标准均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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