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宁夏粮食局
2009 年元月
—8 —
目录
一、总则
二、报表样式
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9 —
、总则
粮油加工业是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柱产业,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基础产业,是粮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粮油加工产品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消费品,粮油加工业生产经营和产品市场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农民和百姓的切身利益,对促进粮食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
1 、目的。为全面、准确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动态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指导、引导本行业的生产提供数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 的通知》(国发〔2008 〕2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 〕22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工业〔2007 〕2235 号)精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 、统计内容。本报表制度涉及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含稻谷加工、小麦加工、玉米加工、大豆及油料加工、粮食食品加工、杂粮加工、饲料加工、粮机制造等企业)。调查
—10 —
内容主要包括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能、产量、期末原料
消耗量、库存量,经济指标、仓储设施有效仓容、研究开发投入
3 、统计范围。包括各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各填报单位和汇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 年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人员要相对稳定,当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与上级汇总单位联系,以保证统计工作连续性。
4 、批准程序。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定本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
5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入统企业认真、按时填报数据,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指导,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各地在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全面性和准确性。要积极做好粮油加工业市场运行分析工作,加强对企业统计的培训,提高数据填报质量。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市县(区)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6 、国家粮食局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诺对加工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
析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二)报表目录
—11 —
(二)报表填报单位
《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填报单位为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填报内容必需与相关注册内容一致。《重点粮油
加工业企业半年报表》由日加工处理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企业填报。
《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
《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
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容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由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各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再汇总上报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粮油加工企业合并报表、分地区粮油加工统计报表和粮油加工企业报表直接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该公司分支机构的粮油加工业统计报告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加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加工统计报表。
12 —
对大米或小麦粉或食用植物油或玉米加工产品等年生产量达到10 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在其成员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由集团另行汇总一套全集团的合并报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由自治区粮食局审查盖章后,于每年 3 月底前随自治区粮食局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集团合并报表的格式按“ GL 19 表”。集团合并报表与成员企业单独报表之间的数据必须相符。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纸质)由自治区粮食局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其数据不计入统计信息系统内。
(四)报送办法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加工企业填报统计报表。原则上通过登录国家粮食局“粮油加工业统计信
息系统”报送数据,不具备网上报送条件的企业,各市县(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代为填报。重点跟踪企业应按报表的时
间要求,将报表同时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电子邮箱:nxlsjzhctf@ )和国家粮食局(网址:
.cn,电子由E箱:fzzh@)。
为保证该项报告制度顺利实施,统计信息报送工作2009年1
月1日开始启动,先试运行半年,如无异常,既转入正常报送程序。鉴于各企业上报统计数
据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此,《重点
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将逐步过渡到采用当前较为先进的VPN (商秘)产品,实现数据文件的实时安全传输及管理。
(五)报送时间
13 —
1、《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由粮油加工企业在下一年1
月底前填报。本辖区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2、《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
《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
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粮油加工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容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由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所属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于下一年2月底前将各
地级市年度汇总表和年度统计报表分析报告报至自治区粮食局。同时寄送纸介质报表材料一份。
3、《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由日处理原料
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于每半年后的10日内填报数据。同时上报所属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粮食局纸介质报表材料一份。
4、自治区粮食局根据粮油加工业市场变化情况或如因部门工作需要,可启动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专项统计调查,并可视工作需要调整统计频率。如果加工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更新粮油加工企业基本情况。
5、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报送综合年报表的同时,应附上该年度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简要文字分析材料。
(六)报表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年报过程中,如有统计口径、指标衔接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粮食局综合业务处联系,保证年报汇编工作如期完成。
(七)报表制度执行日期。
14 —