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材料代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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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材料代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搞好工程项目的代用材料管理,确保其满足施工及使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理组承担的工程项目的材料代用管理。

3 职责

监理组专业工程师负责在项目监理控制中按本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材料代用实施确认。

4 程序

4.1 当工程设备、材料(包括设备性材料)发生代用时,必须统一归口办理代用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进行代用。材料代用原则是“以高代低”、“以厚代薄”和“以精代粗”。

4.2 材料代用手续由供应单位提出申请,一式三份(批准后发监理部1份,业主项目组1份,施工承包商1份),经业主批准,设计人员核定签字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会签后方可进行代用。所有代用手续均以书面为准,任何口头协议无效。

4.3 施工承包商根据材料代用变更单正式填报材料计划。属施工承包商自购材料、设备而发生的代用,其量差和价格差均由施工承包商自理,结算时不予调整。

4.4 特殊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关键部位材料)代用需在代用前进行性能试验,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以保证施工质量。

4.5 属业主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代用时,必须向施工承包商供应配套的管件、阀门、法兰、螺栓及设备配件等,供应量要满足工程需要。已经按原设计发放的应予以更换。由此引起的安装费用变化,施工承包商按程序办理签证手续。

4.6 如果有一方对材料代用持有异议,可由监理部专业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材料代用专题会,确定代用是否可行。

4.7 监理部应将原材料规格书和替代材料设计变更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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