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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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7〕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促进矿地融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全面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现就做好两方案合并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省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

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编制

(一)方案的编制要按照部《通知》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规范要求。在方案编制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水气类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相关规范简化编制。

(二)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等开发利用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方案审查

(一)审查权限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将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审查程序

1.报件受理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方案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和电子版,方案文本电子版为word格式,图件电子版为ArcGIS和JPG格式),图件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在纸质件上盖章)、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在纸质件上盖章)、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等;

(2)矿区损毁土地范围坐标(Zip格式,参照建设用地报批软件格式);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承诺书;

(6)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项目区或复垦区照片等资料;

(7)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在报送审查前,先行将方案报至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8)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还应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书。

2.报件初审

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报件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两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

(1)评审承担单位。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2)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可从江苏省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选取。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地质、土地、环境、经济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方案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方案编制单位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方案评审的专家。

(3)召开评审会议。对初审通过的方案,由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评审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承担单位工作人员、专家组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受影响的程度,评审专家组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承担单位应提前将方案送达评审专家阅审。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到矿山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4)专家评审内容。地质环境保护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利用状态。

4.修改复核

评审会议结束后,编制单位须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进行修改,编写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方案和修改说明须由专家组组长审核,并书面签字确认。

(三)公示公告

在方案修改确认后,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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