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粮油仓储单位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布置课件

二、20××年加工统计年报注意事项
2、加强审核
1、网络直报系统——年报系统——下载汇总生成 表GL-22附表2-附表10;
2、通过设置产能利用率、出品率、合成率、平 均产/销价、利税率、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单 位水电耗等中间指标验证产能、产量、原料消耗 量、副产品产量、产值、销售、利润、利税、水 耗、电耗等指标是否正确。
20××年度粮油加工业 统计年报工作布置
××
20××年12月30日
1
一、20××年加工统计软件操作方法 二、20××年加工统计填报注意事项 三、20××年加工统计年报常见问题
2
一、20××年加工统计软件操作方法
详见 20××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 统使用说明 中华粮网:
3
一、20××年加工统计软件操作方法 二、20××年加工统计填报注意事项 三、20××年加工统计年报常见问题
1、数值质量
*1、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1、××××食品有限公司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2、××××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3、××市××食品有限公司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4、××市××酱醋有限公司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5、××市××调味品厂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6、××××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7、××县××食品厂行业类型填报错误
* 要向企业宣传统计上报数据是
守法行为,没有列入统计不能享 受优惠政策,不能参加名牌申报, 不能参与争先创优。
11
二、20××年加工统计年报注意事项 *2、加强审核
请各市于20××年1月底前召集各县(区) 统计人员集中汇总审核,发现错误及时联系数 据上报企业加以纠正。严格杜绝部分市、县 (区)统计人员不理解指标含义,盲目修改; 不考虑实际生产,胡乱修改现象。希望各市、 县(区)统计人员进一步强化数据审核,狠抓 数据质量,特别是做好对各市工业总产值和销 售收入排名前10的粮油加工企业及国家粮食局 年报通知中提到的需重点做好数据采集和填报 工作的企业的数据审核。
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 国家粮食局

附件4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填表方法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业企业网络直报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到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主页左下侧)“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进行《年报表》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和数据填报,填报后直接导出打印盖章,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对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企业可填报纸质版《年报表》并盖章后,报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审核后代为网上录入。
二、填表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企业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法定代码。
代码共九位。
2.法人单位名称: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3.行业代码:同一企业生产不同产品(例如:米、面、油综合加工企业),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填写行业代码。
⑴谷物磨制(即为粮食加工)类1310,其中小麦粉加工业:1311、大米加工业:1312、玉米加工业:1399、杂粮及薯类加工:1394;⑵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类1331;⑶食品制造业(即为粮食食品加— 19 —工业) 1400;⑷饲料加工业:1320;⑸豆制品制造:1392;⑹粮油机械制造业:3532。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确定的类型和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见表1。
其他指表中未列入的企业注册类型。
5.许可证情况:指企业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粮食收购许可证是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购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QS)许可证。
6.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加工厂(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
7.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国家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农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8.应急加工企业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而正式发文指定的保障成品粮应急加工供应的粮油加工业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2008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目录一、总说明.................................................................... - 3 -二、报表目录.................................................................... - 5 -三、调查表式.................................................................... - 6 -四、主要指标解释................................................................ - 19 -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为及时了解全国饲料工业生产动态及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各地、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引导本行业的生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调查范围:本报表制度涉及医药、化工、畜牧、粮油、渔业、机械等部门。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饲料工业产品生产情况、饲料工业企业情况、饲料工业产品市场价格等。
调查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饲料工业产品生产单位。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各州(地、市)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2〕245号)要求,为及时掌握全省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状况,提高加工业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省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扩大全社会统计覆盖面粮油加工业统计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研究制定玉米、大豆、稻谷、小麦加工等产业政策措施,服务宏观调控保供稳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加工统计工作,加强粮油加工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县级加工统计管理人员和大型加工企业统计员培训工作,落实年报、半年报和专项调查统计保障措施,配置网络直报所需的硬件设施,提高加工企业网上直报率,要求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直接填报数据。
扩大全社会粮油加工统计覆盖面,着力抓好加工企业统计报表上报率。
加强与质检、商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查询所在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库,获得粮油加工企业名单,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重点要做好以下加工企业的数据采集和填报工作:一是主食产业化生产企业、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二是外资粮油加工企业;三是玉米深加工企业、酒精酿造企业、大豆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四是承担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及具备稻谷、小麦政策性粮食竞买资格的加工企业,确保享受政策性支持企业和大型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到粮油加工统计体系,承担其相应义务。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皖粮行函[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粮行函〔2011〕89号)各市、县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现就进一步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粮油加工业统计职责粮油加工业统计是全面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状况、指导粮油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粮油加工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宏观调控、服务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粮油加工业统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加工统计工作体系,稳定统计队伍;要与粮食收购资格、定向销售、托市收储等国家政策性任务资格审核工作紧密衔接,主动与辖区内的粮油加工企业沟通,做好加工统计制度宣传,着力扩大全社会加工统计覆盖面,提高加工企业网上直报率,确保粮油加工企业均纳入到粮油加工统计体系,做好统计工作。
二、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切实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一)统计对象粮油加工业统计对象为全社会各类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
(二)统计数据填报1.月报。
每月10日前,各市粮食局以内部文传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生产量月报表》报省局。
2.半年报。
每年7月15日前,各重点企业将《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年报。
每年1月15日前,各企业将《粮油加工企业年报》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加工业统计半年报和年报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通过“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
2024年统计报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统计报表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对于企业管理决策和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统计报表管理行为,提高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和人员。
三、报表编制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日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 部门经理负责编制与其部门相关的报表,如销售报表、采购报表等。
3. 每个报表的编制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报表编制流程1. 收集数据:各部门收集与其相关的数据,并按照固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供给财务部门。
2. 数据审核:财务部门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报表编制:在数据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编制各类报表,并将其保存到系统中。
4. 报表审核:报表编制完成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报表发布:审核通过的报表发布到相关部门,并提供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五、报表存档管理1. 报表存档: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
2. 存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报表存档系统,并负责对存档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3. 存档查阅:存档的报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阅,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查阅流程和规定。
六、报表变更管理1. 报表变更:如需要对报表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2. 变更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报表变更进行审核,并将其记录到报表变更文件中。
3. 变更通知:报表变更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将相应的变更信息通知相关部门。
七、违规处理1.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篡改统计报表的行为,将会给予严肃处理,并报相关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
油田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3篇)

油田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油田公司的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遵守本制度是每位油田公司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二、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1. 统计工作的负责人由公司指定,负责统筹全公司的统计工作,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统计工作分为日常统计和专项统计两部分。
日常统计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的统计人员完成,专项统计工作由专门成立的统计小组负责。
3. 统计工作的计划由公司领导层讨论确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规划,并制定每周和每月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1. 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向统计工作负责人提交各自部门的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统计数据的收集可以通过纸质报表、电子表格和在线系统等方式进行,但应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一致性。
3. 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遵循标准的统计方法和原则,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校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四、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分发1. 统计报表的编制应根据公司的需求进行,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业绩表现。
报表应具有清晰的结构,简明的表达方式,以便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使用。
2. 统计报表应及时编制和更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报表应经过审核和批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报表的分发应根据权限和需要进行。
报表的接收人应及时查阅和使用报表,对报表中涉及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1. 统计数据是公司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查阅、复制和泄露统计数据。
2. 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符合公司的数据管理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测试,以应对意外情况。
3. 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传递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或违规行为。
六、统计工作的考核和奖惩1. 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定期进行统计工作的考核,以评估工作绩效和提出改进建议。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国粮办调[2001]277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粮办调[20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粮油工业虽然已属放开的行业,但它与市场供应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粮食部门和粮油工业企业一直要求能加强对其进行行业指导。
为了解全国粮油工业的基本情况,沟通行业信息,加强宏观指导,促进粮油工业健康发展,让消费者吃上放心的米、面、油,因此做好粮油工业的统计工作还是十分必要的。
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我局制定了《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授权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负责全行业统计汇总工作,请各省给予支持。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安排有关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于2002年1月25日前将《粮油工业统计人员登记表》寄(或传真)至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报国寺1号邮编:100053,电话(传真):************,联系人:唐炜。
附件:1. 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2. 粮油工业统计人员登记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概述(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全国粮油工业生产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粮油工业的发展,国家粮食局决定继续开展粮油工业统计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所有独立核算粮油加工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各级粮食主管部门为报表的综合机关,负责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局授权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负责全行业统计汇总工作。
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2010年7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四、主要指标解释 (30)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为及时了解全国饲料工业生产动态及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各地、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引导本行业的生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调查范围:本报表制度涉及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机械。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饲料工业产品生产情况、饲料工业企业情况、饲料工业产品市场价格等。
调查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饲料工业产品生产单位。
(三)报表类别:本制度包括六套报表:综合年报、集团企业综合年报、综合季报、基层季报、基层年报、基层月报。
(四)填报要求1.综合年报、集团企业综合年报、综合季报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所属各级饲料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填报。
2.基层年报、基层季报表由饲料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填报,上报本辖区所属饲料管理部门,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汇总。
3.基层月报由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推荐的重点跟踪企业填报,上报所属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辖区内基层月报统一上报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全国农产品加工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农产品加工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5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报表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调查表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农加年1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主要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原料消耗情况表(农加年2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主要加工产品产量表(农加年3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基层表(农加年基1表).. (6)(五)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情况季报表(农加定1表) (8)(六)食用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景气情况调查基层表(农加定2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乡企年1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综合反映我国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的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家粮食流通现状、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内粮食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粮油科研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各地要不断适应粮食流通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粮食统计的科学性。
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
粮油加工资料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宁夏粮食局2009年元月—8 —目录一、总则二、报表样式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9 —一、总则粮油加工业是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柱产业,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基础产业,是粮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粮油加工产品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费品,粮油加工业生产经营和产品市场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农民和百姓的切身利益,对促进粮食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1、目的。
为全面、准确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动态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指导、引导本行业的生产提供数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工业〔2007〕2235号)精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涉及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含稻谷加工、小麦加工、玉米加工、大豆及油料加工、粮食食品加工、杂粮加工、饲料加工、粮机制造等企业)。
调查—10 —内容主要包括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能、产量、期末原料消耗量、库存量,经济指标、仓储设施有效仓容、研究开发投入等。
3、统计范围。
包括各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
各填报单位和汇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人员要相对稳定,当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与上级汇总单位联系,以保证统计工作连续性。
4、批准程序。
油田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4篇)

油田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油田公司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油田公司内所有统计工作,包括生产统计、经济统计、人力资源统计等。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目标是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统计工作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权威。
第五条油田公司应设立统计工作部门,并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定期制定统计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条统计工作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提交的统计数据,并进行初步核对和整理。
第八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录入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数据分析方法和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
第十一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及时编制统计报表,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统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三章统计工作的要求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配合统计工作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统计工作部门应积极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完善统计工作的流程和方法。
第十六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数据审计,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告过程进行检查和审查。
第十七条统计工作部门应保护统计数据的机密性,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机构透露相关数据。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八条油田公司领导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油田公司领导应定期评估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对统计工作进行自查和定期整改,确保统计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统计工作部门应向油田公司领导报告统计工作的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粮食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粮食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确保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粮食统计任务和内容第五条粮食统计的主要任务是:(一)收集、整理、分析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基础数据,编制粮食统计报表;(二)监测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三)定期发布粮食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四)建立健全粮食统计数据库,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粮食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粮食生产情况,包括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产量、品种、品质等;(二)粮食流通情况,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库存、价格、运输等;(三)粮食消费情况,包括粮食消费总量、结构、消费方式等;(四)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储备情况等;(五)其他与粮食相关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粮食统计报表制度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统计任务和内容,制定全国粮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报表的种类、格式、填报范围和报送时间等要求。
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粮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本辖区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时填报。
第九条粮食统计报表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四章粮食统计数据处理和发布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统计数据处理和发布制度,规范数据处理和发布程序。
第十一条粮食统计数据处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确保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5.10.15
【实施日期】200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粮食局、粮食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5年度)》,依法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现对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的《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办法》执行,请各设区市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尽快将有关工作布置到下级汇总单位和基层填报单位。
二、为拓宽统计渠道,扩大统计覆盖面,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的发展状况,从2005年度起,不再限制填报企业的生产规模,凡生产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的粮油加工企业,不分所有制、隶属关系和生产规模,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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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10.1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粮食局、粮食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5年度)》,依法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现对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布置如下:一、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的《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办法》执行,请各设区市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尽快将有关工作布置到下级汇总单位和基层填报单位。
二、为拓宽统计渠道,扩大统计覆盖面,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的发展状况,从2005年度起,不再限制填报企业的生产规模,凡生产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的粮油加工企业,不分所有制、隶属关系和生产规模,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三、对大米、小麦粉或食用植物油年生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在其成员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由集团另行汇总一套全集团的合并报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由省粮食局审查盖章后,随全省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全国性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直接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集团合并报表的格式按“国粮14表”。
集团合并报表与成员企业单独报表之间的数据必须一致。
四、要充分利用粮油工业统计软件进行填报和汇总,2004年度尚未使用软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在本年度全部采用,以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五、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2005年度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继续进行粮油工业统计优秀工作者表彰工作,届时,省局将从市、县级汇总单位中推荐粮油工业统计优秀工作者候选人1-2名,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定后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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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宁夏粮食局2009 年元月—8 —目录一、总则二、报表样式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9 —、总则粮油加工业是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柱产业,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基础产业,是粮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粮油加工产品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费品,粮油加工业生产经营和产品市场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农民和百姓的切身利益,对促进粮食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1 、目的。
为全面、准确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动态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指导、引导本行业的生产提供数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 的通知》(国发〔2008 〕2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 〕22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工业〔2007 〕2235 号)精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 、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涉及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含稻谷加工、小麦加工、玉米加工、大豆及油料加工、粮食食品加工、杂粮加工、饲料加工、粮机制造等企业)。
调查—10 —内容主要包括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能、产量、期末原料消耗量、库存量,经济指标、仓储设施有效仓容、研究开发投入3 、统计范围。
包括各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
各填报单位和汇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 年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人员要相对稳定,当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与上级汇总单位联系,以保证统计工作连续性。
4 、批准程序。
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
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定本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
5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入统企业认真、按时填报数据,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指导,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
各地在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全面性和准确性。
要积极做好粮油加工业市场运行分析工作,加强对企业统计的培训,提高数据填报质量。
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市县(区)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6 、国家粮食局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诺对加工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二)报表目录—11 —(二)报表填报单位《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填报单位为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
企业基本情况填报内容必需与相关注册内容一致。
《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半年报表》由日加工处理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企业填报。
《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容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由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各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再汇总上报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粮油加工企业合并报表、分地区粮油加工统计报表和粮油加工企业报表直接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该公司分支机构的粮油加工业统计报告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加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加工统计报表。
12 —对大米或小麦粉或食用植物油或玉米加工产品等年生产量达到10 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在其成员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由集团另行汇总一套全集团的合并报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由自治区粮食局审查盖章后,于每年 3 月底前随自治区粮食局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
集团合并报表的格式按“ GL 19 表”。
集团合并报表与成员企业单独报表之间的数据必须相符。
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纸质)由自治区粮食局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其数据不计入统计信息系统内。
(四)报送办法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加工企业填报统计报表。
原则上通过登录国家粮食局“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不具备网上报送条件的企业,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代为填报。
重点跟踪企业应按报表的时间要求,将报表同时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电子邮箱:nxlsjzhctf@ )和国家粮食局(网址: .cn,电子由E箱:fzzh@)。
为保证该项报告制度顺利实施,统计信息报送工作2009年1月1日开始启动,先试运行半年,如无异常,既转入正常报送程序。
鉴于各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此,《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将逐步过渡到采用当前较为先进的VPN (商秘)产品,实现数据文件的实时安全传输及管理。
(五)报送时间13 —1、《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由粮油加工企业在下一年1月底前填报。
本辖区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2、《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容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由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所属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于下一年2月底前将各地级市年度汇总表和年度统计报表分析报告报至自治区粮食局。
同时寄送纸介质报表材料一份。
3、《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由日处理原料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于每半年后的10日内填报数据。
同时上报所属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粮食局纸介质报表材料一份。
4、自治区粮食局根据粮油加工业市场变化情况或如因部门工作需要,可启动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专项统计调查,并可视工作需要调整统计频率。
如果加工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更新粮油加工企业基本情况。
5、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报送综合年报表的同时,应附上该年度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简要文字分析材料。
(六)报表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年报过程中,如有统计口径、指标衔接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联系,保证年报汇编工作如期完成。
(七)报表制度执行日期。
14 —本《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期至2010 年12 月31 日15 —第二部分填报表样式16 ——17 ——18 ——19 ——20 ——21 ——22 —第三部分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填表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企业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法定代码。
代码共九位。
2、法人单位名称: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3、行业代码:同一企业生产不同产品(例如:米、面、油综合加工企业),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填写行业代码。
⑴谷物磨制(即为粮食加工)类1310 ,其中小麦粉加工业:1311、大米加工业:1312 、玉米加工业为1313、杂粮加工:1351 ;⑵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类为1331 ;⑶食品制造业(即为粮食食品加工业)1400,其中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19 、米、面制品制造:1431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 :⑷饲料加工业为1320 ;⑸粮油机械制造业3632 。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确定的类型和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见表1 。
其他指表中未列入的企业注册类型。
5、许可证情况:指企业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粮食收购许可证是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购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QS)许可证。
6、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加工厂(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
7、企业隶属于上级公司 (集团) 或被控股的,请在补充资料中注明上级公司(集团)名称。
—23 —8、以“吨”为单位的指标保留整数,以“万元”为单位的指标保留一位小数。
9、在汇总表中对企业进行行业归类和经济类型归类,应以企业填报的基层年报表中的行业代码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为准。
二、指标解释1、特等米、标准一等米、标准二等米指按照GB1354 —86《大米》标准等级划分的大米。
糙米按照GB/T18810 —2002 标准执行。
2、特制一等粉、特制二等粉、标准粉指按照GB1355 —86《小麦粉》标准等级划分的小麦粉;专用粉指按照SB/T10136〜10145—93 或企业标准,专门用于制作某种食品的小麦粉。
各种营养强化面粉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3、食用植物油指按照按照( GB1535-2003 )《大豆油》、GB1536-2004 《菜籽油》、(GB1534-2003 )《花生油》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级划分。
食用调和油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油根据一定比例调配而成的油种。
4、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原油含毛油和四级油。
指仅有精炼生产线的油脂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油作为原料生产高等级食用油的数量。
5 、外购国内成品油分装:指企业仅在国内采购成品油作为原料,不经过机械加工,直接在本企业分装销售的产品数量。
6 、外购进口毛油精炼:指企业进口国外毛油作原料,生产高等级食用油的数量。
7、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
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24 —8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9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要素分配法。
目前,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工业增加值是以生产法计算的。
(1)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工业增加值= 工业总产出- 工业中间投入+ 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