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4〕1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4〕1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
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1号)
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4.江苏省自然资
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
[2023]1号)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二)海域海岛审批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三)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五)矿产资源的开采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六)规划许可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七)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苏财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0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4日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基础测绘、海洋执法监管和海洋科技创新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监察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以及省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承办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四)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6日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簿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机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常政办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4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已经省信访局发布施行(以下简称《规则》)。
为切实抓好《规则》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有利于实现行政行为和信访行为依法双向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过程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成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过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落地见效,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情况,纳入辖市、区法治建设考核和市、区级机关部门依法履职考核。
二、进一步完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市及各辖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已经制定的本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对本系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群众诉求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对尚未纳入依法分类处理清单的,研究确定相应的法定途径,并列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密切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工作机制已经制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部门和单位,要于2018年4月底前根据《规则》制定出台本部门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部门及单位内部信访职能处室与其他业务处室间的职责分工:信访职能处室做好甄别、分流、引导工作,法规职能处室提供法律支撑,业务处室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2月3日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以及经部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和单位)办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派出机构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和单位以部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及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会同部保密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六)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已经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为提升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一)本规范适用于部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部政务服务事项应参照执行。
(二)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通过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查、一网通办、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和结果公开。
(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线下方式办理。
二、职责分工(一)部机关有关司局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许可职权,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二)主办司局应按照标准化要求依法编制服务指南,将受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材料要求编入服务指南并及时在政务大厅、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服务指南发生变化的,主办司局应及时修订。
服务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做到说明详尽、要求明晰、表述准确。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全力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工作职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制化建设,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在国土系统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的界限,依法依规解释和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让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规范办理信访投诉工作,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使信访工作进一步回归本位,不断提高信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职责分工(一)信访件的分类定性。
按照信访目的,及时将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信访类,意见建议类,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国土资源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依法导入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土地征收补偿类申诉求决事项的办理。
如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等。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民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民办发〔201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我部相关职能调整情况,我们对2015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分类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中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5年发布的《清单》予以废止。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行政许可行为内容业务类别1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管理2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变更登记3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注销登记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5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社会事务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苏政发〔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发〔2014〕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对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5647项(不含保密事项),其中,省属权力1375项,属地管理权力4272项。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权力运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没有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对列为省级行使的权力事项,各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能,规范行使权力;对列为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各部门要指导市、县开展好相关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
二、实行动态管理未经省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行政权力事项,确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须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对明确为省级行使或者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照程序报省编办和省法制办备案。
三、强化监督制约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要强化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监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附件1:目录.doc附件2:汇总表.doc附件3: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doc附件4: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doc附件5: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3.doc附件6: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4.doc。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省委省政府“不见面审批”的要求,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4.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4.10
•【字号】苏自然资函〔2020〕296号
•【施行日期】2020.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0〕29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中央和省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省厅制订了《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现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并公布本级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我省自然资源信访稳定。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